论司法责任制下法官的多重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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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卷 第 期 年 月湘 潭 大 学 学 报(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论司法责任制下法官的多重责任周叶中汪雨涵(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摘 要:在一般观念及以往的研究中法官的责任常被简单地等同于审判责任 但是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与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下法官的责任在事实上超出了审判责任的范围 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中国法官具有多重角色定位履行不同性质的义务因此也就承担着多重责任 作为司法审判者法官承担基于审判职责的职务责任作为公务员法官负有政治义务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作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法治社会的建设者法官当然地也负有相应的社会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关键词:司法责任制法官责任职务
2、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司法责任制源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方略之中其中法官责任被表达为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依据 年 月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以审判责任制为核心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司法责任制下的法官责任大多被表述为以审判责任为核心的法
3、律责任即法官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对不法行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一表述仅仅局限于法官作为司法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但并未穷尽法官作为其他主体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不断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些要求不由让人思考审判责任是否就是法官责任的全部内容 按照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观点“法官具有法律工作者、国家公务员和一定社会阶层成员的三重身份”因此法官基于其具有的每一种身份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职务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一、法官责任的构成(一)责任的内涵“责任”一词在汉语
4、语义下包含了多重内涵国内有学者曾将其归纳为三层:第一做分内应做的事第二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第三因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或者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者强制性义务也有学者认为“责任”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是指在政治、道德或在法律等方面所应为的行为的程度和范围狭义的责任则指违反某种义务(政治的、道德的、或者法律的)所承担的后果这种后果往往与谴责、惩罚联系在一起因而是不利的后果”可见学界对责任的界定主要从两个角度即从责任发生的根据和责任发生的范围着眼把责任与主体的角色、义务和后果联系在一起在国外责任概念的界定或解释更为复杂 例如美国学者哈特通
5、过对责任进行分解和归类来阐明责任的含义把责任指向地位、原因、义务、能力四个方面 其中地位责任是指只要某人在某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周叶中()男湖南武冈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雨涵()男重庆市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一社会组织中具有一种特殊的地位或职位而为了给他人谋福利或为以某种特殊的方式促成该组织的目标或目的该地位或职位被赋予某些特殊的职责那么这个人就有责任履行这些职责或有责任去做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需的事情 原因责任被表达为“应对过去发生的某件事负责”既包括人对其引发的结果负责也包括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物、条件、事件对其对应的结果负责 义务责任可以分为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即某人的行
6、为违反道德或者法律从而承担道德上的或者法律上的赔偿、惩罚义务 能力责任可以表达为“某人应对其行为负责”这个能力包括理解能力、推理能力、对行为的控制能力 因此能力责任是理解法律规范或道德要求为什么行为、思考与作出有关这些要求的决定以及在作出决定后遵守这些规定 可见哈特是在更广阔的视野中来解释和理解责任的可见中外学者在责任的理解和解释上存在共识即责任不是人作为孤立个体而发生而是当人处于社会关系之中、被赋予某种角色地位时才会发生 正如德沃金教授所说:“宣称一个人具有某种义务或责任至少表明了它所要求的某种一般情况:它意味着角色或地位的承诺、承担或某种特别的责任”因此责任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有
7、一个责任的主体其担任某种社会角色这种社会角色赋予其特定的职责二是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特定的义务三是在责任主体未能履行义务的时候依据社会规范承担相应后果 据此当责任的主体所担任的社会角色、履行的职责、承担的义务以及遵循的社会规范和产生的后果具有多重性时责任主体的责任也相应地呈现出多重性(二)法官责任的竞合在我国法官责任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责任的竞合这是由法官使命的多重性决定的 狭义地看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法官的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以及对法官的惩戒因此法官责任通常被表达为是一种职务责任也被称为审判责任 但法官责任不仅是审判责任或者说与审判相关的责任而是基于法官多重角色下的责任所构成的整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8、法官法(下文简称法官法)除了规定审判责任的直接义务外第十条还规定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义务此外还在该条第八款中概括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个兜底条款则把法官责任进一步扩充把包括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责任或义务也纳入其中 例如该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不得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 同时该条还把与法官审判
9、职责无直接关系的义务纳入其中如规定法官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等这些责任或义务虽都不属于审判责任却都是基于法官身份而具有的法定责任 这是因为第一我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西方语境中的“司法独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因此我国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时候还要服从党的领导、接受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的监督第二我国法官的身份不是单一的它同时兼容了多重身份因此每一种身份都是一种使命那就必须严格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法官除了履行职务义务外还必须承担政治义务和社会义务值得强调的是我国司法责任制还是一套实现司法功能的
10、体制 现代司法包括价值决策和解决纠纷两项基本功能 从价值决策层面看司法活动是在裁判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关联的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以及在没有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时候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以达到符合宪法精神的活动这种活动要求司法行为的主体不但要关注法律规范本身的规定还要表达出司法本身的价值 司法的价值之一就是在社会中维护和传播法律的精神因此不能把司法主体仅仅视为法的适用者它还是社会主流价值和宪法法律精神的传播者和维护者 从解决纠纷层面看法官在我国还是社会治理中的一员 司法活动是一种以司法权为中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用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活动 司法行为由行使司法权的主体作出其结果则是由社会承担虽然司法权的运
11、行独立于社会但司法的功能和目的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社会中 所以从司法功能的两个层面上看司法权的主体还具有社会性遵循社会规范并且承担一定社会义务和社会后果 可以看到我国司法责任制中的“责任”还包含了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具有道德性和公益性 正如西方学者指出:“美国法官的形象结合了从宪法权威中获得的司法声望与一种更加普遍的公共服务形象”由此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和目的来看司法责任制中的法官责任应当是广义的不仅仅是一种职务责任还包含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法官的多重责任来自于法官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多重角色定位而为了避免身份竞合所带来的认知偏差需要健全法官的责任体系将法官的职务责任、政治责任以及社会责任
12、整合起来 在司法责任制的推进中法官的多重责任被整合成一个以政治责任为前提、职务责任为基础、社会责任为补充的体系而健全这一体系的前提需要正确理解和认识法官每重责任的内涵二、法官的职务责任司法责任制下的法官责任首先是一种职务责任这是由法官作为司法审判权行使主体的定位所决定的 因此作为行使司法职权的主体之一法官的责任首先表现为以审判责任为核心所构成的职务责任系统它贯穿于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积极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二是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时因实施违法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而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一)法官的积极职务责任法官的职务责任是指法官作为审判者所应做的“份内之事”这一职责是角
13、色性的是法官基本职责的要求因而构成了法官身份的第一性义务法官法第八条规定了法官主要有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的司法人员审判职责是其最主要的法定职责 在法官法中按照法官参与审判活动的具体形式其法定职责包括审判职责和与审判相关的职责.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独任法官制是指由一名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可以适用独任制法官审理的情形 在独任法官审理案件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
14、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有以下四项审判职责:()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参加合议庭审判法官的职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和审判长的职责有所不同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八项审判职责:第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第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15、等提请合议庭评议第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第四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第五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第六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第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第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第二主持、指挥庭审活动第三主持合议庭评议第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五依
16、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此外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与审判相关的法定职责法官除了负有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依照我国多部法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法官除了审判职责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定职责 这些职责包括: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处理不需
17、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受理审查决定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依法裁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等等(二)法官的消极职务责任法官的消极职务责任是指法官违背积极的职务责任所形成的责任是法官因违反其身份所具有的第一性法律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法律义务 与法官的积极职务责任不同法官消极职务责任必须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具体包括法官在行使司法职权的过程中因失职、违纪、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法官的消极职务责任是自古及今的司法制度中最看重的一种司法主体责任 在古代无论是中外各种法律体系都对法官的消极职务责任有十分严格的规定 例如古罗马的司法制度中就存在过不同形式的法官消极职务责任
18、制度 如早期的“民事责任”中后期的“有失职责任”和“徇私枉法责任”在王政时期的民事责任是指如果审判员在民事争讼中枉法裁判那么审判员就要对被告承担替代责任即“在原告因法官的枉法行为不能得到承认和满足其请求的有效判决的情况下法官的行为就会导致如同他自己参加诉讼的结果”在共和时期法官失职责任还包括如果法官“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审判就可能面临拘禁的严重后果”帝制时期的法官徇私枉法的责任是指审判员在诉讼中更为严重的、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比如受贿、将扣押争讼财产据为己有等都被归类为“徇私枉法”并对那些被认定为贪污受贿的审判员将被处以死刑“这种责任是建立在审判员破坏宣誓的基础之上的”在中国古代通过严格
19、的责任制度对司法审判人员进行约束的做法相当普遍在司法审判人员的职责范围之内几乎都设定了相应失职违法的责任例如在案件的受理阶段司法审判人员既不得违背审级受理案件也不得拒绝受理应当受理的案件如果违反就应受到刑事处罚 在案件的审判阶段法律对审判官失职违法的责任规定了更多罪名和处罚如违法审讯、延期不决、枉法断罪、违法行刑等等近现代以来关于法官消极职务责任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追究方式日益文明化和多样化刑罚手段不再是责任追究的唯一或主要方式 然而各国法律制度仍把法官的消极职务责任置于法官责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例如西方国家一方面在司法独立原则下赋予了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但另一方面也制定了法官因失职、违法和犯
20、罪应当承担责任的基本制度最为典型的是法官弹劾制和法官惩戒制 特别是法官惩戒法还对法官消极职务责任进行详尽规定专门明确了惩戒机关的构成、惩戒程序和惩戒方式 在中国法官消极职务责任的相关规定始于民国初期 年 月北洋政府公布的司法官惩戒法区分了法官的失职责任和违法犯罪责任 这种法官的消极职务责任制度虽然经过演变和发展但终结于 年新中国建立 新中国建立后最初对法官的消极职务责任的规定较为模糊直到 世纪 年代逐渐明确 进入新时代的中国法官的消极职务责任经历了重构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该体系由法官失职责任、违纪责任和违法责任以及较为特殊的错案责任构成.法官的失职责任法官的失职责任是指法官违背积极职务
21、责任而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通常法官的失职责任是由法官未能积极履行法定职权所引起的这种消极行为也被称为失职行为 我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法官的失职行为共有两种一是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二是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其承担失职责任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官的违纪责任目前我国对法官违纪责任的规定主要来自于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中列举的违纪行为以及兜底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可以适用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几种处分 此外纪检监察部门也对法官进行党纪、政纪监督处分.法官的违法责任法官职务上的违法责任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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