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制度的重构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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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陕 西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研 究一、问题的提出2020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通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在广东省广州市等内地九市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工作。经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笔试和面试考核香港律师和澳门律师,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在内地执业,在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后,受聘于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九市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者成为九市内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内地九市开展律师执业活动。12022年7月6日,4名香港律师和澳门律师分别领到了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全国首批获准在内地九市执业的律师。港澳律师受聘于合伙联营律
2、师事务所,就面临着能否作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指导律师、是否需要依照实习训练指南的规定开展实习活动、内地和港澳身份的实习人员是否适用同一规则、在联营一方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实习训练是否能作为完成实训项目的的材料申报等问题,基于目前中国内地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尚未对以上问题作出规定,本文试图就此进行分析和阐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二、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由来和发展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制度的重构研究刘付宁 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 摘 要:联营律师事务所历经了从合同型联营试点探索到司法部将合伙型联营推广至全国范围的过程,但其目前仍处于复制推广摸索前进的阶段,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的实习,
3、也处于初步阶段,相关实习规则也有不足。在实践中,原有实习规则的规定限制与现实发展需求之间发生了冲突与挑战,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试点的引入和开展,也令原有规则的不适应问题进一步放大,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目前实施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对制定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的专门规定、实习规则修改、实习训练项目的规范化、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衔接、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制度的理论研究方面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为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探索路径。关键词: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制度;重构 Abstract:Associate law firms have gone through t
4、he process of exploring from the pilot exploration of contract joint ventures to the promotion of 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s to the whole country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but they are still in the stage of replication and promotion,and the internships accepted by partnership law firms are also in
5、the preliminary stage,and the relevant internship rules are also insufficient.In practice,conflicts and challenges have arisen between the restrictions of the original internship rules and the actual development needs,in addition,the int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ilot lawyer system in the Gua
6、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has further amplified the problem of incompatibility of the original rules.In terms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internship system of associated law firms,suggestions for revision and improvement are put forward,which provides an exploration path for the fur
7、ther development of internship management of associated law firms.Keywords:associate law firm,internship,management system,restructuring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个附件文本。根据上述文件,内地放宽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进入,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一
8、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2003年11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第106号、第109号和第118号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正。依上述规定,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联营的方式进行合作,但合伙型或法人型联营方式则被排除在外。2014年1月27日司法部同意广东省厅上报的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的工作方案。2014年8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颁发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广东省在南沙、前海、横琴三地开展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
9、所的试点工作。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通知,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并复制推广至中国内地各省。2018年12月14日,CEPA服务贸易协议进行了修订,在中国内地推广内地与123陕 西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研 究港澳设立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2019年1月16日,司法部发布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全面开展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中国内地有21家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作开设的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2017年10月,有42名港澳律师首批获颁“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截至2022年底,广州、深圳、珠海和
10、东莞已获批成立了12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所,其中广州3家、深圳6家、珠海2家、东莞1家。有79名港澳律师取得了“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可以在广东省内4市执业。2三、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一)法律框架目前中国内地关于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取得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训练,是法定的程序。实习人员的实习训练和考核活动由律师协会承担组织管理,是律
11、师协会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二)规章和规范目前实施的有司法部的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港澳居民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司法部扩大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四、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制度的实践和困境(一)接收实习申请的律师事务所需符合相关资格要求。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则,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实习,需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目前,中国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存在二种不同的形式:合同型联营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型联营律师
12、事务所。司法部的规定不得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可以使用联营名称和联营标识,3也即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不起联营字号,以各自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没启用联营字号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如果接收申请实习的人员,无法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收和办理实习登记申请,只能以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办理登记手续,而联营相对方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不能在内地办理接收申请实习的人员的申请,对于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地区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如果要使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有诸多的不便。为解决此问题,广东省司法厅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本所实习,国内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
13、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目前,全国各地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大多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参照广东省和上海市的做法,制订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已经突破了司法部原有的规章规定,各地的规定与司法部规章产生了冲突,其合法性存疑,亟需司法部对相关规定作出修订。(二)实习训练项目的规定冲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实务训练指南规定实习人员要完成刑民事、行政的辩护或代理、非诉代理、法律顾问等协助工作的训练,4司法部的规章中没有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从事的法律事务范围,广东省司法厅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了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承接法律事务的范围,同时对联营律师事务所承接行政
14、诉讼作出了限制性规定。5受限于上述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无法按照实务训练指南规定完成全部的技能训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律师事务所需要按照实务训练指南要求开展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6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以非诉讼法律事务训练为主,7司法部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三)指导律师的资格取得。依照规定,成为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具有五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参加当年执业年度考核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为硬指标。8联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指导律师也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国务院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在被大湾区内地的合伙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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