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办案的哲学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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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就应当办案。检察办案是司法工作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但是,在推进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什么是检察办案、确定检察办案的标准等基本问题尚有不同的认识。因此,准确把握研究检察办案的本质属性、价值追求及其规律,对于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加强检察办案工作、检察业务管理和检察理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检察办案的本质属性检察办案的本质属性是检察办案的内在规定性,也是检察办案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本质特征。它涉及检察办案的概念、确定标准、案与件的计算等内容。(一)检察办案的语义厘定关于什么
2、是检察办案,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检察机关的办案,就是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种履职行为。有的人认为,检察官办案,就是指检察官在检察一线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活动,而诉讼监督以及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非一线业务工作,则不是检察办案。此种观点可以称为一线检察办案说。还有的人认为,检察改革后的检察官办案,既不能囿于传统上的办理批捕、公诉等诉讼案件,也不能泛指检察机关的所有业务工作,而应当紧紧围绕检察职能范围、*收稿日期2023-03-15 作者简介邓思清,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
3、员。湖 湘 法 学 评 论Huxiang Law Review第 3 卷第 3 期2 0 2 3 年 7 月Vol.3,No.3Jul.2 0 2 3文章编号:2097-020X(2023)03-0033-14 DOI:10.20034/ki.hxfxpl.2023.03.003检察办案的哲学思考邓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 100726)摘要检察办案是司法办案的重要形式,也是实行司法办案责任制的重要领域。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办案的基本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因此,需要从哲学层面对检察办案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与研究。检察办案指的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通过行使具体的检察职权,对案件进
4、行处理并作出相应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检察办案应当追求客观、公正和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基本价值目标,遵循及时、准确、合规的基本要求。检察办案与法律监督“适当分离”的观点不可取,我国应当坚持检察办案与监督一体原则。在检察办案的效果方面,检察办案数量与质量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不过新时代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兼顾办案数量;不仅应当做到及时结案,而且应当有效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关键词 检察办案;法律监督;价值目标;案结事了 中图分类号 D916.3 文献标识码 A湖 湘 法 学 评 论342023 年第 3 期检察工作、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精神要求,对检察办案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从检察职能上说
5、,司法(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都是检察职能,因而除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传统的业务活动是检察办案外,审查、监督等诉讼监督活动也是检察办案。从检察工作上说,检察官直接办理案件,亲力亲为是检察办案,检察长审批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间接决定案件也是检察办案。从司法责任上说,检察官决定案件,对案件结果承担责任是检察办案,上级检察官对案件的指导、督办、答复等,只要给出明确的意见,对案件最后处理发挥了实际作用,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也是检察办案。此种观点可以称为检察办案折中说。1上述各种检察办案的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要明确什么是检察办案,还需要从词义和诉讼理论上进行分析。从词义上看,检察办案是“
6、办理案件”之义,由“办理”和“案件”两个词组成。其中,办理,即处理事务,就是有关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处理有关事务的活动。就检察机关来说,就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依照职权处理案件的活动。案件,“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2可见,案件包括“有关诉讼的事件”(即诉讼案件)、“有关违法的事件”(即一般违法案件)。从诉讼理论上看,办理是一种诉讼行为,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行使职权、处理活动、处理结果等要件。案件是办理的对象,要成为一个案件,应当具备基本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已进入诉讼程序、有相应的案卷材料、有诉讼当事人、有诉讼内容或违法事实等。因此,我们认为,检察办案即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的办案,是
7、指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通过行使具体的检察职权,对案件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应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二)检察办案的要件把握根据上述分析,要界定检察办案,就应当看是否具备办案的以下 5 个条件:(1)要有合法的主体,即检察机关或检察官;(2)要有明确的对象,即具体的案件;(3)要有行使具体检察职权的作为;(4)要有确定的处理结果,即对案件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5)要有明确的责任风险,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存在出错的可能性,检察官要承担可能出错的责任风险。只要同时具备上述 5 个要件,就属于检察办案。但是,从检察实践来看,根据是否作为案件承担人,我们可以将检察官的办案分为一线检察办案
8、(或直接检察办案)、二线检察办案(或间接检察办案)两大类。其中,一线检察办案包括检察官办案和检察官办案组办案;二线检察办案包括审批办案和指令办案。这种分类符合党中央的明确要求。2015 年 3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平进行第 21 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责任制作出重要批示,“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同时,这种分类也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其目标和价值取向是鼓励入额的检察官去一线办案,这种分类可以为统计办案数量奠定基础,促使检察机关的办案力量向办案一线倾斜,逐步减少二
9、线检察办案的检察官,缩减二线办案数量,从而保证检察官成为能够承担司法责任的真正办案主体。(三)检察办案的案与件厘定什么是案?当事人、老百姓被举报、诉至司法机关或者自己主动将他人举报、诉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立案后,这就是“案”。用老百姓的话说,自己有个“案子”在公安、在法院。什么是“件”?就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自己相关的办案环节,在司法统计或者办案管理系统中,作为一个案件来统计的“案子”。1参见谢鹏程、邓思清主编:检察官办案业绩考核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16-18 页。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
10、第 7 版),商务印书馆 2016 年版,第 10 页。35邓思清:检察办案的哲学思考不同司法机关统计的针对特定当事人的同一个“案子”,均自然地作为自己办案环节的一个或多个“案件”。也就是说,“案件”一般都远远多于当事人自己认为的在司法机关的那一个“案子”。比如,公安机关立案后是一个“案件”;检察机关批捕该案又是一个“案件”;起诉该案,统计上又是一个“案件”;法院受案后,该案进入一审程序,统计上又是一个“案件”;该案二审、再审后又会分别多出一两个“案件”。也就是说,在统计上共批捕多少“案件”,起诉多少“案件”,抗诉多少“案件”,这些都可能是同一个当事人的同一个“案子”的不同“案件”。对于当事人
11、来讲,经过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自己的一个“案子”至少被办成了三五个“案件”。据此不难看出,“件”和“案”之间的比越高,司法资源付出就越多,司法人员就越辛苦,案件的质效,至少当事人自己认为的案件的质效往往就越低,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当事人的感受可能就越差。无疑,最好的“案-件比”就是 1 1。检察机关受案后起诉到法院,一审宣告有罪,判决生效,当事人服判,那么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该案的“案-件比”均为 1 1,当事人由此可能最大限度地感受到了“案子”办理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和效率。按照该理念,201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通过考核实际发生的“案子”与进入
12、检察机关后经历不同程序、环节统计的“案件”数量的比值,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办案能力,从检察办案第一环节就努力求极致,优质高效实现案结事了,减少、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环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以“案-件”为核心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引导全国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尽量减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退补、第二次退补、撤回起诉等诉讼环节,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经过四年的努力,检察机关共压减了 95.9 万个程序性和内生案件,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案-件比”平均为 1:43。3按照这个案件比,大部分案件是 1 1 结案的,即以最少的司法投入、最少的诉讼环节、最短的
13、检察办案时限办结了当事人的案子。但是,也有相当部分的“案-件比”是 1 2、1 3,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这一部分案件办理中,经历了多次反复。我们分析发现,凡是“案-件比”畸高的地方,案件退案补查率也远远高于其他地方。退案补查得多,印证了统计的“案-件比”高的原因,反映出检察办案的质量问题。内设机构改革后,实行捕诉一体,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发挥批捕这个环节的引导侦查取证作用。审查起诉,没有确实把握就不能勉强“硬诉”。每一位检察官都要结合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研究弄通政治性极强的检察业务,以问题为导向,抓住、攻克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与效率,对党的事业
14、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抗诉后,对于法院改变原判决比例的升降情况、不捕不诉复议复核后改变原决定比例的升降情况、起诉以后宣告无罪案件比例的升降情况等数据,地方检察机关每月、每季度都要有统计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季度、每半年、全年要做若干次统计分析,从中会诊全国检察业务发展情况是不是顺畅,有什么问题。经过这样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分析、研判,及时精准有效地加以督导,以提醒检察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改进相关工作。二、检察办案的价值目标在我国,检察机关办案要追求什么样的价值目标,也是我们需要研究和思考的问题。201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
15、法)第 2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办案的目的和使命。3参见宋能君:刑事检察“案-件比”指标适用于质效提升,载检察日报2021 年 6 月 9 日,第 3 版。湖 湘 法 学 评 论362023 年第 3 期如何实现这些目的和使命?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在办案的过程中除了追求保障人权、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外,必须始终追求客观、公正和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基本价值目标。(一
16、)客观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检察办案过程中,不应当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该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追求客观真相。这既是检察官办案的理念、原则,也是检察官诉讼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客观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涵:第一,坚持客观立场。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办案中必须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而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这是检察机关追求客观真相的基础,也是根本保障。检察官只有坚持客观立场,才能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实现检察办案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坚持客观立场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一是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即在检察官负责刑事侦查或者指挥侦查的国家,检
17、察官必须站在客观立场上,负有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既要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二是客观进行公诉的义务。即检察官在公诉活动中,不能仅仅站在控诉者的立场上,而应当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公诉活动。三是客观全面维护各方利益的义务。即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站在客观立场上,客观全面地维护各方面的利益。第二,忠实于事实真相。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必须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严格依据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诉讼行为。忠实于事实真相,要求检察官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一是全面审查和忠实于事实真相的义务。即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案件
18、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建立在对案件有关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二是向被告方开示证据的义务。即为了追求事实真相,实现控辩平等,在开庭审理之前,检察机关或检察官有义务向辩护人开示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包括有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允许律师查阅、记录和复制控诉方掌握的证据材料。三是客观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证据的义务。即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公诉过程中,应当承担客观、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隐瞒证据。(二)公正公正,即司法公正,就是检察官必须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这里的“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既包括检察官自身的诉讼活
19、动公正,又包括通过自身的诉讼活动去促进法院公正审判。检察官在办案活动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一,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即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公正地对案件作出批捕或不批捕、起诉或不起诉等处理决定。第二,追求案件的实体公正。即检察官应当公正地行使公诉权和求刑权,帮助法院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对于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应当依法提出再审建议或者抗诉,保证法院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第三,维护程序公正。即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不仅应当严格遵守公正程序,而且负有监督其他机关遵守公正程序的义务,以维护检察办案程序的公正。在实践中,检察官要追求
20、司法公正,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加强公正检察办案的自觉性,防止当事人化倾向。我国检察官作为司法官,应当追求事实真相和司法公正,而不是片面地追求胜诉。检察机关应当改变检察就是诉、就是打击或者惩罚的履职形象,要树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司法保护,要在维护公正的理念指导下,始终注意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没有变”的要求,给予平等保护。在当前形势下,对民营企业负责人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政策倾向于不诉。只有依法适当地倾斜,才能把中央精神、对民营企业的扶助真正落实到位。37邓思清:检察办案的哲学思考其次,要处理好接受领导与履行
21、维护公正义务的关系。在我国,检察系统内部实行“上命下从”的检察一体化领导体制,这种体制的设置是为了保证检察职能的统一性和有效性,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检察一体化原则与维护公正义务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具体情况下也可能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可能是认识上的差异,也可能是上级滥用或者误用职权造成的。一般来说,检察官要服从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更要遵守维护公正的义务,同时,保留向上级反映情况或者检举、控告的权利。最后,要处理好维护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个案处理的公正是全社会公平正义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正地处理个案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使命。不过,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个案处理与社会
22、稳定之间的关联度可能被人为地加强了,似乎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某个时期或者某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在外部压力下,追诉和惩治犯罪的任务可能会掩盖维护公正的义务,使检察机关和检察官难以履行追求公正的义务。我们认为,除了在实行紧急状态下检察机关依法克减公正义务外,维护社会稳定不是克减检察官维护公正义务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放弃或者违反追求公正义务的理由。相反,检察机关要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履行好维护公正的义务。(三)三个效果统一检察机关办案,不仅要追求客观、公正,更应当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1检察办案的政治效果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
23、,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在新时代,我国面临国内、国际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在国内,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要,我国正在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转型,许多新问题需要解决;在国际上,大国之间的博弈暗流涌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仍然存在,“颜色革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威胁上升,这对我国的政治安全构成了严峻挑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宪法法律所决定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绝对领导者,这是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4它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国家体制、政权结构具有一体性。即党不
24、仅在意识形态上具有领导地位,而且党的主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机关,应当将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摆在第一位,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政治任务和最高原则。2检察办案的社会效果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当
25、通过司法办案活动,积极参与到社会综合治理当中,发挥好司法办案引领、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具体来说,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可以对社会产生以下效果:(1)弘扬法治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每一起案件,只要严格司法,公正办案,不徇私情,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监督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就是在向社会公众传递法治正能量,就是在弘扬法治精神。(2)法治教育。法治的核心在于崇尚法律,严格遵守法律。只有国家机关、4参见周叶中、林骏:“党的领导”的宪法学思考,载法学论坛2018 年第 5 期,第 5-14 页。湖 湘 法 学 评 论382023 年第 3 期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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