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改革进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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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 7 月Vol.25No.4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第 25 卷 第 4 期Jul.2023DOI:10.11885/j.issn.1674-5094.2023.01.12.01文章编号:1674-5094(2023)04-0095-06中图分类号:DF738文献标志码:A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改革进路陈涵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通州 101101摘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全程监督逮捕、防范逮捕筹码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羁押必
2、要性审查制度试点实施过程中,存在因法律规范不统一而导致审查主体混乱、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依据缺乏量化标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当前亟待厘清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回归逮捕的强制措施功能、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配套制度,并以取保候审条件、逮捕条件为参照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量化指标。此外,应当关注依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提出次数以及在羁押状态下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量化评估;宽严相济;司法公正Practical Issues of the Detention Necessity Review System andApproa
3、ches to Its ReformCHEN Hanying*People s Procuratorate of Tongzhou District,Tonghzou Beijing,101101,ChinaAbstract:The necessity review of detention refers to the judicial activity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examine whetherthere is a need to continue the detention of arrested criminal suspects or
4、 defenda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Criminal Procedure Law.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upervise the whole process of arrest and prevent”arrest bargaining”.In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ystem,there are problems caused by inconsistent legal norms,such as confusion of the subject of
5、the reviewing,non-standard reviewing procedures,and lack of corresponding quantitative basis for judgment.It is urgent to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evant legal norms about the necessity review of detention,to restore the mandatory measuresof arrest,to improve the supporting systems,and to e
6、stablish quantitative indicators for the necessity review of detention usingthe conditions for release on bail and arrest as reference.In addition,attention should also be paid to the number of requests fornecessity review of detention and to psychiatric evaluations of detained suspects.Key words:re
7、view of the necessity of detention;arrest;quantitative evaluation;leniency and strictness;judicial fairness陈涵颖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改革进路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4):95100CHEN Hanying Practical Issues of the Detention Necessity Review System and Approaches to Its ReformJ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
8、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23,25(4):95100*收稿日期:20230112作者简介:陈涵颖(1996),女(汉族),山东烟台人,四级检察官助理,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96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引 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 95 条以及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应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
9、更强制措施。学者更倾向于将该项权力归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内容1。有观点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应限定为 刑事诉讼法 第 95 条的内容,应与审查起诉阶段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和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诉讼职能区分开2。有的观点则认为,上述内容均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组成部分,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包含依监督职权展开的和依诉讼职权展开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两种,其中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公诉部门对案件受理后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的审查均属于基于诉讼职权在各诉讼环节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2。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就目前司法现状可做狭义理解,即限定在 刑事诉讼法第 95 条。该条款规定了批准逮捕后人民
10、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的审查,既涉及侦查阶段,也涉及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延长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不分的立法现状下以及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只能继续延长羁押期限以延长办案期限,保障证据情况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因此,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而言,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查过程中基本很难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措施,将其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一部分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有待探讨。自 2016 年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试行以来,全国多地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和比例明显上升,检察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和释放的建议基本被采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
11、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关键一环,通过对捕后案件的全面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既能够避免“一押到底”的情况发生,又能通过强制措施的变更为后续量刑轻缓化奠定基础,有助于实现对逮捕措施从“事先审查”到“事后监督”、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从“阶段控制”到“全程控制”3。但在近年来各市试点过程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落实也出现了诸多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混乱、审查程序不规范等;一些省市设置的案件考核指标导致逮捕功能异化,压缩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空间;羁押必要性审查缺乏相应的量化依据,主要依据司法惯例与审查者的个人意见
12、予以判断。此外,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配套的风险评估和跟踪回访程序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因缺乏规范指引,变更强制措施后便“高高挂起”,未能充分重视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措施后的监管以及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等问题。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是继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印发后,党中央又一次赋予检察机关更重的法治责任。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在 刑事诉讼法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的指导下,回归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原意,将该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结合,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设置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予以评估,建立完善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13、前、中、后程序规则,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司法属性,实现羁押措施理性克制适用,强化制度落实效果。1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适用阻碍1.1 逮捕适用严格化、筹码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不畅逮捕筹码化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逮捕权的过程中偏离逮捕的诉讼保全目的,将逮捕措施当作谋求其他办案目的甚至非诉讼目的的筹码。这种无端拔高社会危险性审查中的非关键性评价因素的情况,容易产生逮捕措施的泛化适用以及诉讼保障价值的偏离。例如,在认罪认罚制度广泛适用的背景下,不认罪认罚即逮捕成为了一种司法惯例,司法工作的模式不再是积极调查社会危险性证据而变为努力说服或威慑被追诉人接受认罪认罚方案4。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
14、贯彻落实,逮捕适用条件也逐渐严格,使得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有效基础案源”大幅减少5,加之逮捕出现筹码化的端倪,在实第 4 期陈涵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改革进路97践中已然表现为将逮捕作为提升认罪认罚适用率、提升追赃挽损率指标的“武器”等情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行空间进一步被限缩,一批因为对定罪量刑不予认可或因无力赔偿但社会危险性不大的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因此被持续羁押。例如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过失导致一被害人死亡,但因为无力赔偿被一押到底且判处实刑,该类过失犯罪的逮捕措施适用及羁押必要审查有待进一步探讨。1.2 相关规范不统一,检察机关自行审查的制度优势激发不足关于羁押
15、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和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中均有规定,但两份规范性文件在具体审查主体、程序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一方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明确。根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针对上述规定而出台的指导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和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575 条规定:“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6、。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与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的倾向性发生改变,即由刑事执行部门统一负责转变为捕诉部门主要负责。由于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规定不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相比之下属于“新法”,B 市一些区县的人民检察院已经开始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575 条由捕诉部门主要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则有选择性地对一小部分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两个部门依据何种标准具体分工则没有明确的依据。捕诉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
17、审查的优势在于承办人已经在审查逮捕阶段充分审查过案件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旦出现了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能够快速审查是否应当变更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措施,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能提高司法效率。但捕诉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存在“自行监督”的必然缺陷,容易始终从捕诉的角度出发看问题,难以轻易改变先前的决定。刑事执行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则能够提出更为中立的建议,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熟悉,实践中多通过案件审查报告和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予以明确,采取其他审查措施的情况较少,其作出的决定也必然受承办检察官意见的绝对影响。可见,由捕诉部门或刑事执行部门进行羁押必要审查均各有利弊。另一方面,审查的方式
18、不规范。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大多数为依职权审查,极少部分是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第 9 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但对三日的审查时效是否能够规范依职权审查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未进行明确规定。此外,在 2019 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的细化规定中,未提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具体办案期限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承办检察官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均是由自己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查是否出现新证据和新情况,听取案件当事人、辩护人及办案机关的意见,基本为书面审查。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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