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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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法学,2023,11(4),2026-2033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ojls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290 文章引用文章引用:马召.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探析J.法学,2023,11(4):2026-2033.DOI:10.12677/ojls.2023.114290 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 赔偿探析赔偿探析 马马
2、 召召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收稿日期:2023年4月20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4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6日 摘摘 要要 随着随着5G、云计算、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短视频作品日渐广泛,由于传播模式的特殊性,、云计算、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短视频作品日渐广泛,由于传播模式的特殊性,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由此所引起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都给传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由此所引起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都给传统的著作权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我国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纷繁复杂,基于立法和司法统的著
3、作权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我国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纷繁复杂,基于立法和司法中存在法定赔偿顺序僵硬、法定赔偿泛化且赔偿数额小、司法实践中侵权主体的责任判定不明、司法认中存在法定赔偿顺序僵硬、法定赔偿泛化且赔偿数额小、司法实践中侵权主体的责任判定不明、司法认定缺乏有效证据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入手,首先,调整著作权法第定缺乏有效证据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入手,首先,调整著作权法第54条的赔偿方式,增加权条的赔偿方式,增加权利人自由选择权。其次,详细考虑法定赔偿因素,区分赔偿数额和合理必要支出。最后,明确网络用户利人自由选择权。其次,详细考虑法定赔偿因素,区分赔偿数额和合理必要支出。最
4、后,明确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法院加强对损害赔偿的证据指引,以期更好地保护我国短视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法院加强对损害赔偿的证据指引,以期更好地保护我国短视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键词关键词 短视频作品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著作权法著作权法 Analysis on Infringement Damages of Short Video Works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 Right Zhao Ma Law School,Ningbo Universit
5、y,Ningbo Zhejiang Received:Apr.20th,2023;accepted:May 4th,2023;published:Jul.6th,2023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5G,cloud computing,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popularity of 马召 DOI:10.12677/ojls.2023.114290 2027 法学 the Internet,short video work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widely.Due
6、to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communication mode,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ed is more complex.The resulting infringe-ment,the identification of tort liability and the compensation for tort damages have brought great challenges to the traditional indigenous copyright law.The infringement cases of th
7、e right to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short video works in China are complicated.Based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such as the rigid sequence of legal compensa-tion,the generalization of legal compensation and the small amount of compensation,the unclear det
8、ermin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ubject of infringement in judicial practice,and the lack of effective evidence in judicial cognizance,starting from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first of all,the compensation mode of article 54 of the“Indigenous Rights Law”is adjusted to increase the
9、 right of free choice of the obligee.Secondly,considering the legal compensation factors in de-tail,distinguish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and reasonable necessary expenditure.Finally,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different subjects of network users and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is clari-fied,and the
10、court strengthens the evidence guidance on damage compensation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communication right of short video works in China.Keywords Short Video Works,Right to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Compensation for Damages,Indigenous Rights Law Copyright 2023 by a
11、uthor(s)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CC BY 4.0).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1.引言引言 近年来,随着 5G 技术、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的快速发展,电子设备越来越普及,随时随地上网已成为大众潮流,越来越多的人对视频类作品的观赏方式从传统的电视转移至线上网络,产生了大批短视频用户群体。据第 5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2
12、2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 75.6%,我国移动网络的终端连接总数已达 35.28 亿户,移动物联网连接数达到 18.45 亿户,万物互联基础不断夯实1。与此同时,短视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也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很多权利人都将侵权主体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一直是当事人之间诉讼的焦点和法官面临的重大问题。文章通过对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完善我国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制度。2.短视频作品信息
13、网络传播权概述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概述 2.1.短视频作品的界定短视频作品的界定 目前对短视频的认定行业没有统一的标准,传播学意义上的短视频,是指在网络传播平台上供网络用户点播的时常较短的网络视频,具有社交属性强、创作门槛低、观看单个视频耗时短和场景便捷等特征2。由此可知,短视频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泛指在各类网络新媒体信息平台上自由发布和上传播放的各类视频信息内容,适宜于在各种移动网络状态及短暂的网络休闲娱乐状态下直接进行视频观看,并通过Open AccessOpen Access马召 DOI:10.12677/ojls.2023.114290 2028 法学 高频直接进行推送,从几秒钟最多传
14、播到几分钟。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 3 条已经对作品作了详细的定义:“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短视频要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便是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不具备独创性则不属于作品,当然其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其次,不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也不属于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从著作权法的视域出发,短视频作品可分为 UGC、PGC 和 PUGC 三类。所谓 UGC,即“User Generated Content”,指普通用户生成的内容,PGC 则是“Professionally Generated Content”,指专业机构生成的
15、内容,PUGC 即“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是指由具有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即专业用户生成的内容3。2.2.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12 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为了保护公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务院还依据著作权法,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短视频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短视频作品的权利。因此,有观点
16、认为,短视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包含自身的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前者是指短视频作品权利人基于一定目的自己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后者是指短视频作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滥用信息网络传播权4。网络空间迅速发展,短视频作品在日常生活中容易传播,侵犯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也随之而来。传播方式的多样化和作品的快速传播也造成了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3.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3.1.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现状权现状 当前,我国短视频作
17、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现状可谓侵权易,维权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短视频作品侵权门槛降低。短视频作品的制作费用相对低廉,但其商业价值、诉讼费用却很高,短视频作品的制作者主要是生活在社会中的普通网民,他们的文化素质普遍低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识不足,这就加大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危险。而且,短视频作品的权利人在维权的时候,往往会遇到高额的维权成本,而现在的短视频产业,却是一个相对零散的群体,这就使得版权方很难追究到个人的责任。其二,电子数据的发展使侵权行为的难度降低。快速的生活节奏让人们的休闲时间变得碎片化,同时也带来了大众对信息的零散需求,短视频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巨大的便利,而商家的广告
18、则让短视频作品的侵权人变得更加“有利可图”,增强了市场的竞争,加剧了违法行为的蔓延。此外,在大数据时代,各类视频和音频工具层出不穷,用户的操作门槛也在逐渐降低,社会也步入了“全民创作”的狂欢时期。人们随时随地都能收集到数百部短视频作品,而随着制作成本的不断下降,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复杂。其三,缺乏对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意识。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行业刚刚起步,对著作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期的“盗版风潮”还没有完全摆脱。这就造成了这样的现象:对新闻媒体的受众群体而言,著作权侵权是一个难以触及自身利益的、较为遥远的概念。在面对侵权行为时,他们抱着“事不关己”、“
19、抄袭也是一种能力”的心态,最终,侵权者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而维权者则沦为了跳梁小丑,这就助长了短视频作品的侵权行为,让权利人难以维权。马召 DOI:10.12677/ojls.2023.114290 2029 法学 3.2.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 3.2.1.立法现状立法现状 对短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现行著作权法第 54 条1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民事赔偿责任标准,并且这三种赔偿标准也有适用的次序之分5。著作权法第 54 条将侵权的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标准统一起来,即:赋予权利人在这两种赔偿标准中的选择权,从某种意义
20、上消除了现行法律的不足。第 54 条第 4 款对侵权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适当的突破,由侵权者分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权利人履行了必要的举证责任之后,如果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确实掌握在侵权者的手里,法院可以责令其出示相应的证据,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立法者将法定赔偿数额修改为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既符合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获利巨大的现实情况,也保护了权利人的应有权益,契合时代的发展要求。3.2.2.司法现状司法现状 现代社会是互联网的社会,网络技术的分散式架构设计使得短视频的复制、使用和传播成本较低,同时也增加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难度。据2021 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
21、皮书,2019 年 1 月至 2021年 5 月,12426 版权监测中心累计监测到 300 万个侵权账号,成功“通知删除”1478.60 万条二创侵权及 416.31 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6。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短视频作品进行侵权的主体主要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我国的司法用语中经常出现,但尚未有一部具有较高位阶的法律对其作出清晰、统一的定义。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息网络刑事案件解释)第 1 条2将提供三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2、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规定)将提供内容和服务的行为共同界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例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国内首例 MOBA 类游戏短视频侵权案的侵权认定方面,就没有将传送自己创作的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网络用户作为侵权主体,而直接将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侵权主体而进行认定7。民法典第 1197 条在实务中同时也规定,若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力图使每一个侵权行为都得到应有的惩罚。然而,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种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许多类型的重叠或先于技术,在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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