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形成机制及防控对策——基于327例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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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日益高发,函待积极治理。本文引入2 0 1 5-2 0 2 2 年的3 2 7 起案件,运用内容分析法,镜鉴犯罪的一般理论研究发现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犯罪性与犯罪机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对此应着力优化大学生的社会化历程,通过改善家庭教育、强化法治思维、提升缓刑适用率、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降低大学生的犯罪性;借助情境预防理论,通过削减犯罪收益、升级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刺激、增加犯罪难度以实现犯罪机会的有效控制。【关键词】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证研究犯罪性犯罪机会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进路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频发态势,严重损害人民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
2、发布的2 0 2 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 0 2 1 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达1 2.9 万人。其中,大学生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重点实施群体,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学界热烈讨论。综观现有研究,学者们主要从刑法学视角切入,聚焦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性质,争执于“量刑规则说”与“正犯化说”的理论选择,聚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与“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总体而言,此罪刑法学的理论研究颇丰,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匮乏。鉴于此,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课题“建立健全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 0 ZDA062)、重庆市社
3、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网络越轨行为风险评估及分级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 0 1 8 QNSH38)、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新媒体语境下传播有害信息犯罪防控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 9 SKGH0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徐伟,重庆邮电大学网络法治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犯罪学博士后。何野,里庆邮电浴法治防究研究人贝。参见2 0 2 1 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载最高人民检察院2 0 2 2 年3 月8 日,https:/ 9 8 件4 4 9 人,载中国长安网2 0 2 2 年0 4 月1 7 日,ht-2tp:/ 0 1 6 年第2 期;黎宏: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
4、用,载法律适用2 0 1 7 年第2 1 期。参见刘艳红: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之批判,载法商研究2 0 1 6 年第3 期。19基于3 2 7 例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形成机制及防控对策本文拟从犯罪学视角对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展开实证研究。具体而言,首先,分别以“大专”“本科”“大学生”“研究生”“硕士”“博士”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组成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聚法案例等数据库检索犯罪主体为大学生的刑事案件(数据截至2 0 2 2 年5 月3 1 日),人工筛查并剔除无效案例,得到有效案例3 2 7 例,涉及大学生犯罪主体4 2 1 名。其
5、次,统计分析犯罪主体、犯罪类型与刑罚裁量等重要信息,总结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本规律。最后,镜鉴“犯罪的一般理论”分析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形成机理及应对之策。二、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总体特征(一)犯罪时空特征:案件数量逐年剧增并高发于中东部地区1.案件数量逐年剧增。案件时间分布为2 0 1 5-2 0 1 6 年无判决或裁定案例;2 0 1 7 2 0 1 9 年共计1 1例,占比3.3%;2 0 2 0 年开始出现井喷式增长,高达1 5 3 例,占比4 6.8%;2 0 2 1 年持续上升,全年1 5 8 例,占比4 8.3%;2 0 2 2 年5 例,占比1.
6、5%。统计数据表明,2 0 2 0 年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始出现爆炸式上升,数量增长超2 0 倍。案件数量激增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2 0 1 9 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实践中“明知”难认定、“情节严重”标准不统一等司法问题,化解了司法适用困境,更具有操作性;第二,2 0 2 0 年以来实施的“断卡”行动、“断卡2.0”专项行动、银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的犯罪行为,增加了该罪的适用率。2.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案发数高。统计数据显示,东部地区案发数量为9 0 例,
7、占比2 7.5%;中部地区案发数量为1 8 7 例,占比5 7.2%;西部地区案发数量为4 1 例,占比1 2.5%;东北部地区案发数量最少,仅有9 例,占比2.8%。从犯罪地区分布情况来看,案件案发数量在各地区的分布并不均匀,案件主要集中在中部、东部地区,合计占比高达8 4.7%。由此可见,该罪高发于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中东部地区,体现了地域与此类犯罪的高度相关性。从省份的分布来看,河南省的案件数量为1 1 2 例,占全国案件总量的3 4.3%,发案量远高于其他省份,位居全国榜首。其他省份中,发案数量居于前五的为浙江省(3 0例)、湖南省(2 7 例)、江西省(1 7 例)、广东省(1 5
8、例)、安徽省(1 5 例),合计1 0 4 例,占比3 1.8%;暂时无案发数量的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是西藏、宁夏、辽宁、青海。总体来看,所统计的3 2 7 例案件遍及全国2 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说明此类案件已经突破了地域限制,发生地广泛,因而防范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非个别省份的问题,应受到全国各地重视。(二)犯罪主体特征:青壮年男性专科毕业生为主1.男性专科毕业生占比较大。4 2 1 名被告人中,性别、学历情况均清楚的有2 6 7 人。其中男性专科毕业生1 5 2 人,占比5 7.0%;男性专科在读7 人,占比2.6%;女性专科毕业生2 3 人,占比8.6%;女性专科在
9、读0 人,占比0.0%;男性本科毕业生7 0 人,占比2 6.2%;男性本科在读2 人,占比0.7%;女性本科毕业生1 2 人,占比4.5%;女性本科在读1 人,占比0.4%。笔者认为,此种现象可能与专科生就业形势更为严峻有关。当处于无业、失业状态下,不法分子提供的“低成本、高收人”的“就业机会”具有极强诱惑力。此外,部分计算机技术相关专业的专科生,掌握了网站开发、软件研发等技术,但因缺乏社会经验本文案例检索起止时间为2 0 1 5 年1 月1 日至2 0 2 2 年5 月3 1 日。由于刑事诉讼周期所限,且仅统计了2 0 2 2 年1-5月份各法院上传至互联网的裁判文书,使得2 0 2 2
10、年案例较少。参见黄忠军、张占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解析与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 0 2 1 年第2 3 期。202023年第3 期青少年犯罪问题与守法意识,误人网络犯罪团伙,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撑,2.犯罪年龄集中在1 8 3 3 岁。裁判文书中告知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犯罪时间的共计2 8 7 人。数据显示:犯罪年龄在1 8-3 3 岁的有2 4 1 人,占比8 4.0%;3 4 岁及以上的仅有3 6 人,占比1 6%。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包括:第一,1 8 3 3 岁年龄阶段的群体多为在校大学生或刚毕业大学生,此时正处于无业或工作不稳定,收人较低阶段,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一套
11、电话卡、金融账户可获得几百至上千元不等的报酬。显然,此种帮助行为具有低成本投人和高经济收益的特点,对其有巨大的吸引力,更易使其而走险,走向犯罪道路。第二,1 8-3 3 岁年龄阶段的群体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型塑与定型期,社会经验较为缺乏,更容易受到老乡、同学、校园周边的不法分子蛊惑沦为网络犯罪团伙的“工具人”(三)犯罪类型特征:以支付结算型帮助和技术支持型帮助为主1.支付结算型帮助占比七成。支付结算型帮助是指自已或组织他人采用提供金融账户、使用金融账户“跑分”“刷单”“虚假交易”等方式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资金结算。4 2 1 名被告人中,3 0 0 名被告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人数占比7 1.
12、3%。具体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1)向犯罪人提供金融账户,共计175人,占比5 8.3%;(2)以“卡商”为主的进行非法买卖金融账户的有6 0 人,占比2 0.0%;(3)对接支付平台,使用金融账户进行跑分、刷单帮助支付结算,共计5 5 人,占比1 8.3%;(4)创建虚假交易订单、出售虚拟货币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 0 人,占比3.3%。由此可见,前两种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较为便捷简单且获得回报周期短,是大学生更为倾向的选择。2.技术支持型帮助占比两成。技术支持型帮助是指为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服务等帮助。司法实践中,常见类型有:软件开发、搭建网站、网站维护、域
13、名解析、服务器托管、提供或安装维护“多卡宝”“络漫宝”“COIP”等通信设备。在4 2 1 名被告人中,被告人提供技术帮助的共计1 0 5 人,占比2 4.9%。技术性帮助主要集中于前期开发软件、搭建网站,后期应用维护,保障非法网站的正常运行,采用这种方式的被告人共7 8 人,占比7 4.3%。除此之外,提供或操作“络漫宝”“CGOIP”等通信设备为犯罪分子搭建远程“机房”、帮助账号解封是大学生提供技术性帮助的常见行为方式。相较于一般主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大学生群体提供技术性帮助的比例高于一般群体,如广西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技术支持型帮助占比仅为3.9 1%(四)刑罚
14、裁量特征:量刑普遍从轻,但缓刑适用比例低1.普遍适用从轻处罚规则。统计数据显示,已知量刑结果的4 2 1 名犯罪人中,适用从轻处罚的有403人,占9 5.7%。最终被免除刑罚的有2 人,占比0.5%;被单处罚金的有1 2 人,占比2.9%;被判处拘役的有4 2 人,占比1 0.0%;被判处1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2 0 1 人,占比4 7.7%;被判处1 年以上、2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 5 7 人,占比3 7.3%;被判处2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7 人,占比1.7%。从罚金刑的数据看,单处或并处罚金的有4 1 5 人,其中被判处罚金数额小于1 万元的有1 9 7 人,占比4 7.5%;被判处罚金
15、数额在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共有1 6 3 人,占比3 9.3%;被判处5 万以上罚金的有5 5 人,占比13.3%。通过上述数据可以发现,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或免除刑罚的犯罪人比例合计达到9 8.3%,普遍适用从轻处罚。2.广泛适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在4 2 1 名犯罪人中,共有3 9 8 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自首的有1 4 人,占比3.5%;坦白的有5 4 人,占比1 3.6%;认罪认罚的有5 5 人,占比1 3.8%;坦白并认罪认罚的有2 0 4 人,占比5 1.3%;自首并认罪认罚的有7 1 人,占比1 7.8%。
16、具有以上从轻情节的犯罪人中,1 1 人有立功表现。大学生多为初犯、偶犯,因法治意识淡薄、警惕性低而受不法分子蛊惑利用的情形较多,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大学生被抓获后往往能积极悔过与自责,通过立功、自首、坦白及认罪认罚21基于3 2 7 例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形成机制及防控对策的方式来减轻处罚并缓解心中的愧疚感。3.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比例。统计数据显示,在涉案的4 2 1 名大学生中,适用缓刑的仅有1 3 0 人,占比3 0.4%,且缓刑适用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 0 2 0 年1 6 3 名大学生被告人中有6 8 人适用缓刑,占比41.7%;2 0 2 1 年1 6 4
17、 名大学生被告人中有5 6 人适用缓刑,缓刑比例下降到3 4.1%。缓刑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刑罚,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囿于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因而更能促使大学生犯罪群体的改过自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有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两种主刑和罚金附加刑,此种刑罚设置,天然蕴藏着适用缓刑的基因。然而,适用缓刑比例持续下降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审判机关对大学生犯本罪的缓刑适用上越来越持“谨慎”态度,表明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持从严打击的态势。三、“犯罪的一般理论”视野下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形成机制美国犯罪学家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和特拉维斯赫希在社会控制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犯
18、罪的一般理论”,亦称“自我控制理论”,是当代西方犯罪学主流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在遇见适宜的犯罪机会时,自我控制水平越低的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越高。“低的自我控制”的实质是犯罪性,因而犯罪是犯罪性与犯罪机会相结合的产物。犯罪性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犯罪机会是将犯罪性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外在刺激。犯罪的一般理论是在修正和完善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的原因一书基础上提出的犯罪理论,普遍适用于少年犯罪原因分析。因此,借鉴该理论剖析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形成机理是恰当的。根据犯罪的一般理论,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犯罪性与犯罪机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后文主要从这两方面探析大学生帮助信息
19、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形成机理。(一)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性分析犯罪的一般理论认为犯罪性是个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倾向,而犯罪内在倾向与心理活动联系密切,是多种心理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在贪欲心理、侥幸心理、从众心理、合法心理等心理倾向。1.因行为简单便捷而形成的贪欲心理。统计数据显示:在4 2 1 名大学生犯罪人中有3 8 0 人具有贪欲心理,占比9 0.3%。贪欲心理的形成受两种因素的影响:(1)非法需求是贪欲心理形成的内在原因。所涉研究的犯罪人中,无业或收人较低的大学生居多,向往的生活与残酷的现实间呈现的落差感,强化了其内心对金钱的需求,使得其“想贪”;(2
20、)行为简单是贪欲心理产生的外在原因。前文指明,七成以上大学生提供的是支付结算型帮助,此种行为操作简单便捷,形成以“低成本、低技术”为主的低门槛特点,使得其“能贪”。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贪欲心理有四种演变升级趋势。贪欲心理的变化可通过外表行为的变化来推测,研究发现,随着犯罪阶段的变化,贪欲心理有强化趋势,即在获得预期利益或达到预期满足后,会保持此种帮助状态或演变升级以获取更多利益。(1)主观转化型。以大学生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在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为临界点,从临界点前的不明知而帮助,演变至临界点后的明知而为,为谋取利益选择继续实施帮助行为。反映出从“无知”的贪欲心理到“明知”的贪欲心理的演
21、变轨迹。(2)行参见张青:认罪认罚案件二审实践的逻辑与反思以4 7 9 9 份二审裁判文书为样本,载环球法律评论2 0 2 01年第6 期。吴宗宪:西方少年犯罪理论,商务印书馆2 0 2 1 年版,第3 8 4 3 8 6 页。222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年第3 期为感染型。大学生熟悉了帮助犯罪行为,且获得高额回报后,通过网络传播或线下交谈等形式向同学、老乡或身边人等透露帮助的机会、传授帮助的技巧,以收取教学费用或博得声望满足。此种演变犹如“病毒”一般在社会中相互传染,使更多潜在的犯罪人深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泥沼。(3)行为升级型。大学生实施帮助行为后,不满足于获得的几百元至上千元的收益,通过
22、教唆他人人伙、与其他团队合作、租购犯罪工具等形式扩大了犯罪规模或提升了犯罪效率,争取犯罪收益的最大化。(4)性质转化型。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转而实施与前行为有联系的网络犯罪或其他类型犯罪。如犯罪人李某某出售银行卡后,将银行卡挂失、补办,窃取卡内原本属于网络犯罪分子的资金。2.因身份信息隐蔽而形成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指大学生虽已认识到自已行为可能具有违法犯罪性质,但会以身份信息的隐蔽性为理由平复内心的焦虑,怀有能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心理状态。侥幸心理的本质是犯罪人潜意识下寻找的犯罪借口,会为达到安抚内心的目的而选择欺骗自已、扭曲事实。换言之,该心理状态是通过压抑内心恐惧而作出合法化
23、甚至合理化的解释,由此使得能够“大胆”地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所统计的4 2 1 名犯罪人中有4 0 3 人具有侥幸心理,占比9 5.7%。可见,侥幸心理对于大学生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起着重要心理支撑作用。分析案例发现,促使大学生产生侥幸心理的借口有以下两种。一是因自已未直接实施网络犯罪行为而产生侥幸心理。帮助网络犯罪行为与网络犯罪直接造成的后果之间有一定的断层关系,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相对松散的特点,成为大学生产生侥幸心理所借用的理由。许多大学生犯罪人会认为自身并未直接牵涉于网络犯罪之中,行为可能具有违法性,但不一定达到犯罪程度,并在贪欲心理等多重作用下产生了侥幸心理。二是因互联网或线下
24、交易场所具有隐蔽性而产生侥幸心理。大学生犯罪人多为初犯,实施犯罪前不免受到道德或良心的约束,而将自已抽离或隐身于社会现实空间的犯罪环境,对大学生减轻道德与良心的束缚,踏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列极其重要。犯罪环境的隐蔽性、匿名性,自已身份不易被外界识别的特点,就成为其克服恐惧心理的重要基点。被告人大学生邹某芷经表姐介绍,开始为网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按照收款金额的1.2%收取提成。几天后发现该网站是淫秽网站,遂停止提供收款帮助。但一周后,邹某芷见其他人均未出事,想着自已仅帮助收款而未直接参与网络犯罪并且身份隐蔽,于是怀有侥幸心理,继续为淫移网站收款,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 个月,缓刑3 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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