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挑战与建构路径——基于78个刑事裁判的实证分析(2011-2021年).pdf
《大数据时代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挑战与建构路径——基于78个刑事裁判的实证分析(2011-2021年).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数据时代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挑战与建构路径——基于78个刑事裁判的实证分析(2011-2021年).pdf(1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本文通过对 2011-2021 年北大法宝平台收录的 78 个利用大数据实施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当前涉大数据犯罪主要存在运用爬虫技术进行作品采集、设置加框链接传播作品、通过解析程序获取作品链接三种犯罪手段。大数据时代已经对当前著作权刑事保护提出了挑战,出现“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认定扩张、定罪标准忽视情节认定等问题。对此,建议采取“建构式”立法进路,新设“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罪”,为著作权提供强有力的刑事保护。关键词 大数据 侵犯著作权罪 建构式立法Judicial Challenge and Construction Path ofCopyright Criminal Pr
2、otection inthe Era of Big Data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78 CriminalJudgments(2011-2021)Cai Fei Wang Xiaoyang Abstract Through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78 cases of copyright crimescommitted by using big data included in the PKULAW from 2011 to 2021,thispaper finds that the current big data relate
3、d crimes mainly include three criminalmeans:using crawler technology to collect works,setting framed links to spread402大数据时代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挑战与建构路径works,and obtaining work links through analytical procedures.The era of big da-ta has challenged the current criminal protection of copyright,with problemssuch
4、 as the expansion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subjectiv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for profit”,and the neglect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circumstances in the convic-tion standard.In this regard,it is suggested to adopt a constructive legislation ap-proach and establish a new crime called“Crime of Infringi
5、ng Copyright throughInformation Network”to provide strong criminal protection for copyright.Keywords Big Data;Crime of Infringing Copyright;Constructive Legis-lation“对原有规范的修修补补已经满足不了需要,也不足以抑制大数据带来的风险 我们需要全新的制度规范,而不是修改原有规范的适用范围。”1在英国数据科学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nberger)等人眼中,大数据已经颠覆了现有制度体系,亟待重新建立符合
6、大数据时代共享程度高、数据量大、传播速度快等新特征的制度规范。诚然,大数据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促使我们重新思考规则:在著作权保护领域,大数据技术更新了作品种类,降低了作品复制难度,提升了作品发行速度,这让原有规范的适应能力遭到挑战。然而,大数据时代是否真的对著作权保护构成了“颠覆性”威胁,是否需要采取舍恩伯格等人所述的“建构式”立法模式对现有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还是采用“回应式”立法模式对已有问题做出及时反应,需要冷静判断 尤其在强制性最为严厉的刑法领域,更应秉持谦抑品格,悉心研判。从司法实践出发探究大数据时代著作权刑事犯罪的新特征,发现真正属于大数据时代的司法问题,提出一条适应大数据时代著
7、作权刑事保护的发展路径,是一项可行的尝试。一 实践考察:利用大数据实施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实证分析本文以北大法宝平台司法案例库作为数据检索来源(检索日期为2022 年 2 月 28 日),分别使用关键词“数据”“爬虫”“解析”“抓取”“提取”“采集”“深度链接”“加框链接”等进行初次检索,将案由限制为“刑事 侵犯著作权罪”,文书类型限制为“判决书”,随后过滤502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掉与利用大数据实施犯罪无直接关联的案件,最终得到有效案例 78 个,所涉被告人148 名(包含单位5 个),案件审结日期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12 月31 日之间。通过对案例库的定量分析,并
8、结合个案研究,可以发现涉大数据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要犯罪手段与定罪标准依据。(一)涉大数据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要犯罪手段在78 个案件中,有48 个案件(占比61.5%)通过以爬虫技术进行作品采集的方式实施犯罪,主要侵权作品为文字作品;25 个案件(32.1%)通过解析作品链接的方式实施犯罪,主要侵权作品为视听作品;5 个案件(占比6.4%)通过设置加框链接的方式实施犯罪,侵权作品全部为视听作品(详见图1)。图 1 案件主要犯罪手段与侵权对象1.运用爬虫技术进行作品采集运用爬虫技术进行作品采集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或直接利用采集软件抓取目标网站上的作品,再将作品复制到侵权服务器上的行为。例如在 2
9、011 年凌某等侵犯著作权案中,凌某编写抓取程序私自从音乐网站上采集歌曲,并通过其经营的“骑士音乐网”向公众传播。本案共认定被告人非法采集作品 10 万余首,发布侵权作品 1743 首,情节特别严重。602凌某、夏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二审刑事判决书,(2011)滁刑终字第 00045 号。大数据时代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挑战与建构路径实施此类犯罪需要被告人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能力,犯罪门槛较高。然而,随着技术的更新,大量“采集软件”逐渐充盈市场。被告人无须自己开发软件,仅需学会使用软件便可实施犯罪,犯罪门槛大幅度下降。例如在 2017 年李某等侵犯著作权案中,李某利用“自动采集器”采集某网站享有
10、独家网络传播权的小说作品供读者在线阅读,并通过发布广告的方式盈利,涉案作品为 2958 部。在 48 个运用爬虫技术进行作品采集的案件中,直接使用现成“采集器”实施犯罪的案件有 38 个,占比高达 79.2%。2.设置加框链接传播作品设置加框链接传播作品与运用爬虫技术进行作品采集相比,省略了复制作品至本地服务器或网络存储空间的过程,行为人可以直接将作品从网页 A(被侵权网站)链接至网页 B(行为人控制的网站)。具体而言,行为人将网页 B 切割成若干区域,再采取技术手段将网页 A 的部分内容(例如文字作品浏览界面、视听作品播放界面等)以“加框”的方式“链接”至网页 B 的指定区域,实现作品的隐形
11、复制。例如在 2017 年段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段某某利用技术手段对其他视频网站的影视作品设置加框链接,聚合影视作品至涉案网站,并通过屏蔽所链影视作品的片头广告、设置影视作品排行榜等手段,吸引用户点击播放。此种犯罪手段的技术实现形式区别于设置搜索引擎,可让用户在进入设链网站接触作品的整个过程中,无须经历网页跳转,因而很难察觉原始网站的存在,具有明显地在设链网站中直接向用户传播作品的意图。3.通过解析程序获取作品链接通过解析程序获取作品链接是指通过技术手段绕过作品的展示页面,直接解析作品的内容地址,将解析后的链接上传至侵权网站服务器的行为。例如在 2019 年吴某侵犯著作权案中,吴某采取解析播放
12、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涉案视频真实播放地址,再嵌入其租借的云服务器数据库内,通过自设网站向用户免费提供影视剧在线播放服务,并以经营广告的形式获利,非法经营数额为 30 余万元。解析链接与加框链接类似,均可让用户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作品。不同之处在于,解析链接爬取702李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苏 03 刑初 41 号。段某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沪 0104 刑初 325 号。吴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沪 03 刑初 125 号。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的是作品内容地址,加框链接爬取的是网页地址。同时,以设置加框链接的方式传播作品时,设链
13、网站有可能展示出原始网站的其他内容(例如视听作品的片头广告、文字作品的内文广告等),而通过解析链接的方式展示作品则会直接过滤掉广告等信息,对著作权的法益损害更大。(二)涉大数据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依据刑法 第 217 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依据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双认定方式,即认可了数额犯和情节犯并存的形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情节 经过司法解释的诠释,被转化为 数额,衍生出司法上的 拟制数额犯”,“立法上明确区分数额犯设定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被彻底消解”。22004 年 12 月 22 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4、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 5 条提出了根据非法经营数额、复制品数量认定情节的严重与否的条款,同时保留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此时的侵犯著作权罪可以被视为拟制数额犯中的不纯正数额犯。2007 年 4 月5 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二)第1 条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将原有构成“情节严重”的复制品数量由 1000 份降低至 500 份,将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复制品数量由5000 份降低到 2500 份,加大了著作权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该条款与司法解释一
15、 第 5 条都在司法实践中被高频引用,共援引 49 次,占比61.5%。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2011年意见),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中,增加了作品点击数量、注册会员数量等犯罪量化要件,适应了信息网络传播要求,也为大数据时代认定著作权犯罪情节提供了一个具有突破性的指引。可惜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援引该条款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仅有 5 件,占比 6.4%。据统计,在 78 个案件中,单独依据作品数量进行情节认定的案件有 41 件,占比高达 52.6%,而依托作品数量、违法所得
16、、点击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的案件仅有 4 件,占比 5.1%(详见图 2)。802大数据时代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挑战与建构路径图 2 案件定罪标准依据在大数据时代,过分依赖数额,尤其是作品数量、非法经营额等传统要素确定法益侵害程度,可能掩盖其他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法律事实,造成法益侵害评价的片面甚至失实。例如在 2015 年高某等侵犯著作权案中,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视频采集软件,从视频网站上采集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共计 500 余部,后将影视作品上传到三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最终,法院仅根据侵权作品数量认定行为人犯罪“情节严重”,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本案中,高某
17、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为 500 余部,刚刚到达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而高某将作品同时在三家网站上传播所造成的法益侵害,仅通过作品数量是无法衡量的,必须结合违法所得、点击量等其他要素综合判断。对此,也可结合同时期同地区的其他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在 2016 年张某侵犯著作权案中,张某在某地销售盗版光盘,当场被起获 580 张,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高某侵犯著作权案与该案件相比,涉案作品的传播广度、对著作权人权益损害程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程度都相对较高,而两个案件的量刑却基本相同,由此也可以看出,在互联网语境下,僵化地使用单一传统要素是不适当的。902高某等侵犯著
18、作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海刑初字第 33 号。张某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海刑初字第 511 号。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二 司法隐忧:大数据时代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裁判的新问题通过对利用大数据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实施“高技术”数据犯罪实际上不需要行为人一定拥有“高水平”的技术知识,但是应对“高技术”数据犯罪却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具备相关的能力。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涉大数据侵犯著作权罪案件的处理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一)在数据价值多样化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大数据时代带来的
19、数据开放与共享的观念,使得行为人复制、发行或传播作品的目的变得多样。行为人有的直接售卖侵权作品获利,有的通过传播作品引流或谋求关注,有的甚至单纯以资源共享为目的传播作品,这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带来障碍。在司法实践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适用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突出问题。其一,“以营利为目的”与间接故意是否存在冲突?例如在 2015 年易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中,于某作为易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提升公司的用户数,提出开发触屏版小说产品的想法,即将 HTML 格式的小说网页转码成 WAP 格式的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辩护人提出,“易某公司设有法律部门负责处理涉嫌侵权作品的 通知-删除 工作,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数据 时代 著作权 刑事 保护 司法 挑战 建构 路径 基于 78 裁判 实证 分析 282011 2021 29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6158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