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实证研究——基于88份裁判文书分歧的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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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与法学2023年 第15卷 第4期一、引言“错误出生案件”是指医院在产前检查和诊断时,应当发现胎儿缺陷而未发现,或者虽发现胎儿异常但由于过失未告知孕父母,致使具有先天性缺陷的孩子降生,而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于“错误出生”严重影响当事者本人生命和生活质量,同时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故法院承认“错误出生”这一概念有国家优生优育政策的需要和保护父母生育自主权两方面的考量。司法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对错误出生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但目前我国对于错误出生案件,既没有直接的法律规范指引,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致使法官处理错误出生案件时对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存在不同的
2、理解,故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在法律适用、赔偿范围、裁判尺度等诸端皆不统一。本文拟通过对现有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定量统计与理论分析,期能有助于修正错误出生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二、样本说明本文以“错误出生”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得到2009年至2021年共计139篇裁判文书;以“判决书”“民事案由”为限制条件作进一步筛选,得到检索结果107篇裁判文书;排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文书13篇与劳动争议纠纷文书4篇,得到检索结果90篇裁判文书;再排除重复的裁判文书1篇与内容显示不全的1篇,终共得到有效检索结果88篇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对司法实践如何处理错误出生案件具有重要的研究参考价值。
3、本文所研究的88份裁判文书样本时间上贯穿2009年至2021年,空间上跨越错误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实证研究基于88份裁判文书分歧的分析苏琦 张静摘要:需对错误出生案同案不同判的状况予以矫正;对88份错误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案的裁判分歧作数据统计与梳理,发现在原告主体、侵权客体、法律依据、因果关系、赔偿范围五个方面的分歧较大。应从理论分析、法律解释与案例指导三个维度对错误出生案作明确指引,以消解裁判分歧、实现司法公正。关键词:错误出生;裁判分歧;知情选择权;损害赔偿An Empirical Study on Wrongful Birth Tort Damage CompensationAnalysi
4、s Based on the Differences in 88 Judgment DocumentsSu Qi Zhang JingAbstract:It is necessary to correct the situation of same wrongful birth case with different sentences.By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88 cases of wrongful birth tort damages,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in five aspects:pl
5、aintiff subject,tort object,legal basis,causality and compensation scope.Therefore,clear guidance should begiven to wrongful birth cases from three dimensions:theoretical analysis,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case guidance,soas to resolve the differences in judgment and realize judicial justice.Key Word
6、s:wrongful birth;judgement difference;informed choice;damage compensation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作者简介:苏琦,北京中医药大学2021级在读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医疗服务与医患关系法律问题。张静,本文通信作者,北京中医药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医疗服务与医患关系法律问题。苏琦 张静 错误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实证研究30苏琦 张静 错误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我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层级实现了基层、中级、高级法院全覆盖,故基本可以展现我国法院目前处理错误出生案件的真实情况(详见表1)。表1
7、错误出生案件裁判样本分布统计时间(数量)地区(数量)级别(数量)2021(5)、2020(9)、2019(17)、2018(17)、2017(9)、2016(11)、2015(7)、2014(6)、2013(5)、2012(1)、2009(1)云南(3)、安徽(4)、辽宁(1)、天津(1)、湖南(7)、贵州(1)、山东(14)、山西(4)、江西(8)、广东(7)、河南(3)、陕西(2)、青海(4)、黑龙江(1)、广西(1)、湖北(7)、四川(4)、重庆(5)、北京(3)、河北(2)、吉林(1)、江苏(3)、上海(1)、浙江(1)基层法院(47)、中级法院(40)、高级法院(1)三、错误出生案件
8、裁判之分歧的主要体现(一)体现在原告主体上的分歧统计结果显示,错误出生案件的原告主体存在多样组合(详见表2),其中缺陷子女作为原告的案例共计39例,而此中缺陷子女能否成为适格原告作为争议焦点的案件有13例,占比33.33%;除一个案件将缺陷子女列为第三人外,以父母为原告和法院认为缺陷子女不是适格原告的裁判文书56份,占比64.37%;缺陷子女作为原告无争议和法院认为缺陷子女原告主体适格的裁判文书31份,占比35.63%。从数量看,司法实践中缺陷子女不是适格原告的裁判观点占多数。表2 原告主体情况统计原告主体父、母父、母、缺陷子女母、缺陷子女父、缺陷子女缺陷子女母数量46276152占比52.8
9、7%31.03%6.90%1.15%5.75%2.30%针对缺陷子女能否作为适格原告的问题,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裁判观点。第一种裁判观点认为缺陷子女不是适格的原告,原因有以下三点:其一,生育知情选择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子女;其二,母亲与医院发生法律关系时,缺陷子女尚未出生,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亦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三,缺陷子女的身体残疾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对缺陷子女不构成侵权。第二种裁判观点认为,缺陷子女本身也是受害者,有权提起诉讼;虽然父母与医院发生法律关系时,缺陷子女尚未出生,但缺陷子女是损失的实际承受者,故其应作为适格原告。(二)体现在侵权客体上的分歧在统计样本中,除未
10、明确表明侵权客体的11个案件外,侵权客体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具体而言:48个案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占比34.29%;70个案件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占比50%;8个案件侵犯了患者的优生优育权,占比5.71%;2个案件侵犯了患者获得产前保健服务的权利,占比1.43%(详见表3)。表3 侵权客体情况统计权利类型知情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终止妊娠选择权优生优育/健康生育选择权生育选择权优生优育权获得产前保健服务的权利未提及数量48126724138211占比34.29%0.71%18.57%5%17.14%9.29%5.71%1.43%7.86%虽然司法实践中法官及当事人对错误出生案件侵权客体的称谓不同,
11、但这些权利所保护的法益,都是基于法律赋予父母在孕期接受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对胎儿是否异常进行产前检查,发现异常后获得医疗机构如实告知,以及获得是否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从而能够根据该建议选择是否生下该胎儿的利益。本文将错误出生案件的侵权客体统称为“生育知情选择权”。生育知情选择权的法律属性在司法裁判中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裁判观点认为,生育知情选择权可以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作 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其他法益之中;有的裁判观点认为,生育知情选择权应规定在 计划生育法 母婴保健法 之中,因其体现了人格自我决定和发展的价值,属于抽象人格权;还有的裁判观点认为,生育知情选择权不属于 侵权责任法
12、 所保护的绝对性权益,不能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以上裁判观点实际上是在争论生育知情选择权是属于侵权法所保护的绝对性权益,还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三)体现在法律依据上的分歧通过统计裁判案例样本的法律依据可以发现,31医学与法学2023年 第15卷 第4期错误出生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规范有 侵权责任法,占比87.5%;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占比54.5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占比29.55%(详见表4)。法院普遍适用 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 等针对人身损害的法律规范,已备受质疑被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因为侵害生育知情选择权所引发的纠纷,应适用与知情权、选择权等相匹配的法律规定,而非
13、适用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表4 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统计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产前超声检查指南简称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合同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数量7715
14、4448242216268占比87.5%17.05%4.55%4.55%54.55%27.27%2.27%23.86%6.82%29.55%9.09%(四)体现在因果关系上的分歧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之进行正确的判断是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研究数据显示,对因果关系产生裁判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对错误出生案件的损害结果说法不一,从而影响了对过错医疗行为与错误出生、子女缺陷、损害后果、侵犯生育选择权等不同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进而影响了裁判的统一;其中认为过错医疗行为与子女错误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子女缺陷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裁判观点数量较多,占比较高。同时,出现了不排除
15、过错医疗行为与错误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医疗行为与子女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种判断(详见表5)。对不排除过错医疗行为与错误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基本能够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在责任比例的认定上会酌情予以降低。而个别裁判文书认为过错医疗行为与子女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多半是基于某种特殊的原因,例如夫妻在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期间,由于医方对染色体核型的错误诊断导致了试管婴儿的先天性缺陷。对于一般的错误出生案件,基本能够肯定子女缺陷是自身发育异常所致,与过错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仅凭此共识,不足以处理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问题。因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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