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的...基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视角_祝士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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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2 0 2 2-1 1-2 3基金项目:2 0 2 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职业本科教育制度设计研究”(2 2 Y J A 8 8 0 0 9 7)作者简介:祝士明,天津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李金,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的合法性判定及超越 基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视角祝士明 李金【摘 要】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的选择主要受两种逻辑力量的影响,即效率逻辑与合法性逻辑,前者体现着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基于效率考量的必然选择,后者则彰显着企业作为社会组织基于合法性建构的应然追求。当前,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日益突出,合法性逻辑尚未真正确立
2、,这主要表现在企业责任行为的规制合法性不足、规范合法性欠缺以及文化认知合法性孱弱三个方面。因此,借鉴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思想,聚焦组织行为的合法性逻辑建构,重塑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行为,将是解决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应重视规制性要素的主导形塑,保证正式制度供给的稳健长效;加强规范性要素的协同形塑,保证契约制度供给的协调补充;强化文化认知性要素的内在形塑,保证校企合作文化的积极营造。【关键词】现代学徒制 企业 责任行为 制度 合法性逻辑 2 0 2 2年5月1日,我国新修订与施行的 职业教育法 中明确提出“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标志着我国现代学徒制走向了
3、制度化发展的新阶段。无论是从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的适应性出发,还是从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与针对性方面考虑,现代学徒制都将在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未来变革中发挥相对持久且日渐深远的影响力。因而,在现代学徒制双主体育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企业,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将直接决定着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效率与质量。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认为,组织不是一个封闭系统,至少要面对“技术”和“制度”两种环境,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须适应环境而生存。基于组织面临的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制度理论提出了解释组织现象的两种逻辑:即“效率逻辑”与“合法性逻辑”。该理论认为,很多时候,人们对于“理性”的接受本身就可能是一种“理性迷思
4、”,是“理性不及”的后果;相应的,对特定组织行为的选择,未必是寻求合理性及效率驱动的结果,而是组织适应或努力获得合法性认同的结果,是制度驱动的产物。1其实,责任问题远不是技术理性的效率逻辑就能够加以解释并充分解决的,因为责任问题往往与社会公共性的制度理性联系在一起,效率显然不能含纳社会公共性的全部内容。获取经济利益固然是企业一切社会行为的根本目的,但承担社会责任亦是每个“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获取合法性是所有企业组织存在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现阶段,我国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行为面临诸多“合法性”困境,分析这种现实困境并探究企业责任行为的合法性建构,既颇为必要又十分紧迫。一、现代学
5、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分析的两种可能逻辑路向组织反映着人类活动的重要特质。马克斯韦伯(M a x W e b e r)的理性组织模式将组织视为“一个技术组合体”。但是随着组织活动及其影响力的持续拓展,这种新古典解释成为被不断诘问与对话的“原点”。2新制度主义认为组织在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的交互作用下运作与生存。正如斯科特(W.S c o t t)所言:“制度环境概念的提出是对技术环境概念进行的补充而非替代。”3技术环境作用下的组织往往遵循“效率”逻辑,而制度环境作用下的组织则服从“合法性”逻辑。企业作为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其在参与现代学徒制校企“双主体”育人活动过程中,如何在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的双重
6、作用下求得生存与发展,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或将提供一个理论分析视角(图1)。此种理论视角的分析框架,可以为我国现代661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问题的解答提供帮助。虽不一定能解答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的所有问题,但至少可以为相关问题的解答提供一种思路上的参照或理论上的启迪,本研究正是基于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下的两种组织行为逻辑展开。图1 现代学徒制“双主体”育人模式的运行环境制度分析是社会科学研究常用的方法,而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以其独特的理论视角和强劲的理论解释力成为近年来制度分析中的主流理论之一。4作为学科融合的结果,新制度主义内部分化出了不同的理论流派,主要包括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7、及社会学制度主义5,这些流派之间存在竞争的同时亦不乏对话与沟通。鉴于企业组织属性的二重性(企业组织既是一种经济组织,又是一种社会组织),本研究将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社会学制度主义两种理论视角出发,探究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的行为选择问题。(一)基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效率”逻辑及其缺陷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的起源与变迁均建基于“理性人”的假设。“理性人”假设的观点认为,组织在做出选择时遵循的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利益最大化的逻辑,即效率逻辑。此种逻辑认为,无论是组织还是组织中的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其行为都受到未来利益的驱使,因此,组织在特定的环境和问题情境下,会努力通过理性的计算或者以最小
8、的成本来解决特定问题,从而实现特定目标。6也就是说,“理性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种行动策略:其一是成本既定条件下的收益最大化,其二是收益既定条件下的成本最小化。从组织理性的角度看,组织行为似乎应是最理性的市场经济行为,遵循价值最大化的效用原则。然而,在组织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其行为除了具备理性特征外,还具有一定的“非理性”特征。因此,理性选择主义的“理性人”假设是一种比较狭隘的经济人假设。(二)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合法性”逻辑及其超越随着对企业组织“经济人”假设的弊端日益显现,研究者开始将企业组织视作一个处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社会人”。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个体行为视为工具的
9、、策略算计的产物不同,社会学制度主义将行为视为一种惯行,强调个体行为的情境性,并认为“何谓合理”是由社会来界定的。7也就是说,社会学制度主义并不认为个体利益或偏好是既定的,而是社会建构的。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尤其关注组织的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影响。8制度环境要求组织取得符合社会公众认可的“合法性”。企业组织属性的二重性决定了企业的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经济实体,一种是社会实体。前者决定了作为经济领域的重要组织,生存乃是企业最重要的关心所系,强调“效率”的技术环境无疑是对其进行行为分析的重要维度;后者则规定了作为社会组织,发展乃是企业最关键的行为所求,因而,强调“合法性”的制度环境当然是对其行为考察的必要
10、视角。从根本上说,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行为,由企业组织属性的二重性所规定。一方面,作为经济组织,企业需要履行其自然且必然的经济责任,即企业必然会遵循功利主义或实用主义的工具理性逻辑而行动,将是否获利作为其行动的主要考量,并以获取生产效益为最终目的;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组织,企业应该或应当履行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即应该遵循价值主旨或价值基础的价值理性逻辑,将是否对社会有利作为其行动的重要参照,并以社会利益的增长为行动目标。9前者是强技术弱制度环境规制下经济组织的“效率”追求,后者是强制度弱技术环境规制下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建构。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嵌于复杂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中的组织,企业的行为选择与
11、结构构成同时反映着技术环境的要求与制度环境的影响。但是作为一种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现代学徒制以校企合作双主体育人为典型特征,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直接影响着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推进的进程。因此,作为育人主体之一,企业应当通过发挥其育人功能,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育人,从而履行相应的育人责任。但企业组织的天然定位并非育人,基于此,需要聚焦强制度弱技术环境规制下企业组织的“合法性”建构,来分析与解读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行为。二、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的制度理性及合法性困囿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认为,“合法性”逻辑是分析与解释众多组织现象或组织行为的重要视角。现实的组织行
12、动中存在着大量偏离甚至违背技术目标的组织现象,需要纳入“合法性”的分析框架才能得到解释。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由规制、规范和文化认知构成,规制性要素、规范性761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的合法性判定及超越要素及 文 化认 知 要 素 共 存 于 组 织 的 环 境 中。“现代学徒制不是一个独立的边界清晰的制度,而是具有明显跨界特征的、涵盖多方面制度或制度要素的合集。对于这样一个制度组合体,与其刚性地将其分解为若干制度,不如柔性地讨论其所包含的制度要素。”1 0对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而言,其责任行为是在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与文化认知性要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然而,现阶段我国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行为,
13、无论是在法律规章层面的认可、道德层面的接纳,还是在文化、惯例层面的共识,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困囿。(一)企业责任行为的规制合法性不足制度具有既制约又使能社会行为的功能。1 1现代学徒制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或者说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育人主体地位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以及企业在现代学徒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活动中是否采取了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相一致的行为,是判断企业责任行为是否具备规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与关键维度。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育人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授权且企业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促进现代学徒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践的顺利运行,则可以认为企业的责任行
14、为获得了规制合法性。规制合法性的目的在于让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做正确事”。反观我国现代学徒制运行的现实状况可知:其一,相关利益保障机制及惩罚措施刚性不足,导致企业始终游离在校企合作的边缘。虽然影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的因素多种多样,但利益目标始终是最终决定因素。1 2为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国家出台了各项有关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激励政策、奖励措施及优惠条件,试图通过一定形式的经济补偿,鼓励企业广泛参与到现代学徒培养之中,减少其在现代学徒培养中的经济压力。1 3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上述政策的落实并不尽如人意,政策空转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并未能从中获得真正实惠。其二,相关风险规避举措的缺位,
15、导致企业学徒培训存在被“外部偷猎”的风险。企业实际上并没有提供学徒岗位的法定义务,即使有提供学徒岗位的企业也完全是出于“自愿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搭便车”行为的频繁发生。规制合法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责任行为的可能空间,导致实践过程中企业履责行为的悬浮与搁置。(二)企业责任行为的规范合法性欠缺规范合法性源于社会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组织行为的期待或评判。若组织的行为符合特定环境中的社会价值观与道德规范,也就拥有了规范合法性。1 4与依赖于外在强制性的措施不同,社会规范更多的是指一种内化了的社会压力,是一种对行为者具有约束力的社会期望。对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
16、而言,对各种社会规范要素进行架构,使那些支持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社会规范或价值观主流化,培育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感,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应该的。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的规范化主要体现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职业教育责任。无论是出于自愿的慈善行为、社会对其的行为期望,还是企业对社会压力的回应,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都是合情合理的。1 5规范合法性的目的在于让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正确地做事”。然而,在现代学徒制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规范合法性的缺失,企业消极履责或避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对企业育人责任要求的传达不到位,使得企业对自身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内容,边界是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如对合作企业的培
17、育与认定不规范,导致企业不清楚其要在合作育人过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或发挥怎样的作用,从而无法认真履行义务。尤其是缺少对合作企业的遴选、准入与甄别机制,使得政府对企业育人行为的约束十分有限,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单方面中止育人合作的现象时有发生。1 6其二,对企业履行责任的规范性要求传达不到位,导致企业对自身应该如何承担好其在现代学徒制中的责任不甚明晰。比如在人才培养的主导权方面,虽然都强调校企双主体,但我国绝大多数试点案例都由学校主导。1 7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不甚明晰该如何发挥自身的作用来扮演好其育人主体角色。由于我国职业教育主要在职业院校中进行,虽然有国家的政策导向,然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
18、极性并不高。1 8(三)企业责任行为的认知合法性孱弱文化认知合法性旨在强调以社会为中介的共同意义框架,是一种基于共同理解的信念与行动逻辑。1 9任何行动的开展都是客观条件与行动主体主观理解综合作用的结果。2 0人们总是生活在一张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中,当组织的行为被认为具有社会共享意义时,组织就具备了认知合法性。对制度的认同过程就是将外显的规定、规则等内化为个体行为图式或价值观的过程,即形成制度 规 范 下“我 应 该 这 样 做”的 行 动 逻 辑 认知。2 1建构认知合法性的意义在于使行动者采纳那些被人们广为接受的方式。企业对现代学徒制861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 0 2 3年第2期中企业责
19、任的认知程度决定了企业责任承担的质量,积极的企业责任承担意识有利于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的顺利推进。认知合法性的目的在于让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做应做的事”。然而,虽然现代学徒制的政策制定者或校企合作理论研究者对校企双主体育人的模式已然达成共识,但对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活动的企业而言,更多呈现出一种出于政策压力或校企私人关系压力下的被动卷入。也就是说,总体而言,认知合法性要求与社会中的文化环境相匹配,但目前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总体上来说并不利于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发展,企业还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文化认知合法性困境。其一,企业对自身责任的认知不到位,责任意识淡薄。2 2总体来
20、看,企业对参与现代学徒制呈现出较为消极被动的姿态,合而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着现代学徒制运行的效果与质量。由于鼓励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育人模式的文化氛围营造不到位,无论是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式构建、人才培养过程管理,还是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企业都没有发挥出较好的主体作用。其二,对企业的责任教育欠缺,导致企业出现认知误区。多数企业认为其主要任务是搞好生产与经营,努力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至于人才培养则应是学校需要考虑的事。2 3就我国目前试点的现代学徒制来看,企业的参与度并不高,多数企业对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政策的关注度明显不足,对现代学徒制政策的理解与认识难免不到位。多数企业在人才引
21、进观念上采取“拿来主义”,认为现代学徒制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的主体应该是职业院校而非企业。企业责任教育的欠缺,导致企业认为自身只需要发挥好经济职能,而没有育人责任。三、组织合法性逻辑下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的重塑面对技术与制度环境的结构性制约,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责任行为如何体现自身的能动性以保证现代学徒制的顺利运行?事实上,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安排,是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企业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而企业是否有动力履行其在现代学徒制中的责任行为,则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利弊权衡后的选择。无论是效率逻辑还是合法性逻辑最终都只有落实到制度层面,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制度
22、影响行为的方式是通过影响个体或组织的基本偏好和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实现的。从合法性获取的顺序来看,苏克曼(M a r kS u c h m a n)认为应当遵循“规制规范认知”的次序2 4,因此,合法性逻辑下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的重塑可以采取如下三个层面的行动策略。(一)重视规制性要素的主导形塑,保证正式制度供给的稳健长效规制性要素是新制度主义理论反复强调的内容,侧重强调的是一种包括法律在内的制裁。制度不仅可以制约而且可以使能社会行为。换言之,制度既是一种控制也是一种授权。2 5前者强调规制性要素的法律强制性,后者强调规制性要素的利益保障性。也就是说,规制性过程试图通过两种方式来影响组织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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