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时间戳取证认证问题研究_王洪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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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第 5 期业界实务Practice知识产权诉讼中时间戳取证认证问题研究文/王洪友汪敏摘要: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将时间戳概念载于司法文件以来,时间戳在性质上究竟是一种证据还是真实性认定工具就存在较大争议。本质上讲,时间戳只是一种取证认证的辅助技术手段。数字经济背景下时间戳取证认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地位愈发凸显,针对电子证据原件的理论诟病以及单方取证对于证据效力认证的影响等问题亟待作出司法解释。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取证认证的辅助技术,其功能属性应以诉讼目的为导向。为实现技术发展与制度规制的衔接,应在选择“混合标准”理论接入的基础上将时间戳取证纳入公证法规
2、制,给予其法律“正名”。也有必要从规范效力审查以及权利滥用等方面进行证据效力“监督”。关键词:时间戳;取证认证;电子证据;知识产权诉讼;公证作者简介:王洪友,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敏,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1.参见彭桂兵、谢雅楠:“可信时间戳”在网络版权治理中的应用、争议与影响,载传媒观察2022 年第 6 期,第 65 页。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网络侵权技术复杂化、作品与载体的联系逐渐淡化、保护标准模糊等特点与电子证据制度存在着天然的契合性。2004 年我国出台的电子签名法首次对电子认证作出了相关规定,电子证据以其不同于传统书证、物证
3、的迥然之态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2012 年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以独立类型纳入了民事证据体系。这些都为时间戳技术在电子证据领域的适用提供了制度基础。因其对电子数据存在及内容的完整保存特点,时间戳技术为权利人维权取证质证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1然而,由于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对于电子证据的效力审查标准长期无法统一,时间戳技术的复杂性更加剧了这一窘境,特别是基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主体资质、电子证据原件载体确定等问题,时间戳取证质证的正当性存在诸多诟病。近年来针对时间戳技术的概念分析以及在电子证据领域的适用优势等相关研究已颇有成效,同时形成了司法认可的主流趋势。但对于时间戳技术的性质
4、认定混乱与诉讼功能解释不足等“本身问题”以及辅助取证过90902023 年第 5 期业界实务Practice程中、取证后电子证据的效力审查检视等“衍生问题”依旧是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之痼疾。一、可信时间戳的性质(一)证据抑或证据真实性认定工具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由北京联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国家授时中心成立)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区块链技术下哈希数值计算生成符号摘要,进行文档存证与我国法定时间源结合所提供的一项服务。每个文件在申请时间戳时都会自动生成与之相对应的唯一数字指纹,并有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所提供的电子证书予以存证固定。一旦文件存取,待验证文件时需通过申请时间戳时所形成
5、的电子证书进行匹配验证,若该文件内容自申请存证之日起未作修改变化、完整性无虞,则可通过验证,反之则无法通过验证。2通过验证可以证明目标数据文件在此前特定时间点业已存在,且具备未经篡改的完整性。因为此项技术所具有的不可逆性、去中心化(各节点信息自我验证)以及安全性等特点,故又被称为可信时间戳 TSA(Time Stamp Authority)。目前理论界在进行电子证据分析论证时多将运用此种技术情形称之为“时间戳证据”,存在混淆相关概念之嫌。此处涉及时间戳取证性质问题到底是特别的证据类型“时间戳证据”,还是仅仅以时间戳技术进行取证而作为获取并辅助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工具?首先,相关司法文件已涉及时
6、间戳认证技术的基本定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8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运用电子签2.参见陈可欣、李然:知识产权诉讼中时间戳证据效力分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5 期,第 56 页。3.参见胡仕浩、何帆、李承运:的理解与适用,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9/id/348979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5 月 30 日。4.See Arizona Revised Statutes(ARS)Title 41.State Gov
7、ernment 41-351.Definitions(15).名、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取证手段所收集的相关电子证据,在真实性可证前提下,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此即时间戳概念首次载于司法文件之中。依据此表述,时间戳并非电子证据,而是作为一种帮助确认电子证据真实性而存在的辅助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相关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阐释,认为时间戳是作为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中单一公证形式审查的补充辅助工具。3由此可见,司法对其定性亦是从技术性本质出发,并无单设证据种类的意图。美国亚利桑那州修订法典更是将时间戳存证认证明确排除在电子证据之外,将其界定为是对公证的辅助或是公证的电子化。4其次,由于电
8、子证据不符合传统证据三性而存在位份不当的争议,“时间戳证据”乍听之下似乎有着与电子证据、书证、物证等处于同一位阶的嫌疑,会进一步造成证据制度体系的混乱。证据制度体系内现存证据概念不但需满足民事证据三性特征,更重要的都具有自己特定的内涵与外延子集,能够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起到类型化、种类化的作用,发挥对应的证据效力。但“时间戳证据”具有浓厚的工具性色彩,实质上就是运用专业的电子技术对存取证据的主体性、程序性进行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以此获取的证据才属于电子证据。若是仅因时间戳技术取证所获证据便被冠以“时间戳证据”之名,且不论随着科技发展新技术的出现是否还会被赋予层出不穷的证据种类之名,对现有的证据制
9、度体系种类亦会造成冲击,有损法律严谨性。(二)证据保全抑或取证认证手段实践中还有观点将可信时间戳的应用等同于时间戳证据保全,该种定性也不准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以及相关司法解91912023 年第 5 期业界实务Practice释规定,证据保全是针对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为保证其证明力而采取的一项保护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专业的法律术语,证据保全有其特定的内涵。无论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或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其直接行为主体均应是法院;而对于具有机构公信力保障的公证保全活动,也只能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由公证员主导进行相关证据的固化保全,产生法律上的公证效力
10、。对于可信时间戳取证而言,权利人仅需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网系统上注册为用户,通过其网站取证系统利用自己的电脑、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的录屏功能,根据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就可以进行自行取证操作,相当简易便捷。故此,时间戳取证模式本质上仍是以权利人运用为主导,不以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介入为必要条件。与传统证据保全的几种典型模式相比,可信时间戳取证技术虽然适应了电子证据数字化时代的特点,但私主体自行取证与技术复杂两面性所导致的存取证据之真实性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证据证明效力瑕疵与传统证据保全是无法相提并论的。由此可见,可信时间戳本身有着将证据固化保全的功能特色,但可信时间
11、戳的外延必然是大于时间戳证据保全概念的。若是把可信时间戳类比为一套完整的取证认证技术系统,那么证据保全只是整个系统的功能特点之一,它还有着电子数据防篡改、反向验证等其他特点。时间戳证据保全功能与司法定义的证据保全概念也有着本质的区别。证据保全作为对证明力的一项保护措施,有着一定的广义公信效力和法律条文界定的狭窄范围,而可信时间戳是对电子证据存取固化并进行验证的技术手段,二者之间应予以区别。二、诉讼目的论下的时间戳多重功能属性在数字化时代,运用电子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实现诉讼目的,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所占比例大幅提升。时间戳技术作为应运而生的电子证据取证认证手段,对于处理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复杂纠纷展现
12、出独特的功能属性。(一)侵权证明功能维权之本源在于权利侵犯的存在,而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可信时间戳最主要的功能便是对侵权行为或纠纷状态加以证明。当权利人内心确认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便可通过时间戳系统对他人涉嫌侵害自己权利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化存证。存证范围可以是网站侵权页面的截图,也可以是未经授权、盗版视频的播放视频录制或者是仿冒产品的网站售卖下单流程等。在侵权事实证明方面,时间戳取证认证所涉及的是一种侵权关系的证明,这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侵权认证,其所承载的是更高形式的证明标准。因为此种诉讼目的下,权利人运用时间戳技术进行电子证据认证时,不仅需要对侵权关系于某个特定时间节点已经存在进行证明,
13、还需要对侵权关系的真实性进行认证。由此所获取的证据,其效力对待证事实的证成问题也是目前时间戳技术饱受争议的地方。因为涉及对于可信时间戳技术第三方机构主体资信、取证程序规范以及传统证据三性规则等问题,文章第三部分真实性认定将进行讨论。需要强调的是,侵权证明作为时间戳取证认证技术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其本身需要更严谨的技术与更完善的程序来与现行诉讼证据制度相印证补充,方能实现由技术优势向法律权威的转化。(二)权属证明功能权属证明功能作为时间戳另一特色功能,不仅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进入诉讼流程前更有着事前预防纠纷、明定权利归属的价值。根据时间戳取证认证中权属证明之目的可以分为积极的权属证明
14、和消极的权属证明。积极的权属证明一般是适用于数字化作品,权利人对于以数字化方式创作完成的文字或其他形式作品可以通过申请时间戳证书验证92922023 年第 5 期业界实务Practice确认自己对于作品的权属控制状态。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著作权根据国籍不同适用“完成出版(发表)”的模式进行保护,权利人完成作品到作品实际发表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为防止侵权行为在此间发生造成权利人利益受损采取的事前权利保护措施实有必要。现阶段版权登记制度下,国家版权登记中心登记时间漫长(经查为 4-6 个月左右),而大多数知识产权成果尤其是作品本身具有时效热度,对于目标消费者的吸引往往有着一定的期限性,若侵
15、权作品抢先出版,其所产生的市场替代性对于所带来的附加价值作品宣传效应而言,很多时候是弊大于利的。故此,时间戳技术的出现对于提高此类侵权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消极的权属证明则是被诉侵权方抗辩的一种,用以证明所争议的作品其权利归属并非原告所有而是归属第三人或者权利期限已届满等。此类权属证明有些类似于专利法的现有技术抗辩,作为两造抗辩技术存在,但司法实践中此类诉讼目的证明所占比例较小。权属证明相对于侵权证明的侵权关系认证而言是一种“自我认证”,只需要证明在特定时间节点存在相关权属便足矣。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认证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要求?就著作权权属的证明而言,
16、时间戳技术进行的电子证据认证真实性仅仅是前置条件,更需要结合实体法关于著作权权属规则进行认定,单纯对一份电子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加盖时间戳证书是达不到申请认证主体即该对应作品的权利人的证明要求的。因此,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继而证明权属,其证明力有无及大小5.参见李自柱: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关电子证据的两个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16 年第 12 期,第 86 页。6.参见娄必县:知识产权诉讼中时间戳认证的检讨与规范基于全国高级人民法院 749 份裁判文书的分析,载知识产权2020 年第 8 期,第 80 页。7.参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 5558 号民事判决书。8.参见
1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 25408 号民事判决书。9.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 1485 号民事判决书。之判断具有证据与实体法双重问题属性,须结合对应的实体法规则审查判断。5(三)其他证明功能诉讼目的论下的时间戳对电子证据的认证还有一种功能属性相对特殊,独立于上述侵权证明和权属证明,是对某种客观状态的一种证明,具有对世关系证明效力。如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全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所举证抗辩之目的,其举证所欲证明的是针对案涉网站,任何网络用户都无法进行内容上传这一客观事实,由此以证明该网站上所含有的侵权
18、信息并非网络用户所发布,故用户并非侵权责任的承担者。6此时时间戳对电子证据进行的认证目的虽然并未直接指向庭审对抗方,而是对客观事实的证实,但实质上仍未超越诉讼目的论下的功能表现形式。三、时间戳取证认证实践检视(一)第三方机构主体资质自深圳“利龙湖”不正当竞争案法院首次在司法审判中对时间戳认证的证据内容进行采信,7再到参灵草官方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司法实践中确认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电子证据保全服务的效力,8最终到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因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合法资质问题以及华盖公司单方取证操作瑕疵问题,福建省高院未对时间戳取证的证据予以采信。
19、9至此,在利用时间戳取证认证电子证据过程中,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主体资质正式成为了93932023 年第 5 期业界实务Practice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条件。如上所述,时间戳技术系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该机构由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进行授时与检验测定,联合信任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系统接入与技术支持。作为国家法定的时间产生与发播机构,国家授时中心具有相当的技术权威性,但技术权威性并非等同于法律权威性,其在认证效力中被人诟病之处在于并非公证机关或者法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作为民间第三方时间服务机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并无法定权限对相关案件中当事人所进行的举证提供证明文件,或者说其提
20、供的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认可的当然公信力。依靠司法技术领域对时间戳技术的承认,始终无法化解对时间戳来源的权威性地位立法缺位的尴尬局面。诚然,对于电子证据而言,只要符合证据三性审查,依法应当予以采信,但取证技术以及过程与证据三性的关系,是否会对后期证据效力认证产生影响,立法并无明定。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判决书文书说理部分,也往往采用对时间戳的工作原理进行大部分技术阐释后在法律结合时采用一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予以依法采纳”的模式,但并无具体规定予以援用。(二)电子证据原件理论证据原件规则是证据适用黄金法则之一,又被称为“最佳证据规则”,指的是诉讼证据应坚持原件提交,以最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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