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大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为例_唐一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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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唐一力(),女,湖南永州人,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和行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案件典型案例,:,年 月 日最后访问。网网络络服服务务提提供供者者间间接接侵侵权权责责任任的的重重新新思思考考 以以重重大大体体育育赛赛事事节节目目版版权权保保护护为为例例唐一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摘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网络侵权的规制难点从盗播者直接侵权的认定逐渐转变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避风港原则”不再是互联网平台免责的港湾,著作权人要求重新界定和适用通知删除
2、规则。如何界定平台的“注意义务”和“合理措施”,如何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间的利益,成为学界、司法界和产业界的关注焦点。体育赛事侵权纠纷具有特殊性,综合考虑赛事节目的权属状况、赛事节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赛事侵权预警措施的采取、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互联网平台对事先审查义务的自认、侵权筛查技术的发展等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消极等待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平台上的侵权内容进行事先筛查。关键词: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通知删除规则;事先审查义务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前 言为了鼓励网络服务平台的发展,受当时技术水平的限制,年,美国千禧
3、年数字版权法(以下简称“美国”)创立了避风港原则,随后陆续被许多其他国家学习和模仿。在“美国”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上,自 年 月 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以来,我国逐渐建立通知删除规则,据此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即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发送的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便可以免责。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短视频平台的崛起,互联网侵权形式逐渐从侵权者直接盗播转为用户在平台上传播侵权内容,而著作权人难以从版权内容的使用和传播中获取经济利益。利益的失衡致使权利人越来越质疑和反对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4、要求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审核义务,而不仅被动地等待侵权通知后进行删除。虽然我国立法依然坚持避风港原则,但是法院已在个案审理中界定平台责任时会考虑平台主观过错的认定、删除措施的及时性、合理措施的必要性等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更高的注意和审查义务。随着 年 月 日著作权法修正案的通过,以及 年 月和 年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做出的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经典判决,学术界和司法界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品定性和保护路径达成一致意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进步和完善并未完全制止针对赛事节目侵权行为的发生,在随后 年东京奥运会上,仍然存在多种多样的侵权行为,其中短视频的 年 月第
5、期(第 卷,总第 期)法 学 论 坛 ,(,)侵权行为尤为严重,甚至部分互联网平台设置奥运会专区或者话题入口,引导用户上传侵权内容。于是,年北京冬奥会以“零容忍”的态度采取系列措施预防、打击和规制用户上传的新型侵权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年 月 日,国家版权局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工作,完善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等领域版权保护制度,深入开展对新型传播平台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年 月 日,国家版权局等关于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的通知明确了北京冬奥赛事节目维权要重点打击短视频平台、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在规制平台用户盗播行为时,首先要解决的是平台责任的认定问题,
6、换言之,平台能否以“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免责抗辩,除了通知删除义务外,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筛查等其他责任。本论文以通知删除的法律规定和最新发展为基础,结合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的特殊性,探讨在赛事节目侵权案件中平台责任的认定规则和标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履行平台义务、如何建立和完善侵权筛查规则提出有益建议。一、通知删除规则的建立和现实困境 世纪 年代,美国法院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就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责任,裁判标准和判决结论不同。为了刺激和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成本。年,美国在美国 中明确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具体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对平台内容进行事前审查,只要
7、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移除通知后,采取及时移除等必要措施,便可免责。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我国也面临着平台责任的问题,在借鉴和学习美国 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在著作权中首次引入“警告删除”规则,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经权利人警告仍不移除侵权内容或者明知用户侵权,才需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年 月 日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面吸纳了美国“避风港”原则,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通知后断开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如果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内容侵权,则不能免责。年 月 日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 条完善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8、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奠定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规则的法律基础。年 月 日发布的民法典第 条至第 条在侵权责任法第 条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毋庸置疑,避风港原则在推动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刺激和保护我国科技创新和行业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避风港原则的局限性日益凸显。首先,互联网企业在借助用户上传的海量内容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并通过算法推荐等技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依据避风港原则免除了相关法律责任;而著作权人也因侵权行
9、为隐蔽、维权成本高、维权时间长等原因难以追究用户的直接侵权责任,这便导致权利人无法从互联网产业发展中获取合理利益,权利人和互联网企业间利益失衡愈发严重。其次,过滤技术的出现使得平台审查成为可能,只要平台将被侵权的内容作为过滤对象,通过使用过滤技术,便能有效防止侵权作品的再次上传。过滤技术的发展动摇了避风港原则适用的现实根基。于是,年 月 日,超过 家影视传媒单位和企业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提出将对网络上未经授权剪辑、切条、搬运、传播影视作品内容的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以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行业生态。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理解和界定“网络平台责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探讨网络服务
10、提供者是否应负担事先审查义务。反对观点认为,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前,不应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知道侵权内容的存在,不应认定其构成侵权。受技术发展的限制,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上的海量信息进行审查,不唐一力: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重新思考参见李萍: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展将面临新问题 技术的发展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载科技与出版 年第 期。参见重磅!逾 余家影视传媒机构发表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提升版权意识,:,年 月 日最后访问。具有现实性,将阻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也将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同时,无论美国 还是引入“避风港”原则的其他国家,其法律均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事先审查义
11、务,我国法律亦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内容进行事先审查,如果强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事先审查义务,有违互联网运行的客观规律,有违侵权责任法第 条的规定。美国“避风港”原则是基于当时特定的技术背景和产业背景产生的,而自 年至今,社会因素和技术因素均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利用帮助侵权原理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问题或者直接援引美国法上的经验,不能有的放矢地解决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即使回归到我国网络平台责任法律制度本身,网络服务提供者亦无法通过“通知删除”规则完全免责,除了建立避风港制度外,我国还引入“红旗”规则。如果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如红旗一般飘扬在平台上,按照理性人标准足以推定网络服务提供
12、者“应当知道”,而视而不见、一味地等待着权利人的侵权通知的话,则可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无法进入避风港。“红旗”规则仅考虑到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是否明显这一客观因素,而排除其他可能导致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事实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被减轻了,具有一定局限性。因此,本论文所讨论的事先审查义务包括但是不限于“红旗”规则赋予的平台义务,除了考虑用户的侵权行为是否明显这一客观因素外,还需考虑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平台的商业模式、筛查技术的发展等事实因素,综合认定网络服务者是否需要对侵权内容进行事先筛查。更何况,我国并未完全照搬美国 的“避风港”原则。美国 的“避风港”原则是免责规定,
13、而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是以“通知规则”和“明知或者应知规则”为基础的归责条款,其立法目的在于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责任提供理论和规范上的依据,更好地保护权利人而非充分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注意义务为核心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的框架,一方面,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从而确定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另一方面,通过其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进而判断其是否履行了客观上的作为义务。法院通过引入侵权法上的善良管理人标准,要求网络平台以理性、谨慎的管理者身份处理用户发布的信息和做出的行为,进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实际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
14、定作为义务。?I0受作为义务观念的引导,要求其在明知或者应知用户存在侵权行为时,负有一定主动审查的作为义务,必要措施不仅是补救性的,还包括预防性的,应当足以制止侵权发生并且能够有效防止侵权的再次发生。?I1有学者明确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采用一些过滤技术防止侵权性信息的传播,或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性信息及时进行删除,?I2“通知删除”模式不再适应技术发展和司法实践,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过滤义务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I3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重大体育赛事版权保护中的责任认定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迅速,赛事类型、赛事数量、赛事规模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赛事产业进入黄法学论坛 年第 期?I0?I1?I2?I
15、3参见刘文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载中外法学 年第 期。例如,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 条“不承担监督的一般性义务”规定:在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时,成员国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监督其传输和存储的信息的一般性义务,也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主动收集表明违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的一般性义务。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年第 期。参见朱冬: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移植与变异,载中外法学 年第 期。参见李颖、宋鱼水: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合理注意义务 以韩寒诉百度文库案判决为切入点,载知识产权 年第 期。参见崔国斌: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载
16、法学研究 年第 期。参见徐伟:通知移除制度的重新定性及其体系效应,载现代法学 年第 期。参见王杰: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新解,载法律科学 年第 期。同。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同。参见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同。金发展期。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体育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年至 年期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不断扩大,至 年达到 万亿,其中奥运会、世界杯、欧洲杯等国际著名体育赛事成为我国最具商业价值和影响力的赛事。根据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17、至 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 万亿。与此相应,体育赛事的版权授权价格和分销价格不断攀升,年我国体育赛事版权交易类服务贸易进口总额达到 亿元。体育赛事节目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对赛事节目内容的使用和传播成为互联网企业吸引用户和流量、增强产品吸引力、提升产品价值的重要手段,各大分销商对重大赛事节目的版权争夺进入白热化阶段。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为了适应赛事产业的发展和回应赛事产业的实际需求,我国不断加强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未经授权盗播赛事节目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侵权方式、侵权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其侵权重地从传统的电视和电脑软件,转移到以短视频为代表的网络服务平台;其侵权方式从对赛事节
18、目的完整盗播,转为对赛事片段和二次创作赛事片段的传播;其维权重点从追究盗播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转为追究网络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在 时代,互联网平台并非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成为网络用户非法利用赛事节目的新阵地。而根据“通知删除”规则,重大赛事节目的权利人只有在赛事进行时,对成千上万的互联网平台进行逐一检索、对平台内的海量内容进行逐一排查和取证,并且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侵权事实和侵权链接发送给互联网平台后,才能获得适当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很强时效性,赛事节目的价值集中体现在直播的悬念和冲突性,一旦比赛结束,比赛结果被揭晓,赛事节目的版权价值将极速下滑。相关调查显示,赛事直播是用户收看赛事最
19、主要的形式,的受众会观看直播。“通知删除”规则提供的消极的事后保护,加大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维权难度和举证责任,难以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再者,即使权利人能够通过算法技术对互联网上的侵权内容进行巡查、识别、定位、自动发送侵权移除通知和自动取证,针对应用算法推送技术的平台,权利人也无法穷尽发现和取证平台上的所有侵权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所谓侵权信息的控制者,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享有控制权,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平台内侵权行为的发生。(一)重大赛事节目权属明确提高了平台的注意义务重大体育赛事通常历史悠久,是由多个国家参与,由专门的国际赛事组织筹备和组织的国际性活动,拥有完整、明晰的宗旨
20、、精神、原则、章程、申办和举办流程。以奥林匹克运动会为例,奥林匹克宪章是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宪法性质的基本文书,明确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包括对赛事现场画面、商标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林匹克财产的所有权利的所有者,国际奥委会可对外许可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的全部或者部分知识产权。经过多年运营,重大体育赛事节目形成固定的分销模式,即赛事组织者先将赛事的媒体权利进行分销授权,获得授权的主体再通过自行创作或者转授权、广告营销、付费增值等方式进一步获取经济利益。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归属及分销模式成为一种公知常识。此外,在重大
21、体育赛事开赛前,为了加大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我国国际形象,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中国版权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以及赛事著作权人会公开发布赛事的版权声明和侵权预警。以 年北京冬奥会为例,国家版权局在 年 月 日发布 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表明北京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相关节目的权利人是国际奥委会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服务商包括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咪咕、腾讯、快手,公示了网络服务商所获授唐一力: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重新思考参见 年中国体育赛事行业全景图谱,:,年 月 日最后访问。参见 年中国体育赛事运营产业链上中下游市场剖析(附产业链全景图),:?,年 月
22、日最后访问。参见我国体育版权去年进口 亿!版权代理商亟需重新定价,:,年 月 日最后访问。参见赵梅:世界杯收视效果分析,:,年 月 日最后访问。参见杨立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中的地位和义务,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参见 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年 月 日最后访问。权端口渠道和授权期限。年北京冬奥会的著作权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于 年 月 日在央视网上发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关于第 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版权保护的声明一文,对外宣告其权利人的身份以及对外转授权的情况。根据体育赛事官网、百度百科对体育赛事的介绍等网络公开信息,以及体育赛事节目的片尾署名,
23、十分容易确认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人和授权链条上的其他主体。在赛事开赛前,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人通常会向各大网络平台对外公布的维权邮箱发送权利声明,告知赛事节目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可见,不同于一般作品,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主体和授权链条非常明确,甚至成为“公知常识”。一旦网络平台上出现网络用户上传赛事内容的行为,根据“善良管理人”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便能轻易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重大体育赛事节目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难以以权利归属不清、是否构成侵权不明为由拒绝承担平台审核义务。(二)在先行为引发了注意义务的变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在先行为会成为法院判断平台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
24、因素之一。以韩寒与百度文库案和韩瑷莲与百度文库案为例,两个案件由同一法院审理,涉案网络平台、涉案侵权方式相同,但是,法院的裁判结果却不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判的主要理由在于韩寒在起诉前曾与百度公司就涉案侵权作品发出过侵权警告,而韩瑷莲未在诉前就侵权作品通知过百度公司,百度公司在与韩寒的案件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应采取其预见水平和能力范围内的措施制止侵权。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在先承诺自认也成为平台承担更多注意义务的重要依据。例如,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扫黑风暴行为保全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承诺函中,针对抖音平台内与扫黑风暴电视剧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四项承诺,包括使用关键词等技术进行主动事前
25、筛查和主动事后筛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舆论压力、降低侵权法律风险等考虑,自愿做出的在特定时期采取事先审查的方式预防、制止侵权行为的承诺,将成为其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法院在认定平台责任时可不受“通知删除”的限制。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协会、著作权人针对重大体育赛事节目发布的侵权预警是网络平台承担事先审核义务的重要基础。例如,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明确要求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北京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相关节目。国家广电总局在 年世界杯开赛前,明令禁止在互联网电视平台上直播和延时播出 年世界杯赛事节目,要求各互联网集成播控平台加大审查含有 年世界杯直播内容的。年 月 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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