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新挑战:...应对元宇宙中的二次元抄袭?_慕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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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 Fashion China知识产权讲堂|Intellectual Property Lecture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新挑战:如何应对元宇宙中的二次元抄袭?HOW TO SOLVE COPYING PROBLEMS IN THE METAVERSE?编辑:郝娟娟 文/图:慕弦(永新知识产权)元宇宙(英文:Metaverse)是人类运用数字技术构建的基于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人们在其中可以交流、工作、享受休闲娱乐活动和购物。元宇宙目前虽远不够完整,更谈不上成熟和发达,但在商业利益的趋势下,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令创作者头痛不已的抄袭问题业已在元宇宙中出现,其中引起全球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是“Meta
2、Birkin”案。12021年12月,美国NFT艺术家Mason Rothschild于OpenSea推出了100只与手袋数字图像相关的“MetaBirkin”NFT,这些图像中手袋形状与奢侈品牌爱马仕(Hrmes)经典的Birkin铂金包几乎一模一样,售价一只一度超过4万美元,已赶超真爱马仕Birkin 铂金包的售价(通常为1万美元-3万美)。随后,爱马仕将Rothschild诉至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指控其商标侵权等。该案目前已由陪审团作出裁定,认定Rothschild对商标侵权、淡化和域名抢注负有责任,并向爱马仕支付总计13.3万美元的赔偿金。图1 爱马仕(Hrmes)Birkin铂金包
3、该案作为NFT侵权第一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引起法律界和艺术界对元宇宙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讨论。元宇宙绝非法外之地,和真实世界一样,智力劳动成果和合法商业利益理应受到合理保护。但是,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基于真实世界中的商业关系和商业活动建立的,其面对虚拟世界必然存在“水土不服”。本文以外观设计专利为眼,讨论三次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对元宇宙二次元抄袭时所遭遇的困境、挑战及转机。一、正当且必要:虚拟物应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真实世界的商品经济中,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显著的影响。在元宇宙亦如是,甚至影响因子更大,因为虚拟世界中的商品缺失了真实世界中材质、面料、制造工艺、性能等诸多因素的比较,
4、产品样貌的影响力尤为凸显,有时甚至是唯一决定因素。以鞋为例,真实世界中消费者在购买鞋时尚可能衡量穿着舒适性、材质透气性、耐脏性、保暖性等因素,但在元宇宙中,便只剩下好不好看这唯一因素。和有形实体商品一样,元宇宙中虚拟物品的外图2 Mason Rothschild的MetaBirkin如何应对元宇宙中的二次元抄袭.indd 1402023/4/14 12:47:48DOI:10.20100/11-4548/ts.2023.05.009Fashion China 141知识产权讲堂|Intellectual Property Lecture观设计同样蕴含着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和美学智慧,而且携带着更大
5、权重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因而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规避他人通过抄袭不正当窃取原创者利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事实上,美国、欧盟以及日韩等国家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已经可以兼容无形物品而能够为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品提供保护。图3是耐克公司为其经典鞋AIR MAX 2021的虚拟版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US D975,724 S。图3 耐克专利 US D975,724 S二、障碍与困境:元宇宙虚拟物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吗?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是工业革命发展的产物。机械化大生产导致产品数量激增且同质化,当产品的功能性特征无法满足竞争需要时,产品外观设计的美学性便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最早开始工业革命的
6、英国,也是最先对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国家,英国1787年白棉布印花工法便对纺织品上的印花给予外观设计保护。因此,外观设计的内在基因就决定了其是服务于产品竞争2,依托、附着于产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创立和发展深受欧美影响,也具有鲜明的产品载体属性,这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可见一斑。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定义的基本语法框架“对产品的XX所作出的XX的新设计”,已表明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对于“适于工业应用”,国家知识产权给出的要求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
7、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结合来看,产业上能形成批量生产的产品不言而喻就是指有形实体产品。可见,在目前的行政审查规则下,可专利的客体限制于有形实体产品。将可专利的客体限制于有形实体产品几乎是全球通行的惯例。以美国为例,前文提到的耐克鞋US D975,724 S的专利名称是“具有虚拟三维鞋的显示屏幕或具有虚拟三维鞋的显示系统”,采用了通过将虚拟AIR MAX 2021的外形设计附着于有形的显示屏幕或显示系统的申请策略来克服客体限制。我国亦如是。在计算机技术蓬勃发展的冲击下,与人机交互相关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已逐渐被专利法接纳,但是行政规定仍要求在为图形用户界面申请
8、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将其附着于有形实体产品,即被专利的产品须是应用或显示该图形用户界面的装置,比如手机、显示屏幕面板,即使手机、显示屏幕面板这些硬件本身的外形对专利无实质贡献。图4和图5是这种行政规则下“形”为有形设备、“核”为无形图形用户界面的两件外观设计专利。图4 外观设计专利CN 304699539 S(“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分享)”)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明确规定“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如何应对元宇宙中的二次元抄袭.indd 1412023/4/14 12:47:49142 Fashion China知识产权讲堂|Intellectual Prop
9、erty Lecture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该规定对元宇宙中的虚拟无形物的可专利性设置了很大的障碍。本质上,这些虚拟无形物是由计算机代码产生的显示于显示屏上的可视图像,很多可能与人机交互无关,导致难以被专利法接纳。为了调研虚拟物的专利申请现状,笔者以“虚拟”为关键词在专利数据库中进行了检索,发现尚有一些虚拟物很幸运地获得专利权保护。图6 外观设计专利CN 307236098 S 图7 外观设计专利CN 307471518 S图6和图7这两件专利涉及的均是虚拟卡通形象,且均在申请文件中明确提及“虚拟”一词,前者在产品用途中
10、声明是“用于汽车VPA(虚拟个人助理)形象”,后者在产品名称中声明是“虚拟科幻宠物”。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虚拟物这种新型客体、至少对“虚拟”一词并非“谈虎色变”,而是较成文规定持更为包容和开放的态度。表格1梳理了这两件专利的简要说明,某些措辞如“用于摆放观赏或玩耍”以及分类位置“21-01:游戏器具和玩具”都甚为微妙,或许对这类客体的申请有一定借鉴意义。三、用“真实”保护“虚拟”,可行吗?二次元抄袭三次元是元宇宙多发的抄袭类型之一。去年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徐悲鸿数字藏品版权争议事件正属于这种情况。去年5月份,国内某(知名)平台发布了8款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随后“徐悲鸿美术馆”在社交媒体发布版
11、权声明称“这些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些作品与徐悲鸿先生根本无任何关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徐悲鸿先生的名誉身份权及徐悲鸿先生后人依法取得的各项知识产权权利”。倘若该声明所言非虚,那么,这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的NFT作品便有可能构成侵权。元宇宙之所以频现抄袭、假冒、山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二次元抄袭如此简单易行。真实世界的抄袭往往需要采购原料借助于机器生产,关联不菲的经济成本。虚拟世界则简单得多了,一台电脑足矣。那么,是否可以依据保护真实三次元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向二次元抄袭者发起维权挑战?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根据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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