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通信的审查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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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构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的审查标准是推动被羁押者通信权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要条件。该审查标准建构需要考虑现行规范及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在约束因素,它由实质性标准、操作性标准、形式性标准三部分构成。实质性标准为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的内容应依双方的法律关系确定。操作性标准厘定了审查通信需要把握案件事实,妨碍侦查、起诉、审判,通信对象与通信禁止对象竞合的行动选择,通信的审查频率,看守所安全等内容。形式性标准明确了辩护律师向被羁押者发出的信件采用“拆而不阅”并抖动的方式,被羁押者向辩护律师发出的信件采用拆阅且仅审查是否妨碍看守所安全的内容;被羁押者与一般辩护人、近亲属、有信誉的朋友、一般亲属的通
2、信采用拆阅的审查方式。关键词:看守所场域;被羁押者;通信审查;审查标准Criteria for Reviewing Detainee Communications in the Detention Facility FieldPeng Jianming(Guizhou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Zhigong Party,Guiyang 550004,China)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a standard for the review of detainees communications with the outside wo
3、rld in thecustodial setting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promoting the detainees right to communicate from what should be to what is.It consists of three parts:substantive,operational,and formal standards.The substantive standard is that the content of thedetainees communication with the outside wor
4、ld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parties.Theoperational standard defines the need to review communications to grasp the facts of the case,obstruction of investigation,prosecution and trial,the choice of action between the object of communication and the object of com
5、munication prohibition,the frequency of review of communications,and the security of the detention center.The formal standards clarify that letterssent by defense attorneys to detainees are to be opened but not read,and that letters sent by detainees to defense attorneysare to be opened and read onl
6、y to examine whether they interfere with the security of the detention center;communicationsbetween detainees and general defenders,close relatives,reputable friends,and general relatives are to be opened and read.Correspondence between detainees and general defenders,close relatives,friends in good
7、 standing,and relatives in generalis reviewed.Keywords:custodial field;detainees;communication review;standard of review中图分类号:D63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 0 9 6-8 7 5 2(2 0 2 3)0 2-0 0 0 3-1 1DOl:10.13310/ki.gzjy.2023.02.001刑事诉讼法第3 7 条第一款#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与被羁押者会见与通信。看守所条例第2 8 条规定了经案件办理机关同意且经公安机关批准后,被羁押者可与其近亲属通收稿日期:2
8、 0 2 2-1 0-2 7作者简介:彭剑鸣(1 9 6 7 一),男,重庆璧山人,致公党贵州省委专职副主任委员,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政治学刑事讼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非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看守所条例第2 8 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4州争鸣MonographCiuntention2023年第2 期信,该规范第3 1 条规定了看守所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被羁押者收发的信件进行检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
9、法第3 4条第一款规定了被羁押者与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的,须经办案机关同意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局长、处长批准;该实施办法第3 8 条规定,对被羁押者收发的信件,看守所未受到办案机关委托审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从关涉被羁押者通信的现行有效规范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审视,被羁押者与其亲友通信应当受到审查;被羁押者与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的通信应否受到审查则语焉不详,但从实践的角度观察,看守所对被羁押者发出、接收的所有通信都进行审查;对被羁押者与其他人或者机关的通信,应否受到审查则未涉及,但基于规范分析则应当受到审查。一、被羁押者通信审查标准研究介评“思考和批判是哲
10、学、宗教、道德、政治以及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比较健全的思想所不可缺少的。”检视被羁押者通信权的研究成果是继续前行的阶梯。(一)通信审查标准的研究成果回顾自2 0 1 2 年以来,有关看守所的论题似乎逐渐成为研究热点,而有关看守所中被羁押者通信的研究似乎仍处于较为“冷僻”的状态。研究看守所中通信权的主要成果有:1.被羁押者与辩护律师之间的通信应保持最低限度的审查有论者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应确立自由交流权的立法基点,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应以会见通信不受监察为原则,限制会见通信为例外。监察措施应贯彻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构建防止监察手段滥用的程序担保措施。”还有论者指出,中国“刑事法规从当事人及辩
11、护人两个角度,对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进行直接与间接的双重限制。”限制通信权正当化事由在法律规范中的缺失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处于虚置状态。看守所条例的修改和观念转变可以确立辩护人和被羁押者通信的“秘密为原则,检查为例外”、明确审查的正当化事由、“拆而不阅”的技术性措施保障辩护人与被羁押者之间的通信权。3 还有论者将辩护律师与被羁押人员的通信权默认为律师辩护权的权能之一 4,其蕴含的前提是基于辩护的交流不应当受到限制2.被羁押者的通信权实然受到严重限制有论者通过实证调研表明,在押被追诉人与亲友的交流权在实践状态中表现为缺乏,被押者普遍处于与外部世界隔绝的状态,制度设计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核心原因
12、则是漠视被羁押者精神性需求的落后执法观念 5 。还有论者经实证调研发现,公安机关对被押者通信会见权的诉求不能使被押者满意,其主要原因是“与外界通信需要经过批准和检查,而在押人员对于这一权利的诉求较高”1 。二)通信权审查研究成果的归结尽管论者关注的重点差异明显,但却可从形式上将既有研究成果归结为:1.对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现实情况的考察(1)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的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此为论者共识。因通信是信息主体的双向信息交流,故被羁押者通信权未得到保障隐含的命题即是相对一方的通信权也未得到保障。但从被羁押者一端观察,由于被羁押者是被控制的信息交流一方,其通信权未得到切实保障是导致信息沟通不畅的观察
13、结论或许最为贴切看守所条例第3 1 条规定:“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3 4条第一款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长、处长批准。”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3 8 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彭剑鸣 看守所场域中被押者通信的审查标准GUIZHOU POLICECOLLEGE学一报贵州華紫学院也最具有涵括性;同时,由于被羁押者毕竟是一个数量有限而又相对不引
14、人注目的人群,故该观察结论并不足以引起公众的注意。被羁押者通信权未得到切实保障的原因被归结为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存在局限(2)被羁押者通信的审查主体实则为看守所尽管论者未明确指出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的审查机关,但其默认的审查主体是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且该默认以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受到审查的实然状态为基础。(3)被羁押者与辩护律师之间的通信是被关注的重点被羁押者与辩护律师之间的通信围绕刑事诉讼控方的指控而展开,故在刑事辩护中占有一席之地,由此而彰显其实用价值;在刑事辩护日益受到关注的背景下,该类通信受到关注也在情理之中。2.被羁押者与外界的通信表现为价值理性模式社会行动可以划分为目的理性式、价值理性式
15、、情感式和传统式,而“价值理性式,是通过有意识地坚信某些特定行为一一伦理的、审美的、宗教的或其他任何形式一一自身价值,无关于能否成功,纯由其信仰所决定的行动。”7 现有研究成果的论者大多以考察看守所对被羁押者通信严格控制、对被羁押者与辩护律师通信严格审查的实然状态为基础,以保障被羁押者通信权的国际规则为考察基准,将其中一些“合理”的操作方式或标准作为改良的参照系,提出保障被羁押者通信权的演变方向或改良措施,以期保障被羁押者的通信权,改善其通信状况的现实处遇3.被羁押者的通信权与会见权或许会呈现为一体化研究趋势或许是因为通信这一信息沟通方式在生活中的价值逐渐消解,而会见进行的信息交流不仅广泛、细
16、致而且及时,将纳入信息交流权进行考察显得更有价值。有相当一部分论者将通信权、会见权统属在交流权的范围内进行讨论,也有论者认为会见权和通信权是“交流权”的表现形式。8 在此背景下即可将逐渐被忽视的通信权重新纳入公众视野,以期解决被羁押者通信权受到严格限制甚或被消解的困境。(三)被羁押者通信权研究的检视“反思性觉知是所有人类行为的特征,人类持续性地监控着其自身活动的场景,而这种监控总是带有推理的性质。”9 对既有研究成果的反思与揭示,既是考察其合理性的过程,又是在一定结构体系中进一步厘定被羁押者通信权的基础。1.论者的对话平台虽有交集而内容未尽一致论者分别以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作为考察看守所场景中通
17、信权的人手点,因为信息沟通具有双向性,任何一方论者论述的内容都关乎相对一方考察的通信对象,故双方讨论的内容具有隐含对方关注对象的交集。然而,以辩护律师为考察重点讨论看守所场景中通信权的论者,论证保障辩护律师与被羁押者相对自由、秘密通信权的正当性,其目的是保障有效辩护以对抗控方的指控。而以被羁押者为考察重点讨论看守所场景中通信权的论者,以考察被羁押者在看守所中实然的通信权为基础,其目的是改良看守所审查被羁押者通信的实际运行状况。前者隐含的前提是被羁押者与辩护律师的通信受到审查的基本制度并不改变,但需要改变现行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后者隐含的基础是看守所场景中有关被羁押通信的现行管理制度并未得到全
18、面执行,需要在实践中贯彻法律规范的内容以改良其实际运行状况。故前者讨论的是现行制度的改良,而后者讨论的是现行制度的贯彻实施2.讨论的范围相对狭窄且不够精细(1)范围相对狭窄或许是需要遵从研究范式的要求,既有研究成果为深刻地揭示论题通常只讨论看守所场景中通信权相对狭窄的部分。实则,如果以被羁押者为中心进行审视,就会看到其通信对象至少涉及到辩护律师以及6报院学争鸣Monograph-Contention2023年第2 期一般辩护人、近亲属、有信誉的朋友、案件办理机关、监督机构。显然,被羁押者与辩护律师的通信仅是其中的一个内容,目前的讨论并未涉及其他对象;而关于被押者通信权在实然运行中未得到充分保障
19、的论述,虽涵盖前述各个方面,却因其失之宽泛而未深刻揭示。另一方面,依据现行规范,被羁押者通信的审查主体是案件办理机关,而看守所则是接受案件办理机关的委托从事通信审查工作;从实践的角度审视,对被羁押者通信审查的主体似乎已经“自然而然”地变成了看守所。从实然的角度考察,虽然既有研究默认看守所作为被羁押者通信的审查主体并无不当,但从应然的角度审视则可见其立论基础存在局限。(2)不够精细在刑事诉讼中,被羁押者虽具有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共同特征,但其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理由却各不相同。依据现行刑事诉讼规范,被羁押者人身自由被剥夺至少包含3 种情形,一是其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其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三是
20、其具有妨碍诉讼的可能性。不同情形下的被羁押者,通信审查主体审查的形式标准和内容标准并不一致,故将被羁押者的通信进行混同研究并不利于促进被羁押者通信权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作为信息沟通手段的通信通常发生在两个信息主体之间,在通信主体一端被确定为被羁押者后,其与不同通信主体间的通信则蕴含了不同的控制性内容和控制方式。目前除论者对被羁押者与辩护律师之间的通信采用了相对较为精细的分析并涉及审查标准的建构外,对被羁押者和其他主体间的通信既未详细分析,也未涉及其审查标准。在考察保障辩护律师与被羁押者之间的通信论题时,论者已触及到看守所场景中通信的审查标准,该标准的形式性描述为:一是原则上不应当受到审查,只有在
21、特殊情况下才进行审查;二是审查的形式标准应当是“拆而不阅”,即只审查是否夹带禁止带人物品即可;三是只有在同案行为人尚未完全归案,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行为人有可能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出现遗漏罪行、遗漏行为人或者案件事实不清的状态下,才可对被羁押者的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四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被羁押者的通信一律进行检查。该审查标准仅涉及看守所场景中被羁押者与辩护律师通信审查的部分内容,既未涉及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与辩护律师通信全部情形的审查标准,也未全面讨论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通信的审查标准。二、看守所场域:被羁押者通信审查的基点确定法国社会学者布迪厄提
22、出的场域理论指出,经过客观限定的空间或者时间“位置”关系构成了一个网络或一个形构,客观位置关系的社会活动受到内含力量的、有生气的和有潜力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被羁押者与外界的通信实则被限制在看守所这一特殊的场域之中,故其中具有内在影响力的诸因素均会对被羁押者的通信产生影响,揭示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因素是确定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审查标准的前提。(一))显性影响因素“言语是不受个人决定影响的具有数千年传统的传输者,又是任何人进行思维所必不可少的工具。”1 0 作为传输信息的特殊语言,有关被押者通信的法律规范传达的信号成为规制该类行为最为显著的因素,也是考察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通信审查标准不可回避的实然依据
23、。从有关被羁押者通信的现行规范和实然状态的双重角度审视,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的审查,实际上是看守所和案件办理机关分别审查的二元主体机制,而且其中具有递进审查的意蕴;一般意义上,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的主要审查者是案件办理机关,看守所则是受案件办理机关委托从事审查的机关;从看守所的角度考察,基于看守所安全的保障和维护,其对被羁押者与外界的通信进行审查。易言之,无8OLICE彭剑鸣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通信的审查标准GUIZHOUPOLICECOLLEGE学一报贵州华案学院论是否受到案件办理机关的委托,看守所自身都具有审查被羁押者通信的需求。1.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及看守所安全的需要(1)案件办理机关的职责要
24、求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在刑事诉讼中对被羁押及其相对一方通信审查的案件办理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案件办理机构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行动实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任务,对被羁押者采取和外界隔离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基于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行为人因涉嫌犯罪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或者人身危险性强而可能造成的危险、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案件办理机关控制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的直接需求是保障被押者处于信息屏蔽状态,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审查控制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的严格程度与查明案件对言词证据的依赖程度正相关,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效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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