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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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彩礼返还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薛建明*内容摘要:彩礼习俗是我国民间嫁娶活动中的一项传统习惯。随着彩礼数额逐步增长,彩礼返还纠纷日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中重要类型。由于现行彩礼返还纠纷法律规范体系层次性、实操性、灵活性不足,迄今尚未形成明确完备、统一适用的裁判规则。司法实务中出现风俗习惯与法律规范冲突、彩礼性质与返还范围模糊不清、彩礼返还纠纷诉讼主体混乱、彩礼返还比例标准存在差异等问题。为实现彩礼返还纠纷的类案同判,需要通过多种路径完善彩礼返还纠纷裁判规则,合理确定彩礼的性质和返还范围,类型化区分彩礼返还
2、纠纷诉讼主体,明确彩礼返还比例,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明确的裁判依据,进一步推动法律适用,彰显司法公平正义。关键词:彩礼返还;裁判规则;法律适用引言在我国古代,彩礼称为聘(娉)礼或聘财,是婚约缔结的证明要件之一。从西周开始,关于婚姻的缔结有两个重要的社会规范: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社会风俗而言,婚姻不遵从父母之命,没有专门媒妁的提亲,会被人们鄙视,这样的结合不被社会所认可。二是男方需要向女方纳聘财。据仪礼士昏礼记载,婚姻的成立有“六礼”的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指“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向女方下聘财,*薛建
3、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103山东审判第3 9卷民事司法下聘意味着婚约关系的确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违背婚约。a彩礼源于婚俗,而后逐渐趋于制度化,成为婚约关系存在的证明和担保。古代一开始对彩礼没有数量和形式的硬性规定,肯定的是聘礼这一古老的婚姻仪式,强调婚姻的庄严神圣感。然而,由于妇女在社会中并不具有独立的个体价值,因此结婚对象的挑选并非基于情感,彩礼中的财产属性被放大,由此出现女方“待价而沽”。最终使婚姻演变为身份、等级、阶层、利益交换的博弈。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制发生根本性转变,以男女两性个体独立且平等的现代婚姻法制破除“父母之命”的结婚前提,将男女婚姻自由视为
4、基本原则。第一部婚姻法第 2 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传统婚姻中彩礼对婚姻成立的担保价值不复存在。尽管婚约制度已经废除,但给付彩礼这一婚姻习俗却并未被摒弃。随着经济的发展,彩礼数额逐步增长,因彩礼给付、返还等行为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在立法层面,三部婚姻法均未明确对彩礼给付行为进行规制,民法典亦未对彩礼返还纠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仅在配套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中设置彩礼返还规则。尽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立法上关于彩礼规则的空白,为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一定的裁
5、判依据,但碍于其规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实务中在彩礼返还范围、返还责任主体资格及返还比例等方面存在法律适用争议,造成类案不同判。重构彩礼返还规则情形,明确彩礼返还财产范围、彩礼返还纠纷当事人身份和彩礼返还比例,对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一、彩礼返还纠纷司法实务现状为探究民法典施行后,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裁判情况,笔者以山东省为限定地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法院层级为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为民事一审,裁判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法条依据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共得到260 个案例。样本案
6、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表现在彩礼的认定及返还范围、彩礼返还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及彩礼返还比例三个方面。(一)彩礼的常见形式及范围认定a 参见叶萍:中国古代彩礼漫谈,载微信公众号“光明日报”,2022 年 4 月 16 日。104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通过对 260 份判决书样本进行分析,原告方主张返还的彩礼表现形式除双方当事人明确为“彩礼”性质的款项外,还包括改口费、见面礼、贵重首饰、订婚费用及近亲属给付的红包等(见表 1)。对于上述财物中哪些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哪些又是正常的消费支出或男女交往期间的一般赠与,法律并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实务中难免存
7、在认定标准不一致、认定范围不统一的争议。样本判决书对于彩礼范围的认定呈现出认定与排除范围存在较高程度重合,但在部分彩礼形式上也存在裁判结果差异的特点。表 1实务中彩礼的常见形式及性质认定认定属于彩礼范围认定不属于彩礼范围是否属于彩礼存在争议1.礼金(如订婚给付的礼金、结婚给付的彩金等);2.“三金”、钻戒等贵重珠宝首饰;3.见面礼、改口费等彩金1.过年过节赠送的礼品;2.男女恋爱、同居期间的消费支出;3.男方为增进双方感情赠送女方的礼物、转账红包等1.给付女方及其亲友一方的红包、红封等;2.订婚宴席费用、烟酒糖等支出(二)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通过对 260 份判决书进行研究,发现彩礼返还纠纷
8、诉讼主体除男女双方本人之外,通常还涉及男方父母、女方父母等当事人,且呈现极不统一的现象。总体上来看,女方及其父母一同作为被告的情形最为常见,仅男女本人参与诉讼的情形比较少见(见表 2)。表 2彩礼返还纠纷诉讼主体诉讼主体范围占比仅男女本人参与诉讼20.33%原告为男方本人及其父母(不考虑被告主体范围)57.21%被告为女方本人及其父母、亲属等(不考虑原告主体范围)83.04%(三)彩礼返还比例的不同裁判结果分布从彩礼返还比例的裁判结果来看,判决全部予以返还或者不予返还的两极结果较少,大多数法官根据双方是否办理订婚仪式、婚礼仪式,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居住生活及时长,是否孕育子女等现实因
9、素,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男方因给付彩礼而致生活困难的客观情况,裁量最终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见表 3)。105山东审判第3 9卷民事司法表 3彩礼返还比例统计彩礼返还比例占比全部返还3.85%部分返还50%100%(包含 50%)32.31%0 50%57.69%不予返还6.15%二、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面临的困境通过对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尽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业已成为法院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但该规定并未提供明确完备、统一适用的裁判规则,导致在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实务中习惯规则与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冲突、彩礼性质认定与返还范围边界模糊、彩礼
10、返还纠纷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不明以及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标准存在差异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习惯规则与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主要参照合同规则处理,认为违约、毁约或履约不完全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男方悔婚,不予返还彩礼;女方悔婚,应当返还彩礼”。按照民间风俗,如果双方并未缔结有效的法律婚姻,订立的婚约因男方无正当理由悔婚、另寻配偶或者存在侵害女方权益等情形而确实无法延续时,女方作为守约方不返还彩礼,男方作为违约方,承担损失彩礼的代价。如果女方悔婚,则需要全部返还彩礼,包括男方及其家庭给付女方及其家庭的用于缔结婚姻的全部财产。但若女方存在妊娠、流产等
11、特殊情况,女方不必返还全部彩礼,体现了传统习俗对于事实女性权益的保护。与之相悖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第 1 项规定,只要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婚前给付的彩礼必须全额返还。这造成了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导致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民心民意,以此为依据作出的司法裁判难以被广大人民群众尤其基层县乡村镇的民众所认可。传统习俗普遍认为接受彩礼就等于将来一定会结婚,意味着在两家亲族之间筑起一道道德之墙,悔婚一方必须承担责任。这是中国社会代代传承下来的习惯,与人民的生活割裂不开的习惯。a然而,第 5 条一方面在界定彩礼性质和范围时,将其限定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却又在制定返
12、还条件和规则时与实际习俗相违背,造成风俗习惯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冲突。a 参见漆鑫:“彩礼返还规则”司法适用困境研究,载现代商贸工业2023 年第 12 期。106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二)彩礼性质与返还范围模糊不清认定彩礼是处理彩礼返还纠纷的前提,但究竟何谓彩礼,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很难作出符合各方理解的准确定义。彩礼的性质不明进而导致彩礼返还范围模糊不清,难以达成共识。1.彩礼性质的认定不一致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个地区、各个民族之间的婚姻习俗存在差异,学界与实务界对彩礼性质的理解认定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而言,彩礼可被视为订立婚约一方附
13、条件赠与相对方的财物,婚约的现实成就系给付彩礼行为所附的生效条件,一旦婚约解除或不成立,彩礼给付行为因缺乏约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效力,收受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同时,针对彩礼的性质还存在“不当得利说”“所有权转移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等不同观点。例如,彩礼是男方自愿赠与,赠与物交付后所有权随之转移,即使最终无法成就婚约也不用返还彩礼;a依照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的需要返还彩礼的规定,彩礼应当属于“给付目的不达”所导致的不当得利;b彩礼以订立婚约为前提,婚约不成立,彩礼作为从契约也不成立;c彩礼若为男女间的赠与,应解释为确保婚约成立为目的的证约定金;d等等。2.彩礼的范围不明
14、确男女双方从初次见面至确定恋爱关系再到订立婚约、举行婚礼、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会相互赠予各式各样的礼品财物,发生金钱往来。以双方开始讨论结婚事宜为界限,此前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在特殊日期互相赠送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节日礼物、转账红包等一般被认定为基于恋爱关系而用于情感表达的赠送,不属于彩礼的范围,那么如果赠送金额较大,赠送的是“传家宝”等特殊物品或者车辆等高价额物品呢?此后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男方登门拜访时携带的礼品、宴请亲友支出的宴席费用等所有与订立婚约相关的财物是否都得定性为彩礼呢?民法典对彩礼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但又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中针对彩礼范围作出“按照习俗给付”
15、这一笼统规定,使法院在认定和区分彩礼返还范围时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类案不同判。(三)彩礼返还纠纷诉讼主体混乱关于彩礼返还主体的界定,学界和实务界素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关于彩礼返还主a 参见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70 页。b 参见傅广宇:“中国民法典”与不当得利:回顾与前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年第 1 期。c 参见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53 页。d 参见许澍林:论婚约之贞操义务、婚约订定之承认,载陈棋炎先生七秩华
16、诞祝贺论文集,三民书局 1980 年版,第 85 页。107山东审判第3 9卷民事司法体问题的立场倾向于支持将收受彩礼一方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其理由是“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然而,从法源地位和效力层级上讲,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仅代表其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该问题的独立观点和现实立场,对各级法院及当事人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不能当然成为参照适用的诉讼依据。迄今为止,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男女双方之外的哪些人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成为彩礼返还诉讼当事人,也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予以规范。a从婚姻缔结的结果来看,订立婚约、成就婚姻属于男女双方之间的
17、事,因此产生的纠纷诉讼主体应当仅限于缔结婚姻的双方个人,其他人员无权干涉或参与其中。然而从婚姻缔结的过程来看,结婚并不仅仅是男女两个人之间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甚至家族的结合,包括双方父母在内的众多亲属。而且,实践中,实际给付彩礼和接受彩礼的当事人往往并不一定是婚姻缔结的男女双方个人,从婚约财产返还占有请求权的基础出发,不能再简单地认为只有男女双方才是彩礼返还诉讼的适格当事人,而忽略或者剥夺其他特定个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四)彩礼返还比例标准存在差异在彩礼返还的比例认定上主要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和应当返还多少彩礼。1.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共同生活、生活困难认定标准不统一民法
18、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将“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和“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作为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却未进一步明确如何认定“共同生活”以及何谓“生活困难”,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困难与偏差。关于“共同生活”,实务中通常以“共同居住”以及“生活时长”作为考量因素,但也难以达成一致。一方面,针对“共同居住”的认定标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包括男女双方的性生活、精神生活、相互扶持的义务以及对双方家庭承担的共同义务等;另一方面,“生活时长”这一因素看似客观,却并不具备实操性,当事人难以提交切实有效的证据进行具体计算,需要达到何种时长才能认定为“
19、共同生活”,从而给事实认定带来一定阻碍。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现有彩礼返还规则也不够明确,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为“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比如,因给付彩礼导致当事人乃至其家庭陷入困境,依靠其家庭个体的经济收入已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这种情况无论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裁量上,都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生活“绝a 参见胡云红、宋天一:彩礼返还纠纷法律适用研究以全国法院158份问卷调查和相关裁判文书为对象,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 年第 6 期。108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对困难”。而“相对困难”则是指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或生活条件
20、,因给付彩礼行为而较其给付彩礼前的情状有所下降。但有相反观点认为,“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困难”为唯一认定标准,因为给付彩礼作出财产支出的行为,必然导致财产总量的缩减和生活水平的下降,接受彩礼一方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基础并不是出于过错,而是利益平衡和人文关怀,因此给付彩礼行为与生活“相对困难”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属于返还彩礼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即使将“绝对困难”作为适用“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唯一依据,对于生活困难应当举证到什么程度法院可以予以认定,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部分离婚后彩礼返还案件中,法官仅依当地收入水平以及彩礼给付数额即认定属于婚前给付导致彩礼给付人生活困难,判决女方在离
21、婚后应当返还彩礼是否欠妥,值得商榷。a2.彩礼应当返还多少:彩礼返还标准认定不统一从选取的样本判决书看出,给付彩礼一方的诉讼请求普遍为要求对方返还全部彩礼,但从裁判结果来看,也并非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例如,鉴于彩礼系为订立婚约而现实给付,当事人往往在彩礼交付后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遂开始共同生活甚至孕育子女,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此时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便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显然并不合理。针对这种情况,多数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女方的妊娠情况、孕育子女的数量等事实,酌情减少女方返还男方彩礼的比例或数额。然而,对于上述事实因素与彩礼返还数额的减少比例尚无明确的对应标准,不
22、同法院法官裁决认定的最终数额差距较大。除了事实婚姻关系和孕育情况等客观因素外,主观过错也是影响法院决定彩礼返还数额的重要因素之一,包括在婚约解除过程中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各自过错程度的轻重以及过错对婚约解除结果的作用力大小等。这种考量看似符合大众心中的朴素道德价值观念和沿袭至今的风俗习惯,但一方面,悔婚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过错或过错比例更大,另一方面,鉴于我国立法者对婚约实际上持“既不提倡也不保护”的态度,因而现行婚约解除的做法并未引入过错原则以保护婚姻自由,但也因此导致婚约解除中的无过错方难以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就其因期待婚约成就而投入的财产进行救济。即使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过错的认定都是一大
23、难点,更遑论缺乏标准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此外,部分接受彩礼当事人在婚约存续期间内会为缔结婚约而将彩礼用于装修双方未来婚姻生活居住的婚房、购置家具家电等大型物品或回赠部分财物。法官在审理此类涉及女方附赠或带回的部分嫁妆能否抵扣其应当返还的彩礼问题的案件时,亦存在不同意见,对于抵扣的方式和具体比例,也没有统一的标准。a 参见陈思豆:民法典适用视阈下彩礼返还规则研究,湘潭大学 2020 年硕士学位论文。109山东审判第3 9卷民事司法三、现行彩礼返还纠纷裁判规则体系的缺陷目前,我国彩礼返还纠纷在制定法方面的裁判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1042 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
24、中也会综合考量当地风俗人情,适当参考习惯规则。如此设置看似通过具有较高法源地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时结合风俗习惯对彩礼返还行为进行规制,却暴露出现行彩礼返还纠纷法律规范体系层次性、实操性、灵活性不足的缺陷。(一)民法典1042 条对婚约财产现实问题的回避1.民法典第 1042 条的笼统规定导致裁判规则自相矛盾根据民法典第 1042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其中与彩礼返还有关的是第 1 款的后半段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条款用如此短小的篇幅规定了有关婚约财产给付与返
25、还等诸多烦琐的现实问题,存在明显的不足,导致实务中无所适从。另外,该条文为禁止性规定,所涉及的包办、买卖婚姻或者重婚、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行为等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这就导致实务中部分裁判以该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由,认为给付彩礼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在作出最终裁判时,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酌情认定接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比例和范围。看似公平合理、情理法融贯的逻辑,实则在裁判规则适用中自相矛盾。如果依据第 1042 条的规定将接受彩礼的性质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则该接受彩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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