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异化与归正.pdf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异化与归正.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异化与归正.pdf(1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研题青少年犯罪问题2 0 2 3 年第3 期涉信息网络犯罪的合理规制与有效防控【主题导引】随着信息网络进入大数据时代,涉信息网络犯罪也逐渐呈现出新态势、新特点。在此背景下,我国涉信息网络犯罪的防控所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也势必会被不断地放大。对此,我国刑事立法也采取了积极应对的态势。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诸多涉信息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等犯罪的行为方式,以此加大对涉信息网络犯罪的规制与防控力度。然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信息网络传播型”侵犯著作权罪等涉信息网络犯罪的规定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误解或误用的问题,以致相
2、关司法缺乏统一性与准确性,同时也严重影响到了对涉信息网络犯罪的有效防控。因此,本刊特邀几名专家学者对涉信息网络犯罪的规制与防控问题展开研讨,以期为我国对涉信息网络犯罪的合理规制与有效防控贡献智识。曹化博士主要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异化现象提出了应对方案。曹博士指出,在信息网络犯罪领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频繁适用已成为常态化趋势,但这一激增的司法适用率背后也存在诸多隐忧;通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探析,发现涉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案件定性争议颇大,在罪名认定时,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罪名共犯形态划分不清、“明知”标准认定不一致、“犯罪”标准存在适
3、用误区等困境。对此,曹博士认为,应当通过基本规则、定性准则、划分细则三个维度确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罪名共犯形态的界分进路,结合网络犯罪的“积量构罪”的犯罪特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进行解构,明确其在内容、时间、程度上的基本内涵,并立足于体系解释的基本要求,以阶层犯罪论为法理基础,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犯罪”应当属于不法意义层面上的犯罪行为。徐伟副教授与何野研究员通过对刑事案例的实证分析,力图发掘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形成机制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他们指出,近年来,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日益高发,函待积极治理。他们通过运用内容分析法对2 0 1 5-
4、2 0 2 2 年期间的3 2 7 起刑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犯罪性与犯罪机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对此,他们认为,应着力优化大学生的社会化历程,通过改善家庭教育、强化法治思维、提升缓刑适用率、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降低大学生的犯罪性,并需要借助情境预防理论,通过削减犯罪收益、升级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刺激、增加犯罪难度以实现犯罪机会的有效控制。陈超博士主要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信息网络传播型”侵犯著作权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展开了研究。陈博士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类型,是刑法应对知识产权客观治理现状的应然之举。陈博士认为,随着数字技术
5、的发展,著作权保护的公共政策需求不断强化,而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宜将财产权利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要法益,以此为基础对侵犯著作权罪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予以限缩解释:从传播形式上,该罪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严格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边界,仅包含交互式传播而不包括非交互传播;从传播性质上,应当明确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可罚性在于作品提供行为,进而将提供网络服务的间接传播行为排除本罪的规制范围。通过以上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形式和实质的限缩,陈博士进一步指出,在满足刑法积极回应著作权保护社会治理现实需求的同时,应对剔除与规范目的不相契合的内容,以实现信息网络型侵犯著作权罪的准确合理适用。(李振林)422青少年犯罪问题
6、2023年第3 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异化与归正曹化*【内容摘要】在信息网络犯罪领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频繁适用已成为常态化趋势,但这一激增的司法适用率背后存在诸多隐忧。通过探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发现涉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案件定性争议颇大,在罪名认定时,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罪名共犯形态划分不清、“明知”标准认定不一致、“犯罪”标准存在适用误区等困境。为正本清源,通过基本规则、定性准则、划分细则三个维度确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罪名共犯形态的界分进路,结合网络犯罪的“积量构罪”的犯罪特征,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进行解构,明确其
7、在内容、时间、程度上的基本内涵,立足于体系解释的基本要求,以阶层犯罪论为法理基础,明确“犯罪”的内涵轮廊应以不法行为论为宜。【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片面共犯明知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深化,信息网络犯罪呈现多元化、复杂化、专业化等特点。为了契合信息网络领域的司法保障需求,刑法的介人时点不断提前、介入力度不断增强,现象立法、回应性立法等立法范式频繁出现,推动信息网络领域刑事立法的实质性更迭,诸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非典型犯罪不断涌现。自2 0 2 0 年1 0 月1 0 日“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帮信罪案件呈扩张态势。目前,帮信罪已
8、经成为刑事犯罪领域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俨然成为了信息网络犯罪领域中的主要罪名之一。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 0 2 2 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6.4 万人。帮信罪的扩张化适用这一司法现象为何形成,其内蕴的作用机理并不复杂。究其本质,一方面,该罪存在行为构造宽泛等特征,致使该罪的入罪门槛较低,信息网络领域的帮助行为较易人罪化。另一方面,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网络诈骗
9、意见)等政策规范的出台,出于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政策目的,也要求对于信息网络领域的帮助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在诸多因素的交织作用下,帮信罪案件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呈爆发性增长态势。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存在罪间边界含混不清、构成要件标准无法统一等适用困境。这些适用困境的出现,实际上涉及共犯形态认定、各罪区分标准、刑事政策把握等基础性、重大性问题。出于坚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如何解释帮信罪的罪刑规范、厘定罪间界分标准成为曹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2 0 2 2 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6.4 万人,载最高人民检察
10、院微信公众号,2 0 2 2 年7 月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异化与归正待解决的问题。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范属性的理论聚讼与厘清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抽象危险犯等字眼不断浮现于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这些罪名所对应的构成要件行为,原本属于预备行为、帮助行为等犯罪特殊形态,存在法益关联性较为稀薄、实质违法性程度较低等特点,无法作为实行行为、正犯行为进行评价。帮信罪作为网络犯罪盛行时代的典型产物,因其构成要件行为的特殊性,是否属于具有独立适用性的罪名仍然有待商椎。(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范属性的理论争讼无论是帮信罪的罪名名称,还是帮信罪的罪状描述,都透露出较为明显的
11、“帮助”色彩。帮信罪的行为逻辑在于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实质上属于帮助行为。部分学者认为,这一罪名属于将原本的帮助行为加以正犯化提升、从而具备独立适用性的罪名,不过这一观点并非不存在争议,帮信罪的规范属性仍有待商椎。对于帮信罪的规范属性,理论上存在量刑规则说、绝对正犯化说、相对正犯化说等学说的争论。1.量刑规则说所谓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是指帮助犯没有被提升为正犯,帮助犯依然是帮助犯,只是因为分则条文对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从犯)的处罚规定的情形。基于该观点,帮信罪并非属于能够独立适用的罪名,其帮助犯的本质并未改变,在构罪模式上仍具备
12、一定的从属性、依附性、辅助性特征。帮信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不法行为为前提,通过帮助行为参与犯罪过程,促进正犯行为所创设的危险向现实化发展。虽然刑法分则对于帮信罪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但是不意味着帮信罪属于独立的罪名,仅是为了避免帮信罪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量刑从宽处罚规定,这一罪名设立的意义在于通过量刑环节发挥作用,而不改变帮信罪的规范属性。因此,帮信罪属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罪名本身无法单独适用。帮信罪难以具备完整的从犯形态,即所谓的教唆的帮助、帮助的帮助。对于前者,一般认为成立帮助犯;对于后者,一般并不作为犯罪处理。2.绝对正犯化说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是指帮助犯已经被分则条
13、文提升为正犯,与其他正犯没有区别,只不过分则条文可能使用了“帮助”“资助”“协助”等用语的情形。该观点认为,帮助犯经过绝对正犯化后,构成要件行为已经具备类型性、定型性,能够评价为独立罪名。帮信罪作为典型的帮助犯绝对正犯化的罪名之一,在经过立法提升后,已经形成独立罪名,不再属于所对应正犯罪名的“附庸”。首先,帮信罪的人罪标准,无需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以正犯实施刑事违法行为为前提,而是存在“情节严重”这一独立的人罪标准,基于自身的规范构造加以认定即可独立成罪。其次,在量刑环节,帮信罪无需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从犯处理,而是适用独立的法定刑标准。最后,帮信罪作为拟制性、例外性、提升性的独立罪名,存在相应
14、的共犯形态,为帮信罪提供帮助的,应当认定为帮信罪的帮助犯,加以认定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量刑规定,同理,帮信罪的教唆犯也如此。可见,基于绝对正犯化说的观点,帮信罪在经过立法提升后,与刑法分则规定的一般性罪名在具体适用中并无差别。3.相对正犯化说相对正犯化说则是采取折中的观点,认为帮助犯是否被提升为正犯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区分帮助行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载政治与法律2 0 1 6 年第2 期。16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年第3 期为是否具备刑事可罚性,从而加以认定。该观点主张帮助犯罪名作为法律拟制的产物,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人罪路径上呈现出二元性的特征,即帮助犯罪名不完全依赖于正犯行
15、为,又不能完全脱离正犯行为而成立。对于帮信罪而言,在具体认定时,不仅要考察与之对应的正犯行为,也要考虑帮助行为自身的法益侵害性。在正犯行为存在时,应当以正犯行为对应罪名的共犯加以认定,在正犯行为尚未成立时,可通过考察帮信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这一独立的人罪标准,从而决定是否成立犯罪。可见,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理论构建了新型的综合处罚模式,在罪名认定时,分情况进行具体讨论,不仅考虑了共犯从属性的基本规范,也兼顾了作为拟制性罪名的独有人罪模式,从而做到罚当其罪。4.其他学说学界对于帮信罪规范属性的探讨,并非仅仅停留在量刑规则与独立犯罪的观点之争,部分学者跳出这一基本区分范式,另辟蹊径地提出了诸多有
16、着独到见解的观点,比如不作为犯、片面正犯等。阎二鹏教授指出,帮助行为正犯化以及帮助犯量刑规则在逻辑论证上均存在难以自圆其说之问题,难以诠释帮信罪的法条性质。帮信罪的行为构造应厘定为无明确犯罪指向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实施具体犯罪明知的前提下,未停止提供网络服务之行为,此行为性质应归属为不作为。有学者以行为的二元划分视角进行切人,通过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保证人义务,从而做出帮信罪属于不作为犯罪的基本论断。若认可帮信罪属于不作为犯罪,由于不作为犯罪以义务背反性为核心特征,行为人一旦违背特定的义务,便成为不作为犯罪中的核心角色,并不存在不作为共犯的存在空间。在共犯形态上,避免了作为犯是否存在共犯形态这
17、一理论争议。还有学者认为,帮信罪是指网络服务主体在未与实行犯存在意思交流的情景下,对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给予帮助的行为。因此,网络服务主体的服务行为、技术支持与实行行为之间形成刑法理论上的片面共犯关系,通过罪名适用与竞合原理,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范属性的正本清源笔者认为,帮信罪是帮助行为绝对正犯化的典型立法例,其余学说均存在一定瑕疵。在笔者列举的其他学说中,以不作为犯、片面共犯理论较为典型。对于不作为犯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存在可商榷之处。首先,该观点以不作为视角进行切人,认为帮信罪属于违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犯。不过在刑事立法例中,已经存在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名,即拒不履行
18、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这一罪名已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赋予了特定义务,若认为帮信罪也属于不作为犯,显然会导致两者无法准确区分,帮信罪的独立存在价值也将大为减损,这无疑是违背立法原意的解释逻辑。其次,若认可帮信罪属于不作为犯,帮信罪的行为起点源于帮助行为。不作为的帮助行为过于牵强,即使认可其存在,也属于极端少数的情形,与当前帮信罪大量出现的司法实务表征并不相符合。而对于片面共犯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属于通过其他划分标准来审视帮信罪,并不涉及对帮信罪是否独立存在的思考路径。究其本质,片面共犯仍然属于共犯的范畴,仍须进一步探讨帮信罪的条文性质是否属于量刑规则抑或独立罪名。既然认可帮信罪属于片面共犯,
19、片面共犯虽是特殊的共犯类型之一,也仍要遵循共犯的一般原理。据此,帮信罪并不属于能够独立存在的罪名。笔者仍将划分范式置于量刑规则与独立罪名的一般性争论中,并且认可帮信罪属于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其一,符合分则罪名立法范式的统一性要求。我国刑法分则普遍采用单一正犯既遂的立法模式,在分则各罪中规定的均为正犯行为,而对于帮助犯、教唆犯等欠缺定型化特征的共犯形态并未加以阎二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作为视角下的教义学证成,载社会科学战线2 0 1 8 年第6 期。赵运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依据与法理分析,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 0 1 7 年第1 期。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
20、用的异化与归正规定。一方面,帮信罪虽然符合帮助犯的逻辑形式,但刑事法将其在分则中加以规定,表明其经过立法提升后,已经形成独立罪名。若采纳量刑规则说的观点,实则否定了刑法分则的一般立法模式,可能会对于刑法系统的体系性、稳定性、协调性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帮信罪作为法律拟制的例外性条款,自然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法律拟制所带来的法律效果,旨在发挥替代效应,将原本不符合特定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视作符合该罪名,在个罪层面发挥作用,并不会导致刑法系统的紊乱。另一方面,帮信罪被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一节中,表明其所侵犯法益属于信息网络秩序,若沦为其他罪名的共犯形态,不符合该罪立法的分则体系位置。也即,
21、帮信罪仍然要符合刑法分则一般立法模式的要求。最后,根据刑法第2 8 7 条之二第2、3 款的规定,帮信罪不仅属于单位犯罪,而且帮信罪存在想象竞合条款加以适用,显然刑事立法认可帮信罪作为独立罪名。其二,契合网络犯罪“积量构罪”的罪刑结构。帮信罪属于网络犯罪领域的帮助行为,包括支付结算、广告宣传、技术支持等典型网络帮助行为,作用对象较为多元、影响范围较为宽泛,与传统意义的帮助犯存在较大的区别。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指向特定犯罪人的特定犯罪行为,在帮助对象以及帮助范围上,始终处于相对具体特定的空间范围内,而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经过网络虚拟空间的放大效应,在影响深度、广度上都有着显著提升,能够向多个无关
22、联犯罪人实施的诸多不同性质的犯罪提供帮助。可见,两者的“帮助”并非作用相同、性质相同的概念,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类似诸多单一帮助行为叠加发挥效用,符合网络犯罪“积量构罪”的罪刑结构,将其作为正犯行为加以认定,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分则罪名的立法范式、罪刑规范的明确性标准,还是以网络犯罪的罪刑结构来看,帮信罪应当属于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现状探析笔者利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2 0 1 9 年以帮信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刑事判决书为2 3 9 份;而在2 0 2 0 年,则是3 8
23、2 3 份;在2 0 2 1 年这一数字攀升尤为迅速,为2 6 7 0 8 份;而在2 0 2 2 年,则为1 1 4 4 3 份。这一数据表明,随着帮信解释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的出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力度不断加大。为从根本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态势,目前,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行为、预备行为等犯罪特殊形态都被纳人打击范围之内。帮信罪等网络犯罪的扩张适用,旨在响应加大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的刑事政策需要,但刑事政策主导下的罪名扩张化适用现状,可能会对于现行刑法系统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甚至背后隐含着对于共犯形态、人罪标准等案件定性方面的疑虑。这一异化现象有待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表征加以探究
24、。(一)“明知”标准认定不一致由于司法实务中存在“明知”的认定路径不一致的现象,帮信解释提出了明知标准的认定路径,这一认定范式通过列举常见的行为人帮信行为模式来认定明知,能够发挥较好的司法适应指引作用,但未能以抽象性、体系性的视角加以概括,对于非列举在内其余帮信行为如何把握未能加以说明,“明知”的判断标准仍然有待进一步厘清。在明知的内容及程度方面,在刘某等帮信案(案例1)中,该法院认为,刘某明知出售的银行卡可能参见皮勇: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 0 1 8 年第1 0 期。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 0 2 2)黑1 0 8 3 刑初6 6 号一审刑事判决书。82023年第
25、3 期青少年犯罪问题被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构成帮信罪。在张某帮信案(案例2)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信罪。在赵某帮信案(案例3)中,赵某所经营的网络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被告人赵某在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帮助其申请、提供支付账号。后续经查,被害人6 0 0 万元被骗资金于赵某代理的商户账号中流转。法院判决认为,赵某构成帮信罪。在龙某等侵犯著作权案(案例4)中,被告人龙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至泰国利用电脑和远程控制软件架设、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帮助 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 司法 适用 异化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