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自然法思想研究_程政举.pdf
《荀子自然法思想研究_程政举.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荀子自然法思想研究_程政举.pdf(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荀子自然法思想研究程政举(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郑州)提要:自然法表达的是法律产生的一种自然现象,源于人类的生命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外化的表现形式。凡是基于人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产生的行为规范都可称之为自然法规范。荀子基于人性恶的观点,提出了人性中有生而好利、贪图享受的自然天性,如果任由人的这一自然天性发展,就会出现相互伤害的现象,群居的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分、义、礼、法是基于自然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产生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行为规范,具有分层递进的特点。分是群体中自然人个体权利义务的界限;义是指自然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礼是人类社会
2、自然理性的规范性和程式性表达;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最高层级的行为规范,具有保障分、义、礼规范实施的功能。对荀子自然法思想形成的内在逻辑进行系统梳理,阐明先秦儒家自然法产生的内在机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对于今天的立法、司法有借鉴意义。关 键 词:荀子;自然法;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性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自然法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其表达的是法律产生的一种现象。自然,就是事物自身所表现出的状态,是由事物自身性质决定的应然状态。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源于人的社会性。群体中的人具有两种属性:自然性和社会性。人作为一种生命体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如吃、喝、
3、休息等,属于自然性;而基于群体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如不得侵犯他人、相互尊重、各人东西归自己等,就属于社会性。群体生活中的自然顺序实际上是对人的本性所作的理性分析。法律规范不能离开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因此,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衍生的行为规范就是自然法规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法。西方学者对自然法的定义也证明了这一点。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孟德斯鸠对自然法定义说:“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4、可见,自然法表达的是法律产生的一种现象,是基于人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产生的行为规范,具有自发性和自然性。荀子生活在战国末期,是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是一位现实主义和唯物主义思想家。荀子的自然法思想集中体现在荀子一书中。荀子从自然人的欲望和自然人的群居属性出发提出了自己的社会规范理论,认为群居人群若要共存、发展,就必须对自然人的欲望进行合理的限制,进而提出并阐述了“分”“义”“礼”“法”等四种社会行为规范产生及其作用。荀子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群居的社会属性论证的“分”“义”“礼”“法”社会规范的产生过程,源于人的生命本质,是社会规范的自然产生过程,因此,这一自然产生的社会规范可称之为自然法。
5、有关荀子思想研究的论文较多,但是有关荀子自然法思想研究尚未见有专门论述。本文以荀子自然法思想为题对荀子自然法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内容进行研究,探寻先秦儒家有关法律产生的内在逻辑,以求教大方。一、分是群体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自然和必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自然之 甘肃社会科学 年第 期DOI:10.15891/62-1093/c.20230110.004与必然,非二事也;就其自然,明之尽而无几微之失焉,是必然也”。自然就是事物自在和自为的状态,必然是事物所呈现的应然状态。“言乎经常不易曰理。”“理非他,盖其必然也。”自然、必然、理三者所表达的意思相近,都是在表达事物的本有或本然。(一)群居人群中的
6、个人欲望之“分”源于人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目欲美色,耳欲美声,口欲美味,鼻欲香气,四肢欲安逸,这些都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并且人们对这些欲望的追求没有止境。在人群聚居的社会里,如果任由人的欲望无限延续,就会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因此对人的欲望进行限制就成了维护群居生存秩序的首要选择。荀子曰:“人何以能群?曰:分。”“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荀子认为,人是群居性的动物,聚群而居是人类生存的需要,因为只有群居在一起才能更好地抵御自然灾害,抵御野兽或其他族群的攻击。然而要使群居的人们和谐共处,必须对聚居人
7、们的欲望进行合理限制,各自恪守自己的欲望分界,这样才能减少和防止相互侵害事件的发生。因此,在荀子看来,分,是群居人群维持群体和谐共生秩序的首要选择。荀子的“分”是对群居人群中个人的欲望之“分”,用现代法律术语表达,就是对生活在群体中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分。这是维持群体秩序的必然选择,也是首要选择。西方自然法在论及个人的欲望时用权利或自由表述。在群体生活中,个人自由的行使应兼顾他人的自由,个人自由的实现不能妨碍他人自由,这就产生了社会强制。个人自由与社会强制是相伴而生的,社会强制力源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康德在权利的科学 中论及个人权利时说,“自然权利,它被简单地理解为不是法令所规定的,是纯粹先验
8、地被每一个人的理性可以认识的权利,包括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权利的科学划分是维持人类普遍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条件,“因为和平状态是唯一的具有下面条件的状态:在许多人彼此相邻地住在一起时,在人们之间的关系中,我的和你的均依据法律得到维持和保证”。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也有类似的表述:“正义乃要求的是这样的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当中,任何人都不会侵犯彼此的主张或权利的领域,即每个人固守其应有的领域。”上述康德、庞德关于权利的科学划分的论述与荀子关于欲望的保护与界分有异曲同工之效。(二)社会关系之“分”源于和谐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关系是群居人群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家庭关系为核心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9、。荀子认为,等差关系是和谐社会关系首先应解决的问题。荀子王制 曰:“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如果社会大众之间没有贵贱高低之分,势位均等,没有贵贱上下之分,社会的统一体就不能形成。因为“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荀子王制),人情使然。绝对的整齐划一是不可能达到整个社会或群体的协调统一,有等差的社会关系才能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其次才是社会的平等关系。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庞德关于社会关系的论述与荀子的观点是相同的。庞德说:“正当和法律所考虑的首先是个人按照其价值而达致的种种不平等关系,其次才是平等关系。”荀子认为,社会关系中的等差关系是人类产生时就存在的,并将永远存在。荀子王制 曰:“君臣
10、、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谓之大本。”“君臣、父子、兄弟、夫妇”这种等差关系自人类产生时就有,并将伴随人类,与人类同在。荀子大略曰:“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仁之杀也;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这里的“杀”“伦”的含义是“等”。“仁之杀”“义之伦”是指“亲亲”“贵贵”这种等差之分是和谐社会秩序的必然选择,是符合人类社会自然理性的。荀子君子曰:“尚贤使能,等贵贱,分亲疏,序长幼,此先王之道也。”根据等差关系而形成的社会权利义务之分,如尚贤、使能、等贵贱、分亲疏、序长幼等,是符合义理的社会秩序,符合人类社会自然理性法则。由于个人的自然禀赋和习惯
11、不同,随着社会发展,士、农、工、商等不同职业的分际也就产生了;又由于人们获取社会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能力不同,由此产生了贵贱贫富之分,这是人类社会的自然现 法 学 象。自然之“分”应与社会之“分”相协调,在社会管理上,贤能之士应处高位,不贤者应处下位;在财富的占有上,国家对于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财富应给予承认和保护,承认贫富差距;在职业分际上,国家对士、农、工、商等不同职业发展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和便利,并对他们各自的职业发展提供保障。荀子把人类社会中的自然形成的贵贱、贫富以及士、农、工、商之不同职业之分的自然现象称之为“天数”,即是符合人类自然天性的等差之分。荀子这一社会关系等差之分的思想是对先秦儒
12、家等差社会秩序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如尚书吕刑曰:“惟齐非齐。”这里的第一个“齐”是指“协调统一”,第二个“齐”是指“等同”或“同等”。意思是:协调统一的社会关系产生于不平等的等差关系。(三)是非、善恶之“分”源于惩恶扬善、维护群体秩序的需要是非、善恶之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荀子王制曰:“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贤不肖不杂,则英杰至,是非不乱,则国家治。”是与非、善与恶之分是社会治理最重要的问题。是非、善恶分清后,才能给善者以礼遇,不善者以惩罚;只有如此,社会秩序才能井然有序。荀子的这一思想与同时代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的思想是一致
13、的。韩非子在论及是非之分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富强的影响时说:“安危在是非,不在于强弱;存亡在虚实,不在于众寡。”是非、善恶之分是关系国家强弱、国家存亡的大问题,当然也是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大问题。(四)荀子的儒家之“分”与法家之“分”同质性。在权利义务之分方面,先秦法家持有与荀子相同的观点,认为要使社会秩序井然有序,就要对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分,这是由人的先天理性决定的。如管子曰:“理也者,明分以喻义之意也。”商鞅曰:“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明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慤而各自治也。”慎子曰:“法之所,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分
14、”定后人们方能各安其所、各乐其业,社会秩序才能井然有序。商鞅、慎子均以兔子为例说明一个外在物在权利定分前后所呈现的社会秩序状态,以此说明权利义务明分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兔子的归属权没有确定时就会出现多人争抢的混乱局面,而当兔子归属权确定后社会秩序就会井然有序。相比较而言,荀子对“分”的论述比先秦法家的论述更系统、更全面。二、义是分的标准和社会关系中的自然理性义,通常意义上表达为理性、适当、适宜、合适、正当等含义,这是社会规范自然理性的体现,也是社会规范生命力的源泉。“理性是法律的生命。通常所谓常法并非他物,只是理性。然而所谓理
15、性又非自然生存的天性,却是用人功完成的人性。此项理性实自长时间学问、察观及经验得来。”“正当和法律的基础乃在于那种寓于事物本性之中的和谐或相宜。”哲理法学家认为,正义和正当原则是根据人的理性而被发现并被表达为一项法律命令的,此后的所有法律律令都是根据正义和正当原则推演出来的。(一)义是自然理性的表达,具有合适、合理之意义具有合理、适宜之意。荀子大略 曰:“义、理也。”周礼地官大司徒 郑玄注曰:“义,能断时宜。”贾公彦疏曰:“义,宜也,谓断割合当时之宜也。”论语里仁 朱熹注曰:“义者,天理之所宜。”义,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特征,因为“义”是主体基于对客体判断并根据主体的经验理性做出
16、的选择性行为;同时,义又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特征,因为“义”的选择是根据主客体所处的特定时空以及类似事件处理的先例和实践所做出的。(二)义是权利义务划分的方法和手段确定了对群居人群的欲望进行界分,接下来就应确定欲望界分的方法和手段问题。荀子王制曰:“分何以能行?曰:义。”在荀子看来,分是解决社会群体权利义务界分的原则性问题,而义则是解决界分社会群体权利义务的方法和手段问题。荀子议兵曰:“义者,循理。”所谓的义就是遵循理性的规则。甘肃社会科学 年第 期义作为调整或约束人的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在荀子一书中,义多与“中”“当”“理”等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意义。如荀子曰:“何谓中?曰:
17、礼义是也。”荀子儒效曰:“言必当理,事必当务,是然后君子之所长也。凡事行,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夫是之谓中事。”适当、中道是人们所能接受的自然理性,是礼义规范所遵循的理性。言说符合事理,行事符合必然,是君子所秉持的处世风格。君子处理社会事务时,符合理性的事业推进之,不符合理性的事业废止之,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可称为“中事”,符合“义”的要求。类同则情理相同,这是荀子又一义理论证的基础,也是自然法规范产生的社会基础。在论证社会问题时,以心度心、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是荀子论证问题的主要方式,是荀子“义”的延展。荀子非相曰:“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以说度功,以道观尽,古今一度也。类不悖
18、,虽久同理。”远古时期的人类与今天的人类既然是同类,那么他们就应该有相同的情感和追求。荀子荣辱曰:“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既然是同类,那么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恶害就是相同的,这些特性是人生来就有的,是先天的,无论是圣人,还是普通百姓都是相同的。荀子认为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的这种同理心就是理,也是义。对群居的个体来讲,义是内在的有节制的理性而表现于外的可量度的合理性,进而形成群居人群和谐共存的社会秩序。内在的理性和外在的合理性以及社会的安定秩序正是“义”的作用和结果。荀子强国曰:“夫义者
19、,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义要求行为的合理性,具有防止人们为恶的作用。(三)义在赏罚的适用上被表达为“适当”赏罚适当是分配正义、自然正义的体现。荀子君道曰:“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荀子强国曰:“夫尚贤使能,赏有功,罚有罪,非独一人为之也,彼先王之道也,一人之本也,善善、恶恶之应也,治必由之,古今一也。”贤能者在位、有功者赏、有罪者罚,这种分配正义是文明社会应然状态,是自然理性的体现,也是对善者以善、对恶者以恶的报应主义的体现,是文明社会的必然选择。义在文明社会中还体现在社会等差秩序的流动性和非固化性,选贤能,黜无能,废除王公士大夫爵位的世袭制,给
20、予积文学、正修行、习礼义者提供均等的社会阶层晋升的机会,建构积极的有活力的社会秩序。正义、适当是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手段和依凭。荀子君子曰:“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爵当贤则贵,不当贤则贱。”刑罚适当就会产生社会威慑力,刑罚不适当就会导致社会混乱。爵位与品德相匹配,有爵位者才会得到社会尊重;爵位与品德不相匹配,有爵位者就不会得到社会尊重。赏罚公平是分配正义、自然理性的体现。荀子富国曰:“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也;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符合分配正义的赏罚行为是在向社会宣布正义的行为规则,引导社会大众选择积极向善的行为,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秩序。荀子主张赏罚分配的正当性、合理性,反对
21、“以族论罪,以世举贤”(荀子君子)的做法,并且认为“以族论罪,以世举贤”的做法是乱世之所为,不符合自然理性的正义标准。荀子主张的理想治国模式是王制,即义理治国模式。荀子在王制中说:“王者之论: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荀子君子曰:“以义制事,则知所利矣。”荀子王霸 曰:“义立而王。”荀子解蔽 曰:“王也者,尽制者也。”荀子认为,王制是用义理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所以,王者遵循的是自然天道自然法则,给有德者以爵位,给有能者以官职,给有功者以奖赏,给有罪者以惩罚,这是王制的国家治理体系,合乎自然理性。荀子王制曰:“义眇天下,故天下莫不贵也。”“眇,尽也。”用义理治理天下,天下百姓皆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荀子 自然法 思想 研究 程政举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