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电商平台“恶意投诉”行为...某某诉乔某某侵权纠纷案为例_孟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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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理论与实务2023 年第 09 期 法制博览 78 向电商平台“恶意投诉”行为的司法判断 案号:(2020)粤 0192 民初 46339 号。本案被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评选为“电子商务法 颁布三周年十大电商案例”之一。以敖某某诉乔某某侵权纠纷案为例孟 旭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赋予了权利人利用“通知删除”程序,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同时,也对电子商务中的恶意投诉予以了规制。本文从主观恶意、客观行为以及损失赔偿等方面,剖析了判断恶意投诉的司法标准,力图为类案裁判提供有益的参考。关键词:恶意
2、投诉;通知错误目前,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电子商务方兴未艾。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等法定程序维护权利的救济途径。但有些行为主体滥用该救济途径,恶意投诉,使平台内经营者因而受到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因此,此类行为成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下,知识产权保护新的研究课题。笔者代理的敖某某诉乔某某侵权纠纷案,即为此类案件。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对电子商务中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和借鉴意义。一、案情简介原告敖某某是某电商平台“英语 XX”店铺的经营者,店铺主要经营内容是提供雅思、托福考试等在线培训课程,并获得英国文化教育协会颁发的“
3、雅思考试合作伙伴项目铜级合作伙伴”;被告乔某某是某电商平台“考 XXX”店铺的经营者,店铺主要经营内容是提供雅思考试在线培训课程,被告主编有雅思XXXX考题训练一书。2020 年 8 月 25 日,被告以原告店铺产品雅思考题中某篇考题与被告主编的雅思 XXXX 考题训练中的某篇考题一致为由,向某电商平台投诉原告商品为假冒或盗版商品,并提交了自制的鉴定报告。某电商平台判定原告产品“售假违规”并对原告店铺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为:特种类目的清退;店铺的搜索屏蔽;店铺及全部商品的搜索屏蔽;商品的删除;禁止参加促销活动;限制创建店铺并持续若干小时;限制发送站内信并持续若干小时;限制发布商品并持续若干小时;
4、扣相关平台商户积分 12 分。2020 年 8 月 31 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及时撤销投诉。被告签收后,未予撤销;2020 年 10 月,原告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被告,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投诉行为为恶意投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的投诉行为构成恶意投诉,该投诉构成对原告的财产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二、法律评析(一)“通知删除”规则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网络维权的常用手段1“通知删除”规则简述互联网经济,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加快了商品的流通和资金的周转,
5、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均带来极大的便捷,为整个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源泉与贡献。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也随之而来。其利用网络交易的便捷性、隐蔽性等特点,在互联网经济中泛滥。可谓清浊混流,泥沙俱下。利用“通知删除”规则,便利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权利维护,使其不必经过相对繁复的诉讼,就能获得权利救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为此,法律应时而起,对此 法制博览 2023 年第 09 期 79 律师理论与实务类侵权行为,结合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创制了“通知删除”规则,以网络维权应对网络侵权,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我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
6、文件中。2相关法律规范现行法律中有关“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二)法律对恶意投诉的规制1恶意投诉规制简述所谓“利之所至,弊亦随之”,某些行为主体没有将“通知删除”规则用于合法的维权,反而利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恶意投诉,以打击竞争对手,实现不法利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经济生态环境。其表面行为合法,但实质内容违法侵权;其侵权成本较低,但造成的损害较大。根据 2017 年 A 公司平台治理部公布的数据,在其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投诉总量中,有约 24%的投诉属于恶意投诉1。由于在投诉人发出投诉通知后,电子商务平
7、台经营者有权采取屏蔽、断开链接、删除、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所以,这种机制是一种近似诉讼的机制,从广义上讲,可称为准诉讼行为。因此,恶意投诉行为,也可称为一种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准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性质上讲,是民事侵权行为。认定这种侵权行为,也需运用侵权行为构成四要件予以判定,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恶意;行为人的客观侵权行为通知错误;行为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后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的处理措施;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的损失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在敖某某诉乔某某侵权纠纷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此做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为此类的案件的性质认定创制了司法裁判规则。2现行法律中关于“恶意投诉”的法律规范
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四条;(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中的4 3 3 1 c 条款。(三)关于被告的客观侵权行为通知错误通知错误,是指通知人向电子商务平台发出的被通知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通知,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错误信息,这是通知人构成恶意投诉的要件之一。通知错误通常表现为:1通知人的主体错误。“通知删除”规则中,通知人应该是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当然,这种权利,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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