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探索_张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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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 批面上资助();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作者简介:张松(),女,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博士后,吉林警察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党内法规学研究。.,学术探索 年 月 ,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探索张松(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摘要:新时代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对法治现代化建设提出了确保人的法律安全、实现人的法治获得、提升人的法治幸福的新要求。当前,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样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进的战略部
2、署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需要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文明理念、全面提升法律制度的供给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理的能力建设,实现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探索的高度契合。关键词: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美好生活需要;以人民为中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党和国家“明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紧紧围绕这个社会主要矛盾推进各项 工 作,不 断 丰 富 和 发 展 人 类 文 明 新 形态。”()这一总结清晰地重现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方向,准确地概括了新时代中国社
3、会发展的伟大成就。早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中国“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作为社会现代化和国家现代化总体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现代化对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对法治社会的需求乃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诉求来源于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马克思曾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表明了法治是社会变革的历史产物,也是社会变革的法治言说。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发展中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道路探索是一个艰辛又漫长的过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进程,集中地表现了国家
4、和社会生活的历史变迁,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前进方向。伴随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的辛勤探索和勠力深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基本形成。迈进新时代,人们继续在经济需求上追求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在文化需求上探求精神文明的厚积薄发,在生态文明上追求美丽中国的全面建设,也更期盼一个公平、正义、安全、和谐、健康的法治环境。因此,持续进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进一步拓展,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一)满足人民对法治的需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进一步拓展既要满足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生态方面的需求,也要提供更高质量的法治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适应人们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从
5、这一层面分析,能否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已然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要件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性指标。中国人从古代时期,就开始探索法治文明的建设,在依赖封建制度统辖社会的同时,还凭借皇权的力量对中华法系进行塑造。然而,清末统治集团的腐败僵化和军阀混战的动荡局势破坏了两千年来中国的法典制度,也几乎将中华法系的内在精髓全部耗尽,极大地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暴露、激化了人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一度使中国在西方文明的裹挟中摇摇欲坠。因此,法治环境改善迫在眉睫,只有进一步加强法治文明建设,才能重现中华法系的光环。人的法治需要决定并反映着人的生命状态,透显了人自身的本质力量。人类在不断发
6、展、壮大的过程中,体现并彰显了自身的法治需要,并循序渐进地促进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人类生命的有机体无时无刻不与社会进行交换,法治需求直接伴随人的发展全过程,并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呈现出从低级到高级的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态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人们对物质生活的基本需求已逐渐得到了满足,随之而来的则是对非物质生活等各类美好生活的进一步追求。在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现代化、高水平治理能力的渴望愈加强烈,如科学的法律制度、全面的法治体系、正义的法治环境等,这不仅有助于人的尊严提升,还使人直观感受到政治清明,进而有助于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为了满足人
7、民对法治社会的追寻,就要持之以恒地实现法治环境改善与提升,走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二)确保人的法律安全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成功顺利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国家无一不在“法治”与“人治”的较量中,选择走向法治的道路。尽管一些现存的国家在经济、社会方面实现了较大的飞跃,但由于没有顺利走向现代化尤其是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仍旧面临政治动荡、经济下行的风险,甚至长期陷于各种各样的“泥淖”之中。究其原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这些被动局面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这一论断表明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既要重视对法律体系的建构,又要加强对法律安全的保护,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公正
8、、有序的法律安全环境。所谓法律安全,“乃是法律对其所规范、评价对象的规整、预测和指引及这种规整、预测和指引作用的静态的、体系化的表达、表现,即透过法律后社会所达致的秩序与安宁”,法治环境的好坏、法制体系的优劣,与人民群众的法律安全感受息息相关,与人身安全直接关联。从历史演进的逻辑来看,法治现代化的道路最先缘起于西方。自法治首次在资本主义世界诞生以来,就展现出较封建专制主义人治而言独有的进步性和可持续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文明具有普适的意义。在我国历史上曾有一段时间,直接套用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模式,遭遇了一定程度的水土不服,导致法治环境的恶化,此外我国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曾经陷入苏联
9、法律体系的困境,导致形成“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治理论,以致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付出了高昂的人权成本和社会成本,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巨大伤害。经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之后,中国法治实现了对“全盘西化”和“全盘苏化”的否定与超越,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出发,开启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探索。法律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存状态,持续改善法治环境有助于提升人们对法律的保护和关切之情,加深人对法律的敬畏之感,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提升对法律系统保护与完善等方面的认知,强化对社会矛盾的理性判断,减轻社会风险事件的危害程度,减弱社会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确保法律安全。(三)实现人的法治获得新时
10、代新征程,法治环境改善应紧紧围绕“人民性”的根本原则,尽最大可能、调动多元力量,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维护法制、推进法治平稳运行的现代性理念,致力于“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打造公平、正义、安全的美好家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建成与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三者之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依存的辩证统一关系。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在强调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发展的方式也相对较为粗放,人们的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全面的增强,法律权利也存在使用效果不彰现象,导致人们的法治获得感较为薄弱。传统的社会发展方式打破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状态,也引发了一
11、系列的矛盾,使党和政府清晰地认识到,这种牺牲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的社会发展方式是不可持续的,也是不可取的。与之相对应的,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道路中所蕴含的内容,“通过自由、权利、正义、平等、利益、安全、秩序等等价值要素表现出来”,往往展现出鲜明的价值属性,且上述价值属性的实现标准要以人民的评价为根本依据。由是观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应当从社会主体 人的视角出发,果断抛弃过去重视宏大叙事而忽略甚至无视人民法治获得感的错误做法,实现自由、权利、平等、尊严和自主性的全方位体验。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发展理念方面的转变,要深刻认识“人民”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探索过程中的根本价值主体和“人民的美
12、好生活需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探索过程中的主要价值内容。因此,人民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受益主体,应当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把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愿望和人民的福祉落实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探索的全过程,要在充分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运用政治权力,既满足人民群众的老愿望和新期待,过上舒适、健康的生活,又实现其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持续提升。(四)提升人的法治幸福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是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在砥砺奋进、接续前行中争取而来的。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也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性动力因素。随着互联网大
13、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高科技对生产力的大幅度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渴望程度也日益迫切。这种渴望是人民群众所期待的更加充实的获得感、更有保障的幸福感和更可持续的安全感三者的有机统一,其实现的必备要件是“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要将人民群众对幸福的主观感受纳入衡量人民美好生活的标准体系。在人类走向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法治幸福是其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但与各项可量化、可直观的高速增长的经济指标相比,法治环境改善的速度、力度、广度还存在较大进步空间,甚至在个别突发事件出现时还会阻滞其进一步拓展的可能。这种发展的不均衡不
14、仅制约了法治环境营造的速度,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疏离了人与国家之间信任关系。只有顺应人的发展规律、尊重人的美好追求,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才能促进法治环境的持续改善。在现实生活中,正如“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被“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所逐渐取代一样,人民群众对全面立法的需要也已经从“有没有”转化为“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维度上,即人民群众对立法质量的要求明显提高。要想做到全面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现代化建设,满足立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全面性等关涉立法质量的基本条件是首要基础。这就意味着提升人民的法治幸福,提高全面立法质量,不仅要尊重经济、政治、社会、自然、人伦等方面的客观规律
15、。还要把握法律所限定的行为标准的适度、权利义务的平衡度以及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度等。如果忽略了彼此之间关系的动态平衡,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瞬即会受到影响,法治生态环境质量下降,人类的幸福感也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要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持续全面推进建成中国现代化强国,在政治文明得到持续全面增强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人们的法治幸福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进效果决定着美好生活的实现程度在新时代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第一个阶段的战略布局蓝图中,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目标。历
16、史地来看,我国法治环境和氛围持续向善向好发展,出现了大步跃进的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是一项战略任务,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一)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受法治现代化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限制进入新时代以来,社会生产落后于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状态已得到全方位的改变,但根据十九大报告的精准判断来看,“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仍旧存在,且散见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其主要表现之一,法治的推进相较而言是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制度与法律的供给也相应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发展”造就了生产生活和上层建筑的物质基础,制度与法律作为生产生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供给水平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
17、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在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时,自然会陷入“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所制约的情境当中,也会展现出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困境。.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曲折性与人的获得感之间的矛盾加快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不间断地改善人民的法治生态环境,既离不开高位阶法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立法对现存问题持续发力、不断修补完善,确保现存的法治问题不再扩大与恶化。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更是如此,必须充分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合规律性的原则,充分弥合推进过程中面临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多种举措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法治理念在一定程度上
18、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认知存在片面性,在经济高速发展中忽略了对人的保护,这都需要下硬手段加以治理。尽管面对当前法治形势已采取一系列的改革,但仍应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不可偏废。进入新时代,面对新矛盾,法治环境的改善和社会依法治理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问题的解决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等困难。如果无法在短期内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法治环境的需求,也就无法在短期内让人民群众获得法治文明所带来的愉悦感和尊严感。同时,法治现代化推进的进程本身所固有的不平衡性、曲折性等特点,也会相对削弱人们的获得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平衡性与人的幸福感之间的矛盾良法与善治直接相关,良法是善治得以持续发
19、展的前提和保障,善治则是良法得以改善的社会基础。将立法、执法、司法统一于一身的法治现代化道路,需要体现“良”与“善”的要求,即法治现代化建设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彰显社会主义道德的光芒,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经过一段时期的持续努力,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基本超越了西方的法治模式和法学理念,但局面并不稳固,仍需进一步夯实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此外,虽然我们抛弃了“全盘西化”的错误发展思路,但个别地区仍存在“照搬照抄”等滞后理念,导致在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地方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尊重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发展不同步、不均衡的特殊性,在一
20、定程度上阻碍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弱化了其幸福感。我国的法治环境改善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具体实践还存在较大的区域性差异,各地在经济基础、法治理念、法理意识等多方面的差异,使法治现代化建设难以协同推进,难以全面实现区域联动、城乡联动、群体互动,难以从根本上推动法治环境的持续稳定改善,难以发挥法治对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这也成为阻滞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提升的一项重要因素。.突发事件的破坏性与人的安全感之间的矛盾当前,社会物质产品与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也相应得到全方位提升。在此背景下,人民群众除了需要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之外,对生活环境尤其是法治
21、环境的要求也逐渐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是中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历史方位,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相对滞后也是源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张力。只有不断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才能为人民的生产生活奠定扎实的法律基础,进而才能实现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然而,由于社会秩序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多面向、多层次、多领域相交融的失序状态的发生,导致破坏法治、违背法治规律的现象和突发性社会事件等法治问题仍会减弱人们对法治现代化道路推进努力的感知度。这些问题不但是法治环境问题,还在很大程度上对民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困扰,有弱化民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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