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远程询(讯)问的类型化分析_谢登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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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2.1440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笔谈主持人语:2022 年 8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总结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立法进程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立案前调查核实、取证和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规范中国公安司法机关打击信息网络犯罪、高效开展相关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法律指引,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信息网络犯罪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相衔接的新议题。基于此,吉林大学法学院诉讼理论与司法改革
2、研究中心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数字正义研究中心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联合举办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研讨会,来自山东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多位学者就信息网络犯罪追诉中的按比例取证规则、数据调取规则、立案前调查核实规则、推定规则、远程询(讯)问规则、证据审查规则、管辖规则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具体诉讼程序事项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则、推动信息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实践与理论互动、提升信息网络犯罪治理整体效能建言
3、献策。本专题特将与会专家发言进行整理并形成笔谈,以飨读者。裴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远程询(讯)问的类型化分析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5)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204(2023)01004823数字时代,网络信息技术不仅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工具和对象。信息网络犯罪在当下刑事案件中占比越来越高,由于此类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涉众性、链条性等特征,仅仅依靠传统侦查措施和方法可能已无法胜任信息网络犯罪治理,在此背景下,中国司法机关就自生自发地探索了许多新兴侦查措施和方法,如远程勘验、远程询问、
4、抽样取证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 年 8 月 3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22 年意见”),对部分新兴侦查取证措施予以了制度化,其中就包括远程询(讯)问。2022 年意见对远程询(讯)问制度的规定,为其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远程询(讯)问在实践运行中逐渐衍生出了不同的类型和形态。远程询(讯)问是询(讯)问的下位概念,原有不同类型的询(讯)问在远程询(讯)问中也存在各自对应的类型,如“初查询问”与“侦查询问”会衍生出“初查远程询问”与“侦查远程询问”,“询问成年人”与“询问未成年人”会衍生出“远程
5、询问成年人”与“远程询问未成年人”。但是,远程询(讯)问并不是简单地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于询(讯)问之中,它会带来询(讯)问活动的重大变革和创新,这亦体现在远程询(讯)问的类型化上。远程询(讯)问的具体类型,既包括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于原有不同类型询(讯)问产生的对应类型,也包括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于远程询(讯)问而产生的新兴类型。后者在询(讯)问原有类型中并不存在对应类型,它们是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于询(讯)问的产物,也是下文将要探讨的重点内容。一、自有系统远程询(讯)问与第三方系统远程询(讯)问从侦查机关使用的系统程序或平台来看,可以将远程询(讯)问分为“自有系统远程询(讯)问”和收稿日期:202211
6、02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2021SFAL042)作者简介:谢登科(1980),男,湖北随州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证据法学.第36卷第1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6No.12023年1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SocialSciencesEdition)January2023“第三方系统远程询(讯)问”。前者是侦查人员利用自有系统程序或平台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对异地证人、被害人等进行的远程询(讯)问。这里的自有系统程序或平台,可以是侦查机关自行开发
7、建设的,也可以是侦查机关委托第三方主体开发建设的,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开发建设的远程提讯系统,其中嵌入了手写电子签名捺印功能1。电子签名系统可以记录用户签名、签字轨迹、系统时间、现场照片等信息,并通过数字签名加密技术保障电子讯问笔录的完整性,防止电子讯问笔录被增减、篡改。后者是侦查人员使用第三方主体所有的视频通信系统程序或平台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对异地证人、被害人等进行的远程询(讯)问。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侦查人员使用腾讯会议、钉钉会议等 APP 进行远程询(讯)问。传统询(讯)问是由侦查人员在线下物理空间与证人、被害人等就案件事实开展的面对面交流,询(讯)问中通常仅需笔、纸等记录工具,
8、而无需其他工具。远程询(讯)问则是将询(讯)问活动由线下物理空间转移至线上网络空间,这就对询(讯)问中使用的软硬件设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软硬件设备是开展远程询(讯)问不可或缺的要素。2022 年意见第 15 条第 1 款对远程询(讯)问中使用的软硬件设备采取了开放式规定,即公安机关可以采用“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这就为侦查机关根据自身情况、证人意愿、软硬件设施等因素选择自有系统平台或第三方系统平台来开展远程询(讯)问奠定了制度基础。总的来说,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远程询(讯)问,各有利弊。对于通过自有系统平台开展的远程询(讯)问,司法机关可以在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的系统平台中有针对性地开发或嵌入适合远
9、程询(讯)问规则和特征的专门功能,如上文所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开发建设的远程提讯系统嵌入了手写电子签名捺印功能,可以方便证人在笔录上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技术可以保障电子讯问笔录的完整性。但是,自有系统平台的适用范围较小,普及性较低,社会上普通人员可能事先没有使用过该系统程序,这就要求证人等在远程询(讯)问前安装、熟悉相关程序,并做好软硬件方面的充足准备。若证人等无法操作或使用该远程询(讯)问系统程序,则将阻碍远程询(讯)问的适用。从实践运行来看,司法机关自有系统平台的远程询(讯)问多适用于在看守所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由证人、被害人前往协助地司法机关的询问室,由看守所或协助地司法机
10、关在远程询(讯)问前做好软硬件准备。对于通过腾讯会议、钉钉会议等第三方系统平台开展的远程询(讯)问,由于这些视频、音频通信系统在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已经得到了广泛使用,人们对此类远程视频 APP 的操作和使用通常较为熟悉,因此,证人、被害人等可以方便、快捷地使用这些 APP 参与远程询(讯)问,无需司法机关自建远程(讯)问系统程序,运行成本相对较低。但是,第三方系统平台并不是专门针对司法机关远程询(讯)问开发建设的,其针对性、专业性功能可能相对较差。例如,可能欠缺手写电子签名捺印功能,需要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交由证人签字、捺指印,然后再由协作地公安机关
11、邮寄或传递回办案地公安机关,操作程序相对较为烦琐。二、境内远程询(讯)问和跨境远程询(讯)问传统线下询(讯)问是在现实物理空间中面对面开展的信息交流,不存在跨境询(讯)问情形。远程询(讯)问是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实现的“人机机人”信息传递交流过程2,侦查人员与被询(讯)问人之间沟通交流的信息会转化为数字信息在网络空间进行保存和传播。在开放式网络空间中,这种数据信息传递速度较快、传播距离较远,可以实现询(讯)问的远程性。这种远程性不仅可以借助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所处空间的延伸实现跨省市询(讯)问,还可以实现跨国界询(讯)问。因此,以远程询(讯)问跨越地域范围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境内远程询(讯)问和跨
12、境远程询(讯)问。前者是对处于中国境内的证人、被害人等适用的远程询(讯)问;后者是对处于中国境外的证人、被害人等适用的远程询(讯)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 31 条就规定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有关外国证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的情形,其中就包含了跨境远程作证。在办理跨境刑事案件时,若需要外国证人作证,则可以由外国证人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借助于视频、音频方式来作证。跨境视频、音频作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外国司法机关协助对证人、第36卷第1期谢登科:网络远程询(讯)问的类型化分析 49 被害人等进行询(讯)问,并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在询(讯)问完毕后,由外国司法机关通过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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