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_宁亚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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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博览 2023 年第 09 期 151 法律问题研究十倍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宁亚辉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摘要:十倍赔偿制度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表现形式,在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部分法官在面对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是否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实际损失和十倍赔偿能否并用等问题上存在偏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基于解释学原理,本文认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不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同时可一并主张实际损失。关键词: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一、概述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随着“地沟油”事件、“毒
2、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各界关注。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障舌尖上的安全,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后通过 2018 年、2021 年的两次修正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2021 年修正时新增的十倍赔偿制度是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随着食品安全法的不断完善,十倍赔偿制度在预防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部分法官对十倍赔偿的立法精神、成立条件等问题理解上存在偏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未能发挥十倍赔偿的功能,损
3、害了司法公信力,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就十倍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研究。二、十倍赔偿的成立条件十倍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适用十倍赔偿有着严格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主体要件十倍赔偿的索赔主体必须是消费者。消费者是对生产、经营者而言的,属于一个相对概念,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进行二次生产或者销售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者在通常情况下也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如果对消费者的概念做缩小解释,则会不当地缩小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实现立法目的。(二)对象要件适用对象仅限于食品,不得将十倍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大到其他商品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4、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因化妆品、保健品与生产、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参照适用十倍赔偿制度。但是,本文认为该规定明显违反上位法。立法者在食品安全法中构建十倍赔偿制度是考虑到食品安全关乎社会公共安全,事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才将十倍赔偿制度引入到食品安全法中。上述规定将十倍赔偿制度扩大到化妆品与保健品之中,既没有上位法依据,也不当加重了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三)责任要件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前提是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实质安全标准和形式安全标准。实质安全标准是指食品符合“食品本身无
5、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要求;形式安全标准是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说明书的强制性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实质安全标准食品的,有权主张十倍赔偿;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形式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则上有权主张十倍赔偿,若因标签或者说明书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标签、说明书未记载生产执行标准)导致其不符合形式安全标准,但是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消费者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四)主观要件法律问题研究2023 年第 09 期 法制博览 152 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的主观心态应为“明知”,即经营者
6、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关于“明知”的认定,司法解释采取“肯定式列举和兜底式列举”立法模式,即在列举六种常见形式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兜底性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生产者是食品的生产、加工者,因此立法推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明知的,故食品安全法并未特别规定生产者的主观心态。三、十倍赔偿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食品安全不同于食品安全标准。二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将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混为一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甘民申 1871 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一节中指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
7、、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再审申请人仅以案涉食品系三无产品为由主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本身存在有毒有害、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事实予以证明,因此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在探讨二者关系之前,本文首先就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进行界定。何谓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含义包括以下三个因素:第一,食品本身无毒、无害;第二,食品具有相应的营养价值;第三,消费者食用后不会对身体产生任何危害。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既包括标签、说明书在内的形式安全标准;也包括实质安全标准
8、即食品应当具有的安全价值和营养价值。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可以将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前者主要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后者主要包括法律概念、制定机关和生效日期等。非规范性条文不能脱离规范性条文而独立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规定系非规范性条文。食品安全的概念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只能依附于食品安全标准才具有存在的价值。如前所述,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形式安全标准和实质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作为判断食品实质安全标准的依据,但不能把食品安全的概念等同于食品安全标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民申 1871 号民事裁定书。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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