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新动向及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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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聚焦 楚天法治 商标侵权新动向及对策刘明政(山东省诸城市公证处,山东 潍坊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侵权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出现了侵权人员专业化、侵权模式多样化、精细化、链条化、网络技术化等新的动向,使商标维权更加困难.商标维权中,固定证据成为重中之重,而公证因其法律优势和专业优势,无疑成为固定证据最好的方法之一.本文分析了几种主要的侵权方式,以期为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了根据.【关键词】商标侵权;维权;公证;保全证据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科技的发展,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市场带动力越来越大,商标侵权案更是逐年增加,且涉案案值也越来越大,单案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商标侵
2、权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出现了侵权人员专业化、侵权模式多样化、精细化、链条化、网络技术化等新的动向。梳理一下,目前商标侵权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恶意注册,取得或意欲取得侵权性商标恶意注册的方式,主要是“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是指为了获利,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商标。被侵犯的商标,往往是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包括域外的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他人一直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等。同时,跨界注册他人的驰名商标,也是恶意注册的方式之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
3、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恶意注册的违法性。恶意注册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混淆和误解,利用被侵权商标的影响力,为自己猎取不当利益。之所以将该类抢注定义为“恶意”,是因为侵权事先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标的特征及影响力、市场价值,预知利用其商标可以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因而故意去抢先注册。有两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案例一:扬州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长期保持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该公司的在先商标图案。其发现该图案极具特色,且考虑以后该公司可能在国内发展业务,
4、于是在国内将该商标图案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予以使用。果然,该外国公司后来在国内发展业务,在淘宝店铺内销售印制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扬州某公司发现后,以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淘宝店铺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扬州某公司明知域外的他人在先商标,仍将他人的商标图案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使用,明显具有非正当性,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通过 司 法 裁 判 予 以 否 定 性 评 价,遂 判 决 驳 回 其 诉 讼请求。案例二:华润怡宝公司经过多年运营,将注册商标“怡宝C e s t b o n”发展成为国内饮用水和饮料行业的知名品牌之一。洁士宝公司在十多年之后,通过购买、注册等方式,持有个含有“C e s
5、t b o n”的域名,并在多个化妆品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Y I B AO怡宝”“C e s t b o n怡宝”等商标。华润怡宝公司多年、多次交涉未果,遂将洁士宝公司告上法庭。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华 润 怡 宝 公 司 的“怡 宝”“C e s t b o n”商标构成相关大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洁士宝公司在其商品、宣传上突出使用“怡宝”“C e s t b o n”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且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法院判令洁士宝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华润怡宝公司经济损失 万元。该案影响极大,被认为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及法定赔偿精细化考量的典型案例。从这个案例也可以
6、看出,对于驰名商标,跨类别注册亦为主观恶意。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商标侵权的主要方式之一。侵权人胆量大又狡猾,有些仅在一批商品上侵犯某一知名商标,出货后不留下一点线索,然后再假冒另一品牌,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因而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较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四种:()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侵权商品与被侵权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相同,侵权商品与被侵权商品相类似。()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近似,侵权商品与被侵权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近似,侵权商品与被侵权商品相类似。专题聚焦 楚天法治 以上四种形式,除第一种是全方位的侵权,彻头彻
7、尾的假冒行为外,另三种都稍加掩饰,但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误导大众,致使消费者将侵权商品误认为是被侵权商品,利用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如“白象”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知名度渐高后,另一个公司在同类商品中,使用“百家”商标,遂产生矛盾。诉讼中,一审和二 审 法 院 均 认 为,两 个 商 标 的 第 一 个 字“白”和“百”,读音、形状近似,“象”和“家”都是上下结构,且下半部分基本是一样的,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理解,误认为就是一家。故一审判决“百家”商标侵权,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进货渠道会很特别,进货价格也
8、会远远低于正规商品,所以一般情况都是明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权,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四、非法制造他人商标标识、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非法制造他人商标标识、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虽然没有直接制造或销售侵权商品,但给直接侵权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仍是商标侵权的重要方式之一,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
9、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如某人购买了一批茅台酒,将商标揭下来后,贴在盛装普通酒的酒瓶上,然后再把贴了茅台酒商标的普通酒拿到市场上卖掉。五、运用电子化商标实施侵权这是一种非常隐蔽的商标侵权方式,其销售的商品表面不带任何商标,但在连接电子设备时,会显示被侵权人的商标等电子标识,对大众进行误导。侵权人没有在商品外观显示被侵权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答案是肯定的,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易于传播和普及电子数据,已成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承载和传播媒介。这种侵权方式隐蔽性强、涉及面广,在互联网的当下,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给被侵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如 年月至 月,罗某某等八人,以电子商标形式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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