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与领域法融合视域下的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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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第4 期(总第30 0 期)北方谕丛THE NORTHERN FORUMNo.4,2023Total No.300部门法与领域法融合视域下的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范志勇【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问题导向为中心,中国法治实践探索出秉持开放性、交叉性、包容性、整合性理念的领域法范式,其对法律规范体系、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均产生重大的影响。中国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须有效回应领域法对既有部门法范式下的学科体系带来的挑战。领域法以部门法为理论与规范之基础,二者可呈现互促、共进的良性关系。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应当有机融合部门法与领域法的双重范式,针对法科学生分类分层设置多元的法学课程,促进法学教育的跨
2、学科交流,完善与课程体系相配套的研究生考核招生机制,培养高质量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增强法科学生的就业优势。关键词部门法领域法法学学科问题导向法学教育【基金项目】北京社科重大项目“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综合交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研究”(2 2 LLFXA026)【作者简介范志勇,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 0 0 0 4 4)D0I 编号 1 0.1 37 6 1/23-1073/c.2023.04.010在现代化进程中始终伴随着风险社会的挑战,现代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调整方式须对此予以有效回应。当代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了法治实践,在传统的部门法范式的基础
3、上,逐步自发探索出突显实践理性的领域法范式,由问题导向出发,整合法学体系内外的智识资源,系统优化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基于本领域所集中面向的问题,不同领域法各自集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伴随着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的进行,形成了包含实定法规范与学理研究的多样的领域法体系。同时,2 0 2 3年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中国新时代92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意见提出,发展高质量的法学教育应当遵循法学学科发展规律与人才成长规律,明确均衡法学学科专业布局、繁荣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
4、色的法学学科体系等主要目标。而领域法的发展对中国既有法学学科的分化与法学课程的结构设置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中国要建构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无法回避领域法的深刻影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法学学科建设,必须采取辩证思维来创新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路径,鼎故革新,引人领域法范式,而非完全抛弃部门法范式。采取融合部门法与领域法范式的方法来重构法学学科体系,契合中国新时代法学教育体系优化的基本方向与主要目标,有助于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时代法科人才。一、法学范式的领域法革新法律体系的特点取决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简单商品经济的背景往往生成
5、诸法合一的法律规范,但其中的罗马法也努力探索出了一套法律体系的雏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法学学科的内部体系逐渐形成,分化出相对成熟的部门法学,并呈现出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等层级部门法学科结构,譬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均为二级法学学科,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则为民法二级学科之下的三级法学学科。貌似清晰的学科界限,仅仅只是逻辑上的假设与构造,部门法这一规范、思维与学科范式愈发难以满足真实世界中错综复杂的实践问题。概念世界应当适应现实世界,而非相反。对此,部门法范式积极进行精细化发展,试图弥合部门法之间的漏洞,但受制于单一、固化、分裂、狭隘的部门法思维之局
6、限,部门法的老路径不具有有效回应实践问题的能力,部门法无法适应日趋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问题,呕须另辟集合化、动态化的领域法新路径,以配合部门法范围的调整,彰显法学研究与法律思维的问题导向,从而处理现代化进程中遭遇的新问题。(一)领域法范式的创新特征“领域法”首先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新范式,最早由中国的财税法学者提出,它又是法律思维与法治治理的新路径,旨在形塑新的法学学科体系与学术体系 。相较于传统的部门法范式,领域法范式的特征主要在于以下四方面:第一,领域法思维缘起于问题导向,不同于以独特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作为核心标准划分的部门法范式,领域法范式秉持开放性视野,强调法学系统内部的融会贯通,以
7、及法学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交流,以实用主义态度应对复杂、交叉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抑或法学问题,甚至包括难以定性的非法律问题。换言之,领域法创设了法学交叉学科展开平等、开放、协同交流的“商谈场域”,促进激发法学学科之间的“交往理性”,以学科互补融合的方式助益于法学研究的发展 2 。第二,领域法范式是局部思维与整体思维的统一,就其关注的问题对象与调整的领域而言,具有相对独立、自洽的范围,而非漫无边际的延展,问题导向下的领域法范式将目光聚焦于局部,综合运用法学体系内外的一切知识资源、方法来解决实践问题,“运用之妙,存乎一心”,领域法融合的广泛的智识要素与实用主义姿态使它又呈现出整体主义的色彩,将各部
8、门法应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单兵作战”方式转为“集团作战”方式,以此整合法学内部体系的方式推动法学知识的整体进步。第三,领域法为交叉、复合的法学新兴学科提供了得以妥当安放的空间,打破部门法设置的“隔离墙”,明晰新兴学科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为法学外部学科知识与法学知识的跨界融合建立了关键“接口”,新兴学科的综合、多维、能动的研究成果又能反哺部门法的研究,为部门法提供更多鲜活的知识“养料”,而部门法又为新兴学科奠定了知识基础与法学话语体系,提供了学科之间展开对话的理论前提。第四,领域法秉持着开放性、包容性、整合性的理念。领域法的类型边界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其范围难以被明确框定,除财税法、环境法、社会保
9、障法等尚承载着一定部门法基础的领域法之外,新兴领域法层出不穷,譬如,数字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新技术法、网络法、卫生法、国家安全法、教育法、交通法、能源法、93工程法、体育法、娱乐法、民族法等。基于领域法面向社会实践问题与知识体系的开放性态度,领域法的“家族体系”将保持扩张的态势,领域法的发展始终为进行时。(二)领域法对部门法的继承与发展社会领域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与动态性,建基于其上的传统部门法之间存在着诸多的交叉性,伴随着经济社会中的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进发,传统部门法的调整理念、规范方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足,领域法范式的出现很好地弥合了这一漏洞。但严格来说,领域法与部门法的界限并不清晰,
10、根本原因在于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多少同样具有“领域”的属性,就此而言,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也可属于广义的领域法 3。本文所指的领域法,主要就狭义视角而言,特指相较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兴领域法,以深刻的问题意识与实用主义的范式为指导,强调对于传统部门法划分边界的突破与扬弃,凸显法学内部与学科之间研究视野的交叉、融合,从而与传统部门法的范式相区别。与此同时,领域法范式是对部门法传统法学范式的继承与发展,二者不存在本质性的冲突。为应对现代社会中复杂的问题,往往需要兼具部门法与领域法的思维。部门法注重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的抽象性,强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建构;领域法以问题意识为
11、导向,注重研究对象的实践性与特殊性。徒领域法不足以自行,部门法仍然是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学理论体系赖以建构的基础,领域法是法系统自身积极应对现代化挑战的自我发展。部门法与领域法呈现出互相渗透、不断融合的趋势,部门法结合具体领域开展研究与探索,以优化自身框架;领域法也在充分吸收部门法既有的成果,根据自身情况努力完善体系构建 4 。领域法的探索也能够推动部门法的发展,譬如,经济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其总论部分的研究始终面临着与分论脱节、过于抽象、对于分论的体系统摄力与理94论指导力不足等难题,经济法分论部门又有着政策性明显、规范性弱化的顽疾,增加了学生理解经济法知识的困难,直接影响了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效果
12、。通过领域法研究的介人,以问题导向来发散思路,广泛借鉴法学学科内外的先进经验,有助于综合运用各种合理、可行的方法来克服部门法范式下经济法研究所遭遇的困境,并有力推动、扩展了对于会计法、审计法、规划法、产业促进法、乡村振兴法等长期被主流部门法所忽视的冷门“小法”的研究,这也极大丰富了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内容 5 。当某领域法发展较为成熟、体系较为健全之时,有可能成为新的部门法,譬如,财税法。总之,部门法学与领域法学之间呈现互促、共进的良性关系,二者在对立基础上实现了统一,现代法学范式应当融合部门法学与领域法学,兼采二者之长,规避各自之短,构建兼具实用性格与形式体系、并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复合法学类
13、型,从而完善中国现代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二、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思路中的矛盾与协调部门法与领域法在法理基础上的一致,不意针对这些领域,部分院校已开设法学课程,法学界并出版了相关较为成熟的教材,譬如,马长山数字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2 0 2 2 年版;齐爱民数据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 0 2 2 年版;孙晋网络与数据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 0 2 2 年版;刘品新网络法:原理、案例与规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2 1 年版;王建文网络与人工智能法学,法律出版社,2 0 2 3年版;张静、赵敏卫生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2 0 年版;姚春、温日锦、张芙华卫生法学精要,上海科学技术
14、出版社,2 0 2 2 年版;叶青国家安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3年版;杨颖秀教育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 9 年版;郑翔、张长青交通运输法,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 0 1 8 年版;胡德胜能源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 7 年版;周佑勇工程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 0 1 7 年版;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 0 2 3年版;余锋娱乐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2 年版;熊文钊民族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味着二者不存在冲突,尤其于法学学科设置中,中国院校的法学课程大多基于既有的部门法学科展开,领域法的“横空出世”以及领域法对法学教育
15、资源的“争夺”,使法学学科设置思路出现了部门法与领域法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在法学学科设置上协调部门法与领域法之间的矛盾,以推动形成科学、合理、融洽的法学学科体系,这成为中国新时代法学教育呕待解决的问题。(一)领域法范式契合新时代法学教育体系的优化方向传统部门法范式下的法学教育依照单一的人才培养方案,专注于培养学生掌握核心学科的基础法学理论。在该培养模式下,学生虽然积淀了相对广博的法学基础知识,但是缺乏对于实践问题、行业背景知识、特定领域的了解,部门法培养的法学毕业生越来越难以应对现代社会专精行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意见提出加快完善法学学科体系的明确任务,吹响了强化交叉融合、集成创新的法学教育
16、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号角,要求“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并“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打造“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而领域法学直接契合了意见关于法学科学之间交叉研究、跨学科协同教育的基本要求,在厚基础、宽口径,以及全面筑牢部门法学理论的前提下,领域法有利于培养法学领域中的“特种兵”人才。领域法范式还有助于法科学生树立学习的问题意识,增强学生的法学学习兴趣,培养法科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法学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学会面对实践问题独立思考
17、。因此,领域法可以全面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技能,弥补特定领域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的长期缺口。(二)领域法范式对法学学科体系格局的挑战与应对领域法范式有效回应了国家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所引发的重点领域的人才需求,其对传统的以部门法思维为主建立的法学学科体系的设置造成了直接冲击,既有的部门法学科体系与开设的法学课程很难容纳领域法的内容,强行融合则易于造成已较为成熟的部门法学科体系的破坏,干扰学生对于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目前中国院校针对领域法的挑战普遍采取了“缝缝补补”的应对策略,即在传统部门法课程体系之外,增设一些实践需求强烈的领域法课程,往往缺乏整体性的法学学科体系建构的新思路,如部门法必
18、修课与领域法课程设置的时间序列,以及如何使二者课程形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机械叠加领域法课程的做法虽能够一时满足法科人才培养与就业的主要迫切需求,但难以可持续发展,无法使部门法学学科体系与领域法体系形成合力,削弱了法学学科设置的整体性人才培养效果。就部门法与领域法的法学学科而言,二者在中国新时代法学教育体系中均不可或缺。部门法与领域法之间应建立竞争与合作的辩证关系 6 。倘若无部门法课程,将极大影响法科学生的法学基础与法律思维的塑造,领域法学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整个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将失去法学学科的规范性特点,产生法学沦为纯粹的职业技术之学的风险,失去其学科的思想理论深度。倡导缺失部门
19、法根基的跨法学学科门类的领域法的研究与教学的结果,很可能致使法学知识并人其他学科,导致法学学科的整体性消亡。中国院校的最佳选择是在夯实传统部门法知识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领域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有机协调部门法与领域法学科之间的关系,科学设置法学学科体系,譬如,院校可以将法学学科划分为部门法学科/基础学科与领域法学科,这样不仅可以据此体现法学教育对法学基础与领域法的重视,也能够充分彰显法学学科结构的时95代特色与中国风格 7 。通过优化法学学科设置与教学资源的分配,重点解决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教学体系设计由知识灌输型向能力素质型转变的问题,实现教学实施向“以学生为中心、以执业为导向”的转变。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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