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_李荣.pdf
《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_李荣.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_李荣.pdf(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104传媒观察2023 年第 6 期 总第 474 期【作者简介】李 荣,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顾理平,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专业委员会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智媒时代公民隐私保护问题研究”(21&ZD324)、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基于媒介智能化发展的媒介伦理危机及其重构”(KYCX22_1481)阶段性成果。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内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李 荣 顾理平(南京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摘 要】近代以来隐私概念的内涵经历了诸多流变,从 19 世纪初
2、的阴私观念,发展到今天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的隐私权,隐私概念都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到各方利益的角逐之中。晚清至民国时期,新闻界一方面通过竭力报道和揭露阴私吸引读者,提升利润;另一方面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来争取言论出版自由。政府当局则借保护阴私或保护名誉之名实行新闻专制之实。研究认为,现代依法治国建设中对隐私的研究和探讨有必要意识到隐私权所重新面临的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差序,隐私保护需警惕基于传统道德伦理之上的“伦理陷阱”,回归到以人的价值尊严为核心。【关键词】阴私;隐私;隐私保护;价值本位【中图分类号】G210.9;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406(2023)06-0104
3、-6一、阴私观念的认同:早期报人基于道德自觉的美好愿景早在文字出现以前,先民就意识到了某种特殊事物的存在,这一事物在早先的人类生活当中是一种不宜示人并且不愿为人知晓的,只归属于自己私人领域范畴内的存在。但直至晚清才出现“阴私”这一概念,用以概述这类事物。今天绝大多数词典将阴私解释为“隐秘且不得告知他人之事”。也有一些词典更突出阴私本身的负面价值色彩。现代汉语词典和新编现代汉语大词典对阴私的界定是“不可告人的坏事”。阴私与隐私在我国近现代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相提并论。“隐私案件”与“阴私案件”这两个概念在 1989 年版的辞海当中甚至被混为一谈。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当中对“隐私”作出了这样的界说
4、:“阴私”(Privacy)参看“隐私”。直到 1999 年,隐私与阴私的概念才被国内学者加以区分,隐私被定义为“不愿为人知道的事”,阴私则是指“不可为人知道的事”,前者指公民私人生活内容,是一个中性意义的词,后者则带有某种程度上的贬义。在古代,阴私被特指为男女之事,据毛诗注疏记媒介法规与伦理DOI:10.19480/ki.cmgc.2023.06.004105载:“以其男女夫妇在寝室席间之上,有阴私之事,固谓之为阴礼。”在毛诗注疏当中,郑玄也有记载:“阴讼,争中冓之事以触法者。胜国,亡国也。亡国之社,掩其上而栈其下,使无所通。就之以听阴讼之情,明不当宣露。”阴私案件也被认为有伤风化且是家族之
5、耻,因此,在封建社会中涉及宗族阴私的案件大都被秘密处置。随着“西学东渐”,外报来华,催生出了最早的中国本土报刊,涌现出一批早期报人。作为早期的思想启蒙者,他们也大都意识到新闻报道不能随意揭露个人阴私。王韬在其主办的循环日报中专门发表了论立言宜得体一文,直言不讳抨击这一弊端:“每好讦人阴私,鸣其得意。”在官报、洋报、民报共存的特殊历史时期,此种弊病盛行,很多报道内容庸俗不堪,其中许多津津乐道于个人阴私。英敛之在论画报中对当时报章大肆渲染的娼窑公案痛心疾首,认为如此传播娼窑色情、劝嫖引赌,是一种有违新闻职业道德伦理的行为。英敛之认为报纸是监督政府,为广大人民服务的,应该作为社会公器,为社会服务。“
6、夫报纸者,国民之耳目、社会之回声也。”“善者,则政府监督,国民向导,为人群豪杰;恶者,则逢恶助虐,颠倒混淆,为斯文败类。豪杰乎?败类乎?要皆与人民有密切关系,布匹粮食而外,一日不得离者也。”王韬和英敛之等早期报人都意识到报业应该优先关注国事,关切公益,个人阴私只有与国事、公益和公德发生关联时才具备新闻报道的价值,这实际上是划清了公私二元的界域,在不涉及社会公德、社会利益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触碰个人阴私。1898 年维新改良运动之后,我国报界随即掀起了一股“办报热”,五四反帝反封建运动过后,报业更是步入发展的 10 年黄金期。然而伴随着报业的百花齐放,随之而来的便是报界竞争环境的恶化,为了报纸销量
7、,肆意揭露他人阴私一时成为恶潮。为此,北京政府内务部专门发布了鞭笞报刊登载个人阴私以及相关涉及淫亵内容的具有劝诫性质的评论性文章。在法律规制和道德自律的约束下,当时许多报馆也纷纷制定各自报馆章程,自我约束,避免公开报道个人阴私。1904 年梁启超为时报拟定刊发条例,也将阴私纳入其中,主张“本报纪事,以正为主。凡攻讦他人阴私,或轻薄排挤,借端报复之言,概严屏绝,以全报馆之德义”。意识到阴私作为私人领域不得随意侵犯,或者可以认为我国早期报业无论是观念上还是行为上都已经达成了某种不得随意报道个人阴私的共识。但也应该看到,这种对阴私观念的认识更多是基于行业道德伦理的框架,而非基于国家法律的框架。二、阴
8、私事实中的特殊张力:阴私概念成为法律问题的必然性早期报人有关保护个人阴私的共识更多是出于朴素的道德自觉以及净化报业的美好愿景,但是阴私这样一种特殊事物的存在实际上一直包含着特殊的张力:它们既可以为新闻界所用,达到吸引读者、提升利润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从而引起公权力对报道阴私的限制甚至打压。在报业、政府和读者三方利益的博弈之中,阴私绝无可能仅仅停留在报界的道德自觉的层面,它必然会上升为法律问题。晚清至民国政府时期,报人、读者和统治者纷纷站在各自立场,利用阴私展开激烈斗争。一方面,阴私作为斗争工具进入新闻报道领域,常被新闻业报人用作获取利润、争取言论出版自由和揭露统治者的工具;另一
9、方面,清政府和北洋政府以保护个人阴私和个人名誉为由,通过限制阴私报道,以维系自身统治。第一,在我国的近现代史上,自晚清开始的新闻法制均认为阴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清政府推行“新政”以加强统治,“新政”具体措施包括对新闻业实行法制化管理。阴私自然而然也被纳入到其中进行管制。义和团运动以及八国联军的入侵,伴随着西方思潮的传入,清政府在此内忧外患的困顿局势之下,政府掌握绝对的话语权一致对外成为大势所趋。自 1906 年至 1907 年,清政府针对新闻界接连发布了报馆应守条例 以及“暂行报律三条”。紧接着在 1908 年当局又发布了 大清报律。报律规定的笼统与含糊,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内涵流
10、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媒介法规与伦理106传 媒 观 察招致报界的反感与诟病。随即,英敛之在大公报阐述了粤督周玉帅所颁报律书后的论说,认为“其最为缺点之处,曰笼统,曰含混”。他进一步讲到,正如报律规定了类似于毁谤政府和议论政治之类的言行,而报界出于安内攘外的需要对当下局势的分析包括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和批评,便被认为毁谤国家,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更何况法律本身的含糊与笼统,与处于模糊地带的阴私概念不谋而合。英敛之在论京师封禁报馆中讲到:“盖宪也者,有一定之准则,无两可之模棱。”他认为,政府制定的法令以及报律应该具体且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否则到头来就只能是由官府掌握其话语主导权。清政府所施行的法
11、律如此含混且笼统,以便他们依照自己的主观意愿行事,这样一种愚民与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用意昭然若揭。第二,自 1894 年甲午战争之后,“公共话语不能干涉私人领域”这一观念在晚清时期知识分子群体内部得到认可并达成了基本共识。阴私被知识分子纳入到公私二元的框架之中来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值得一提的是,报界文人对“公”“私”的界定与划分建立在“不妨碍社会公益、与公德无关则为阴私”的基础之上。而对于是否侵犯社会公益与公德的判断,则是以当时政府所颁布的法律以及报律所规定的条例为主导。在清末报律的制定及修订活动当中,围绕着 1906 年由巡警部拟定颁行的报章应守规则作为过渡性的新闻出版规定,初步试行。其中的第七条
12、要求报刊“不得摘发人之隐私,诽谤人之名誉”。“谓凡有诽谤他人语,无论有无事实不得登载,即使果有非违,记者亦不能载笔。不信此条其保护恶人较之保护良善为有功也。”此条禁止刊载隐私的规定被报界一致认为最为严厉。1907 年颁布的大清报律其中要求刊行人或编纂人“不可受人贿嘱,颠倒黑白”,“不得挟嫌污蔑,损人名望”。随之,当局又在 1910年颁布的钦定报律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之言,报馆不可刊登,其专为公益者不涉阴私,不在此限。”它将个人以及私事归统于名誉下面来,因此,报界也渴求政府缩减新闻法当中的“名誉权”范畴,试图谋求到某种程度上的言论自由。然而政府当局却并没有同意。2 月 9 日大公报刊
13、登了闻定报律之感言,7 天之后又刊发了欢迎新报律。文章从保障言论的自由性谈起,又批评在当时私下盗卖矿山及株连无辜等侵扰社会治安的行为,而吸食大麻、蓄妾和逛窑子拈花惹草等败坏整个社会风气的不良之风,更是盛极一时。类似这些私生活不检点、有损个人形象且道德败坏的事情,如果想要报纸不登载报道,政治界的先生以及官员也必须先够洁身自好,没有这些行为。英敛之认为报纸应该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其中包括对政界官员阴私的报道和揭露。报界针对大清报律当中所存在的适用对象模糊等问题以及其中所涉及的个人私事与公共记载报道之间界线如何划分的问题,进行了数次的争论。阴私该不该进入立法、究竟该如何立法,一时间成为那一时期报界竞
14、相关注的焦点。对阴私边界与内涵的立法讨论,关系到报道可登载的尺度、言论空间的尺度和范围。1911 年辛亥革命,清政府被推翻,清末报律也随即废止。1914 年阴私又一次被卷入新闻领域内的立法讨论当中来。以袁世凯为大总统的民国政权制定报纸条例和出版法,规定了不得登载的八款禁令,其中规定报纸不可登载个人阴私,侵害个人名誉。围绕着出版法的修订,从出台再到最终被废止,在这十几年时间内,对阴私的争议与讨论不绝于耳。1935 年修订后的出版法,扩大了阴私概念的范围,关涉到个人和家庭的阴私被列为禁载的事项。由此北京的新闻学会咨文表示,报纸是否可以刊载个人阴私必须附带条件,也就是说,如若某些社会事件或者个人的行
15、为确实对社会公益有害,但却由于处在相对模糊的灰色地带致使法律无能为力时,报纸可以适当地对此进行公开的评论和谴责。因此涉及个人以及家庭不允许被刊载的阴私时,必须加以判断和厘清。这一修订与 1911 年 钦定报律 的条律基本一致。这一修订也引发了几乎整个报界的集体发声与抗议。上海日报公会也表示,新闻事业常游走于公权力与私人权益之间,报纸对于社会不良风气以及伤风败俗媒介法规与伦理107行为的记载和谴责,原本是应该由法律来加以惩戒和取缔,不能以为是属于个人阴私的范畴,就被笼统概括。大公报连续发布了多篇社会评论性的质疑文章。各个报刊各类谴责性的报道也紧随其后,整个报界就此联合起来一同抵制这一修正方案。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近代中国 隐私 法制化 演进 流变 舆论 博弈 法理 总结 李荣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