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法中规范股东冲突的机制及其启示_高旭军.pdf
《德国公司法中规范股东冲突的机制及其启示_高旭军.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国公司法中规范股东冲突的机制及其启示_高旭军.pdf(1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 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3.1717德国公司法中规范股东冲突的机制及其启示高旭军(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摘要:股东冲突有多种表现形态,在中国公司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典型冲突形态有对赌协议、公司僵局和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对立。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规范此三类股东冲突,是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围绕此三类股东冲突,详细论述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法中的股份自愿回收机制、强制回收机制和股东忠实义务机制,分析借用德国公司法中这些机制解决中国对赌协议、公司僵局、控股股东和小股东冲突问题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评析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相关立法建议,并
2、对中国现行公司法的修改提出相应的建议。关键词:对赌协议;公司僵局;股份回收;股东忠实义务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23)02005712 德国公司法有许多鲜明的特征。例如,在形式上德国不像绝大多数国家颁布统一的公司法,德国立法者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G)和股份法(AGG);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德国不像英美法国家仅仅要求公司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德国立法者还要求公司设立监事会和职工管理委员会(Betriebrat);在规范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方面,德国公司法不仅规定股份回购机制,而且同时确定股
3、份回收机制和股东忠实义务机制。这些有着鲜明特征的公司法并没有给德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带来不利影响,相反,德国公司法与德国其他法律规范一起大大提高了德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德国各类公司的平均寿命为 9 年,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上市公司中,约 1/7 的企业的寿命为 30 年,1/20 的企业寿命可以达到 50 年,1/2 的企业设立于 19世纪,德国许多酿酒企业已有超过 1 000 年的历史1。中国约“有 57%的企业存活时间不足 3 年”2。在德国公司法众多个性鲜明的规定中,股份自愿回收机制、强制回收机制和股东忠实义务机制系本文关注的重点。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4、称公司法)中并没有此类机制,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三个机制有着相同的功能,即均可以用来调整股东相互之间的利害关系、解决股东之间的冲突,尤其应该可以用来解决中国国内公司实践中常见的三种典型股东冲突即对赌协议、公司僵局、控股股东和小股东对立。这三种冲突有着不同的名称,但在本质上均属于股东冲突,区别在于冲突的表现方式不同。在对赌协议中,冲突表现为:对赌失败时,投资股东要求退出公司并予以补偿,而其他股东表示反对;在公司僵局中,股东之间因各种原因相互厌恶、憎恨,以至于在公司管理上相互阻挠,使得公司在事实上难以开展经营活动。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对立不言而喻。如何科学合理地规范股东关系,解决上述三类股东冲突,不
5、仅是一个公司法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适用公司法律规定解决纠纷的实务问题。此外,还是一个立法问题。如果不能予以妥善解决,在微观层面,不仅会在个案中影响所涉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和所涉公司的正常发展;在宏观层面,还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中国学界和实务界多年来十分关注这三类股东冲突,并尝试着从立法层面寻求更科学合理地规范这三类股东冲突的良方。目前中国着手对公司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已经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布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一背景下,分析德国公司法中以上三个机制,有助于为寻求解决这三类股东冲突的有效方案提供一些新的思路。收稿日
6、期:2022-08-07作者简介:高旭军(1964),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贸仲/上海贸仲仲裁员,E-mail: 第 25 卷第 2 期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Vol.25 No.22023 年 3 月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Mar.2023 一、对赌协议争议与德国法中的股份自愿回收机制在中国公司实践中,对赌协议是许多公司用来筹措资金、投资者用来保证实现其投资利益的一种法律工具。在目标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对赌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以下内容:其一,投资者出资成为
7、公司的股东(以下简称投资股东,以区别于其他股东);其二,公司承诺将在特定的时期内实现特定的经营目标;其三,如果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经营目标,公司应该回购投资者的股份或提供现金补偿。基于此类约定,在未完成约定目标时,投资者通常会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而公司通常会以回购违反公司法第 35 条、第 142 条等资本维持条款为由予以拒绝,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此类争议表面上发生在公司和投资股东之间,但在本质上属于投资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争议。因为在目标公司和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时,由于投资股东的出资会引发注册资本的增加和章程的修改,所以,对赌协议必须得到股东大会认同。在投资者将承诺的出资款交付给公司后,该投资者
8、便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而在因目标公司没有实现对赌目标,投资股东要求退出公司,公司不同意时,表面上是公司反对投资股东的退出,实质上是其他股东反对,因为投资股东的退出通常会引发减资;而根据公司法第 37 条和第 99 条规定,减资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在股东会否决投资股东的退股要求时,便产生投资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目标公司是否必须履行对赌协议,即同意投资股东以对赌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公司?由于对赌协议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界一种常见的投资法律工具,由此引发的股东争议也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股东冲突。上述股东冲突也成为具备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对于以上问题,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因此而发生激烈
9、的争论,认为协议有效者有之,认为协议无效者也有之391。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 2.1 条还专门规范这一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权威解释并不能平息学界对以上问题的讨论。有学者认为:对赌协议问题是中国公司法的疏漏造成的,所以,未来公司法应该将对赌协议作为不适用资本维持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形 390-1034128-148。这种观点是否成立呢?这是中国学界应该讨论的问题。德国法中“股份回收”机制应该可以用来解决对赌协议中的股东冲突。无论是德国法中的股份回收,还是对赌协议中的股份回购都是基于股东自愿而进行的;此外,回收和回购均导致相关股份被消灭,相关股东
10、失去成员资格,因而它们均涉及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的遵从问题。在德国公司法中“股份回收”和“股份回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德国公司法用两个不同的条款分别进行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3 条和股份法第 71 条第 71e 条专门规范“股份回购”(Erwerb eingener Geschaftsanteile/Aktien),指公司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购买自己的股份,相关的股东因此而失去成员资格;但被回购的股份依然存在,而且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再次出售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这些股份,例如将这些股份作为职工股出让给公司职工,或作为奖励出让给董事或经理。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4 条、股份法第 237 条则专
11、门规范“股份回收”(Einziehung von Geschaeftsanteile/Aktien),指公司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购买自己的股份,相关的股东因此而失去股东资格,被回收的股份也因此而被消灭5429-635。除了是否消灭股份这一区别以外,在“股份回购”和“股份回收”之间还有另一项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法定授权,即法律已经规定了公司回购的前提条件,公司进行回购无需以事前章程授权作为前提条件;而后者则属于章程授权,即章程有相应的授权是公司回收股份的前提条件。中国公司法第 142 条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与德国公司法下的股份回购相似,但中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此种股份回收机制。(一)德国有限责任公
12、司法中的股份自愿回收机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4 条确定股份自愿回收和强制回收两种机制。前者是指股份回收得到了相关股东的同意,后者是指在章程已有明确授权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不顾相关股东的反对强制回收其股份、开除其成员资格5636-637。对赌协议中的股份回购显然更接近“自愿回收”,因为对赌协议是基于自愿原则签订的。所以这里主要论述与“自愿回收”相关的法律问题。58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 3 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1.适用股份自愿回收程序的前提条件根据第 34 条规定,适用自愿回收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13、章程授权。这是指章程必须对公司可以采用自愿方式回收股份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德国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此处的原则性规定是指:章程无需对回收原因、条件等事项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仅需进行一般的授权。例如,“公司可以回收股东的股份”。只有在公司章程已有此种授权时,公司才能采用自愿回收方式回收股东的股份。此处的章程授权不仅包括初始章程中的规定,而且包括事后修改章程时增加的授权条款5636-637。在公司对自愿回收进行一般性授权而修改章程时,通常无需得到与会股东所代表表决权的一致同意,而仅仅需要得到 3/4 以上多数的一致同意(第 53 条第 2 款);但如果此种章程修改同时增加了其余股东对公司
14、的义务,那么根据第 53 条第 3 款的规定,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得到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5636-637。章程可以规定同比例地回收所有股东的部分股份,也可以规定仅仅回收部分或个别股东的股份。德国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股份的回收不仅会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影响每个股东对公司事务决策的影响力,另外,随着股份回收造成股东的退出,公司可能需要增加资本,这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股东的投资风险。第二,已经足额交付出资的股份。被回收的股份只能是那些股东已经足额交付出资的股份。反之,如果股东还没有足额交清其出资,那么,即使章程有相应的规定,公司也不得回收其股份。因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19 条第 2
15、款明确禁止免除股东出资义务,据此股东必须将其承诺的出资足额交付给公司。如果允许在股东还没有交清其出资时,便回收其股份,这显然鼓励股东规避第 19 条第 2 款这一强制性规定6824-825。第三,被回收股东的同意。适用这一方式回收股份,必须征得被回收股东的同意。根据德国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相关股东既可以向经理表达其同意,也可以向股东大会表达其同意。对于股东表示同意的形式,德国法没有特别规定,它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果相关股东对修改章程的决议或在股东大会讨论回收事项时投了同意票,这也构成股东同意。而且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81 条规定,在股东会作出回收决议后,相关股东不得撤销其同意
16、5636-637。第四,在具备上述条件下,在公司有意回购股份时,应召开股东会并作出相应的回收决议。根据第46 条第 4 项的规定,股东会通过简单多数意见作出相关的回收决定,在股东会讨论时,被回收的股东有投票表决权。因此,如果相关的股东投票表示反对,那么,自愿回收决议便无法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授权其他机构如监事会或经理来实施章程中的回收决定5639-640。在股东会作出相关的决议后,公司经理应该向相关股东发出回收股份的声明,由此便正式启动自愿回收程序。2.股份回收与减资的关系对于回收股份是否会减少公司资本的问题,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而且该法没有要求:在公司进行自愿回收股份时必
17、须遵守规范减资事项的条款如第 58 条的规定。据此,德国公司法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公司章程可以自行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在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回收股份和减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事项,回收股份不会引起减资,其结果是它仅仅提高了剩余股份的面值7。3.回收价款的支付与资本维持原则尽管回收股份与减资无关,但根据第 34 条第 3 款结合第 30 条第 1 款的规定,公司不得将维持注册资本所需的资产支付给股东。由此德国学界一致认为:公司必须用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金来支付回收股份所需的价款,这里的自由支配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超过维持公司初始资本所需资产以外的那一部分资金,如利润、盈余储备金等;如果公司必须
18、用维持初始资本所需的资产来支付回收股份的价款,那么,公司所作的回收决议便无效。如果公司在实际上是以维持资本所需的资产进行了支付,那么,支付行为因为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无效,而且相关的股东必须根据第 31 条规定将回收补偿款退回给公司。如果该股东无法履行退还义务,公司经理和其他股东必须分别根据第 43 条第 3 款和第 31 条第 3 款的规定,承2023 年第 2 期高旭军:德国公司法中规范股东冲突的机制及其启示 59 担连带的归还责任。那么,究竟应该以哪个时间点来判断公司是否用维持初始资本以外的资产进行了相应的支付?是股东会作出回收股份决议的时间点还是公司实际支付回收价款之时?两者可能相隔数个
19、月的时间。德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定本身已经对此作出规定,那么,便适用该规定;如果没有规定,便以公司实际支付补偿金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5639-640。(二)德国股份法的股份回收机制德国股份法第 237 条规定股份回收机制。该条将股份回收分为“回收公司已经持有的股份”和“强制回收”两种。顾名思义,前者是指公司回收并消灭其已经持有的股份;后者是指公司回收并消灭其并不持有的股份。可见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在进行回收时公司是否已经持有将要被消灭的股份。相关的股东是否同意,并不重要8。对赌协议中的股份回购显然不属于“回收公司已经持有的股份”,因为在公司进行回
20、收时,股份依然在相关的股东手中。相反,它应该更接近“强制回收”,因为无论对赌协议中的股份回购,还是德国法中“强制回收”,都是在事前征得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这里仅仅论述强制回收规则。1.强制回收的种类第 237 条以章程中是否对强制回收作出授权为标准,将此种回收又分为“章程授权的强制回收”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的强制回收”两类。第一,“章程授权的强制回收”。这是指:在股东认购或收购股份前,公司章程必须已经对回收股份的范围、实施回收的前提条件、回收的价格及其支付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根据股份法,公司也可以通过事后修改章程从而规定强制回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股份法第 179 条的规定
21、,股东大会所作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原则上必须得到到会股东所代表的 3/4 以上表决权的同意;如果强制回收某一类股份,那么,还必须得到该类型股份持有者的同意,同意决定由与到会的该类股东所代表的 3/4 以上表决权的作出9313-314。德国学界和司法界一致认为,判断是否构成“章程授权”的标准是:在股东认购或收购公司股份以前,公司章程对强制回收事项的规定是否足够明确具体。如果章程中的授权条款是如此明确和具体,以至于董事会在进行回收时仅需执行章程规定,便构成“章程授权”。换句话说,章程不能给董事会留下自由决定的空间1012-15。在章程已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在决定回收股份时直接执行章程中的
22、回收规定,无需征求股东大会的意见。第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的强制回收”。这是指:在章程仅仅原则性地规定公司可以回收股份时,在公司有意进行回收前,必须召集股东大会,并由股东大会就回收条件、回收范围、回收时间、回收价格及其支付等事项作出具体的决定。由股东大会讨论强制回收事项时,适用的表决规则与上述修改章程时的表决规则相同。无论是章程授权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授权,都必须详细载明公司实施强制回收的原因。从德国的司法实践看,得到法院认同的原因有:基于股东的请求而回收、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期限内通过抽签的方式回收特定数量的股份、于某一特定的时间收回某一类股份、回收转让受到限制的记名股;此外,股东破产、股东抵押其股
23、票均构成回收原因111 146-1 148。可见,尽管德国法采用了“强制回收”这一表述,但由于股东事先已经在讨论章程修改或股东大会决议时表达了其意见,所以,它不属于真正“强制回收”。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即通过公司法中有关章程事先授权或股东大会事前决议的要求,让潜在投资者在购买该公司的股份前,便十分清楚地知道:他的股份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公司回收并使他失去成员权,进而慎重作出投资决定。2.减资程序由上可知,启动强制回收程序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已经进行相应的授权。那么,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此种回收时,是否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呢?根据股份法第 237 条第2 款的规定
24、,无论是自愿回收还是强制回收,都必须遵从股份法中的减资条款。所以,与有限责 60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 3 月任公司法的规定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回收必然导致减资9429-430。为落实股份回收减资,第237 条还专门规定“正常回收减资程序”和“简化回收减资程序”。第一,“正常回收减资程序”。根据股份法第 237 条第 2 款的规定,所谓的“正常回收减资程序”是指适用第 222 条规定的普通减资程序。这一程序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公司进行回收减资时必须向公司债权人提供清偿担保;其二,只有在回收股份的 6 个月之后,或者在公司已经清偿了公司的所有
25、债务或向债权人提供了清偿担保时,公司才可以向股东支付回收价款9431-432。第二,“简化回收减资程序”。第 237 条第 3 款至第 5 款规定了这一程序,它之所以被称为简化,是因为在这里不适用第 222 条规定的债权人保护规则,所以第 237 条第 3 款严格规定了适用简化程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被回收股份的股东必须足额交清了规定的出资额;(2)公司必须无偿获得将要回收的股份,或者尽管是有偿获得的,但公司是用其利润或盈余储备金支付的回购款;(3)在适用简化回收减资程序时,应该由股东大会以简单多数的同意票作出相应的决议,另外,必须将与回收股份面值等额的资金划入资本准备金9431-43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德国 公司法 规范 股东 冲突 机制 及其 启示 高旭军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