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323—2020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规范(杭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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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CS 03. 080. 99 CCS A 12 日0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 /T 0323-2020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规范2020 -11 -15发布2020 -12 -15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 3301/T 0323-2020 目次前言.111 范围.12 规范性寻|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防控管理.24.1 组织保障.24. 2 防控制度.24. 3 医疗保障.24. 4 环境卫生管理.24. 5 物资管理.35 人员防控.35. 1 残疾人防控.35. 2 服务人员防控.45. 3 探访人员防控.46 疫情防控.46. 1 发现及
2、报告.46.2 传染病报告时限.46. 3 聚集性疫情报告时限.56.4 处置.57 检查与改进.I DB 3301/T 0323-2020 目IJ1=1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l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井归口C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戒疾人托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英英、洪金红、胡红生、吴枝忠、何国荣、王剑、方素珍、推凤颖、胡一兰、日十茵、陈晓琪、薛寅桦、郑玲俐、黄眼利、徐航。II DB 3301/T 0323-2020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
3、机构针对传染病疫惰的防控管理、人员防控、疫情防控和检查与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寻|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寻|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543 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于套GB 10213 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于套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 1908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T 24787 一次性使用非灭菌
4、橡胶外科手套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SB/T 10580 餐饮业现场管理规范YY 0469 医用外科口罩DB3301/T 0046-2018 智精残疾人托养机构护理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能力训练、辅助就业及支持性就业等专业化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机构(以下简称托养机构), 包括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问照料型托养服务机构。来源DB3301/T0046-2018, 3.3,有修改3. 2 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
5、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寄宿制托养机构)。3. 3 日间照料型托养服务机构DB 3301/T 0323-2020 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日问照料托养机构)。4 防控管理4.1 组织保障4. 1. 1 应设立托养机构负责人为传染病防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统筹传染病防控工作。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成员由托养机构主要领导及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防控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4.1.2 托养机构应设立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由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培训11合格的托养机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
6、疫情报告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配备符合机构规模和残疾人数量的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掌握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4.1.3 根据国家、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要求,启动托养机构疫情防控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附录A进行。4.1.4 应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与属地社区、医院、疾控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共建防控网格化管理,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残疾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1.5 应加强日常管理,制定本托养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预案行之有效。每年组织一次与传染病防控相关的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能力。4. 2 防控制度4.2.1 托养机构应建
7、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传染病个案、聚集性疫情或重大疫情时,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在传染病报告时限内向属地卫健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主动配合督查。4. 2. 2 托养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对残疾人及工作人员进行每日晨检,并做好记录。发现残疾人有发热(体温超过37.3C)、咳嗽、皮痊、腹泻、呕吐、黄启、眼结膜充血、腮腺肿大或身体异常等疑似传染病早期症状时,应进一步排查确认,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4. 2. 3 托养机构应建立传染病应急响应制度,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值班人员负责疫情处置及相关信息报送,确保通讯畅通,不得迟报、瞒报、漏报。4.2.4
8、托养机构应建立传染病防控培训11制度,开展对全体工作人员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培训,并加强对残疾人及家属的宣传教育。4.2.5 托养机构应建立传染病防控记录制度,及时做好各种传染病防控记录,做到有源可湖。4. 3 医疗保障4.3.1 寄宿制托养机构应设立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作医院,或根据规模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4. 3. 2 日间照料托养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4. 3. 3 托养机构应设置隔离室(区),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卫生间的区域,标识清晰,并配置相应防护物品。隔离室(区)用
9、于隔离患有传染病(含疑似)的人员及医学观察人员。4.3.4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11及考核。4.4 环境卫生管理2 DB 3301/T 0323-2020 4.4.1 托养机构应按照GB/T27306、GB17051、GB5749、SB/T10580等标准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设施,保障残疾人的饮食、饮用水安全,消除自害和蚊、蝇、虫章蜘等病媒生物的危害。4.4.2 托养机构各类公共场所和残疾人生活及活动场所的环境及卫生,应符合GB/T37516标准的要求。4.4.3 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加强食堂、居室、康复室、运动室
10、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公共设施及公用器具的保洁和消毒工作。消毒隔离措施及具体要求按照附录B进行。4. 5 物资管理4.5.1 按照托养机构的规模、残疾人数量及传染病防控要求,日常应储备至少7天量的防疫物资并严格掌握使用期限。国家、省、市发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及以上响应等级时,应储备至少30天量的防疫物资。防疫物资应包括消毒剂(液)、洗手液、口罩、手套、防护服、隔离衣、护目镜等。防疫物资的采购标准见附录c.2.10 4.5.2 托养机构应保障用于传染病防控、防疫物资储备的专项经费。4.5.3 防疫物资应按计划采购,保障充足,并统一管理、调配和分发,做好相应的出入库及发放记录。4.5.4
11、 根据防疫物资的特点进行储存管理,做到防潮、防火、防盗、防污染,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定期进行检查盘点,物资使用后及时补充。5 人员防控5. 1 残疾人防控5. 1. 1 入托控制5. 1. 1. 1 托养机构不应接收传染病患者及疑似传染病患者。5. 1. 1. 2 入托前应提交一个月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合恪体检报告,包括一般检查、化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托养机构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体检报告进行审核,筛查有无传染性疾病。5. 1. 1. 3 残疾人入托前应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健康评估,评估既往传染病病史及近1个月内有无传染性疾病症状。5. 1. 1.4 工作人员应在入托时向残疾人及家属做好传
12、染病相关风险告知,对易感者建议做好预防接种。5.1.2 日常控制5. 1. 2. 1 托养机构应建立残疾人一人一档健康档案,每年安排残疾人进行体检,对体检报告、病历、护理照护计划等归档保存。5.1.2.2 服务人员应督促、协助残疾人餐前便后洗于及个人卫生管理,加强体育锻炼、注意营养均衡,提高抵抗力,防止交叉感染。5.1.2.3 托养机构应制定井执行晨检制度,每日早晨对残疾人进行观察、询问、测量体温,了解其健康状况,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5.1.2.4 应执行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制度,如发现残疾人有发热(体温超过37.3oC)、咳嗽、皮痒、腹泻、呕吐、黄植、眼结膜充血、腮腺肿大,或身体异常等疑似
13、传染病早期症状,及时进行传染病排查。5.1.2.5 发生疑似传染病、疑似聚集性疫情或暴发疫情时,应将其安置于隔离室(区)内单间隔离,隔离室(区)消毒要求见附录Bo5.1.2.6 若发现传染病个案、聚集性疫情或重大疫情时,疫情防控规定报告见6.1,并主动配合屑地卫健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督查。3 DB 3301/T 0323-2020 5. 2 服务人员防控5.2.1 服务人员管理5. 2. 1. 1 服务人员入职前需提交有效健康体检报告或健康证,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体检。5.2.1.2 服务人员每日上岗前应做好晨检,如发现有发热(体温超过37.3OC)、咳嗽、皮痒、腹泻、呕吐、黄症、眼结膜充血、
14、腮腺肿大或身体异常等疑似传染病早期症状,及时进行排查并立即停止上岗。5.2.1.3 上岗前应做好自身防护,具体防护要求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5.2.1.4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加强对服务人员心理调节指导。5.2.2 防控培训115.2.2.1 托养机构应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技能培训11,每年不少于l次,新员工入职后应在l个月内参加相关培训,通过考核后方能上岗。5. 2. 2. 2 托养机构可根据传染病防控要求,对残疾人及其家属开展相关健康教育,使其配合托养机构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5.3 探访人员防控5.3.1 制定访客(包含残疾人家属、志愿者、临时外来人员等)管理规范并做好访客登记。5. 3.
15、 2 托养机构应视传染病疫情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预约探访等必要管理,并于托养机构入口处协助访客进行体温测量及消毒防护。5. 3. 3 托养机构应为访客提供各项消毒防护物品,倡导访客落实于卫生及呼吸道隔离措施与咳嗽礼仪,以减少相互感染的机会。5.3.4 若访客有发热(体温超过37.3OC) ,或出现呼吸道症状、肠胃道症状、皮肤感染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症状者,不得进入托养机构。6 疫情防控6. 1 发现及报告6. 1. 1 发现托养机构内残疾人或工作人员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将其转送托养机构内隔离室(区),同时通知家属或相关工作人员。6. 1.2 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时按照规定的程序
16、和流程进行报告。6. 2 传染病报告时限6.2.1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发现后2小时内报告。6. 2. 2 乙类传染病(27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痒、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植、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病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臼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在疾、人感染盯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现后24小时内报告。对乙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的非典型肺炎、炭瘟中的肺炭瘟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报告要求。
17、6. 2. 3 丙类传染病0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莎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用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发现后24小时内报告。6.2.4 7(症、恙虫病参照丙类传染病报告,其他传染病应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及程序进行4 DB 3301/T 0323-2020 报告。6. 3 聚集性疫情报告时限6.3.1 在同一楼层或居室出现疑似甲类传染病疫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
18、报告。6. 3. 2 在同一楼层或居室(二三3例/周)出现同一系统的相似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呕吐、腹痛、腹泻等)时,托养机构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6.4 处置6.4.1 人员处置6.4. 1. 1 托养机构内若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例,应由家属或工作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送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排查。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例应通知专业机构转运治疗,不得由家属或工作人员陪护。6.4.1.2 排除传染病者,可正常返回托养机构,同时应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传染病确诊者,需在医疗机构隔离治疗;传染病治愈后,应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治愈报告,方可返回托养机构。6.4.1.3 对传染病密
19、切接触者,托养机构应配合卫健部门依法对其进行隔离或者医学观察,并安排其及时就诊,做好检疫期相关记录。6.4.1.4 应主动做好患病残疾人或进行隔离观察残疾人的心理护理,引导其正确、客观地了解传染病相关知识,稳定情绪,及时与残疾人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理解和对防疫工作的配合。6.4.1.5 服务人员在照护传染病疑似病例、传染病密切接触者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6.4.2 机构处置6.4.2.1 由专人对托养机构内被污染的场所、医疗废物、个人物品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终末消毒。6.4.2.2 疫情期间托养机构应立即停止聚集性活动,并根据省、市疫情防控
20、等级及行政主管部门疫情防控指导要求,采取相应的半封闭式或封闭式管理措施,疫青防控分级管理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6.4.2.3 托养机构应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井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疫情防控措施。6.4.2.4 协助属地卫健部门做好确诊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随访、记录、报告工作,严格排查密切接触者。6.4.2.5 开展培训讲座、专栏板报、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对残疾人、残疾人家属及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染病防控知识教育,内容包括传染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提高残疾人对传染病的防控意识和应对能力O6.4.2.6 配合属地疾控部门对托养机构内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
21、和应急预防接种工作。7 检查与改进7. 1 过程监督5 DB 3301/T 0323-2020 托养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公示传染病防控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疫情防控动态变化,公开投诉电话、开通网络投诉、设立意见箱等,接受卫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残疾人家属、残疾人亲友协会等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监督。7. 2 结果评价托养机构应制定传染病防控质量管理目标,完善传染病防控管理机制,建立人员防控、疫情防控等相关评估系统。可采用自我评价、家属满意度调查、传染病防控演练等方式开展传染病防控管理评价,其中家属满意度调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评价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7. 3 持续改进托养机构应定期召开
22、工作质量改进会,对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分析、整改措施,促进传染病防控质量的持续提高。6 DB 3301/T 0323-2020 A. 1 总则附录A(规范性)疫情防控分级管理根据国家、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要求,托养机构对应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分为封闭式管理和半封闭式管理。A. 2 封闭式管理A. 2.1 启动预案A. 2. 1. 1 根据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二级响应要求,寄宿制托养机构应立即启动封闭式管理应急预案,日间照料托养机构可暂停运行。A. 2. 1.2 托养机构应关注上级部门及主管部门疫情防控信息,按要求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托养机构负责人应全面负
23、责防控工作,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A. 2. 1.3 托养机构暂停来访咨询接待业务,暂停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A. 2. 1.4 托养机构应执行传染病应急响应制度,具体要求见4.2.3,A. 2. 1.5 应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家属发布托养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托养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A. 2.1.6 启用隔离室(区),用于隔离患有传染病(含疑似)的人员及医学观察人员。宜边调具备良好心理素质的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室(区)工作,并对其进行疫情防控及防护知识的强化培训11。A. 2. 2 出入管理A. 2. 2.1 托养机构暂停接待一切外来人员探视和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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