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576-2018 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规范(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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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020 P 27 备案号:60753- 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5762018 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规范 Code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2018 09 29 发布 2019 01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576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管廊本体运行维护 . 2 5.1 一般规定 . 2 5.2 主体结构运行检查 . 3 5
2、.3 主体结构维修养护 . 4 5.4 附属结构运行维护 . 4 5.5 安全防护 . 5 6 入廊管线运行维护 . 5 6.1 一般规定 . 5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 6 6.3 排水管道 . 6 6.4 天然气管道 . 6 6.5 热力管道 . 7 6.6 电力电缆 . 7 6.7 通信线缆 . 8 6.8 气力垃圾输送管道 . 8 7 附属设施运行维护 . 8 7.1 一般规定 . 8 7.2 消防系统 . 8 7.3 通风系统 . 9 7.4 供电系统 . 10 7.5 照明系统 . 10 7.6 监控与报警系统 . 11 7.7 排水系统 . 12 7.8 标识系统 . 13
3、 8 智慧管理系统运行维护 . 13 8.1 一般规定 . 13 8.2 硬件设备 . 13 8.3 软件系统 . 14 8.4 数据库 . 14 DB11/T 15762018 II 9 应急管理 . 15 10 资料管理 . 15 参考文献 . 17 DB11/T 15762018 I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新技术应用研究所、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京投城市管廊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
4、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研究院、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建业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双龙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荣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未来科学城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刘克会、徐栋、杨京生、曾国华、肖燃、张国迎、王艳霞、刘江涛、刘荣、孙明烨、张岩、王丽、康凯、许红、张燕峰、李跃飞、徐锦华、张建新、胡玉生、铁伟、曾新霞、赵欣、张竟成、王作人、王秋印、陈昌彦、胡维薇、王光明、邓楠、台启民、刘
5、海云。 DB11/T 15762018 1 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综合管廊本体、入廊管线、附属设施和智慧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以及应急管理和资料管理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城市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910 热力输送系统节能监测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236 现场设备、
6、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6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683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784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 5083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CJJ 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6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88 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207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1253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JGJ 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T
7、 212 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 JGJ/T 259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 DB11/ 150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DB11/T 15762018 2 3.2 管廊本体 utility tunnel noumenon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及通风口、逃生口、人员出入口、吊装口、管线分支口、爬梯、护栏、穿墙(或板)套管、电力通信支架与桥架等附属结构。 3.3 安全防护范围 protective range 为保障综合管廊运
8、行安全,在综合管廊周边特定范围内设置的区域。 3.4 气力垃圾输送管道 pneumatic garbage conveying pipe 利用负压气流将垃圾投放设施收集的垃圾输送至收集站的管道。 3.5 智慧管理系统 intelligent management system 基于GIS、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具有地理信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实时监测监控、应急管理、联动控制、决策分析等功能的智慧化管理平台。 4 基本规定 4.1 综合管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2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工作应由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相关规定持有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
9、书或上岗证书。 4.3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智慧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运行维护。 4.4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应分别建立运行维护制度。 4.5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与各管线单位应建立对接协调机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发现入廊管线存在异常时,及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 b) 管线单位发现所属管线存在可能危害廊内环境及设施的缺陷或隐患时, 及时报备综合管廊运营单位; c) 管线单位发现综合管廊、其他管线存在异常时,及时通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及时确认并协调相关单位处理。 4.6 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运行维护应选用合格适用的设
10、备、材料和工法。 4.7 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配套的仪器仪表,以及运行维护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验。 4.8 进入综合管廊前,应检查综合管廊内氧气、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4.9 进入综合管廊时,运行维护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备防护装备。 4.10 在综合管廊内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11 在综合管廊内实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4.12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综合管廊进行管理。 5 管廊本体运行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包括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及附属结构的运行检查、维修养护及安全防护。 D
11、B11/T 15762018 3 5.1.2 管廊本体的运行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检查。 5.1.3 日常巡查频次不应少于 1 次/周。 5.1.4 定期检查应分为半年检和年检,检查时间宜安排在春、秋两季。 5.1.5 遇下列情况,应对综合管廊主体结构进行特殊检查: a) 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作业期间,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出现缺陷时; b) 结构修复、更换、重建等改变综合管廊初始状态的行为发生后; c) 火灾、爆炸、地震、洪灾等突发事件发生后; d) 其他影响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安全的事件发生后。 5.1.6 特殊检查后,应对综合管廊主体结构进行可靠性评估,评估方法可参照 GB 50
12、153 的有关规定。 5.2 主体结构运行检查 5.2.1 主体结构运行检查项目与内容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主体结构运行检查项目与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外观质量缺陷 结构表面起毛、酥松、蜂窝麻面、起鼓、剥落剥离情况,包括位置、范围和程度 净空收敛 净空尺寸变化情况 倾斜 内部竖向构件倾斜情况 沉降 横向、纵向及变形缝两侧差异沉降,管线分支口差异沉降 裂缝 裂缝的种类、长度和宽度,裂缝宽度大于 0.2mm 时应检测深度 渗漏 渗漏现状及影响范围,渗漏水水源、水量及变化规律 钢筋锈蚀 混凝土内部钢筋锈蚀情况 混凝土性能 混凝土强度、耐久性 后浇带、施工缝、变形缝状态 止水带、止水胶条及
13、嵌缝材料的完好情况,错台位置、范围及错台量 螺栓及钢管片锈蚀 盾构管片螺栓、钢管片锈蚀情况 螺栓孔、注浆孔 填塞物脱落位置和范围 周边土体密实度 外围土体是否存在空洞、土质疏松、富水情况 5.2.2 主体结构检查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主体结构检查要求 检查类型 检查项目 外观质量缺陷 净空收敛 倾斜 沉降 裂缝 渗漏 钢筋锈蚀 混凝土性能 后浇带、施工缝、变形缝状态 螺栓及钢管片锈蚀 螺栓孔、注浆孔 周边土体密实度 日常巡查 定期检查 半年检 年检 DB11/T 15762018 4 表 2 主体结构检查要求(续) 检查类型 检查项目 外观质量缺陷 净空收敛 倾斜 沉降 裂缝 渗漏
14、 钢筋锈蚀 混凝土性能 后浇带、施工缝、变形缝状态 螺栓及钢管片锈蚀 螺栓孔、注浆孔 周边土体密实度 特殊检查 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作业期间,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出现缺陷时 根据施工情况制定检查方案 结构修复、更换、重建等改变综合管廊初始状态的行为发生后 根据结构状态改变情况制定检查方案 火灾、爆炸发生后 地震发生后 洪灾发生后 其他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事件发生后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制定检查方案 专项检查 根据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及管理需求等确定检查方案 5.2.3 净空收敛、倾斜、沉降检查要求及方法应符合 JGJ 8 的有关规定。 5.2.4 混凝土性能、钢筋锈蚀检测宜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并应符合 G
15、B/T 50784 的有关规定。 5.3 主体结构维修养护 5.3.1 结构表面出现起毛、酥松、蜂窝麻面、起鼓时,应及时修补。 5.3.2 结构表面出现剥落剥离时,可采用表面清除、挂网喷射、砂浆涂抹等措施进行处理。 5.3.3 倾斜、沉降可采用基底注浆加固、壁后注浆加固等措施进行处理。 5.3.4 混凝土裂缝应在分析产生原因及裂缝性质后进行处理,并根据裂缝的种类确定修补方法、修补材料和修补时间。当出现贯通缝和宽度大于 0.2mm 的裂缝时应及时处理。处理要求及方法应符合 GB 50367、JGJ/T 259 的有关规定。 5.3.5 渗漏可采用直接堵塞、充填堵塞、挂网喷射、注浆堵漏、埋管引排、
16、安装止水带、嵌填密封、设置刚性防水层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理要求应符合 JGJ/T 212 的有关规定。 5.3.6 混凝土耐久性修复和钢筋锈蚀修复应符合 JGJ/T 259 的有关规定。当主体结构需要加固时,加固方法应符合 GB 50367 的有关规定。 5.3.7 变形缝、螺栓孔和注浆孔填塞物出现脱落时,应根据原设计方案修复。 5.3.8 周边土体存在空洞、土质疏松、富水等病害时,可采用小范围开挖回填、局部钻孔注浆等措施进行处理。 5.3.9 主体结构内应定期进行垃圾清扫、脏污清除、有害生物防治等清洁养护作业,频次不少于 1 次/月。 5.4 附属结构运行维护 DB11/T 15762018
17、5 5.4.1 附属结构包括通风口、逃生口、人员出入口、吊装口、管线分支口、爬梯、护栏、穿墙(或板)套管、电力通信支架与桥架等。 5.4.2 附属结构的日常巡查与维护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附属结构日常巡查与维护要求 巡查项目 巡查内容 维护措施 通风口、逃生口、人员出入口、吊装口 结构变形、损伤、堵塞、渗漏,金属构件破损、松动、脱焊、锈蚀 结构变形矫正;损伤修复;疏通、清理通道;封堵渗漏;更新、加固已失效、松动的构件;补焊已脱焊的配件;除锈打磨,油漆复涂 管线分支口 变形、缺损、渗漏 变形矫正;缺损修复;封堵渗漏 穿墙(或板)套管 套管损坏、渗漏情况,套管周围防火密封胶的完好性 更
18、换、修复;封堵渗漏 爬梯、护栏 锈蚀、掉漆、断裂、脱焊、破损、松动 锈蚀、掉漆处除锈打磨,油漆复涂;断裂、脱焊、破损处补焊并抛光;松动处焊接、修复 电力通信支架与桥架 锈蚀、掉漆、松动、变形、断裂、脱焊、破损 锈蚀、掉漆处除锈打磨,油漆复涂;紧固螺栓,化学锚栓松动应另行补种;变形矫正;断裂、脱焊、破损处补焊并抛光 5.4.3 附属结构应定期进行除尘去污、锈蚀处理、清扫杂物等清洁养护作业,频次不少于 1 次/季。 5.5 安全防护 5.5.1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防护范围,安全防护范围宜为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线外侧 50m 内及上下方区域,在特殊工程地质或特殊外部作业条件下,可适当扩大安全防护范围。
19、5.5.2 在安全防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应制定综合管廊保护方案,经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后实施: a) 深基坑开挖; b) 爆破、桩基施工; c) 盾构、顶进等暗挖施工; d) 其他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施工作业。 5.5.3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定期巡查安全防护范围内的地面环境, 频次不少于 1 次/日, 对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a) 敷设地下管线、挖掘城市道路、建造建(构)筑物、施工勘查等活动; b) 占用、挪移、损坏综合管廊地面设施的行为; c) 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行为; d) 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的行为;
20、e) 地面塌陷、凹陷、凸起、开裂等现象; f) 其他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情况。 6 入廊管线运行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 入廊管线包括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电缆、通信线缆和气力垃圾输送管道等。 DB11/T 15762018 6 6.1.2 管线单位应对入廊管线、管线附件和配套的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缺陷或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6.1.3 敷设管线或管线维修养护需要施工作业的,应提交实施技术方案及相关工程资料,经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后实施。 6.1.4 管线施工作业可能影响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会同相关管线单位制定管线安全防护方案,
21、经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后实施。 6.1.5 遇下列情况,管线单位应及时对入廊管线进行专项检查和安全评估: a) 主体结构修复、更换、重建等改变综合管廊初始状态的行为发生后; b) 火灾、爆炸、地震、洪灾等突发事件发生后; c) 其他影响入廊管线运行安全的事件发生后。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 给水、再生水管道应定期巡查,频次应根据管道状况、重要程度等确定,不少于 1 次/月。 6.2.2 给水、再生水管道巡查内容应包括: a) 管道及附件外观损坏情况; b) 管道渗漏情况; c) 管道与支墩、支吊架的相对位移情况; d) 支墩、支吊架的腐蚀、破损及牢固情况; e) 管道标识的完好情
22、况。 6.2.3 给水、再生水管道应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管道变形、外防腐、内防腐、焊缝质量、接口完好性,以及阀门、伸缩节、水锤消除器、过滤器等的功能。 6.2.4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维修养护应符合 CJJ 207 的有关规定。 6.3 排水管道 6.3.1 排水管道应定期巡查,频次应根据季节、管道状况、管道重要程度等确定,不少于 1 次/月。 6.3.2 排水管道巡查内容应包括: a) 管道、管道附件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外观损坏情况; b) 管道渗漏情况; c) 管道与支墩、支吊架的相对位移情况; d) 支墩、支吊架的腐蚀、破损及牢固情况; e) 管道标识的完好情况。 6.3.3 排水
23、管道应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管道及附件的结构状况和功能状况。 6.3.4 排水管道的专项检查和维修养护应符合 CJJ 68 的有关规定。 6.4 天然气管道 6.4.1 进入天然气管道舱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穿戴防护用具,使用防爆工具; b) 携带移动式气体检测设备; c) 设专人监护,并轮换操作; d) 维修电气设备时,切断电源; e) 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采取防爆和防窒息措施,不得产生火花,严禁动火作业; DB11/T 15762018 7 f) 连续监测氧气、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如不符合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6.4.2 天然气管道应定期巡查,频次
24、应根据压力级制、运行时间、运行状况等确定,不少于 1 次/月。 6.4.3 天然气管道巡查内容应包括: a) 舱室内积水、渗水情况,通道畅通情况; b) 管道及阀门、补偿器等附件外观损坏情况; c) 管道支墩、支吊架等的变形、腐蚀情况; d) 管道与支墩、支吊架的相对位移情况; e) 管道防碰撞保护设施、警示标识的完好情况; f) 管道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 6.4.4 应定期对天然气管道的泄漏情况、 外防腐性能及阀门进行专项检查。 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对于带执行机构的阀门应检查执行机构状况。 6.4.5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道、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燃气阀室等应重点巡查,其巡查
25、频次宜高于其他埋地天然气管道和设施。 6.4.6 天然气管道、管道附件和配套监控系统的专项检查、维修养护应符合 CJJ 51 的有关规定。 6.5 热力管道 6.5.1 热力管道投入运行前或停运后重新启用时应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6.5.2 热力管道应定期巡查,频次应根据运行状况、管道状况、管道重要程度等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a) 配备泄漏监测和补偿器位移监测设备的热力管道,采暖季巡查频次不应少于 1 次/月,非采暖季巡查频次不应少于 1 次/季; b) 其他热力管道采暖季巡查频次不应少于 1 次/周,非采暖季巡查频次不应少于 1 次/2 周; c) 热力管道新投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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