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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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年版)1目录第一部分 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1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有关说明.1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21.1 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21.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21.3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5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72.1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72.2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82.3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92.4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11三、跨境信贷业务.143
2、.1 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143.2 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163.3 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163.4 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登记、还本付息登记.213.5 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223.6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263.7 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核准.273.8 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283.9 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购)汇核准.293.10 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303.11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及变更、注销备案.313.12 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3
3、4四、证券投资管理业务.364.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364.2 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业务登记.374.3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384.4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及变更登记.404.5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414.6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42五、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445.1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445.2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455.3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
4、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46六、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476.1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476.2 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486.3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496.4 对外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50第二部分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53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相关说明.53七、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547.1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547.2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547.3 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587
5、.4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597.5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07.6 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227.7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47.8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77.9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减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入.697.10 外国投资者撤资所得资金汇出.727.11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购汇.737.12 境内直接投资(不含银行、保险机构)利润汇出.75八、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778.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汇出及汇回.778.2 境内机构
6、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788.3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808.4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838.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848.6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858.7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858.8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86九、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889.1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889.2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909.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及境外投资者取得收益对外购付汇.919.4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注销登记.929.5 银行内
7、保外贷业务登记.939.6 银行外保内贷登记.959.7 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969.8 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979.9 非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989.10 跨国公司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及关闭.1009.11 银行境外贷款.101十、证券投资业务.10410.1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登记、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0410.2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0610.3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入市相关登记及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0810.4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1
8、010.5 境外存托凭证(GDR)/中国存托凭证(CDR)跨境转换、存托业务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11110.6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登记及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1410.7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1510.8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1710.9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汇兑.11910.10 境内个人投资者 B 股投资收益结汇.12010.11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12110.12 上市公司回购 B 股股份账户开立及资金汇兑.122十一、综合业务.12311.1 企业属地迁移.1231
9、1.2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12311.3 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12511.4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12611.5 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127第三部分 格式文本范例.130表 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130表 2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1323表 3 境外上市登记表.134表 4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137表 5 以新增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表.139表 6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141表 7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143表 8 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146表 9 个人财产
10、转移业务申请表.148表 10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150表 11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155表 12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156表 13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157表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关于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159表 15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160表 16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165表 17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167表 18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169表 19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172表
11、 20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174表 21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175表 22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结汇)命令函.176表 23 企业属地迁移业务申请书.178表 24 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179表 25 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180表 26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181表 27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182表 28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183表 29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1841第第一一部分部分 外汇局外汇局办理办理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业务指引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有关说明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
12、外汇业务指引有关说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二、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通过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不提交营业执照。三、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外汇局已留存过的材料可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四、境外放款登记
13、业务申请表等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第三部分格式文本范例”。五、本指引所称“省级分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所在地外汇局”指机构/个人所在的地(市)级分局;如没有地(市)级分局的,是指机构/个人所在地的省级分局。机构办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业务登记、银行自身外债结汇业务应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2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1.1 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1.1.1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4、 26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20 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号)。1.1.2 授权范围授权范围由拟设立外资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1.1.3 审核材料审核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企业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称自主申报相关系统申报并下载打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筹建批准文件
15、。1.1.4 审核原则审核原则1.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如果按规定在取得相应证照前需先行汇入筹建资金的,应以外国投资者(或筹备组)名义在拟设立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前 期费用账户存放相关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后续完成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应按要求办理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2.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拟设立外资银行的出资。3.经登记的前期费用汇入后,用于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门开业批准文件并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用于前期筹备支出的资金除外)。
16、4.外国银行分行拟汇入筹建资金的,参照本指引办理。1.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1.2.1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6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20 号)。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6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 号)。3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
17、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9 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号)。1.2.2 授权范围授权范围由外资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1.2.3 审核材料审核材料1.2.3.1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资银行或并购境内银行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
18、(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1.2.3.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对外资银行增资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
19、凭证;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1.2.3.3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尚未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销的,提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依 公司法 规定的清算公告,并提供已将银行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抵押等情形的承诺书或人民法院判决破产的有关证明文件;已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销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无需办理的除外。(4)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1.2.4 审核原则审核原则1.2.4.1
20、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1)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同)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以转股并购方式设立外资银行的,应将业务编号以“16”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用以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将业务编号以“14”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外资银行,以作为外资银行完成外汇登记的凭证。(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现行法规,在为该外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21、中将其4标识为“返程投资”。(3)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4)应区分外资银行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利润再投资;以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含跨境人民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5)筹备组前期费用账户内认缴注册资本部分的资
22、金,原币划转至后续设立(参股)银行的相关账户。(6)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中资银行参照本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1.2.4.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外资银行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属地外汇局迁移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合并分立等),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现行法规,为该外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
23、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如变更登记后外资银行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内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权力机构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后,可依规定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3)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原则上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外资银行发生合并后,存续外资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外资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资银行,应办理新
24、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合并”。外资银行发生分立后,存续外资银行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新设的外资银行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分立”,如原外资银行注销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外资银行或新设外资银行的出资形式应选择合并分立。(5)外汇局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6)股权变更业务涉及资金跨境收付的,外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后,应将相应 业务登记凭证 提供给相应主体凭以办理账户开立及资金收付款手续。(7)外国银行分行、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中资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指引办理。1.2.4.3 外资银
25、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1)外资银行因解散、破产、被撤销、关闭、合并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原则上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营业执照注销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清算公告。外汇局应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5外资银行注销公告下是否存在异议信息。(2)外资银行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上市银行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银行的,应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资银行发生注销的,应在原外资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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