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其破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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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其破解董鸿蒙,张凯摘要:内幕交易犯罪与证券期货市场相伴而生,属于证券期货犯罪的一种。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不断深化改革,内幕交易犯罪逐渐成为证券期货犯罪中的主要类型,呈现频发、多发的态势。然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具有手段隐蔽、案情复杂等特点,案件的侦办存在立案难、定性难、取证难、口供获取难等问题。为有效遏制内幕交易犯罪,公安机关应当拓宽线索来源,深入分析案情,精心选择突破口,及时展开讯问,以准确及时查清楚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安全与稳定。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对策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
2、612(2023)03-0076-072023年6月第 35 卷 第 3 期四川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Jun.,2023Vol.35No.3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证券类犯罪案件呈现增长态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21 年年报显示,证监会在与侦查机关的执法协作中,共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 177 件,较 2020 年同比增长 53%。证监会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专项行动,查办了 19 起重大案件。2022 年证监会办理的 603 起案件,其中内幕交易案件 170 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
3、线索 123 件,案件查实率达到 90%。全国七个检察机关证券期货办案基地之一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披露,自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4 月该院共办理 23 件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其中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占比 78%。由此可见,内幕交易犯罪案件是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查处重点。截至 2023 年 5 月 1 日,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的可视化分析对 251 篇“内幕交易犯罪”文献进行筛选发现,公安学科相关文献约有 26 篇,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犯罪现状、案件特点和侦查对策等方面:王俊桦以内幕交易犯罪相关的法律文书为样本,认为存在案件中主体多元化、处罚过轻等基本现状,指出案件线索单一等侦查困境1;
4、王浩认为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具有涉案金额大、与其他犯罪相交织等特点,应结合特点从整个办案流程实施相应的侦查对策2;张丽娜认为内幕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受案人员的广泛性等特点导致侦查人员的取基金项目:2022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预警防范与监管研究”(2022FXZ0284)和公安部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基于大数据的上市公司风险监控预警平台技术研究”(2021JSZ10)收稿日期:2023-05-05作者简介:董鸿蒙,男,江苏南京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张凯,男,辽宁凌海人,法学博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
5、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76DOI:10.16022/51-1716/d.2023.03.008证遭遇阻碍,对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应转换取证思路,并利用情报分析研判,及时掌握案情 3。总体来看,公安机关办理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研究虽然涉及多个方面,但在一些方面研究成果较少,探索有待深入。如对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特点、侦查难点和侦查对策等方面的的研究存在不足。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其侦查难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以期为公安机关提高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侦办水平提供参考。二、办理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难点(一)立案难与一些犯罪结果能明显被发现的刑事案件相比,内幕交易犯罪
6、案件显得较为隐蔽,社会危害性也比较模糊,社会公众不能清晰地感受到犯罪的存在。由于证券市场常常散播着亦真亦假的“内幕信息”,被害人大多数都是抱有投机的心理对证券、期货进行短期投资,渴望快速赚得收益。因此,即使他们投资失败,也较少考虑其中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问题,而将损失视为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现象。不少案件往往通过媒体曝光,甚至是经过相关部门的查处后,内幕交易的恶劣影响扩大,公众才得以知晓,被害人也才意识到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在我国,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证券、期货市场,在证券、期货领域拥有行政执法权,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承担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作为当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的
7、主要类型之一,内幕交易犯罪在性质上也往往归类到行政犯的范畴,导致侦查机关的案件来源几乎都依靠证券、期货监督机关的移送。目前,我国虽然有多部法律法规对“行刑衔接”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相应的立案衔接制度,如“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备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等,但由于证券、期货监督机关移送案件积极性不高、与被监管对象关系密切、所遇相关案件更愿意内部解决,以及检察院对证券、期货监督机关移送案件监督力度不足,“以罚代刑”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内幕交易犯罪案件最后以行政处罚处理4。(二)定性难从我国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定义可知,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内幕交易主体
8、的复杂性,刑法将内幕交易的主体分成了两大类:一类是“知情人员”,证券法 第 51 条和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 15 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都包含兜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文本所列,诸如上市公司相关的员工,证券机构、监管机构、支付结算等机构的管理人员,抑或是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因其存在接触内幕信息的可能,故而都被涵盖于兜底条文的延伸范畴之内;另一类是“非法获取人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其划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利用非法手段盗用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二种、三种是与内幕知情人有亲缘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第二,内幕交易
9、信息内涵复杂,涉及“重要性”和“未公开性”两个关键属性,其中“重要性”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密不可分,而“未公开性”则标志着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只有犯罪行为发生在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的期间,也就是董鸿蒙 张凯 公安机关办理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其破解77常说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才有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罪5。除此之外,证券法 第 80 条和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 14 条对内幕信息的界定亦较为复杂。第三,内幕交易的行为复杂。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分为以下两类:直接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以及明示、暗示他人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其中透露何种程度的内幕信息才能构成泄露行为,明示、暗示他人与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如何区分,也是常
10、见的问题。然而面对复杂性突出的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目前多数办案人员相关金融、法律的专业知识较为薄弱,办案更多依靠个人经验,难以适应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办理的现实需要6。(三)取证难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通讯方式也越发便捷,很多犯罪嫌疑人开始大肆利用网络委托下单,内幕交易犯罪也不例外。由于没有实物作为载体,嫌疑人基本都是通过电子设备或是移动客户端沟通交流,在网上银行进行转账汇款,最终完成交易操作。有的案件中的交易流水达数 T 的存储量。因此,电子数据对于侦查人员查清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然而,面对新的犯罪形势,一些侦查人员取证模式创新和能力提升未相应跟上,如何确保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经受住质证,
11、如何证明在网络虚拟空间实施犯罪行为的“虚拟人”与现实世界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存在联系,是此类侦查取证的一大难题。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监管,避免打击,作案前往往会制定缜密的策划,利用隐蔽的手段作案,给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带来了巨大的难题。第一,犯罪嫌疑人会利用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将内幕交易犯罪行为造成的证券、期货波动隐藏在正常的证券、期货波动中,给自己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第二,他们会借用亲属、朋友的账户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抑或通过给予财物等方式,利用社会公众为其实施交易操作,更有甚者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社会公众的身份证件,利用购买来的分散交易账户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使其更贴近于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
12、导致侦查机关更难发现异常的交易行为。第三,在现代侦查理论中,物质交换原理(又称接触原理)在案件侦查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在传统的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往往以物质交换原理为理论支点,将工作重心放至经由现场勘查获得的痕迹物证上。然而在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嫌疑人为了避免留下犯罪痕迹,甚至采取弃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或选择在约定地点使用口头的方式对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流,给侦查取证带来极大的麻烦。(四)口供获取难内幕信息本身具有“重要性”的属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成员和证券监督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往往容易接触到内幕信息,从而有先天实施此类犯罪的优势。更有甚者,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凭借自身较
13、高的社会地位以及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利用内幕交易将权力变现。犯罪嫌疑人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较高的社会地位,致使他们畏罪心理突出。在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知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慑于刑法的严厉(最高法定刑可以达到十年有期徒刑),往往畏惧承认所犯的罪行。在接受讯问时拒不回答侦查人员提问,或者故意答非所问、避重就轻。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金融犯罪的专业性特点更为突出。这同样体现在内幕交易犯罪中,通常来说该类作案人往往有较强的金融、财务相关领域的知识储备,再加之多年证券、期货从业经验的积累,对相关证券、期货业务极为精通,对证券、期货有关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这也致使他们侥幸心理突出。内幕交
14、易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自己认为利用专业知董鸿蒙 张凯 公安机关办理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其破解78识实施的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不易被侦查机关破解、发现,在讯问前期极力否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并凭借专业的财会、金融知识为自己开脱,在讯问中期会反复试探侦查人员掌握案件的情况,不断变换抗审的策略。三、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侦办难点的破解(一)拓宽线索来源,依托现有行刑衔接机制,做好侦查准备工作投资者是证券、期货交易的主体,也是了解市场波动情况最直接、最广泛的体验者。因此,拓宽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就需要依靠投资者的力量。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应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向投资者普及内幕交易罪的定义及相关
15、司法解释,让其充分意识到内幕交易犯罪对其权益严重的侵害,从而提高投资者举报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二是完善线索核查的制度,要全面规范线索举报的各个流程,仔细核查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及时回复投资者实名举报的各种内幕交易犯罪线索。在现阶段,案件线索来源主要依靠证监会移送,侦查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行刑衔接机制,广泛获取案件线索。侦查机关可在“一行三会”中长期派驻人员,派驻人员要与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主动地发现内幕交易犯罪的线索,对可疑的线索进行移送,以减少大量的案件黑数。对于已经移送侦查机关的可疑线索,侦查人员应该仔细分析和审查,全面了解证监会前期的调查,审核移交的相关案件材料,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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