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大修-有望排除刑讯逼供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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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刑事诉讼法大修 有望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的消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完善。而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包括上述两部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最重要的三部诉讼法,已经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为何要修改三大诉讼法,修改对推动民主法治进程有何影响?今日开始,本报推出系列访谈,关注三大诉讼法修改的焦点、难点和热点。 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提起诉讼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与自诉人对被
2、告人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即是无罪。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提起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按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为解决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就是被管理者。由被告行政机关就是否依法行政负主要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 时隔15年后再次大修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刑事诉讼法调研中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后,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首次大修,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要求再次呼吁大修
3、,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问题也指向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此次修法有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成为法院定罪的证据,此外,他建议此次修法要考虑与国际条约的衔接,比如中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 民事诉讼法 法工委已形成修改方案 早在去年10月,法工委就已经召开了民事诉讼法修改调研座谈会。今年3月底法工委就民诉法修改调研时,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民诉法修改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据知情人士透露,经过多次调研和专家
4、座谈,法工委已经初步形成了修改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表示,此次修法的核心应为强化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比如当事人起诉难、收集证据难、申诉难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 出台红头文件缺乏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怀德表示,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由于案件受理范围规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各类规范性文件,比如通知、意见、红头文件、会议纪要等出台时缺乏监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此外,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级别低使得法院往往难以抵御外来力量的干预,比如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节,而事实上却存在大量的协调现象,另外,这类案件还存
5、在立案难问题。这是此次修法需解决的问题。 排除刑讯逼供证据有望入法 刑事诉讼法1996年首次大修,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但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开水死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 专家建议 如实供述修改方向 上策 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6、 中策 不强迫自证其罪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 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 在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法典中,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 下策 废除如实供述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作为审案政策已实行了几十年。这一审讯原则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以求宽大处理。 这个政策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近年在海淀区检察院等地已经取消。 新京报: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但很快学界就呼吁再次大修,这比较罕见,是不是说当时的修改并不成功? 王敏远:修改的积极意义还是应当肯定的,例如
7、确立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这都是巨大的进步。但当时确实留下了不少问题和争议、要求修改的呼声也会很自然地产生,这是正常的。还有后来在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现在就是希望修法能够把这些问题逐步解决。 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 新京报: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中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约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体现出来。 王敏远:当时还没有公约意识。研究讨论过程中很少提到国际公约。即使有人提出,也没有任何反应,反对的没有,赞成的也没有,就像没听见一样。 新京报:刑诉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有多大差距? 王敏远:肯定有差距,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比如羁押的司法审查等,但差距并没有想象的
8、那么大。 新京报:以公约为底线是否已经达成了共识? 王敏远:我没有听到官方的明确的说法,学界倒是一直在呼吁。其实这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公约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码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如实供述有望去掉 新京报:哪些公约的规则可能会纳入刑诉法修改? 王敏远:据我所知,这次修改中对公约的很多内容是予以考虑的,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次就很可能要写进去,解决我国刑诉法的如实供述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我认为选择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兰达规则相似的沉默权,中策是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
9、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下策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 新京报:我们会选择中策? 王敏远:有中策已经很不错了,已经是很重要的进步了。当然,这也有现实基础。前些时间我去参观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有的已经不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说明有的侦查机关的破案,审讯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把撬开嘴巴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式了。 新京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上,我们已经做到哪一步了? 王敏远:去年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比较彻底了,与禁止酷刑公约一致,禁止酷刑公约也只是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没有要求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非法实物证据往往也是酌定排除的,不是绝对排除。当社会
10、具备相应的条件时,通过修改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方式促进侦查机关改变破案方式。 并非因冤案才反对刑讯逼供 新京报:改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句话,我们走了这么多年? 王敏远:强迫自证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诉法也是不应该允许的。刑讯逼供本来就是我们禁止的。 新京报:为何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止? 王敏远:因为刑诉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怎么遏制刑讯逼供? 作为一种现象,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复杂。这和超期羁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审讯破案、靠口供找线索,这种侦查模式没有改变,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 新京报:也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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