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类与分层的立法价值及实现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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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023年第3 期No.32023Journalof PeP11bl1cniersifvofChina(SocialSciencesEdition)总第2 2 3 期Sum22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犯罪分类与分层的立法价值及实现路径孙本雄(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摘要】刑法的科学化,要求实现犯罪的分类与分层。立足立法层面,犯罪分类作为立法者编排刑法分则各章、节的前提而存在,是犯罪分层的基础,应以所保护的法益内容为标准进行划分;犯罪分层属于犯罪分类的一个向度,应以行为人为基准进行。犯罪分类与分层能共同影响刑事法网的范围、推进我国刑法结构的转型升级、提升我国犯罪治理体系
2、的现代化水平、增强刑法的制度自信。实现犯罪的分类与分层,旨在追求刑法分则体系的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及实用理性,应采取“小章制”的刑法立法形式,推动犯罪分类的精细化,并根据实施侵犯同类法益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促进犯罪分层的合理化。【关键词】犯罪分类;犯罪分层;刑法立法;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结构【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 0 96-3 1 6 5(2 0 2 3)0 3-0 0 91-0 9犯罪作为视社会秩序最为严重的现象,历来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是题中之义。在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方
3、面,制定系统、科学、完备的刑法规范体系势在必行;在犯罪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刑事司法效能的提升意义重大。但不管是刑法规范体系的现代化,抑或是刑事司法效能的提升,都与犯罪这一概念息息相关。具体到刑法立法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描述,相同类型犯罪的轻重排列,无疑都是制定系统、科学、完备的刑法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那么,立法中犯罪类型应如何划分和排列?区分犯罪类型和轻重的基准应如何把握?区分犯罪类型和轻重的意义何在?如何合理实现犯罪类型和轻重的划分?这涉及立法中犯罪分类与犯罪分层问题。犯罪分类作为犯罪类型的描述,为刑法分则体系的横向扩展提供了“理想型”认识工具;犯罪分层主张区别对待的思想,为刑法分则体系的纵向
4、延伸奠定了制度基础。一、犯罪分类与分层的关系费尔巴哈曾言,科学的黑暗意味着对内容不予区分、对不同种类不予分离、对相同种类不予整合、对科学的各组成部分没有按照逻辑顺序加以编排。循此逻辑,刑法的科学化,要求分类和整合犯罪类型、区分犯罪内容,即实现犯罪的分类与分层。(一)犯罪分类的源流和基准犯罪分类指依据特定的标准将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不同的标准,犯罪可被分为不同的种类。如从主体出发,可将犯罪分为男性实施【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轻微犯罪出罪机制研究”(2 1 CFX069)。【作者简介】孙本雄(1 98 8 一),男,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92孙本雄:犯罪分类与
5、立法价值及实现路径的犯罪、女性实施的犯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从对象出发,可将犯罪分为针对人身的犯罪,针对财产的犯罪;等等。1.犯罪分类的源流最早的犯罪分类源于罗马法,以犯罪侵犯的法益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2】。公罪指对全体社会成员或不特定多数社会成员产生危害的行为;私罪指对特定个人造成危害的行为。1 7世纪到1 9世纪,随着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兴起和繁荣,犯罪分类的做法被进一步发扬。刑事古典学派的学者以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客观危害为依据,对犯罪予以分类。如贝卡里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直接毁伤社会或社会代表的行为)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侵犯个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的行为
6、)、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同公共利益相违背的行为)【3】。边沁将犯罪定位为立法者禁止的行为,并立足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将犯罪分为私罪(侵犯个人之外的特定个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身份等的犯罪)、反射罪(侵害自己的犯罪)、半公罪(威胁社会某一部分共同利益的犯罪)及公罪(对社会全体成员或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共同危险的犯罪,包括九类);此外,边沁还在上述基本类别之下,提出混合型犯罪、主罪与从罪、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假想罪(基于偏见、误解或禁欲而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4。刑事近代学派的学者以行为人及其主观恶性为依据,依托犯罪人而对犯罪予以分类。如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从天生犯罪人理论出发,将犯罪人分为
7、遗传性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精神错乱犯罪人、偶然犯罪人、女性犯罪人5】。相应地,可认为龙勃罗梭将犯罪分为遗传性犯罪、激情犯罪、精神错乱犯罪、偶然性犯罪、女性犯罪。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加罗法洛根据犯罪人道德低劣程度及性质,将犯罪人分为真正的犯罪人(自然犯罪人)和非真正的犯罪人(法定犯),自然犯罪人实施的自然犯罪是违反焖和正直这两种道德情绪的犯罪,包括触犯人的怜焖之心的犯罪和触犯人的正直之心的犯罪【6 ;与自然犯罪相对应的由非真正犯罪人实施的是法定犯罪,其与人的道德情感无关,仅由特定时代环境、事件及立法者的特定观点决定7)O2.犯罪分类的基准犯罪分类与犯罪观和分类者分类的目的息息相关。刑事古典
8、学派以行为为基础对犯罪予以分类,体现的是客观主义的犯罪观,目的或者在于克服封建刑法的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以达到限制国家刑罚权,实现刑法的谦抑、法定、平等8 ;或者是为了显示国家的权威【9。刑事近代学派以行为人为基础,体现的是主观主义的犯罪观,目的在于借助对犯罪人的分类来认识犯罪的分类。本文所涉及的犯罪分类在立法层面展开,所关注的是立法者对犯罪现象类型化、法定化的过程及结果。即本文的犯罪分类指作为立法者编排刑法分则各章、各节之前提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1 0 类,其所体现的是客观主义的犯罪观,注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之利益的侵犯。从分类标准上看,刑法总体上采取了以法益
9、内容为标准,即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本质出发,将侵犯相同或相似客体(法益)的行为作为一类。此种做法采取了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从行为所造成之客观损害的角度,对行为予以分类,具有合理性。一方面,犯罪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具有客观性,对犯罪的认识亦应从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法益侵犯性)人手;另一方面,犯罪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危害性体现为对作为人类生存基础之主流价值观的侵犯,始终与价值判断如影随形。法益作为人类生存利益的代名词,体现了犯罪的本质,从法益出发划分犯罪类型能够最大限度地区分行为的差异性。(二)#犯罪分层的源流和基准犯罪分层指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将犯罪划分为不同的层次【1 0 1 2 8。毫无疑问,
10、犯罪分层属于犯罪分类的一个向度。如果说犯罪分类强调横向划分,则犯罪分层更关注犯罪的纵向区别。犯罪之间的顺序排列、犯罪危害的轻重判断,均是犯罪分层的代名词。1.犯罪分层的源流随着人们对犯罪认识能力的提高,依托于轻重这一对生活概念的犯罪分层现象逐渐诞生。早在1 0 6 6 年的法国,重罪作为表示诸侯违背对君主之忠诚义务的术语,便得以出现【。1 7 91 年法国刑法典采用了区分重罪、轻罪的做法;之后这一分类方法被1 8 1 0 年法国刑法典所发扬,确立了重罪、轻罪与违警罪的犯罪分层方法;1 994年开始实施的法国新刑法典继续该种方法【1 2】。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分层方法源于英国,1 4世纪时英国普通
11、法即依照刑罚的轻重程度,把犯罪分为叛逆.93孙本雄:犯罪分类与层的立法价值及实现路径罪、重罪和轻罪13此后此种分层方式呈现为两种趋势,一个是用新的分层方法取代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如1 96 7 年英国刑事法令用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判罪或可逮捕罪与不可逮捕罪取代重罪和轻罪的划分形式;另一个是继续发展和完善此种犯罪分层方式,如1 96 2 年美国法学会编制的美国模范刑法典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微罪和违警罪,并将重罪分为一级重罪、二级重罪、三级重罪等。我国犯罪分层的思想在夏代即已出现,但与英美及法国的做法不同,我国历史上并未提出明确的犯罪分层标准,大多采用列举重罪种类的方式,体现犯罪分层思想。如北齐关于
12、“重罪十条”、隋朝关于“十恶大罪”等列举式规定重罪种类的做法一直延续至清末10 69-79随着犯罪分层的发展,其程序法意义逐渐凸显,这也是英国用可逮捕罪与不可逮捕罪、应予起诉罪与简易审判罪代替重罪、轻罪划分的重要原因。即使坚持重罪、轻罪、微罪等犯罪分层做法的国家,也同时强调犯罪分层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实体法层面彰显犯罪分层对刑罚消灭时效、犯罪未完成形态及共犯处罚范围的影响,程序法层面则凸显犯罪分层对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追诉程序、追诉时效乃至管辖的影响。2.犯罪分层的基准犯罪分层现象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均或明或暗地存在着。犯罪顺序的排列因涉及不同犯罪危害性的比较,无疑即体现犯罪分层思想。但现代
13、意义的犯罪分层现象,更多是在刑事政策和程序法意义上被发现,实质均在于优化刑事司法资源利用、提升犯罪治理效能。在刑事政策意义上,犯罪分层的做法不仅为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前提,也为犯罪反应体系和司法组织的设置提供了法理基础1 4】;在程序法意义上,犯罪分层理念为“快慢分道、繁简分流”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条件。在我国犯罪圈持续扩张而进人轻罪时代1 5】的当下,犯罪分层的观念在程序法中已逐渐体现,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的贯彻落实效果显著。虽犯罪分层的意义在刑事司法中更为明显,但司法以立法为依托,本文所关注的犯罪分层主要讨论与犯罪分类的关系问题,故主要立足立法环节展
14、开。犯罪分层的判断标准存在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的区分。形式标准依托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区分犯罪的轻重;实质标准则从行为的社10 82-98会危害性出发,判断行为的严重程度。形式标准以刑事立法设置的“罪刑阶梯”为依据,属立法后的行为;实质标准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为标准,属立法前行为。事实上,犯罪既涉及侵犯不同类型法益的犯罪之间的分层,也涉及侵犯相同类型法益的犯罪之间的分层。就前者而言,必然不能绕过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确定分层标准,这与一国对待不同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相关联;就后者而言,再以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标准,显然是重复判断,此时也不存在形式标准,应转向行为人基准
15、,即依托危害行为的客观样态(如行为方式)所反映出来的、行为人对维系社会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之规范的蔑视程度,区分犯罪的轻重。之所以以行为人为基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犯罪是行为人在自我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其实施方式、所造成的损害等,均体现出对刑法所维系之价值观念的蔑视,作为行为指引的刑法规范,理应对此种蔑视行为予以区别评价,故以行为人为基准,事实上是以行为人对刑法规范的蔑视程度作为衡量犯罪危害性的标准。本文主要在后一层意义上使用犯罪分层的概念(三)犯罪分类是犯罪分层的基础刑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肩负着引领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为犯罪的认定提供法律依据的使命。后者较为直接和容易感知,属于刑法立
16、法的显性功能;前者相比而言则更为隐嗨,属于刑法立法的隐性功能。但无论是观念引领还是规范提供,均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顺序将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予以分类排列。犯罪分层的前提是比较,即衡量不同危害程度的行为,危害较为严重的被划定为重罪,危害较轻的被归属为轻罪。但轻重的比较与参照系的选择息息相关,对应不同的参照物,比较所得出的结论也存在差异。刑法立法时,犯罪化的依据离不开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考量,而这以对特定利益的侵犯程度或侵犯危险为基准,即以法益的类型化区分为前提。体现在犯罪分类与犯罪分层的关系上,呈现为犯罪分类是犯罪分层的前提:犯罪分类对侵犯相类似法益行为的归类,为判断行为的严重程度提供了参考基准。正
17、是基于对同类型危害行为的认识,才有了侵害程度的判断,此种判断包括侵犯同种类法益之犯罪行为的轻重判断,也包括侵犯不同种类法益之犯罪行为的轻重权衡。侵犯不.94孙本雄:犯罪分类与立法价值及实现路径同类型法益行为的轻重权衡,显现立法者对不同价值观的选择。如优先保护个人法益,体现的是重视个人利益保护、尊重个人的价值倾向;优先保护集体法益,体现的是重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价值选择【1 6 。侵犯同种类法益之犯罪行为的轻重判断,基准点在于行为侵犯法益的程度,侵犯法益程度较高的是重罪,侵犯法益程度较低的是轻罪。如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侵犯生命权的犯罪在性质上重于侵犯身体权的犯罪,侵犯身体权的犯罪在性质
18、上重于侵犯人格权的犯罪。申言之,犯罪分类属于横向的分层,而犯罪分层则是纵向的分类。二、犯罪分类和分层的立法价值犯罪分类与犯罪分层的价值问题必须回到分类或分层的目的上探寻。这不仅决定着分类和分层的意义,同时也影响着二者的关系。立足本文立法层面的探讨,犯罪分类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帮助人们认识犯罪现象,旨在使刑法体系更加系统;犯罪分层的主要目的在于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精神,制度旨趣是为不同的犯罪及犯罪行为人设置不同的刑事处遇措施。就刑法立法而言,应同时兼顾犯罪分类和分层,从横向和纵向两个不同的层面,设置刑法规范体系。横向而言,犯罪分类关乎犯罪圈的大小,表示的是刑事法网的平面扩张;纵向而言,犯罪分层关涉
19、犯罪门槛的高低,体现刑事法网的纵向拓展首先,犯罪分类与分层共同影响刑事法网的范围。刑事法网的范围受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定性与犯罪分类息息相关,主要影响刑事法网的宽度;定量与犯罪分层休戚与共,主要影响犯罪门槛的高低。犯罪分类与分层的结合,共同决定刑事法网的范围。就犯罪分类而言,我国以刑法修正案修订刑法的模式不改变刑法分则体系的篇章结构,犯罪类型的增加不太容易被察觉。但事实上,随着我国刑法的持续修改,刑法原有犯罪类型的划分已经呈现出一定的弊端,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过程中,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最初被设置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这一做法受到了学界的诸多质疑,认为该罪所保护的应
20、当是社会法益,促使本罪被调整到扰乱社会秩序罪一节。究其缘由,该罪名所保护的法益较为模糊,难以明确识别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更为关键的是现有刑法分则对犯罪的粗扩分类才是导致该问题的“罪魁祸首”。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刑法作为权利保障法的扩张性与刑法体系的稳定性之间的张力逐渐显现。于本罪而言,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我国社会民众的共同情感、民族精神【1 7 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其区别于社会秩序法益,也不同于国家安全法益,而应单独被作为侵犯公共认同感的犯罪予以规定。与此相对应,侵犯其他象征和标志国家、民族认同感的侮辱国家其他标志如首都、党旗、党徽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必要予以犯罪化。就
21、犯罪分层而言,犯罪圈的扩张呈现为犯罪门槛的下调,这在刑法修订过程中比较容易察觉,如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使维护道路交通领域的犯罪呈现出明显的分层趋势。此外,刑事司法中借助司法解释的方式,区别对待下调犯罪门槛的做法事实上也是犯罪分层的体现。如作为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人罪门槛的“数额较大”标准,在行为人曾因此种行为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实施该种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对老弱病残幼等特定对象实施等情形按照5 0%的标准计算的规定,在数额认定上具有明显的分层特点。从刑法立法的角度,应积极将上述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法定化。其次,犯罪分类与分层共同推进我国刑法结构的转型升级。储槐植教授根
22、据刑事法网与刑罚苛厉程度,将刑法结构分为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厉、厉而不严四种【1 8】,并认为我国当前的刑法结构正在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变1 9。该论断契合我国实际,也符合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即我国的刑法结构,应当继续向严而不厉的方向转型,在扩大犯罪圈的同时,控制刑罚的总量。但事实上,如果保持现行刑法中的刑罚总量不变,则犯罪圈的扩张也将成为泡影。要使刑法结构向严而不厉的方向转型,必然要求降低现行的刑罚总量,即通过实行犯罪分层的方式,将判处重刑,尤其是死刑的罪名限制在极为严重的案件范围内,以降低重刑比例,为犯罪圈扩张基础上刑罚量的增加预留空间。此时,无论是犯罪
23、圈的横向扩展,还是犯罪圈的纵向扩张,均应以犯罪分层基础上降低刑罚总量为前提,否则将会因刑罚资源的持续投人而背离刑法结构改革的初衷,使刑法转向又严又厉的苛政结构。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95孙本雄:犯罪分类与分立法价值及实现路径的发展,人们对安全、秩序的需求要求刑法积极作为,以规避、预防风险。在此过程中,伴随着人们权利意识增强而产生之新型权利(如数据权、社会保障权)保护需求,必然要求重新划分犯罪类型,以增强对法益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罪与刑不是对应关系,除刑罚外,非刑罚处罚措施、定罪免刑等也能实现行为人因实施危害行为而产生的不利负担【2 0】,即与罪相对应的是刑事责任。但在我国的一般观念中
24、,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最重要的方式,上述从犯罪圈与刑罚量相对应的角度探讨我国刑法结构转型与犯罪分类和分层的做法,在刑法学的一般语境中,仍然是成立的。再次,犯罪分类与分层共同致力于提升我国犯罪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最核心的是刑法制度体系的现代化。我国实行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二元区分的危害行为治理模式,大量剥夺人身自由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置而不受司法程序保障,呈现为警察权过大的特点,这与刑事法治的发展规律不相符合【2 1。导致此种结果的直接原因是我国犯罪圈较小,体现为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较高、犯罪类型不够精细。要提升我国犯罪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无疑要对剥夺人身自由的警察权予以司法化改造,将
25、规定在行政法规中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纳人刑法规制范围,最大限度防止警察权对作为公民最基本权利之人身自由权的侵犯。横向而言,部分现行被配置行政拘留这一处罚措施的行为难以明确纳入刑法所划分的1 0 类行为中,有必要将其与刑法中侵犯类似法益的行为归类整合后作为新的犯罪类型予以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 3 条规定,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可被处5 日以上1 0日以下行政拘留。实践中屡有发生的故意扒住高铁、地铁列车车门,影响正常发车的行为,所侵犯的是交通秩序的有序性、稳定性与连续性,虽可被包含于社会管理秩序中,但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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