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法治传播的一种媒介化实践——以豆瓣“学习法律小组”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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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传播2 0 2 3年第7 期(总第32 4 期)142新媒体研究对话:法治传播的一种媒介化实践以豆瓣“学习法律小组”为例一李乐徐卫琦一法治传播源自古代“法”的传播。对“法”的传播问题,中国历代都颇为重视,及至当代,法治传播更跃升为国家战略。从19 8 6 年的“一五”普法到当下的“八五”普法,普法活动已历时37 年,2 0 2 2 年召开的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要“深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由此可见,法治传播在党和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性。近2 0 年来,由传统媒介到网络媒介的变革创新了法治传播形式,作为元技术的数字和网络技术全面浸人并深刻改变了法治传播场域,这种状况意味着法治传播
2、在网络化时代已趋向深度媒介化。法治传播的深度媒介化不仅表现为党和政府主导的法治宣传教育已具有新的形式,而且表现为社会自组织力量在网络空间形成了以法治传播为纽带的社群,这些社群是党和政府主导的法治宣传教育的有益补充。面对网络化时代数字媒介所建构的新法治传播现实,学术界反应敏锐并多有斩获,但就现有成果来看,主要存在两种研究偏向。一是从传播主体视角考察法治传播的偏向。仅将在现代性语境中日益显现其重要性的媒介视为被选择和使用的工具,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媒介被传播主体选择和使用的同时,传播主体也不得【内容摘要】对话是法律的重要属性,深度媒介化所开启的法治对话场域正切合法律的这一属性。以豆瓣“学习法律小组
3、”为视点考察法治传播的媒介化实践,研究显示,同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和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相比,豆瓣在对话契机的媒介化上使法治传播参与者拥有更多提出权益疑问、寻求社会支持的机会,在对话关系的媒介化上使法治传播参与者之间的对话关系更具平等性,在对话环境的媒介化上使自由的对话氛围和话题的开放性更有保障,这是法治传播深度媒介化的三个重要表现。【关键词】法治传播;媒介化;网络化;对话不在一定程度上遵从媒介本身的某些技术和社会性质。二是去情景化的偏向。法治传播总是在一种交流情境中展开的,这种情境影响着行动者的法治传播实践方式,而对交流情境的关注在现有研究中却较为薄弱。从媒介化角度切入网络化时代的法治传播,
4、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仅从传播主体角度和去情景化偏向所带来的缺憾,同时,深度媒介化所开启的对话场域也正切合法律的对话本性。鉴于此,本文将以豆瓣“学习法律小组”为视点,采用比较分析、参与式观察和访谈等方法,考察社会自组织力量在网络空间形成的法治交流社群,并借以阐明深度媒介化进程对社会法治交流的深刻影响。本文之所以在众多网络平台中选择豆瓣,原因有二:第一,豆瓣小组由用户创建,有明确的交流主题和规则,其他网络用户可以申请加入并参与发帖和互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自组织性,此外,在豆瓣小组话题参与群体当中,很少见到官方机构和主流媒体账号,公众个体占绝大多数,这些都适合本文研究社会自组织力量网络法治传播的定位;
5、第二,与抖音等社交平台的账号相比,豆瓣小组的交流模式更贴近法律的对话属性。143现代传播2 0 2 3年第7 期(总第32 4 期)新媒体研究李乐徐卫琦:对话:法治传播的一种媒介化实践一、法律的对话属性与媒介化所开启的法律对话场域在法治国家,法律固然是一种命令,却更是一种对话。对话是法律的重要属性,对法律的这一属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其一,从法律的形成和演变来看,法律是一种对话。“它是一种对话(dialogu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观点及利益之间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法律的形成和演变是对话的过程,这种对话的实质是“交锋与辩论”,亦即论辩。其二,既然法律是论辩过程的产
6、物,“对法律的理解也必须在论辩的思维中展开,离开论辩也就没有了法律”。法律理解与法律产生之所以存在紧密关联,是因为试图理解法律的人只有全部或部分重复法律产生的论辩过程,才能达到或接近理解法律。对法律的理解需要论辩思维,这种论辩思维一般展开于两种情形之中。一是个体在社会互动中展开论辩思维从而理解法律,也就是在对话中完成对法律的理解。二是个体在自身内部展开论辩思维从而理解法律,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受过法学训练的法律专业人士身上。不过,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其最初的法律论辩思维大多也是从法律院系师生之间、同学与同学之间的对话中获得的,不仅如此,这些法律专业人士论辩思维的发展也仍离不开与他人的对话。可见,
7、在两者当中,前者才是基本且普遍的情形法治传播的效果是实现公众对法律的理解,而理解法律离不开论辩或日对话,这就要求法治传播应以有助于对话的方式而展开。有学者在电视时代对此就有所认识:“法制宣传同样存在从独语到对话的理性沟通过程,因此,法制宣传的宗旨、理念、方式等都将发生、也应该发生新的转变。这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以独语为核心特征的传统法制宣传模式,建立以对话为核心特征的法制宣传新模式”论者不仅在应然层面指出了法治传播的发展方向,而且在“实然层面”预知了法治传播的发展趋向。然而,限于当时的媒介条件,论者仅将发展的动力归之于传播主体的努力,而没有看到媒介变革所提供的新的可能性:进入数字和网络化时代,媒介
8、全面浸透社会与文化的各个领域,并以其自身性质改变了它所进人领域的形态,法治传播就是被其改变的众多领域当中的一个。在这样的时代,媒介不再仅仅是法治传播的渠道,而是以其自身性质从根本上形塑了法律对话的场域。二、对话契机的媒介化:权益疑问的提出和社会支持的寻求如上所述,对法律的理解需要在思维中展开法律的论辩结构,而法律论辩结构的展开又是以当事人提出权益诉求和合法性主张为前提的,只有当当事人提出权益诉求和合法性主张时,法律文本才能与具体事实或具体情境相结合,当事人也才能对法律文本进行建构性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权益诉求和合法性主张是法律论辩结构展开的契机,或日对话发生的契机。“权益诉求和合法性主
9、张”是司法审判的话语,若将这种话语转换成法治传播话语,那么“权益疑问的提出和社会支持的寻求”似乎是较为恰切的表达。在此基础上可以说,公众在法治传播领域提出权益疑问、寻求社会支持,就是法律论辩结构展开的契机,或日对话展开的契机。然而,作为法治传播参与者的公众,在不同媒介时代所拥有的对话契机在良好程度上并非始终如一。在大众传播时代,介人法治传播领域的报纸一定程度上给公众提供了展开对话的契机,但这种对话得以展开所依凭的是法律知识的“外在视角”。报纸“来自于私信和交谈”,它从私信和交谈发展成为“一种公共的书信、公共的交谈”,并成为“私信和交谈的最大的调控144现代传播2 0 2 3年第7 期(总第32
10、 4 期)乐李徐卫琦:对话:传播的一一种媒介化实践新媒体研究力量”“报纸使人们的交谈在内容上统一,使交谈更加活跃每一天早上,报纸都给它们各自服务的公众提供当天的谈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加布里埃尔塔尔德(GaburielTar-de)才说:“一支笔足以启动上百万的舌头交谈。”就进人大众化阶段的报纸来看,在它所提供的众多信息中,颇受公众青崃的法治新闻占有一定的比重。这些法治新闻是公众闲暇时的重要谈资,围绕法治的大规模、高频次交谈因而发生。但是,在报纸时代,法治交谈的议题主要是由作为公共机构的报社设定的,交谈内容具有高度统一性,在这种情境下,参与交谈的公众个体对自身权益疑问的提出、对社会支持的寻求
11、都缺少良好契机一一这种契机即使存在,也因数量少、频次低而可以忽略一因为报纸一统一供给的法治材料在公众话题中具有压倒性优势。在公众个体缺乏提出自身权益疑问和寻求社会支持良好契机的情况下,围绕报纸法治新闻的交谈只能被视为“外在视角”的法律理解。所谓“外在视角”的法律理解是指,观察者“使自己处于法律的规范世界之外,如同现代人研究古罗马法或者研究同时代的外国法,观察者无需置身于法律规范的论辩结构中”?。交谈者采用外在视角观察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对话也就无从发生。同报纸一样,广播电视在法治传播领域也具有一定的开启公众交谈的能力,但交谈者所依凭的法律视角仍然主要是外在的。如央视创设的今日说法法治中国等电
12、视栏目以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创办的现在开庭举案说法等广播栏目,在向公众供给法治谈资方面发挥了巨大功效,但公众个体不仅较难向上经由广播电视获得提出权益疑问、寻求社会支持的机会,而且也缺乏从其他社会成员那里得到这种机会的条件,因为当他们交谈的话题被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主导时,其注意力便被吸引到大众传媒所设置的议程上,个体自身的诉求就反而被忽视了。当然,在大众传播时代,公众并非完全没有提出权益疑问、寻求社会支持的契机。他们能够向大众传媒致信、致电,此外,当大众传媒的议题与自身的诉求恰好一致时,他们也能在交谈中向其他社会成员提出权益疑问、寻求社会支持,但这种契机毕竟较少。换个角度看,正是由于这种较少契机的
13、存在,才可以说法治传播领域的对话契机被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媒介化了,只不过这种媒介化的程度较低。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之所以只能在较低层次上实现法治对话契机的媒介化,主要是因为它们仅以其所传送的信息内容开启公众围绕法治的交谈,而未能以其自身形式从根本上改变公众之间的连接方式和交往关系。以数字和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媒介深刻改变了公众之间的连接方式和交往关系,与之相随,法治传播进人了深度媒介化阶段。在深度媒介化的法治传播领域,媒介更多被看成是公众直接进行法律论辩和对话的场域。公众在这一场域提出自己的权益疑问、寻求社会支持,展开结合具体事实或具体情境的法律实践,法律从外在于实践者的东西,逐渐与实践
14、者的实践融为一体,其论辩结构因而得以展开。“法治的理想”在“法治的实践”中逐渐被理解和接受,乃至被信仰。下面,以豆瓣“学习法律小组”为例来看公众在法治传播领域的能动性媒介实践所开启的对话契机。小时候的普法栏目剧让人印象深刻,很喜欢看。现在不太看传统媒体了,豆瓣的这个小组社群普法可以讨论、有参与感,可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帮助,另外,它也符合现在在手机上看这些的需求。(受访者0 2)平时在电视上或者报刊上看到的案例都极具典型性,感觉这类现象离自己非常远。在这个小组中大家所问的问题都来源于自己的生活,比如我看到有外卖、家庭赡养、学校争执等等问题,这些情况也会发生在自己的生活中,对这些案例的讨论在一定程
15、度上能帮助我更好面对这些问题。(受访者10)145现代传播2 0 2 3年第7 期(总第32 4 期)新媒体研究李乐徐卫琦:对话:法治传播的一种媒介化实践在豆瓣“学习法律小组”中,组员既可以发帖询问,也可以在法律专业人士开设的帖子中发评论求助。不同于抖音、微博评论区随处可见的“前1 0 效应”,豆瓣小组展示完整的评论链条,这在帮助当事人解决权益疑问的同时,也使其他社群成员得以进行“观察式学习”和“协助式学习”,拓展了法律对话的空间和意义。在寻求社会支持方面,社交媒体平台使社会支持的渠道得到极大拓展,从物理空间的社会支持延伸到虚拟空间的社会支持。在豆瓣“学习法律小组”中,组员通过分享个人经历以获
16、得社会支持,如孕中期,但和男方关系已经破裂,想离婚姥爷生前和姥姥一起存的钱,全部被舅舅家拿走了等帖子,当事人在权益疑问之外更需要寻求社会支持、精神鼓励以及情感慰籍藉。同时,相比微博的图片、抖音的短视频,豆瓣小组内的对话主要以文字为媒介,文字的媒介偏向使得沉浸式情感互动的可能性提高文字的讨论会让我感觉比视频更有思辨性一点,它能给我留下更多的信息,我很多时候看视频不太记得前几秒的内容是什么,这大概是因为信息载体不同吧(受访者0 7)用户以文字输出观点的时候更加认真,是真的想要回答问题,我在阅读的过程中也更沉浸,而不会因为图片视频的出现而分心。(受访者1 1)此外,小组内基于某一主题帖的评论可以跨越
17、较长的时段,为发帖人提供了持续性的纵向支持,从而增加了社会支持的丰富性和力量。我觉得网络社群法治传播较于传统媒体的普法,能给人更多的安全感和温暖,这个网络空间让人释放自己的不安。感觉就像是人们在追求真理和法治过程中的一个歇脚处吧,它在情感支撑方面的力量更大于其现实方面的作用。(受访者0 7)我在豆瓣的使用体验很好,大家的素质比较高,共情能力也比较强,我看过很多很棒的帖子,我发布的帖子也有很多正向的反馈。(受访者0 8)综上,并非在任何媒介时代公众都拥有展开法治对话的良好契机。可供性水平越高的媒介,对用户激活的程度就越高,能触发的基于媒介的行动方式也就越丰富。基于数字和网络技术的社交媒体丰富了公
18、众的行动方式,它不仅延展了大众媒介在法治传播领域的功能和价值,而且以其自身实现了公众之间的相互连接,重塑了他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使其较为普遍地获得了提出权益疑问和寻求社会支持的机会,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法治对话契机被深度媒介化了。而在法治对话契机的媒介化方面,相较于其他社交媒体,豆瓣平台自有其独特性和优势。三、对话关系的媒介化:平等对话主体的现身“高位人与低位人的交谈与平等人的交谈不同”,平等人之间的交谈即对话。如前所论,法律是一种对话,法律的对话过程应具有平等特征,即对话过程的参与者应该具有平等的地位和发言权,平等是法律对话的题中之义,“否则,如果双方地位不平等,那么他们之间的交流过程就必然导致
19、一方压倒并支配另一方,从而成了命令而不是对话”。在漫长的人类交流史上,“高位人与低位人的交谈”不仅始终存在,而且占有相当的比重。然而,在面对面的交谈之外,媒介介人过去且当下仍在持续改变人类交谈主体间的关系,尤其是进人网络化时代之后,媒介化进程的深度推进不仅使人类交谈的频次更高、发生的空间更为广阔,而且使“高位人与低位人的交谈”在人类交谈中的比重减少,平等性对话在其中的比重增加,这些都日益成为一种趋向。这种趋向可以从不同时代经由不同媒介展开的法治交流得到印证。在大众传播时代,报纸、电视等媒介主导的法治传播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作用不可谓不显著。但是,媒体及其记者与公众并不现代传播2 0 2
20、3年第7 期(总第32 4 期)146乐李新媒体研究徐卫琦:对话:一种媒介化实践传播居于平等地位,传受关系难以易位,公众长期处于被动接收的状态,从而使法治传播的效果大打折扣,这讲的是媒体及其记者与公众的关系,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大众传媒的不平等传播活动在公众当中也引发了一些平等的对话,正如塔尔德所言,“在任何时代,人们都谈论神父或老师、父母或主人的教海,谈论讲演者或者记者传授的东西。于是,尊者的独白就养育了平等人的对话”。不过,公众对话的平等性只是相对的,对此,塔尔德也有清楚的说明:“交谈者角色绝对平等的情况是难得一见的。大多数时候,一个人说的话总是大大超过另一个人”后来,传播研究学者
21、对“意见领袖”的发现、对“二级传播”理论的阐明,实际上证实了塔尔德的论断。随着整个社会网络化和媒介化的深度推进,法治传播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得以重构。作为社会机构的大众传媒被“并置”在网络关系世界,成为网络化关系中的节点。“在这样的关系之网中,新闻业并非因为是职业新闻制作者就有何先天优势,或者占据什么高地。作为一种职业实践的新闻传播仍然有位置,作为一个组织信息和知识机构的大众媒介也不会消亡,但都只能化为关系之网”中的一个互联部分。”在传播革命所导致的“网络化关系”中,“媒介与社会的界线消解,只有自组织、自滋生的多重相互联结”。因此,对大众传媒来说,传播革命在给他们提供与公众互动条件的同时
22、,也极大消减了其原先享有的权力和地位,使之与公众一道成为网络化关系中的节点。这就为公众与大众传媒展开相对平等的交流创造了条件,这种相对平等不仅是指公众有条件实现与大众传媒的互动,更是指他们可以完全避开大众传媒,大众传媒的风光不再。近2 0 年来崛起的各种平台型网络社交媒体不仅使机构型的大众传媒不得不“借船出海”,也使法律专业人士有了施展个人影响力的条件,大众传媒和法律专业人士在抖音等短视频社交平台上运营的众多账号即是证明。在就法治问题进行交流时,无论是大众传媒的、还是法律专业人士的抖音账号,都残留有大众传播的痕迹。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认为,伴随网络社会的崛起,“各种沟
23、通模式整合人一个互动式的网络中”。既然网络涵括了各种沟通模式,那么,即使网络并不等于各种沟通模式的简单相加,也必然无法完全褪去各种沟通模式原先的某些底色。大众传媒和法律专业人士的抖音账号一定程度上仍属于“尊者的独白”,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抖音上的大众传媒、法律专业人士与其粉丝在地位上的平等性程度仍不高,是否与粉丝交谈、与哪些粉丝交谈等完全取决于他们的意愿,同时,客观而言他们也难以做到与众多粉丝充分展开交流。作为网络传播的底层逻辑,分布式、去中心化在理论上意味着个体被赋予发声的机会,然而,在媒介实践中,去中心化的同时,“再中心化”复现,许多平台形成了以主播或“意见领袖”为话语权力中心的传播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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