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审分离模式的形成与发展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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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法治时空调审分离模式的形成与发展研究时间的界定调审分离理念昭示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程序规范化要求,这一理念在质疑声中发展成为调审分离模式。调审分离理念要求调审程序与审判程序完全分离,一旦纠纷在调解程序中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审判程序中则不需对其进行调解。对此,不少的学者抨击这一理念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带着提升诉讼效率,强化程序法和实体法约束的目标,调审分离模式在民事诉讼领域诞生。调审分离模式以调审分离理念为基点,形成和发展于对这一理念的反思和完善之中。尽管上世纪末期,将调解与审判完全分离的呼声不断,但在1998年,有学者提出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应当进行调审适当分离,即仍将调解规定在诉讼程序
2、中,但只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由专门人员负责进行,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入审判程序,调解人不得参加审判。1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司法资源的节约以及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平衡的角度而言,适度的调审分离更为可取。1999年,王红岩认为,调解与审判的分离,一方面明确规定调解程序规则,如调解案件的范围与调解开始与终结的程序;另一方面,调解与审判分离后的合意,可通过建立和解制度来实现。22003年,最高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中建议“将法院调解职能从审判庭分离,在立案庭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从事案件的调解工作。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开庭前从事调解
3、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而这又昭示着调解主体与审判主体的分离。可见,自21世纪初期开始,从调审分离理念中又逐渐衍生出一种不同的分离方式,而这两种分离方刘立兰(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摘要:调审合一诉讼模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有益司法经验,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近年来,随着“以判压调”等违法调解现象日益显现,有关于调解与审判相分离的探索逐步深入,并形成了调审分离模式。本研究探究这一模式的产生实践、模式特点以及内在理念。关键词:调审分离;调审分离模式;调审合一式相互发展,最终相汇合构成调审分离模式。2012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4、两级法院进行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分离的试点工作,而这一试点又昭示着调审关系的发展走向了新一个台阶。基于此,本研究对于调审分离模式形成和发展的时间界定为1998-2012年。调审分离模式的特点根据调审分离模式的发展历程,这一模式实质上是调审分离理念在新时期的发展成果。调审分离模式并未摆脱调解与审判制度完全分离的建构图景,但又蕴含着学者们对于调审关系的反思,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在内容上,这一模式饱含调解与审判的完全分离以及调解与审判制度的部分分离。在本质上,这一模式旨在对调解与审判进行制度上的区分,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两种分离路径。调审分离模式以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的分离为要义,而这一分离包
5、含着两种路径,一种是将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进行完全的分离,另一种是将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进行适度的分离。首先,完全的调审分离要求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之中分离出去。在我国由“调解型”诉讼模式向“判决型”诉讼模式转变的过程之中,应当遵循依法审判的理念,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变革。就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来看,调解与审判制度的结合势必会侵噬调解的自愿性、损害当事人的处分权。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将调解制度放置于诉讼程序中,不利于诉讼目标的实现。因此,王红岩指出,应当将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去,设置调解前置程序,使之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在此基础上,调解程序按照自己的规律和特点进行,调解庭仅负责调解
6、工作,对于诉讼程序中需要以112 法治时空调解进行纠纷处理的案件,可以通过设置诉讼和解制度的方式予以解决。其次,适度的调审分离仍将调解规定在诉讼程序中。尽管完全的调审分离和适度的调审分离均主张主体和身份的分离,但调解制度是否仍然存在于诉讼程序之内是适度的调审分离区别于完全调审分离的本质特征。如何更好地去除调解对于审判的约束是学者们构建调审分离模式的起点。完全的调审分离有助于保障审判程序的规范化,消除调解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软化,然而整体看来这一方式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升。在搭建调审关系的过程中,适度的调审分离仍然保留了调解在诉讼程序中的位置,但要求进行调解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区分。也即,在诉讼程
7、序中设置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利用诉讼程序中的庭前准备程序进行调解,调解法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审判法官不得对调解进行干涉。调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所获取的情况不得作为审判法官的审判依据。整个过程中,调解法官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审判法官应当保持中立,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绳。区分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调解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在目的、方式、理念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二者的运行逻辑也各不相同,将二者相结合难以发挥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在审判制度中融入调解,这一举措旨在通过利用调解的灵活性、便捷性弥补审判在维系社会纽带中的不足,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新型社会关系的出现,人们对于审判的呼声越
8、发强烈,在审判过程中运用调解制度可能出现“以调解代替审判”或者“以审判代替调解”,从而降低诉讼效率的情形。另一方面,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的结合在于平衡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促进调解与审判的交流与沟通。然而,随着价值体系的转变,结构性对立的激化,调解对于审判制度的阻碍作用有所增强。基于此,将调解与审判制度相分离成为学者们构建民事诉讼制度的蓝图。正是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存在诸多差异,调审分离模式的又一特点表现为对这两种制度的区分。无论是完全的调审分离还是部分的调审分离,无论是否将调解移除审判程序,调审审分离模式均要求区分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一方面,这一区分表现为主体上的区分。调审分离模
9、式中,调解人员和审判人员均需要进行划分,调解人员不得参与到审判过程之中,而审判人员也不得干涉调解程序的进行。用这一方式可以区分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各自的作用、理念和特点,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久调不决”阻碍审判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这一区分表现为程序上的区分。完全的调审分离要求调解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从调解的开始到调解的终结均有着自己的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适度的调审分离要求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进行调解,这一程序的进行也有着自己的逻辑体系。也即,调审分离模式强调在程序上对调解制度和审判制度进行区分。调审分离模式的理念随着依法审判越来越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目标,寻求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之间的平衡成为调审分离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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