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35-2018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建设规范(嘉兴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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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A 90aDB330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标准DB 3304/T 0352018b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建设规范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legal service centers, stations and pointsc2018 - 12 - 06 发布2019- 01 - 06 实施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4/T 0352018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功能设置.15基础建设要求.26岗位职责与人员配备.57服务要求.68制度建设与工作记录.79投诉处理及反馈.810评价与改进.8附录 A(规范性
2、附录)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现场服务流程图.9参考文献.10DB3304/T 0352018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嘉兴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嘉兴市司法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梅芳、王林飞、杭文清、莫观宝、李秋新。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3304/T 0352018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的功能设置、基础建设要求、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服务要求、制度建设与工作记录、投诉处理及反馈、评价与改进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道)公共法律服
3、务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建设、服务和日常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3/T 2021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浙司办201819号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county (city, district) public legal service center在县(市、区)域主城区设立的,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城乡居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提供法律咨询
4、、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以及其他法律需求与事项的咨询、指引、帮助的综合性、一站式县级综合公共法律服务平台。3.2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town (street) public legal service station依托所在地镇(街道)的司法所或当地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综治工作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为城乡居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以及其他法律需求与事项的咨询、指引、帮助的服务平台。3.3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village (community) public legal service point依托村(社区)或当地党群服务中心设置
5、的,为基层农村、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以及其他法律需求与事项的咨询、指引、帮助的服务平台。4功能设置DB3304/T 035201824.1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4.1.1接待现场来访,做好服务引导工作,解答法律咨询及相关业务咨询。4.1.2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4.1.3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跟踪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提供专业调解服务,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4.1.4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指派律师参与公益性调解。4.1.5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或服务指引,导引律师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4.1.6开展法治宣传教
6、育和法治文化活动。4.1.7指导、协助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跟踪督办分流交办的事项。4.1.8接收、转办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4.1.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4.2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4.2.1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2.2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受理、转报及代书工作。4.2.3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4.2.4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指派
7、律师参与公益性调解。4.2.5为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咨询。4.2.6加强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衔接,参与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工作。4.2.7建立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所辖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调委会主任等在内的“之江法云” 第四级工作微信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时编发或转发实用法治信息。注:之江法云,浙江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设立的“微信塔群”,由五级微信群构成,一级群为省厅群,二级群为市局群,三级群为县(市、区)群,四级群为司法所群,五级群为村(社区)群。4.2.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4
8、.3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4.3.1提供日常性法律咨询服务。4.3.2接受村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引导参与诉讼活动。4.3.3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宣传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4.3.4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4.3.5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4.3.6建立、管理由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各领导班子成员、调委会成员等组成的“之江法云”第五级微信工作群。4.3.7组织开展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建设活动。5基础建设要求DB3304/T 035201835.1县(市、区)公共法律服
9、务中心5.1.1场所5.1.1.1应单独设置或依托司法局办公楼单独区域内设置固定的服务办公场所,场所面积不少于 600平方米,临街落地、交通便利。5.1.1.2采取“一站式”工作模式,设置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等区域。5.1.1.3办公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独立的档案资料室。5.1.1.4服务区应符合下列条件:设开放式的服务大厅,服务大厅使用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设置半开放式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柜台式服务窗口,柜台前应设置座椅,设置一米等候线或电子叫号系统;配备适量的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与窗口相配套的专门服务用房;安装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安装监控设
10、施和 110 报警按钮。5.1.1.5等候区设置不少于 10 席等候座椅,设置法治宣传资料存取架,摆放常用法治宣传资料。5.1.1.6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至少一家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入驻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1.1.7应设立司法鉴定检查室。5.1.2名称、标识标牌设置5.1.2.1名称 :XX 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嘉兴市 XX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1.2.2建筑外观形象、门面和公示牌、制度牌符合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和标识规范。5.1.2.3服务大厅半开放式接待柜台应设置统一服务窗口标牌。5.1.2.4在显著位置采取上墙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服
11、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人员信息及其它公示内容。5.1.3通讯网络5.1.3.1接入“12348 浙江法网”和“12348”嘉兴公共法律服务网,做好服务引导。5.1.3.2接入“12345”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供电话法律咨询服务。5.1.3.3设立与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联网的远程视频系统。具备条件的,可延伸至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5.1.4办公设备及便民设施5.1.4.1配备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电话机、档案柜等基本办公设备。5.1.4.2配备接入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的电脑和摄像头。5.1.4.3配备便民桌椅,并提供笔、老花眼镜、饮用水等便民服务用品。5.1.4.4设置残疾人
12、无障碍通道和设施。5.2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5.2.1场所5.2.1.1应依托司法所办公楼设置或依托当地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综治工作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固定的服务办公场所,临街落地、交通便利。DB3304/T 035201845.2.1.2采用“一站式”工作模式,设置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等区域。5.2.1.3服务区应符合下列条件:设开放式的接待大厅,接待大厅使用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设置半开放式接待柜台,柜台前应设置座椅;设置在当地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综治工作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区设置服务席位不少于 2 席;配备适量的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与窗口相配套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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