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2018)普非执字第10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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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行政裁定书(2018)普非执字第107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普非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某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5460元,目前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普人计生征决字2018第0404-01号
2、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黄浦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2018)卢民五(商)初字第34号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无银行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表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2018)卢民五(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敬 审 判 员 张 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年高行终字第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乔占祥,男,36岁,汉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兴小区20-3-502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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