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557-2022 村庄规划技术规范(河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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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020 CCS P 50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55572022 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BDB 13/T 55572022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村庄分类指引 . 2 6 村庄定位和人口规模分级 . 3 7 村庄用地分类和要求 . 3 8 国土空间布局 . 4 9 生产经营设施用地布局 . 6 10 宅基地布局 . 7 11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 8 12 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布局 . 10 13 安全防灾 . 13 14 绿地和景观风貌 . 14 15 历史文化保护
2、. 15 16 规划成果 . 16 附录 A(规范性) 村庄规划指标体系表 . 17 附录 B(规范性) 村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 . 18 附录 C(规范性) 村庄建设用地结构规划表 . 19 附录 D(规范性)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与图例汇总表 . 20 参考文献 . 28 DB 13/T 5557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河北省自然资源利用规划院、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承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邯郸市规划设计院、河北
3、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河北工程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勇、任少飞、张平、李如、安石鑫、吴永强、刘东达、高瑞宏、安国辉、贾安强、刘寅辉、崔立烨、苗润涛、柴红霞、霍磊、张守利、武明明、刘阳、张浩、尚月敏、谢新梅、曲占波、徐磊、薛晓娜、董硕、郝永刚、武文智、李雪培、李宁、杜琬馨、杨一洋、刘少华、马静思、薛少欣、崔晓美、夏雨、王剑。 DB 13/T 55572022 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庄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用地分类和布局、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安排、绿地与景观风貌、规划成果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和乡政府驻地外的行政村规划编制。
4、城镇开发边界内确需编制村庄规划的行政村、国有农牧林场基层居民点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055-2012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GB 18306-2015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50039-2010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 50201-2014 防洪标准 GB 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CJJ 83-2016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
5、规范 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3.13.23.33.43.53.63.7DB 13/T 55572022 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 ecological rehabilitation and comprehensive land remediation 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对空间格局失衡、资源利用低效、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系统受损的国土空间,进行适度人为引导、修复或综合整治,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活动。 宅基地 homestead 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4 总体要求 规划定位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
6、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规划范围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规划层次和深度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和村庄居民点两个层次。 村域层面:合理确定规划控制指标,落实并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农业、生态、建设空间,统筹安排产业发展、公用设施等用地布局。 村庄居民点层面: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布局,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确定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形式等引导要求,明确工程管线位置和埋深等。 调查评估3.B4.14.24.34.44
7、.55.15.25.3DB 13/T 55572022 史文化价值、自然景观价值或其它保护价值的村庄确定为特色保护类村庄。 5.3.2 应保持村庄传统格局的完整性、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村民生活的延续性,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提出特色保护和建设管控要求,改善村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 搬迁撤并类 5.4.1 将上级规划确定的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人口流失严重或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村庄确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5.4.2 应限制村庄新建、扩建活动,统筹考虑拟迁入或新建村庄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应按照
8、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 保留改善类 5.5.1 将人口规模不大、生态环境较好,仍将长期存续的村庄确定为保留改善类村庄。 5.5.2 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补齐村庄设施短板,强化人居环境整治,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保留乡村特色风貌。 6 村庄定位和人口规模分级 村庄定位和发展目标 6.1.1 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结合村庄现状条件和上级规划,分析区域发展、特色产业、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优势,合理确定村庄发展定位。 6.1.2 研究提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村庄建设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目标,明确空间底线、结构效率、生活品质等约束性和预期性规划指标,详见附录 A
9、。 村庄分级5.45.56.16.26.3DB 13/T 55572022 7.1.2 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应适当考虑其兼容性,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村庄用地统计 7.2.1 村庄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分片布局的应分片计算,再进行汇总。 7.2.2 现状与规划用地分类统计应采用同一分类标准,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用地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 7.2.3 落实上级规划指标,优化村庄用地结构与布局,制定村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见附录B。 村庄建设用地要求 7.3.1 按照上级规划分解的约束性指标
10、要求,结合村庄发展实际,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7.3.2 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计算时, 应以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村庄现状人口和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7.3.3 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宜按照表 3 要求的幅度进行调整,坝上地区一般控制在 180m2以内,其他地区一般控制在 150m2以内。 表 3 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m2/人 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允许采用的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100.0 100.0120.0 0.0+20.0 100.1120.0 100.0120.0 -20.0+20.0 120.1150.0 120.0150.0 -10.0+10.0 150.
11、0 150.0 0.0 注:坝上地区除外。 7.3.4 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等建设用地需求量较大的村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县级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 7.3.5农村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场站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比例宜符合表 4 的要7.27.3aiDB 13/T 55572022 a) 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布局; b) 避开国土空间调查认定的非耕地,25 度以上坡耕地、河道耕地、湖区耕地、林区耕地、牧 区耕地、沙漠化耕地、盐碱耕地等不稳定利用耕地; c) 符合 TD/T 1032-2011 第 6 章要求,生态保护红线、生态
12、退耕规划范围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耕地不纳入; d) 避开因采矿、严重污染、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耕作层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e) 根据保护任务,可将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已建和在建高标准农田、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等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8.1.4 园地包括果园、茶园和其他园地,不应在永久基本农田中布置。宜引导园地向山区和丘陵地区转移。 8.1.5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包括村道用地、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8.1.6 村道和田间道应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进行布置,并结合当地耕种习惯,设置必要的下田坡道或错车道;道路布局应与田、林、渠、沟等布局相协调,并明确
13、田间道路类型、宽度。 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 8.2.1 生态空间包括林地,草地中的其他草地,湿地,陆地水域中的河流、湖泊、水库,其他土地中的盐碱地、沙地、裸土地和裸岩石砾地等用地。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生态林应划入生态空间。 8.2.2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任务和布局; b) 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整合优化后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c) 妥善处理与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人工商品林、镇村及工矿用地、特殊建设用地、其他现8.2a.3DB 13/T 5
14、5572022 b) 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地下采空区、地震断裂带等灾害影响地段,符合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要求; c) 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及文物埋藏区; d) 应尊重村民意愿,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8.3.3 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b) 应在国土调查确定的现状村庄用地范围基础上进行划定和优化调整,原则上不超过现状村庄用地的面积; c) 应以道路、河流、田坎等明显的现状自然地物和人工建(构)筑物作为界线,力求边界清晰,容易识别,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
15、态保护红线,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应侵占和破坏山水林田湖草沙的自然空间格局。 8.3.4 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应统筹安排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对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予以规划留白。 8.3.5 村庄建设边界以外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等,应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规模,并细化到地块。 8.3.6 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宜集中布局,充分利用现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方便村民生产、生活及各项设施建设; b) 由两个及以上自然村组成的村庄,宜选择 1 个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然村进行重点发展,其他自然村适
16、当控制发展。 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 8.4.1 生态修复包括水域湿地修复、森林草原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和村庄生态保护修复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水域湿地修复应落实上级规划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要求,加强污水处理、垃圾无害3.49-1DB 13/T 55572022 9.1.2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打谷场、晾晒场用地可按需要打晒作物种植面积的 3计算,坡度要求 5左右;作物种植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亩; b) 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 c) 水产
17、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 7%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亩。 仓储用地 9.2.1 仓储用地包括物流仓储用地和储备库用地等。 9.2.2 仓储用地布局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 仓储用地宜布置在村庄边缘、交通方便且利于排水、不受洪涝等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满足仓储用地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要求,村庄道路不应穿越小型仓储用地; b) 同类仓储设施宜集中布置,收储中转和物资储备仓储用地选址应靠近铁路站场、公路货运站、港口等;存放生活资料的仓储用地可临近居住和商业用地布置;存放生产资料的仓储用地宜结合生产用地布置; c) 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储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防护要
18、求,不宜设在村庄居民点内,宜布置在相对独立地段和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江河下游等地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9.3.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等用地,应充分发挥当地特色优势,引导发展特色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 9.3.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 电子商务、 仓储保鲜冷链、 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9.29.310.110.2DB 13/T 55572022 b) 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上游。山区和丘陵宅基地应优先选用坡度适宜的向阳坡和通风
19、良好地段; c) 新规划宅基地应布置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避开自然灾害隐患区,满足铁路、公路、高压线等设施退让要求; d) 对每处宅基地进行编号,区分在用、闲置和规划宅基地,标明每处宅基地范围、位置、面积等指标。 10.2.2 住宅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建筑年代、质量、材料、屋顶形式、建筑色彩对现状村民住宅进行分类,提出规划要求; b) 根据气候、用地条件、使用要求及地方风俗习惯,合理确定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退让距离等控制性要求,建筑朝向、建筑间距应满足卫生、采光、通风和防灾要求; c) 结合村庄地形地貌、 道路、 绿地等空间布局进行群体组合,
20、 合理安排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避免简单单调; d) 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建筑高度不应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 3h。一类宅基地的村民住宅不宜超过 3 层(10m),二类宅基地的村民住宅不宜超过6 层(18m)。 院落和住宅设计 10.3.1 村庄院落应布局合理、使用方便,考虑停车空间、生产工具及粮食存放要求,做好庭院绿化美化,创造整洁舒适的院落空间。 10.3.2 院落布局形式可采用“一字型”,见图 1a); “二字型”,见图 1b); “L 型”,见图 1c);“U 型”见图 1d)和“口字型”见图 1e)等布局形式。 10.3DB 13/T 55572022 互
21、助幸福院的,应明确其到附近县城、乡镇、中心村的解决方案。 表 5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及项目配置表 用地性质 类型 设施名称 人口规模 3000 人以上 1001 人3000 人 601 人1000 人 600 人以下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管理 村委会 农村社区服务站 文化科技 文化活动室 体育设施 小型体育活动场地 医疗设施 农村卫生服务站 便民设施 小型超市 集贸市场 供销社 兽医站 银行储蓄所 邮政所 农机站 托儿所 快递服务 11.211.311.4DB 13/T 55572022 11.4.1 村卫生室应选址在群众方便就医的地点,服务范围以步行 15 分钟内到达为宜,满足突发灾
22、害事件的应急医疗需求,可结合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设施集中建设。 11.4.2 村卫生室应设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有条件的可设值班室,业务用房不应少于 60m2。 11.4.3 社会福利设施宜选择环境安静、日照充足、交通便利、设施完善的地段,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集贸设施 11.5.1 集贸设施选址应有利人流和货流的集散,确保内外交通顺畅安全,并与村庄公共设施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为村民日常生活服务的设施应与集中居住地临近布置,但不应与学校、托幼设施相邻。运输量大的商品市场应根据货源来向选择场址。 11.5.2 集贸设施用地不应跨越公路、铁路进行布置,并不应占用公路、桥头、码头、车
23、站等重要交通地段的用地。 殡葬设施 村庄内的骨灰堂、 墓地等殡葬设施布置应符合上级规划相关要求, 引导村庄殡葬设施集中建设,墓地应选址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区域。不应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 12 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布局 道路交通 12.1.1 道路交通规划内容应包括对外交通、村庄内部道路、村道和田间道、交通场站等。 12.1.2对外交通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11.511.612.1DB 13/T 55572022 b) 线杆、路灯设置可采用一侧或两侧交叉布置的方式,没有条件架设线杆的路段,可结合建筑山墙布置照明设
24、施;村庄道路照明设施宜采用节能灯或新能源灯具。 给水 12.2.1 给水工程规划内容应包括水源选择、给水方式、用水量预测、管网布置、水压要求等。 12.2.2 村庄水源宜就近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具备采用区域供水条件的村庄,宜优先选择城镇配水管网和区域供水管网延伸供水。水源地应按照相关规范采取安全卫生保护措施,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 12.2.3 村庄给水方式应结合当地水源、经济条件等综合确定,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类。村庄给水站、高地水池选址宜充分利用地形高程,靠近用水区,并有可靠电源。 12.2.4 给水水量应满足生产、 生活需求, 人均综合用水量 (不包括农业用水) 不宜超过 120L/人
25、d。 12.2.5 给水管网布置和干管的走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在冰冻线以下敷设。山区、丘陵等地形起伏较大区域,宜充分利用地形,优先考虑重力自流;平原地形平坦区域,宜采用压力给水。有条件的村庄,给水主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12.2.6 村庄布置有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 100mm, 住宅的入户管管径不宜小于 20mm。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 10m 计算,建筑物每加一层应增压 3m。 排水 12.3.1 排水工程规划内容应包括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 12.3.2 村庄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制或不完全分流制; 已建成合流制的村庄, 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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