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2011—2019 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规范(民用航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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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99 V 53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MH/T 20112019 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规范 Data specifications of unmanned aircraft cloud system 2019-10-22 发布 2020-01-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 布 MH/T 2011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14 缩略语 . 25 概述 . 26 无人机系统与无人机云系统的数据传输要求 . 57 无人机云系统与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的数据传输要求 . 9
2、8 无人机云系统的其他能力要求 . 99 无人机云系统的测试要求 . 1110 无人机系统与无人机云系统的数据接口说明 . 1211 无人机云系统与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的数据接口说明 . 25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无人机云系统与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数据接口说明 . 32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无人机飞行管理数据传输消息头和消息编号说明 . 45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规范测试大纲 . 47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无人机运行场景分类及数据规范代码表 . 64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相关信息元素说明 . 67 MH/T 2011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3、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参与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北京优云智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云无忧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云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宇经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柏艺琴、陈新锋、邹翔、王汉清、李刚、周震博、王亮、杨猛、孙龙妮。 MH/T 20112019 1 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符合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 (AC-91-31)要求的民用无人机云系统中数据内容和格式及民用无人机云系
4、统之间传输数据要求、数据加密要求、编码规则、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运行的民用无人机云系统和它们之间的数据交换和集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AC-91-31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 AC-93-TM-2019-01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报送及管理规定 AC-61-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MH/T 2009 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 MH/T 2008 无人机围栏 3 术语和定义 AC-91-31、AC-9
5、3-TM-2019-01、AC-61-20和MH/T 200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飞行控制系统 flight control system,FCS 通过自动控制系统进行一项或多项与飞行相关的控制的系统,一般包括对预飞航线、姿态、空速、气动外形、结构模态等的控制。 3.2 无人机飞行数据 UA flying data(unmanned aircraft) 无人机飞行的经度、纬度、高度、速度、方向、任务等相关信息。 3.3 数据链 data link,DL 用于无人机系统管控、遥控、遥测、跟踪定位和任务载荷信息传输的数据终端和数据通信规程所建立的数据通信网络,其中设备包括机载数
6、据终端、地(舰)面数据终端,数据通信规程包括传输通道、通信协议、标准化的消息格式。 3.4 MH/T 20112019 2 强制数据 mandatory data 为保证飞行安全, 监管方要求无人机系统及其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上报的数据内容, 包括无人机的身份标识、性能参数、所有人信息、操作人信息等静态数据,以及飞行计划、实时航迹等动态数据。 3.5 扩展数据 extended data 为提升服务水平, 云系统鼓励无人机系统及其所有人和使用人选择上报的数据内容, 包括无人机的飞行包线、任务载荷信息等静态数据,以及遥测数据、探测数据等动态运行数据。 3.6 基本服务 basic service
7、为保障飞行安全,云系统向所有无人机系统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和操作人等相关人员,提供的最低限度信息服务,主要包括空域信息、安全告警、计划申请等服务。 3.7 第三方系统 third party system 为无人机云系统和UOM提供数据、信息、位置等服务的系统。 3.8 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unmanned aircraft cloud exchange system 能为多个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实时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实时动态数据库系统, 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AS Operation Management System,UOM)的子系统。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C2:指挥
8、和控制链路(command and control link) GNSS: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LBS:基于位置的服务(location based service) RTK:载波相位差分(real-time kinematic) UACS:无人机云系统(unmanned aircraft cloud system) UACSP:无人机云服务提供商(unmanned aircraft cloud service provider) UOM: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civil UAS operation manageme
9、nt system) UTC:协调世界时(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3G/4G/5G:第三/第四/第五代移动通信(3rd/4th/5th generation) 5 概述 5.1 无人机云系统与周边网元关系 MH/T 20112019 3 本标准规范在MH/T 2009规定的分级分类基础上,面向不同性能、运行场景、飞行任务的无人机,定义统一的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要求,通过对信息元素的可选/必选定义、无人机云系统的能力分级来支持无人机的飞行管理。无人机云系统与周边网元如图1所示。 图1 无人机云系统与周边网元示意图 图1中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是中国民
10、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为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提供空域、计划、安全评估等方面服务,实现与相关监管部门协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是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的窗口。 5.2 数据链路说明 本标准适用的数据链路范围包括: 无人机系统与无人机云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链路、 无人机云系统与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简称交换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链路。本标准主要对这两个数据链路定义相关传输要求、能力要求、测试要求等。无人机系统与无人机云系统数据链路如图2所示。 图2 无人机系统与无人机云系统数据链路示意图 无人机系统和无人机云系统主要包括如下数据链路通信: a) 指挥和控制数据链路,用于无人机与控制
11、器/地面站之间飞行操作的数据链,主要包括两种模式: MH/T 20112019 4 1) 驾驶员通过本地控制器直接操控无人机, 包括分布式本地操控无人机, 该数据链路物理层通信模块存在巨大差异; 2) 驾驶员通过网络远程操控无人机, 包括分布式网络远程操控无人机, 此时需要使用企业服务器建立无人机与控制器的数据链路关系; b) 无人机管控数据链路, 用于无人机系统与无人机云系统之间进行无人机管控的数据链, 又包括两条子数据链: 1) 控制器与无人机云系统数据链路, 用于控制器与无人机云系统之间进行无人机管控的数据链。 控制器与无人机云系统存在多种数据传输方式: 通过控制器与无人机云系统直连通信
12、,或者基于企业服务器的中继通信等; 2) 无人机与无人机云系统数据链路, 用于无人机与无人机云系统之间进行无人机管控的数据链。 无人机与无人机云系统存在多种数据传输方式: 通过无人机与无人机云系统直连通信,基于控制器的中继通信, 或者基于企业服务器的中继通信等。 不同的传输方式接入无人机云系统,达到不同通信能力等级要求。 5.3 无人机云系统数据传输过程 无人机用户、无人机系统在无人机使用过程中应按照图3数据传输过程进行消息交互,不同能力等级的无人机云系统提供的服务存在差异, 消息交互过程也存在差异。 无人机系统与无人机云系统数据传输过程参考第6章节,主要包括:无人机云系统注册数据传输过程、无
13、人机云系统预飞管理数据传输过程、 无人机飞行管理数据传输过程和驾驶员飞行经历数据传输过程。 无人机云系统与无人机云交换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过程也主要包括这些过程, 但无人机云交换系统主要完成与无人机云系统之间的消息透传转发,因此本标准仅针对某些数据传输过程进行要求,参考第7章节。 图3 无人机云系统数据传输过程示意图 MH/T 20112019 5 6 无人机系统与无人机云系统的数据传输要求 6.1 无人机云系统注册数据传输要求 6.1.1 基本要求 无人机使用人/运营人需向无人机云系统完成用户注册,注册信息是无人机系统向无人机云系统注册登记无人机飞行服务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包括:无人机使用人/运
14、营人信息、无人机驾驶员信息、无人机系统相关身份标识、 无人机云系统为无人机分配的无人机云系统签约标识等信息。 注册信息应满足MH/T 2009 中有关内容和数据格式的要求。 无人机云系统应提供有效的网络接口给无人机系统, 保证无人机系统能通过控制器接口完成无人机云系统注册。 无人机系统注册成功以后,无人机云系统分配一个静态 CPN 编号给无人机系统,无人机系统向无人机云系统请求系统接入验证时采用该静态 CPN 编号。 6.1.2 无人机系统使用人/运营人注册信息要求 无人机使用人/运营人向无人机云系统提交的注册信息,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使用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15、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使用目的; b) 企事业用户需要额外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 c) 对于特殊类用户(如农村合作社等),需向民航局管理机构提出单独申请,获取专有代码。 无人机云系统在对无人机使用人/运营人等进行注册时,应具备对使用人/运营人进行身份验证的能力,应包括对姓名、有效证件编号、移动电话等进行身份验真。 6.1.3 无人机驾驶员注册信息要求 无人机使用人/运营人向无人机云系统提交的无人机驾驶员注册信息应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a) 无人机驾驶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b) 驾驶员移动电话。 以上信息应经过加密处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
16、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例如采用哈希算法进行加密。 独立操控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合格证(植保类)信息,应包含类别、分类等级等内容。无人机云系统在对无人机驾驶员进行注册时, 应具备对驾驶员进行身份验证的能力, 应包括对姓名、 有效证件编号、移动电话等进行身份验真。 6.1.4 无人机系统设备注册信息要求 无人机使用人/运营人向无人机云系统提交的无人机系统设备注册信息,应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 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标识信息; b) 无人机云系统需要的其他设备标识信息; c)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标识信息。 无人机系统在无人机云系统进行注册时, 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对无人机系统进行身
17、份标识验证的能力,包括对无人机设备标识、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标识、其他设备标识等进行验真。 由于无人机系统与无人机云系统之间存在多种通信方式, 受限于通信传输能力, 需要对运行数据包进行拆包、 组包, 或者数据压缩, 无人机系统向无人机云系统进行设备注册时, 可选择具体的通信方式、数据传输模式等。 MH/T 20112019 6 6.2 无人机云系统预飞管理数据传输要求 以下内容仅适用于在管控空域运行的无人机。 6.2.1 空域申请要求 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对管控空域进行申请和接收审批结果的能力,向交换系统提交飞行空域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同时提供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保障方案等信息给政府管理部门指定
18、的系统或者平台进行空域审核。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各个风险指标(如飞行高度,飞行天气,飞行区域的飞行密集程度等)。 无人机云系统可以具备对无人机系统所申请空域进行初步运行风险管理和初步运行风险评估的能力。 6.2.2 飞行计划申请要求 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对飞行计划进行申请和接收审批结果的能力,向UOM提交飞行计划申请,每一个飞行计划必须对应到一个无人机使用人/运营人和至少一个无人机系统。无人机云系统需要向申请人反馈飞行计划申请的审批结果。 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对飞行计划进行初步审核的能力, 如果满足飞行条件, 则可以提交飞行计划给交换系统,由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的系统或者平台进行计划审核。 6.3
19、 无人机飞行管理数据传输要求 6.3.1 系统接入验证/开机上报要求 6.3.1.1 基本要求 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对无人机系统起飞前进行系统接入验证的能力。 在无人机开机进行接入校验时,上报其所具备的能力。 无人机云系统应完成对无人机身份标识、辅助位置校验,并确保用户完成运行场景代码的填写。 无人机系统接入验证成功以后, 无人机云系统返回一个数据上报编号给无人机, 无人机实时上报数据的时候必须采用该数据上报编号或者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编号上报。 无人机每次起飞前都必须完成系统接入验证,符合AC-91-31条件豁免的无人机,可直接放飞。 对于计划在管控空域运行的无人机系统, 无人机云系统还应确认
20、其已获得了国家管理部门的飞行空域、飞行计划、放飞申请的批准。 6.3.1.2 无人机身份标识的接入验证的要求 无人机系统接入验证需要至少包括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编号、 无人机飞控序列号、 无人机序列号、无人机厂家信息以及所需要开机上报数据等信息,同时包含信息来源标识,即表明请求来源于无人机、地面站设备或者服务器设备等。 6.3.1.3 无人机初始接入位置校验的要求 只有满足MH/T 2008 中要求的位置服务(LBS)校验能力的无人机才能加入较高能力等级的无人机云系统,保证无人机初始接入位置的真实性。 6.3.2 无人机放飞申请/在线授权的要求 MH/T 20112019 7 无人机云系统应具
21、备放飞申请和接收审批结果, 并给无人机系统进行在线授权的能力。 具备向交换系统提交放飞申请的功能。每一个放飞申请需包含飞行计划授权编号、驾驶员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必须对应到一个无人机使用人/运营人和至少一个无人机系统。无人机云系统需要向申请人反馈放飞申请的审批结果。 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对放飞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的能力, 如果满足飞行条件, 则可以提交放飞申请给无人机云交换系统/UOM,由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的系统或者平台对申请进行审核。 较高能力等级的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无人机放飞申请功能和对此进行初步审核的能力, 初步审核该申请是否满足飞行计划(含满足AC-91-31条件豁免的特定分类无人机),同时协
22、助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当前空域容量、气候条件、无人机围栏等对无人机放飞进行放飞申请/在线授权。 满足AC-91-31豁免条件的无人机,无需提交飞行计划,无人机云系统应根据豁免条件处理放飞申请。 6.3.3 数据链路心跳保活要求 数据链路心跳保活主要应用于无人机管控数据链路, 无人机云系统与无人机系统接入验证成功以后需要具备与无人机系统心跳保活的能力。无人机系统周期性发送飞行心跳保活,发送周期为10 s,连续6次心跳未收到则认为无人机管控数据链路失去连接,此时无人机应执行返航或降落等动作,或重新发起系统接入验证过程。 6.3.4 无人机围栏及数据校验要求 无人机云系统应按照MH/T 2008 的要求
23、通过无人机围栏安全能力测试。无人机云系统应该具有相应的无人机围栏数据, 保持与政府管理机构数据库同步更新, 具备通过无人机围栏对无人机系统进行管制的能力。 无人机系统应具备与无人机云系统进行无人机围栏数据校验并更新数据能力。 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无人机在起飞前,应先在线校验无人机围栏,如无人机系统电子围栏校验失败,则禁止起飞。无人机系统根据无人机位置信息,定期与无人机云系统进行校验,并携带无人机围栏版本号和更新半径。如果校验失败则更新所有无人机围栏。 无人机飞行过程中可以实时与无人机云系统发起无人机围栏数据更新请求。无人机根据GNSS得到当前位置信息, 周期性向无人机云系统获取当前位置的无人机围
24、栏信息, 并携带无人机围栏版本号和更新半径。如果半径无效则更新所有无人机围栏,如果无人机无当前位置最新的无人机围栏数据时,则无人机围栏版本号无效。 无人机向无人机云系统校验无人机围栏的过程如下: a) 无人机向无人机云系统发送,息时应携带更新半径参数R和当前位置P(x,y),其中P(x,y)是无人机当前位置,R是无人机围栏更新周期内其最大飞行距离; b) 无人机云系统向无人机发送其当前位置P(x,y)更新周期最大飞行距离R以内的无人机围栏数据; c) 如果R等于无人机往返航程Voy,则无人机仅需开机初始更新一次;如果R小于往返程Voy,则无人机需要在飞行过程中周期刷新,这取决于无人机的存储能力
25、,需依据厂家的能力自行定义。 6.3.5 告警与通知要求 6.3.5.1 通则 MH/T 20112019 8 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为用户(使用人/运营人)提供通知和告警服务的能力,分为手动与自动的服务,具体包括: a) 异常天气预警信息、国家/政府管理通告信息、飞行冲突/碰撞告警信息等服务; b) 实时推送的信息和历史发布的公告信息等。 6.3.5.2 禁区/限飞区告警要求 当无人机飞行过程中触及禁区告警边界时, 无人机云系统具备给无人机发送相关禁区告警提示的能力。满足MH/T 2008 相应要求,实现无人机围栏告警功能。 较高能力等级的无人机云系统应该具备向无人机系统自动发送告警指令并对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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