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555-2019 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公共安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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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10 A 92 G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T XXXXXXXX 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 Forensic sciences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raisal of succeeding treatment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XXXX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总则 . 2 5 颅脑损伤 . 2 6 眼部损伤 . 4 7 耳鼻咽喉及颌面口腔损伤 . 5 8 胸部损伤 . 6 9 腹部及泌尿生殖系统损伤 . 7 10 四肢骨与关节损伤 . 9 11 脊柱与脊髓、及神经损伤 . 11 12 体表损伤 . 1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医疗康复与残疾辅助器具的相关规定 . 15 GA/T XXXX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
3、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北京市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王岩、常林、张军卫、朱广友、杨英恺、宁锦、范利华、刘力、杜雁、郭兆明、杨天潼、于丽丽、项剑、郭微、金姬善、刘会、傅博。 GA/T XXXXXXXX 1 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
4、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461-2008 组件式小腿假肢 GB/T 14191.1-2009 假肢学和矫形器学术语 第1部分:体外肢体假肢和体外矫形器的基本术语 GB/T 18027-2008 电动上肢假肢部件 GB/T 18375-2004 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GB/T 31147-2014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与定义 GB/T 14191.1-2009和GB/T 31147-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5、T 14191.1-2009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人身损害 personal injury 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3.2 后续诊疗项目 succeeding treatment 在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 伤者仍遗留系统、 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时,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 注:一般包括二次手术、继续用药、康复、残疾辅助器具等。 3.3 康复 recovery 综合应用医学的、社会的、教育的、职业的手段和措施,减轻伤残者身心和社会功能的障碍,并最终使之恢复或部分恢复社会适应与社会交往能力的
6、过程。 3.4 医疗康复 medical rehabilitation GA/T XXXXXXXX 2 应用医学的方法和手段帮助伤残者实现全面康复的目标。 注:主要包括药物、手术、物理等治疗方法。主要指应用医学手段的康复治疗。 3.5 医疗康复期 medical rehabilitation stage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住院接受康复治疗的时间。 注:因伤情不同各异,原则上不超过2年。 3.6 残疾辅助器具 assistive device for the disabled 能够有效地防止、补偿或代偿、减轻或消除损伤、活动限制和参与限制,提高、维持或改善伤残者功能的任何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7、。 注:主要作用包括功能代偿或补偿、支撑和稳定、预防/矫正畸形、促进和改善功能。 3.7 假肢 prosthesis 用于整体或部分替代一个缺失或缺陷肢体的体外使用装置。 GB/T 14191.1-2009,定义2.1.1 3.8 矫形器 orthotics 用于改变神经肌肉和骨骼系统的结构和机能特性的体外使用装置。 GB/T 14191.1-2009,定义 2.1.2 3.9 更换周期 replacement cycle 残疾辅助器具因磨损等而需更换的周期。 3.10 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日常生活的状态
8、。 GB/T 31147-2014,定义 2.6 注: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和无护理依赖。 4 总则 4.1 评定原则 应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伤情、临床诊疗规范、后续诊疗项目为依据,实事求是的确定评定项目。 本规范中尚未规定的内容,而确需给予后续诊疗的,依实际情况并结合临床、康复医生的建议,加以评定、确认。 4.2 评定时机 GA/T XXXXXXXX 3 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机体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 经过诊断、 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基本稳定为准。一般在具备伤残评定条件后进行,即临床治疗期终结以后。 5 颅脑损伤 5.1 头皮挫伤/头皮裂伤
9、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5.2 头皮撕脱伤/头皮烧烫伤 不同性质、范围的头皮损伤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大面积(直径大于 5cm)的头皮撕脱,可待肉芽组织生长后植皮; b) 全层头皮烧烫伤(直径大于 5cm),头皮瘢痕形成,需行二期切痂植皮术; c) 大片毛发缺损者可配置假发。 5.3 颅盖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有碎骨片存留或颅骨缺损者(半年后)需行二次颅骨修补术; b) 合并癫痫者需行系统抗癫痫治疗(具体遵循医嘱或参照临床诊疗指南 癫痫病分册)。 5.4 颅底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合并癫痫者需行系统抗癫痫治疗; c) 脑脊液耳、鼻漏长
10、期不愈者,可行脑脊液耳、鼻漏修补术。 5.5 轻型颅脑损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5.6 脑挫裂伤 预后与脑损伤部位、程度、范围有关,不同预后的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无功能障碍者无需特殊处理; b) 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颅骨修补术; c) 合并癫痫、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参见相关条款; d) 合并精神症状者,具体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5.7 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脑内血肿 预后与脑损伤部位、程度、范围有关,不同预后的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痊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 c) 合并癫痫、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参
11、见相关条款; d) 合并精神症状者,具体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5.8 开放性颅脑损伤 GA/T XXXXXXXX 4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痊愈者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 c) 合并癫痫、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参见相关条款; d) 合并精神症状者,具体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5.9 颅神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痊愈者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合并功能障碍者可配置临床辅助器具(如:眼镜、助听器等),根据临床具体情况确定。 5.10 外伤性癫痫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需长期系统抗癫痫药物治疗(具体遵循医嘱或参照临床
12、诊疗指南 癫痫病分册); b) 必要时可行手术治疗。 5.11 偏瘫/单瘫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需康复训练,可配置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器材,具体见附录 A 中的表 A.1; b) 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具体参见 5.14; c) 必要时可给予协助坐起或转移、活动之器具(如轮椅、助行器等),具体见表 A.1; d) 预防感染的措施; e) 其他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5.12 外伤后脑积水 必要时可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5.13 外伤后失语 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5.14 二便失禁或功能障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需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包括排
13、便护理(如:开塞露等)和排尿管理(如:一次性尿垫、尿片、尿裤和一次性导尿包等,亦可按月计算); b) 定期复查。 5.15 植物生存状态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呼吸道管理(包括呼吸道清理/辅助排痰等); b) 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具体参见 5.14; c) 预防感染的措施; d) 预防肢体挛缩的措施及用品; e) 肠道内、外给予营养的措施; GA/T XXXXXXXX 5 f) 其他可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6 眼部损伤 6.1 眼睑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轻度损伤,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眼睑畸形者可行相关整形治疗。 6.2 眉毛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14、轻微缺损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必要时可行皮瓣移植、修复缺损等整形治疗。 6.3 眼眶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轻度眼眶损伤稳定后一般无需特殊治疗; b) 严重者可行眶壁整复手术治疗。 6.4 视器及视力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视临床情况行手术治疗; b) 必要时可配置眼镜等助视器,眼球缺损者可配置义眼; c) 视情况配置盲人手杖等行动生活辅助器具。 7 耳鼻咽喉及颌面口腔损伤 7.1 外耳血肿/裂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7.2 外耳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必要时可行再植或再造术; b) 视情况可配置假耳。 7.3 外伤性鼓膜穿孔 多可自行愈合;超过 6 周仍不能
15、自行愈合者,可行手术修补。 7.4 听骨链损伤 可行中耳探查术,修复听骨链;术后若合并粘连、听骨脱位/脱落等可行再次手术治疗。 7.5 听器及听力损伤 GA/T XXXXXXXX 6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视临床情况行手术治疗; b) 必要时可配置助听器及手杖等行动生活辅助器具。 7.6 鼻骨鼻窦骨折/鼻中隔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畸形愈合影响功能或容貌者,可行手术治疗; c) 遗留鼻中隔偏曲者可行手术矫正治疗。 7.7 鼻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可行修复、整形手术; b) 视情况配置假鼻。 7.8 开放性喉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可
16、行喉裂开术,手术修复喉软骨及喉粘膜; b) 为避免喉部狭窄的发生,需内置喉模,若无狭窄无需特殊处理。 7.9 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 腺体损伤遗留功能障碍者,视情况给予药物替代治疗,必要时长期服药。 7.10 面部撕裂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必要时行游离植皮或皮瓣修复术; b) 视情况二期行相关整形治疗。 7.11 唇损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严重者待瘢痕软化后行修复术。 7.12 牙损伤/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轻度损伤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牙齿冠折、根折、缺损者可行牙再植、种植、修复等处理; c) 视情况配置义齿。 7.13 颧骨/颧弓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17、)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畸形愈合/影响容貌者,可行手术治疗。 8 胸部损伤 GA/T XXXXXXXX 7 8.1 胸壁挫/擦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8.2 胸壁撕脱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小范围者,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严重者视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8.3 胸骨/肋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骨折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开放性胸骨、肋骨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者,可行二次取内固定术; c) 多发肋骨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者,可行二次取内固定术; d)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8.4 气胸/血胸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愈合
18、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8.5 心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损伤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 腹部及泌尿生殖系统损伤 9.1 腹壁闭合性损伤/腹壁开放性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无内脏损伤者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c) 如合并腹壁疝需二次手术治疗,切除原瘢痕组织进行修补。 9.2 肝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肝脏损伤造成肝脓肿、腹腔脓肿、胆道出血、胆瘘者需再次手术治疗;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3 胆囊、胆总管损伤 后续诊疗
19、项目如下: a) 胆囊、胆总管损伤一期手术不能修补或造成胆瘘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GA/T XXXXXXXX 8 9.4 脾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c) 小儿脾切除术后,发生暴发性感染者,可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5 胰腺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若出现胰瘘不能自愈者,可考虑再次手术治疗;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6 肠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十二指肠损伤造成十二指肠瘘或狭窄、梗阻者可行二次手术治疗; b)
20、小肠损伤造成肠外瘘、吻合口瘘、吻合口狭窄者可行二次手术治疗; c) 结肠损伤造成结肠瘘、狭窄、梗阻者可行二次手术治疗; d) 结肠造口术后或肠外置术后者可行二次手术治疗; e) 造成直肠瘘、狭窄、梗阻者可行手术治疗; f)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7 肾/肾上腺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肾损伤造成假性肾囊肿、肾周脓肿者需手术切开引流; b) 肾性高血压者需介入或手术治疗; c) 内分泌功能障碍者可行药物替代治疗; d)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8 膀胱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膀胱损伤造成膀胱阴道瘘或膀胱直肠瘘需行再次手术治疗; b)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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