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242-2024 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广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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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020CCS P 18DB4401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 2422024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planningin urban civil construction2024-01-09 发布2024-02-09 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01/T 2422024I目次前言.III引言.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5防护人口.35.1一般规定.35.2用地分类法.35.3建筑分类法.46配建和设置
2、.56.1指挥工程.56.2医疗救护工程.56.3防空专业队工程.66.4人员掩蔽工程.66.5配套工程.67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77.1规划说明.77.2规划附图.8附录 A(规范性)条文说明.10A.1主要内容.10A.2范围.10A.3术语和定义.10A.4基本规定.10A.5防护人口.11A.6配建和设置.11A.7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14附录 B(资料性)设计容纳人数测算.15附录 C(资料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估算.17附录 D(资料性)表格示例.19附录 E(资料性)各类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取值区间.23参考文献.24DB4401/T 2422024IIDB4401/
3、T 2422024I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德华、罗达武、谢少华、罗丽敏、李娟、戴晓春、邱晓锋、钟献荣、刘娴、赵俊龙、吕向红、
4、黄翔、陈庆辉、苏素华、徐达明、彭日栋、徐重阳。李敏霞、薛青、许海榆、刘广平、龚薇。DB4401/T 2422024IVDB4401/T 2422024V引言规模较大的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如大型居住区、大型商务区、大型交通枢纽、大学校区等,在依法建设人防工程时,如果人防工程布局在各单体建筑物下,往往存在规模较小、零星分散、功能单一、造价较高、平战使用效率低等问题,难以形成区域防护体系,无法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综合效益。针对上述问题,2001年起,我市就开始探索编制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指导项目人防工程统筹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编制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可以完
5、善区域人防工程防护体系,节省项目投资,简化人防报建审批手续,提升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由于国家、省、市尚未出台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标准,规划设计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不同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果在内容、深度和格式上存在较大差别,各类人防工程建设指标缺乏数据支撑、需求预测不科学等等,亟需制定相应标准,规范和指导我市民用建筑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作。综上,为推进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科学建立和完善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体系,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巩固实践成果,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多家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科研单位,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
6、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国内和本市多年实践经验,制定了本文件。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邮编:510010),以便后续修订时参考。DB4401/T 2422024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防护人口、配建和设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项目的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
7、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人防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注 1:人防工程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注 2:人防工程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3.2防空地下室air defence basement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3.3地下空间undergr
8、ound space在地表以下进行开发、建设和利用的空间。注: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3.4地下空间兼顾人防underground space with the function of civil air defence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中,根据人民防空相关法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设防,通过常规人防工程和应急人防工程的合理布局,满足战时人民防空需要,提高战时地下空间的运行保障能力。3.5应建人防面积mandatory area for c
9、ivil air defense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根据法律法规应当结合修建的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值。DB4401/T 242202423.6防护人口protective population特定规划区域内,战时需要提供就地、就近防空保障的人口。3.7街道级指挥所command works at street level保障街(镇)战时人防指挥工作的人防工程。3.8医疗救护工程wor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注: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3.9防空专业队工程works o
10、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防空勤务的人防工程。注:防空专业队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3.10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注: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和重要厂矿企业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应急人员掩蔽部系指战时项目防护人口的应急掩蔽场所。3.11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 works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
11、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注: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人防血库等。3.12区域电站regional power station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部,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电源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最高抗力一致的防护能力的柴油电站。3.13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civil air defence communication and alarm workshop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而设置位于建筑物顶层的专用房。注: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全称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4基本规定4.1规划新建的城市民用
12、建筑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大于 300 000 m2的,宜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4.2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分级控制规模按表 1 采用。DB4401/T 24220243表 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分级控制规模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应建人防面积(m2)100 00050 000100 000(含)20 00050 000(含)20 0004.3结合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可开展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当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化时,组织修编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本文件的相关规定。4.4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结合项目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规划条件、建设时序、防护人口规模和应建人
13、防面积等实际,遵循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善的设计原则。4.5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宜与地面建筑功能、防护人口保障需求相适应。4.6规划范围内涉及部分已实施建设的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宜考虑已实施建设区域的人民防空的需要。4.7人防工程不应修建于以下地下空间:a)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地下空间楼层;b)处在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小于 50 m 范围内的地下空间;c)处在与有害液体、重毒气体贮罐的距离小于 100 m 范围内的地下空间。注:“易燃易爆物品”指GB 500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甲、乙类物品。4.8除人防物资库之外
14、的其他人防工程,平时不宜作为复式机动车库使用。4.9规划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4.10城市民用建筑项目涉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可将其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4.11本文件条文说明见附录 A。5防护人口5.1一般规定5.1.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防护人口测算宜结合项目的设计深度,可采用用地分类法或建筑分类法。5.1.2用地分类法采用 GB 501372011 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本文件对其中的居住用地(类别代码 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代码 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类别代码 B)三大类用地的防护人口测算作出规定。注:A类代码用地和B类代码用地以下合称“公共用地”。5.1
15、.3建筑分类法将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划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5.2用地分类法5.2.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居住用地防护人口宜按不小于该用地规划居住人口乘以 0.8 的折减系数测算。5.2.2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公共用地防护人口不宜小于表 2 的规定。项目公共用地的设计容纳人数可由项目相关条件确定,可采用附录 B 表 B.1 测算。表 2 未列出的 A6、A9、B4、B9 中类,其防护人口可按设计容纳人数的 40%测算。DB4401/T 24220244表 2公共用地防护人口指标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防护人口(人)大类中类小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1行政办公用地设计容纳人数60%A2文化设施用地
16、设计容纳人数50%A3教育科研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3、A34中小学用地特殊教育用地设计容纳人数30%A35科研用地设计容纳人数50%A4体育用地设计容纳人数50%A5医疗卫生用地设计容纳人数80%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设计容纳人数15%B2商务用地设计容纳人数35%B3娱乐康体用地设计容纳人数15%5.2.3混合用地地块的防护人口按下列要求测算:a)当混合用地地块的设计条件明确了各用地类别的建筑规模时,宜按各用地类别分别测算防护人口;b)当混合用地地块的设计条件未明确各用地类别的建筑规模时,宜将整个地块套用其所包含的每一种用地类别按本文件的 5.2.1、5
17、.2.2 分别测算防护人口,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该地块的防护人口。5.3建筑分类法5.3.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居住建筑防护人口宜按不小于该建筑规划居住人口乘以 0.8 的折减系数测算。5.3.2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公共建筑防护人口不宜小于表 3 的规定。项目公共建筑的设计容纳人数可由项目相关条件确定,可采用附录 B 表 B.2 测算。表 3 未列明的公共建筑类型,防护人口可按设计容纳人数的 40%测算。表 3公共建筑防护人口指标表公共建筑类型防护人口(人)办公建筑行政办公建筑设计容纳人数60%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公建筑设计容纳人数50%商务办公建筑设计容纳人数40%DB4401/T 242202
18、45表3公共建筑防护人口指标表(续)公共建筑类型防护人口(人)商业服务建筑大中型商场设计容纳人数15%市场专业服务商店旅馆酒店设计容纳人数40%科研教育建筑高等院校设计容纳人数50%中小学校设计容纳人数30%科研单位设计容纳人数50%公共服务建筑会展建筑设计容纳人数50%体育馆建筑医疗卫生建筑设计容纳人数80%公共媒体通信类建筑广播电视设计容纳人数60%通信报社邮电交通站房建筑铁路客运站房设计容纳人数20%公路客运站房航空场站客运站房水路客运站房5.3.3综合性公共建筑宜按其构成的不同建筑类型分别测算防护人口。6配建和设置6.1指挥工程6.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应配建街道级指
19、挥所:a)分级控制规模为一类的;b)项目内居住用地的规划居住人口不少于 50 000 人的。6.1.2项目居住用地宜按其规划居住人口每 50 000 人配建 1 座街道级指挥所。6.1.3街道级指挥所宜靠近街(镇)行政管理机构设置。6.1.4当项目居住用地的规划居住人口为 30 000 人(含)50 000 人,且项目规划设计有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所的,宜结合其中某一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所设置具有社区防空组织指挥功能的场所。6.1.5项目涉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且配建有人防调度管理中心的,可不执行 6.1.4 规定。6.2医疗救护工程DB4401/T 242202466.2.1项目
20、涉及平时医疗卫生建筑的,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且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或靠近门诊楼、医技科室建筑设置。其中:结合综合医院配建中心医院;结合专科医院配建急救医院;结合社区卫生院或居住区的医疗服务站配建救护站。6.2.2分级控制规模一类、二类或居住用地应建人防面积大于 10 000 m2的项目,应配建救护站,救护站的配建数量宜按其服务半径覆盖项目规划范围来计算,救护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 km。6.2.3中心医院战时第一主要出入口和急救医院战时主要出入口宜直接通往机动车道路,在该出入口地面或靠近其第一防毒通道非防护区地下宜留有救护车作业场地,作业场地的面积不宜小于 8 m12 m。6.3防空专业队工程
21、6.3.1负有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结合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6.3.2分级控制规模一类的项目,宜配建不少于 3 座防空专业队工程;分级控制规模二类的项目,宜配建不少于 2 座防空专业队工程;分级控制规模三类的项目,宜配建不少于 1 座防空专业队工程。6.3.3应建人防面积大于 10 000 m2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重要经济目标项目,宜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6.3.4防空专业队工程的装备(车辆)掩蔽部与队员掩蔽部宜相邻布置,且相互连通。6.4人员掩蔽工程6.4.1人员掩蔽工程的配建规模宜满足项目总防护人口的掩蔽需求。6.4.2区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和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
22、门、重要厂矿企业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结合配建一等人员掩蔽所。6.4.3人员掩蔽工程宜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L不宜大于 200 m,当项目室外场地较平整,且竖向高差H不大于 169 m 时,其服务半径L应符合公式(1)要求。(L+1.38H)K 500.(1)式中:L服务半径,指地面建筑物外轮廓线与为该建筑物人员服务的人员掩蔽工程外轮廓线两者的最近水平直线距离,单位为米(m);H竖向高差,指地面建筑物最高层楼地面与为该建筑物人员服务的人员掩蔽工程楼地面之间的垂直高差,单位为米(m);K安全系数,取1.15。注:人员下楼梯垂直方向速度取0.60 m
23、/s,人员水平地面行进速度取0.83 m/s,两者比值取1.38。6.5配套工程6.5.1人防物资库6.5.1.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应建人防面积不小于 30 000 m2的,可配建人防物资库,其中分级控制规模为一类、二类的民用建筑项目,可按应建人防面积每 30 000 m2配建 1 座人防物资库。6.5.1.2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档案馆等具备物资存放功能的建筑,可配建人防物资库。6.5.1.3人防物资库宜设置在交通便利部位,且宜与附近人员掩蔽工程相连通。6.5.2战时电站6.5.2.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街道级指挥所、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人防
24、工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5 000 m2时,应设置固定电站或移动电站。DB4401/T 242202476.5.2.2移动电站、固定电站的建筑面积可按柴油发电机组的总容量计算,其中:移动电站不宜少于0.7 m2/kW,固定电站不宜少于 0.8 m2/kW。6.5.2.3固定电站宜设置为区域电站。6.5.2.4区域电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a)靠近负荷中心;b)具有较好的交通运输条件;c)具有较好的管线进出条件。6.5.2.5区域电站的供电半径不宜大于 500 m。6.5.3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6.5.3.1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应设置在建筑物顶层,面积不应小于 10 m2。6.5.3.2人防通信警报工
25、作间的布点应结合项目的地形地貌、建筑空间形态和警报音响覆盖半径等条件设计。6.5.4其他配套工程6.5.4.1分级控制规模一类的项目宜配建食品站。6.5.4.2分级控制规模一类的项目且其地下水源水质有保障的,宜配建区域供水站。6.5.4.3结合城市新建血站配建人防血库。7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7.1规划说明7.1.1规划说明章节规划说明章节如下:a)项目概况;b)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总则;c)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d)结论与建议。7.1.2规划说明基本内容规划说明基本内容如下:a)项目概况: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性质、建设规模;2)项目规划背景:项目提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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