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65-2016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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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编号:DB11/T 13652016 备案号:备案号:J201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Performance Assessment 20161019 发布发布 20170201 实施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2、and Performance Assessment 编编 号:号:DB11/T 1365- 2016 备案号:备案号:J - 201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7 年 02 月 01 日 2016北京 前言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3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京质监标发2013136 号) 、 城市规划建设领域专项改革领导小组 2015 年工作要点 (京城规建改办20158 号)的要求,在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京建发2010413 号) (以下简称原导则)等的基础上修订编制而成。
3、 本标准共分 6 章, 其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术语、 布局及总平面、单体设计、室内环境、评价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水平,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5 号 10 层,邮编 100005,电话 010- 64040238,邮箱:officecass- )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
4、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光辉、杨家骥、叶晓波、邵磊、沈青、曹玫玉、韩扬、杨玉武、钱嘉宏、白羽、许诚、孟欣、罗勇、娄霓、姜中天、王贺、韩亚非、庄彤、李斯文。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杨嗣信、刘晓钟、窦以德、童悦仲、林建平、廖正昕、宋兵、雷晓鸿、张元勃 目次目次 1 总则总则 . 1 2 术语术语 . 2 3 布局及总平面布局及总平面 . 3 3.1 规划选址规划选址 . 3 3.2 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 . 3 3.3 交通设施交通设施 . 3 3.4 绿化配套绿化配套 . 4 3.
5、5 住区环境住区环境 . 4 4 单体设计单体设计 . 5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 5 4.2 组合平面组合平面 . 5 4.3 户型建筑面积和户均人口数户型建筑面积和户均人口数 . 5 4.4. 层高和户内空间层高和户内空间 . 5 4.5 结构设计结构设计 . 6 4.6 给排水和采暖设计给排水和采暖设计 . 6 4.7 电气设计电气设计 . 6 5 室内环境室内环境 . 8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 8 5.2 隔声隔声 . 8 5.3 通风通风 . 8 5.4 室内装修室内装修 . 8 6 评价标准评价标准 . 11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 11 附表附表 A:公共租赁
6、住房评价记录表:公共租赁住房评价记录表 . 12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 14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 1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Layout and the general plan . 3 3.1 Planning and site . 3 3.2 Building distance . 3 3.3 Traffic facilities . 3 3.4 Green facilities . 4 3.5 Residential environment . 4 4 Design of single buildi
7、ng .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 . 5 4.2 Dwelling unit area . 5 4.3 Apartment layout area and the average population . 5 4.4 Spaces within the dwelling unit . 5 4.5 Structure design . 6 4.6 Design of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 heating . 6 4.7 Electrical design . 6 5 Interior environment . 8 5.1 Gener
8、al requirement . 8 5.2 Sound insulation . 8 5.3 Ventilation . 8 5.4 Interior decoration . 8 6 Evaluation standard . 11 6.1 General requirement . 11 Appendix A:Record form of public rental housing evaluation . 1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14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5 1 1 总则总则 1.0.1 为
9、规范和指导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发展,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和建设管理质量,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集中、配套新建和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布局、设计、室内环境及性能评价。 1.0.3 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本市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项目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改造性。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1.0.4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住宅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及竣工验收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术语 2.0.1
10、 公共租赁住房 public rental housing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租赁型住房。 2.0.2 备餐空间 buffet bar 使用面积15 且22 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供居住者进行简单食物加工的空间。 2.0.3 装配式装修 assembly decoration 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部品如集成吊顶、轻质隔墙、复合地面、集成卫浴、集成厨房等部品体系及其构配件进行现场装配施工的装修工艺。 3 3 布局及总平面布局及总平面 3.1 规划选址规划选址 3.1.1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的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综合各方面要求,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
11、性的适老化设计。 3.1.2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应优先选择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 并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或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场站、道路条件。 3.1.3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应结合居民的通勤方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引导人口和产业在空间内合理分布,促进职住均衡。 3.1.4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应保证同步规划、施工、验收交用。在场地布局和地下空间规划设计中,核算配套公建需求宜采用控制指标下限。 3.2 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 3.2.1 建筑单体内全部户型为使用面积22 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建筑间距和日照控制标
12、准,应满足国家及本市对于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的相关规定。 3.2.2 建筑单体内全部户型为使用面积15 且22 的公共租赁住房时, 其建筑间距系数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对于公共建筑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标准层户型中 50%以上应具备与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3.2.3 建筑单体由使用面积15 且22 和使用面积22 的公共租赁住房混合建设时,其建筑间距系数应满足国家及本市对于住宅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使用面积22m2 的户型日照控制标准必须满足国家及本市对于住宅日照的相关规定,使用面积15 且22 的户型中 50%以上应具备与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3.3 交通设施交通设施 3.3.1 公共租赁住房
13、建设用地的规划制定和实施中应优先配备市政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 3.3.2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 500m 内宜设有公交站点设施;规划 4 人口每 7000 人应配置 2000m2的公交首末站用地, 配置 1 条公交线。 公交首末站用地应独立占地,并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 3.3.3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应提供非机动车停车用地和设施。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 50%。 地面非机动车位应安排自行车、 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并结合各住宅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宜设置停车棚,以方便使用。 3.3.4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应设出租车等候点,且出租车等候点距住区人行出入口不应大于 100m。
14、 3.3.5 使用面积15 且22 的公共租赁住房, 旧城地区和一类地区机动车停车指标为 0.1 辆/房,其他地区机动车停车指标为 0.2 辆/房。 3.4 绿化配套绿化配套 3.4.1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内应配置硬质铺装场地,且绿地内道路、硬质铺装以及建筑小品总面积不应大于总绿地面积的 20%。 3.4.2 科学配置植物群落结构,以大乔木为绿化骨架,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 3.4.3 绿化环境建设标准应参照同期、 同地区普通商品住宅绿化环境建设标准。 3.5 住区环境住区环境 3.5.1 公共租赁住房应注重住区环境的实用功能性。住区环境应设置公共活动场地与步行系统,公
15、共活动空间应方便老年人的室外活动和交往。 3.5.2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3.5.3 公共租赁住房外立面设计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5 4 单体设计单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多种户型组合,满足不同人口结构家庭需求。组合平面设计应合理紧凑、布局规整,主要居住空间平面进深和面宽尺度应适当。 4.1.2 公共租赁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比例尺度适当、色彩和谐,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4.1.3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要求实施标准化设
16、计、生产和施工,推广装配式建筑。 4.1.4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满足套内使用空间的灵活性和使用功能的复合性。 4.1.5 公共租赁住房平面设计中宜采用标准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 4.2 组合平面组合平面 4.2.1 公共租赁住房单体设计应避免采光通风凹口过于狭小,户与户之间应避免视线干扰。建筑平面中外墙凹口的深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大于 2:1。 4.2.2 采用内廊式平面设计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廊走道长度不应超过 45m。 4.2.3 公共租赁住房应设地下层。设置地下自行车车库时,坡道坡度比不应大于 1:5。 4.2.4 地下空间沿外墙应设置窗井,窗井净宽不应小于 1.20m,窗井长度不应小于外墙长
17、度的 1/2。 4.3 户型建筑面积和户均人口数户型建筑面积和户均人口数 4.3.1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60 m2;户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 4.3.2 使用面积15 且22 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均人口数按照 1.5 人/房核定。 4.4 层高和户内空间层高和户内空间 4.4.1 公共租赁住房层高应设计为 2.80m。 4.4.2 公共租赁住房户内应设阳台。阳台内应设置晾衣空间。 6 4.4.3 公共租赁住房户内应设置吊柜等储藏空间。 4.4.4 使用面积15 且22 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卫生间应满足设置坐便器、洗面器、淋浴器和排气设施的基本功能。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
18、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0 m2。 4.4.5 使用面积15 且22 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不设独立厨房, 但应设置备餐空间;应预留冰箱和洗衣机位置。 4.4.6 公共租赁住房户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条件。 4.5 结构设计结构设计 4.5.1 公共租赁住房结构设计应结合项目实际合理选型。选择有利于空间的灵活分隔、组合和可持续改造的结构体系。 4.5.2 结构设计应按照项目实施产业化的具体标准和方式,结合构配件生产、物流运输、装配安装等因素,采用相应的标准化预制构配件。 4.6 给排水和采暖设计给排水和采暖设计 4.6.1 公共租赁住房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需二次加压供水时, 应
19、当选用国家认证的环保、 节能、 节水的无负压二次加压供水设备。 4.6.2 公共租赁住房在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市政中水。20000 以上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4.6.3 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分户计量的集中供热方式供暖,供暖热源优先选择城市热力网。城市热力网未覆盖地区,宜采用占地少、能效高的模块锅炉技术集中供热。 4.6.4 公共租赁住房宜采用地面辐射采暖方式。采用散热器采暖方式的,其选型及布置应结合室内功能空间,以不影响室内家具布置和功能使用为原则,不宜做遮蔽。 4.7 电气设计电气设计 4.7.1 使用面积15 且22 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设独立
20、的预付费式电度表。 4.7.2 使用面积15 且22 的公共租赁住房每户的设计用电负荷不应小 7 于 4kW。 4.7.3 使用面积15 且22 的公共租赁住房弱电插座和接口的数量不应少于表 4.7.3 的规定。 表表 4.7.3 使用面积使用面积15 且且22 的公共租赁住房弱电插座和接口的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弱电插座和接口的数量 类型类型 电话插座电话插座 宽带插座宽带插座 有线电视接口有线电视接口 数量(个) 1 1 1 8 5 室内环境室内环境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公共租赁住房应利用自然条件获得良好的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
21、.2 公共租赁住房分户墙、分户楼板、电梯井道、户门、窗等部位的隔声标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3 公共租赁住房防水、防潮、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 隔声隔声 5.2.1 分户墙两侧同一位置的开关、 插座、 配电箱等的位置应错开 150mm 以上,安装时不得穿透墙体。 5.2.2 分户墙内不宜设置嵌墙式强、弱电配电箱。如配电箱须嵌墙安装时,设置部位的墙体厚度、构造不应低于分户墙的隔声要求。 5.2.3 公共租赁住房的厨房、卫生间应采用带有降噪功能的排水管或采取相应的降噪技术措施。 5.3 通风通风 5.3.1 厨房应选择油烟分离式的排放设备,
22、排风宜采取水平直排的方式,并应充分结合维护的便捷性,合理设计水平直排管道与外围护结构的连接构造。 5.3.2 室内通风换气设备选型及管道设置应系统设计,相同通风换气量应统一设备规格型号。维护阶段,设备、设施更新应建立在通风换气系统整体复核基础之上。 5.4 室内装修室内装修 5.4.1 公共租赁住房应实现土建和室内装修的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5.4.2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内装工业化要求实施装配式装修,推广应用管线与结构分离技术。橱柜布置应按照炊事操作流程保证“洗、切、烧”的动态流线,台面应连续;储藏柜宜采用标准化、装配式成品柜体。 9 5.4.3 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精细设计部品与结构、部品与
23、部品、部品与材料间的接口,充分结合家具、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位置。 5.4.4 公共租赁住房宜采用集成卫浴或符合内装工业化要求的卫浴部品,应设置洗衣机专用给排水接口和防水插座,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5.4.5 强弱电点位的排布应充分结合必要的家用电器摆放位置和数量,合理布局。 5.4.6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 5.4.6 的基本要求。 表表 5.4.6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门窗、配件及室内最低装修要求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门窗、配件及室内最低装修要求 项目项目 装修部位装修部位 装修标准装修标准 门窗 单元门 钢制电控防盗门 户门 钢制保温防盗门 公共走廊及楼梯间门 钢制防火门 户内门 卧
24、室 实木复合门 卫生间 木质半玻百叶镶板门 厨房 木质半玻无百叶镶板门 阳台门 塑钢门 外窗及封阳台窗 中空玻璃塑钢节能窗 配件 窗台 预制水泥板 窗帘盒 窗帘杆 晒衣杆 成品晒衣杆 吊柜 成品吊柜 厨房橱柜 整体橱柜 抽烟机 成品 厨房灶具 成品 厨卫洁具 节水型坐便器, 节水型手持式带下出水淋浴龙头、洗面盆(含配件)及节水型龙头 热水器 成品 水暖五金件 节水龙头、节水花洒 散热器 高效散热器 灯具 节能灯 空调机 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统 PVC 管统一安装 生活用水、热水管线 PPR 管 信报箱 成品不锈钢材质 室户起居室、 顶棚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10 内 装修
25、内 空间 餐厅 墙面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踢脚 地砖踢脚 楼地面 防滑地砖 卧室 顶棚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墙面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踢脚 地砖踢脚 楼地面 防滑地砖 厨房 顶棚 集成吊顶 墙面 带饰面装配式墙板 楼地面 防滑地砖 卫生间 顶棚 集成吊顶 墙面 带饰面装配式墙板 楼地面 防滑地砖 阳台 顶棚 外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并配置晾衣杆 墙面 外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或建筑外墙饰面延伸) 楼地面 防滑地砖 共用 部分 楼梯 顶棚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墙面 普通耐擦洗涂料 踢脚 水泥踢脚 楼地面 水泥楼面 电梯厅 顶棚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墙面 贴面砖到顶 踢脚 地砖踢脚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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