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3284-2021 无证明办理工作规范(吉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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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CCS A 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2842021 无证明办理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andling work without certificates 2021 - 11 - 26 发布 2021 - 12 - 15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3284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证明事项清理原则和要求 . 2 4.1 原则 . 2 4.2 要求 . 2 5 人员职责 . 2 6 办理流程及方式 . 2 6.1
2、 工作流程 . 2 6.2 办理方式 . 3 7 保密机制 . 5 8 责任追究 . 6 9 容错免责 . 6 10 评价与改进 . 6 10.1 服务评价 . 6 10.2 服务改进 . 7 附录 A (资料性) 无证明办理工作流程图. 8 附录 B (资料性) 告知承诺书. 9 DB22/T 3284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
3、设管理局、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四平市铁东区政务服务局、四平市铁西区政务服务局、梨树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双辽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北京麦斯达夫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生明辉、高瞻瞻、李丹、高静焘、王立国、路云强、王建、黄大坤、郑波、李亚鸽、王钊柱。 DB22/T 32842021 1 无证明办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无证明办理工作的证明事项清理原则和要求、 人员职责、 办理流程和方式、 保密机制、责任追究、容错免责以及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政务部门无证明办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
4、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9.4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 GB/T 397342020 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 GB/T 397352020 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据查询 data query 相关数据已经实现电子化,数据库已对接政务服务网或“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通过在平台上信息共享查询证明信息。 3.2 申报承诺
5、 declaration commitment 服务对象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允许服务对象以书面申报承诺的方式免交证明文件。 3.3 部门核验 department verification 服务对象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证明事项在“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不到,原需服务对象自行到有关部门开具证明,现通过政务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核查或者实地调查核实取得,无须再提供该证明文件的一项便民措施。 3.4 政务部门 government department 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5 政务服务事项 government service ite
6、m DB22/T 32842021 2 政府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行使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事项。 3.6 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Jilin Province integrated government service platform 通过整合全省各类办事服务平台,建成全省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业务,实现网上政务服务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3.7 告知承诺 notification commitment 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
7、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3.8 无证明 without certificate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 提供的需要由其他单位出具、 用以反映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通过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申报承诺、告知承诺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 4 证明事项清理原则和要求 4.1 原则 4.1.1 证明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应逐项提出保留或取消建议。 4.1.2 证明事项是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应逐项提出保留或取消的理由和依据。 4.1.3 证明事项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各级
8、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一律取消。 4.1.4 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及时同步。 4.2 要求 应全面、逐项清理证明事项,按照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申报承诺、告知承诺方式编制无证明办理事项清单,明确无证明办理方式。 5 人员职责 5.1 负责服务对象的咨询、受理、答复、反馈等工作,并做好无证明工作的宣传、解释、教育等工作。 5.2 应全面落实无证明事项办理操作流程和时限要求。 5.3 应确保在第一时间接收到证明事项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验结果的反馈和证明开具。 5.4 应双向做好无证明事项办理工作的登记、承办、反馈等各种资料的建档,并
9、进行妥善保管。 5.5 不应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搪塞证明事项申请,不应拒绝提供应由本部门开具的证明。 5.6 应确保实时有人在线,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调整及告知工作。 6 办理流程及方式 6.1 工作流程 6.1.1 服务对象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根据无证明事项清单确认办理方式。 DB22/T 32842021 3 6.1.2 无证明办理可采用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申报承诺、告知承诺等方式免提交证明。 6.1.3 无证明办理工作流程参见附录 A。 6.2 办理方式 6.2.1 数据查询 6.2.1.1 操作流程 6.2.1.2 工作人员登录“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选择证明事项。 6.2.1.
10、3 工作人员输入需要核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服务对象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6.2.1.4 “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大数据或信息共享查询,生成核查数据的电子证明文件或打印纸质证明文件。 6.2.1.5 要求 6.2.1.5.1 证明开具部门应对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6.2.1.5.2 数据查询应在系统中生成查询记录,避免发生个人信息泄露。 6.2.1.5.3 电子证明文件、纸质证明文件只能用于该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6.2.1.5.4 证明文件无需纸质保存的,可直接保存电子证明文件,实现电子化存档。 6.2.2 部门核验 6.2.2.1 部门核验方式 6.2.2.1.1 在线数据交换核验
11、通过“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获取证明。 6.2.2.1.2 网络即时通讯工具传送核验 通过“吉事办”等方式获取证明。 6.2.2.1.3 电话核验 通过电话方式获取证明。 6.2.2.1.4 在线数据交换核验+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核验+电话核验 核验部门、环节较多,且单一采用在线数据交换核验、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核验或电话核验一种方式无法完成核验的,可两种或三种方式完成核验。 6.2.2.1.5 部门核验+数据查询 在数据尚未生成时, 先以部门核验的方式获取证明从而完成事项办理, 待数据生成后再以查询所得数据进行档案存档。 6.2.2.1.6 代办核验 上述方式获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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