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10∕T 3-2021 古村落金融贷实施规范(江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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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地方标准DB3610/T 32021古村落金融贷实施规范Impl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finance loan of ancient villages2021 - 12 - 27 发布2022 - 03 - 01 实施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ICS 03.060CCS A11DB3610DB3610/T 32021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实施主体与对象.15贷款要求.26贷款流程.27贷后管理.58风险控制.6附录 A(资料性)借款申请书.7附录 B(资料性)承诺书.9附录 C(资料性)贷款业务批复书.11附录 D(资
2、料性)古建筑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12附录 E(资料性)古建筑经营权登记证明.14附录 F(资料性)贷款展期申请书.15DB3610/T 3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抚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剑、黄建春、周悦梅、余君明、虞珊峰、吕雪、冯欣。DB3610/T 320211古村落金融贷实施规范1范围本文件确立了古
3、村落金融贷实施的术语和定义、 实施主体与对象、 贷款要求、 贷款流程、 贷后管理、风险控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以古村落古建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申请信贷资金的融资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古建筑 ancient buildings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3.2古村落 ancient villages由古建筑形成的兼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的村落。3.3古村落金融贷 finance loan of ancient villages借款申请人以古村落古建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资金的融
4、资活动。4实施主体与对象4.1实施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4.2实施对象应为依法取得县级及以上不动产机关或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证的古建筑经营主体(古建筑开发、保护的企业或个人),可按程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4.3实施对象(即为借款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主体为个人的,应年满 18 周岁,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主体为企业的,企业法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实力、有持续经营能力且社会信用良好;用于抵押的古建筑没有权属争议。DB3610/T 320212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古建筑不得提供抵
5、押: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未取得古建筑产权或经营权证明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属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5贷款要求5.1应根据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投资经营所需资金、偿还能力、古建筑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古建筑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应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5.2应根据古建筑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租金支付方式、借款申请人经营周期、实际经营资金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5.3应根据最近一次发布的同档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利率。5.4可采用“古建筑抵押+信用”“古建筑抵押+担保”等多种贷款方
6、式。5.5借款申请人获得的贷款,应主要用于古建筑保护开发和利用等合法用途。6贷款流程6.1贷款原则应遵循“合法、有序、统筹、安全”的原则实施贷款,贷款工作流程见图 1。图 1贷款工作流程图6.2授信申请6.2.1符合本文件第 4 章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参见附录 A)。6.2.2借款申请人为企业的,可根据金融机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件;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对委托办理信贷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贷款及抵押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
7、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近两年会计年报及近期财务报表;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材料;古建筑所有权证或经营权证;DB3610/T 320213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6.2.3借款申请人为个人的,可根据金融机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借款申请人及抵押共有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资料;古建筑所有权证或经营权证;借款申请人、抵押共有人出具的抵押承诺书(参见附录 B)及抵押承租人出具的承租人承诺书(参见附录 B);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6.2.4借款申请人应保证填报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真实、可靠且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6.3申请受理6.3.1金融机构应核查借款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做出
8、是否符合贷款准入的基本判断,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借款申请人。6.3.2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申请并上户调查。6.4授信调查6.4.1金融机构应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占用等;借款申请人第一还款来源情况,包括核心主业、主要收入来源、现金流、净资产、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借款申请人及其关联人信用情况,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实地调查核实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价值及变现能力等情况;古建筑所有权证或经营权证情况;核实追加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合法性等
9、;风险与收益,主要包括借款申请人从事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等。6.4.2调查完成后金融机构应出具调查报告,主要描述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情况,调查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借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借款申请人的综合信息及古建筑抵押物相关信息;借款申请人古建筑的合法性、价值及可变现能力;第一还款来源情况, 包括借款申请人营运资金需求明细和汇总情况及生产经营产生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借款申请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第二还款来源情况,包括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借款申请人现有负债情况、 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及信用
10、情况, 民间债务金额、 利率和归还情况;其他需说明的内容。6.4.3调查结论应明确拟授信总额及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用信条件等意见,并上报审查与风险评价。6.5价值评估DB3610/T 3202146.5.1古建筑抵押价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地理位置、保存质量、经营权租金、剩余期限等因素。6.5.2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或由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古建筑价值鉴定书或报告, 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古建筑价值。6.5.3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古建筑评估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抵押额度。6.6授信评审6.6.1金融机构应限期完成授信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确定借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审查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是否具备借款和担保的基本条件,确定是否符合主体资格;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有保障;第二还款来源情况。用于抵押的古建筑权证应合法有效;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租金交付情况,增信措施的有效性;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是否出具抵押承诺书等;借款申请人及其关联人信用情况,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用信约定条件是否到位,是否可操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评审内容。6.6.2评审结论应明确借款申请人拟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
12、保方式、用信条件等意见。6.6.3工作人员应出具贷款评审报告报送审批,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情况;非财务因素及关联人情况;产业政策及行业政策情况;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情况;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具备代偿能力;与金融机构往来情况;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结论应明确贷与不贷、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抵押物等意见;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相关说明。6.7审议与审批6.7.1金融机构应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议审批,审议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贷款综合效益;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
13、施;根据贷款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6.7.2审议后报送审批并出具贷款业务批复书(参见附录 C),批复书应包括风险管控意见和提款前提条件等内容。6.7.3经评审不同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6.8合同签订DB3610/T 3202156.8.1收到贷款业务批复书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批复情况告知借款申请人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签订手续。6.8.2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贷款批复书提出的意见与借款申请人在信贷系统初步签定借款合同和相关抵押合同。6.9抵押登记6.9.1可在相关机构办理古建筑抵押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抵押合同双方
14、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古建筑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 D);规范有效的古建筑所有权或经营权证;其他需要的资料。6.9.2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6.9.3合同签订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会同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取得古建筑经营权登记证明(参见附录 E),及时入库建立抵押关联关系。6.9.4如需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6.10贷款发放与支付6.10.1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申请人可通过柜面或线上等放款渠道提取贷款资金。6.10.2需要受托支付的,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要求完成支付。6.10.3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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