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4453-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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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10.01 CCS P 00 日0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 65/T 4453-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 buildings ofParty and govemment organs 2021一10-25发布2022 -01 -01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 65/T 4453-2021 自IJ:I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
2、局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简正智信标准化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文明、刘涛、张燕、邓国建、张婷、唐亦兵、汪晗、刘敏。对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北路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381341;传真:0991-2381307;邮编:83000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
3、:0991-2311250;邮编:8300040 DB 65/T 4453-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权属管理、使用管理、处置利用、维修管理、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和考核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的管理。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可参照本文件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offic巳buildingsof Party and govemment organ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
4、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3.2 办公用房权属ownership of office space 依法进行办公用房产权确认的管理事项。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4 基本原则4. 1 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挝、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4. 2 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统一维修。4.3 办公用房管理以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和保障党政机关机关正常办
5、公为目的。4.4 县级以上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办公用房管理工作。4.5 上级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级办公用房管理工作。4. 6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4. 7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办公用房数据库。4.8 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向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开通端口。5 权属管理5. 1 要求5. 1. 1 办公用房权属应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使办公用房的产DB 65/T 4453-2021 权人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人的职能。5.1.2 自治区党政机关所属垂
6、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名下。5.1.3 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应统一登记,免征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5.1.4 因资料不全等原因不能进行统一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应自行处置。5.1.5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5.1.6 各单位已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或权属登记备案的,由管理局和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使用凭证。5.2 权属
7、登记及权属变更5.2.1 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不应存在抵押、债务问题,并满足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把关要求。5. 2. 2 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房的,应按照项目批复、项目投资等历史资料对各自占用的面积进行核定和分剖,并分别办理权属登记。5. 2. 3 办公用房具备权属登记条件但尚未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以下资料:a) 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b) 接管、接收、购买、置换等有关批准资料:c) 其他权属登记必备的资料。5.2.4 因机构改革、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等原因需进行
8、变更的,可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5. 3 权属登记备案5.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备案:a) 办公用房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双证)齐全,但实际测绘面积与双证面积不符的:b) 办公用房由于缺少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消防、人防、竣工、购置或置换等手续,无法办理双证或双证不齐全的:c) 经确认属于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以及自治区财政各类投资和通过置换等方式形成的房地产,无法办理双证或双证不齐全的:d) 其他需权属登记备案的情形。5. 3. 2 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备案
9、,按以下程序办理:2 a) 印发通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各级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情况,确定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备案单位,印发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备案通知。b) 提出申请:1) 各单位填报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备案表); 2) 提交人员编制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囡有土地使用权),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消防、购置或置换等批准文件和资料,办公用房测绘报告和宗地图,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相关文件材料,其他权属来源文件、相关纠纷说明报告和证明材料。c) 受理核查:DB 65/T 4453-2021 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报送材料进行核查,不一致的责成原单位说明情况并重新报送;2)
10、对情况复杂,产权不清或产权有纠纷的进行梳理、归类、汇总、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要求使用单位补充相关材料。d) 登记备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权属登记备案。6 配置管理6. 1 配置方式办公用房配置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四种方式。6. 2 配置原则6.2.1 使用单位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人员增加等原因确需配置办公用房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按以下原则解决:a) 优先采取调剂,其次采取置换的方式解决:b) 无法调剂或置换解决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可面向市场租用;c)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格履行审批
11、程序。6. 2. 2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配置办公用房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应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应自行安排其他单位或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使用。6. 3 配置要求6.3.1 调剂6. 3. 1. 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对本级办公用房统筹调剂。6.3.1.2 使用单位急需配置办公用房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6.3.1.3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办公用房进行调剂时,应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需求等情况,结合办公用房存量,科学合理制定办公用房调剂方案,并组
12、织方案的具体落实。6.3.1.4 办公用房调剂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依法办理相关于续。6.3.2 置换6.3.2.1 置换办公用房应遵循以物易物、功能相符的原则,置换房屋之间价值差距不宜过大,置换房屋应符合功能需求,不得变相处置或变相购置。6.3.2.2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6.3.2.3 置换新房的,应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6.3.2.4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保证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置换房屋
13、进行资产评估。6. 3. 2. 5 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3 DB 65/T 4453-2021 6. 3. 3 租用6.3.3.1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通过调剂或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可以提出租用办公用房申请:a) 新组建部门或单位:b)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办事机构:c) 机构增设、人员编制增加且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d) 原办公用房拆迁或存在安全隐患:e) 其他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特殊情况。6.3.3.2 租用办公用房审批程序:a) 由使用单位按相关标准提出申请的,经机关事务管
14、理部门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b) 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统筹安排使用。6. 3. 3. 3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06.3.3.4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6.3.3.5 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应纳入使用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原则上不得租用暗店、宾馆、豪华写字楼作为临时办公用房。6.3.4 建设6.3.4.1 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情况。6.3.4.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
15、求,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安排办理。6.3.4.3 各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控制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确需建设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6.3.4.4 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汇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国家发改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审报国务院审批。6.3.4.5 白治区本级其他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经自治区发改委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6.3.4.6 自治区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
16、报,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自治区发改委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6.3.4.7 地、州级(含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6.3.4.8 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o6.3.4.9 其他县级(含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乡(镇)级办公用房建设项吕,白地、川、i级人民政府审ttt。6.3.4.10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除涉密项目外,应作为项目法人单位。6.3.4.11 办公用房的建设项目不应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6.
17、3.4.12 项目建成后,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审计、财政、固有资产管理、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监管、卫生、国土资源、档案、市场监督等部门进行验收。6.4 资金管理4 6.4.1 资金来源6.4. 1. 1 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6.4.1.2 办公用房配置资金管理应做到以下几方面:a) 不应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者捐款;b) 不应开展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c) 不应向其他单位借款:d) 不应让施工单位垫资;e) 不应挪用各类专项资金。6.4.2 收益管理6.4.2.1 资产处置收入应将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6.4.2.2 资产处置收入不应直接用于办公用
18、房配置。6.4.2.3 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7 使用管理7. 1 核发使用凭证DB 65/T 4453-2021 7. 1. 1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进行统一权属登记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使用凭证。7.1.2 使用凭证是各单位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和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申报运营维护经费(暖气费等)的重要参考凭证,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抵押。7. 2 日常管理7.2.1 使用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确保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使用。7. 2. 2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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