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147—2022 InSAR地面沉降监测成果质量检验规程(黑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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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7.040 CCS A 75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 23/T 31472022 InSAR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质量检验规程 20220303 发布 20220402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T 31472022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缩略语 . 2 5 基本规定 . 2 5.1 两级检查一级验收 . 2 5.2 检查与验收依据 . 2 5.3 单位成果 . 3 5.4 监测精度 . 3 5.5 质量等级 . 3 5.6 记录及报告 . 3
2、5.7 质量问题处理 . 3 6 成果质量评定 . 3 6.1 质量表征 . 3 6.2 质量元素与错漏分类 . 3 6.3 元素划分与权重调整 . 3 6.4 质量评分方法 . 4 6.5 单位成果质量评定 . 4 6.6 样本质量评定 . 4 6.7 批成果质量评定 . 4 7 抽样检查程序 . 4 7.1 确定样本量 . 4 7.2 抽取样本 . 4 7.3 检验内容与方法 . 4 7.4 检验流程图 . 5 7.5 编制报告 . 5 8 单位成果质量元素及错漏分类 . 5 8.1 错漏数量确定 . 6 8.2 InSAR 地面沉降监测 . 6 参考文献 . 9 DB 23/T 3147
3、2022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DB 23/T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为系列地方标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 1 部分:大比例尺地形图; 第 2 部分:管线测量; 第 3 部分:地籍测绘; 第 4 部分:实景三维模型; InSAR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质量检验规程。 本文件为第 5 部分。 第 1 部分 DB 23/T 18302017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 1 部分: 大比例尺地形图 已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 2 部分 DB 23/T 20942018测绘
4、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 2 部分:管线测量已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发布。 第 3 部分 DB 23/T 26452020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 3 部分:地籍测绘已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发布。 第 4 部分 DB 23/T 26462020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 4 部分:实景三维模型已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发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归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5、黑龙江第一测绘工程院、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黑龙江测绘计量仪器检定站、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监测和综合治理中心、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数据中心、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黑龙江省航务勘察设计院、黑龙江省第五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院、黑龙江众鼎测绘有限公司、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岳国栋、吴守来、袁晓宏、金丽华、巩翼龙、王丽欣、梁安宝、朱凤敏、任大光、朱英、李海生、乔辉、李寅、赵敏、李庆松、张智程、郑春雨、冯海波、殷涛、蔡姬雯、姜阳。 DB 23/T 31472022 1 InSAR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质量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InSAR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质量检验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基本
6、规定、成果质量评定、抽样检查程序、单位成果质量元素及错漏分类。 本文件适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中 InSAR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的检查与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 23/T 18302017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 1 部分:大比例尺地形图 3 术语和定义 DB 23/T 1830201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 Interferometric S
7、ynthetic Aperture Radar 利用合成孔径雷达数据中的相位信息进行干涉测量处理, 结合雷达参数和卫星位置信息反演地表三维空间信息及其变化信息的遥感技术。 3.2 地裂缝 Ground fissure 地表岩体、 土体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作用下产生开裂, 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地质现象。 3.3 地面沉降 Ground settlement 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引发松散地层固结、 压缩所导致的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包括在其发育过程中伴生的地裂缝现象。 3.4 地面沉降监测 Ground settlement monitoring 采用多种测量技术手段通过定期重
8、复测量地面(地层)高程变化,为地面沉降的研究与防控、治理提供准确、可靠资料的各项监测工作。 DB 23/T 31472022 2 3.5 空间基线 Spatial Baseline 监测同一地区的两景 SAR 影像上同名点在空间上的连线。 3.6 时间基线 Time Baseline 监测同一地区的两景 SAR 影像的时间差。 3.7 相干目标 Coherent target 在一定时间间隔内,在干涉图上能保持后向散射特性稳定、相位保真且相干性良好的像元。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R:角反射器(Corner Reflector) CR-InSAR:角反射器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
9、Corner Reflector InSAR) D-InSAR:差分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Differential InSAR) GNS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InSAR: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Interferometric Synthetic Aperture Radar) PS-InSAR:永久散射体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Persistent Scatterer InSAR) SBAS-InSAR:短基线集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Small BAseline Subsets InSAR) SAR:合成孔径雷达(Synthe
10、tic Aperture Radar) 5 基本规定 5.1 两级检查一级验收 InSAR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质量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两级检查即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InSAR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应依次通过测绘单位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最终检查和项目委托方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的验收。其要求如下: a) 过程检查应采用全数检查; b) 最终检查中,外业检查项可采用抽样检查,样本量的确定按第 7 章的规定执行;内业检查项应采用全数检查; c) 验收应采用抽样检查,样本量的确定按第 7 章的规定执行;验收应对样本进行详查,必要时应对样本以外的单位成果进行
11、概查; d) 各级检查与验收工作应独立、按顺序进行,不应省略、代替、颠倒顺序; e) 最终检查应审核过程检查记录, 验收应审核最终检查记录。 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资料质量错漏处理。 5.2 检查与验收依据 DB 23/T 31472022 3 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标准、规范,相关的设计书、任务书、合同等。 5.3 单位成果 5.3.1 GNSS 测量应以“点”“网”为单位成果。 5.3.2 水准测量应以“测段”“网”为单位成果。 5.3.3 InSAR 地面沉降监测应以“区”“幅”为单位成果。 5.4 监测精度 5.4.1 InSAR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的监测精度为垂直向变形精度。 5.4
12、.2 应利用以往的地面沉降监测成果,对 InSAR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进行对比验证。 5.4.3 InSAR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宜与 GNSS 测量、水准测量等高精度监测数据对比验证监测精度。 5.5 质量等级 5.5.1 样本及单位成果质量应采用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 5.5.2 最终检查宜评定单位成果质量和样本质量,并根据样本质量等级评定批成果质量等级。 5.5.3 验收应评定单位成果质量和样本质量,并根据样本质量等级评定批成果质量等级。 5.6 记录及报告 5.6.1 检查与验收记录应主要包括质量问题、错漏分类、质量得分、质量等级等。记录填写应及时、完整、规范、清晰,检验员和校核员签
13、名后的记录不应修改。 5.6.2 最终检查完成后,应编写检查报告。 5.6.3 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编写检验报告。 5.6.4 检查报告和检验报告应随成果一并归档。 5.7 质量问题处理 5.7.1 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设计规定的成果时,应限时提出处理意见,交测绘单位整改;当问题较多或性质较严重时,应将部分或全部成果退回测绘单位,整改后再进行验收。 5.7.2 经验收判为合格的批成果,测绘单位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时修改,由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查。经验收判为不合格的批成果,应全部退回测绘单位,限时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时应重新抽样。 5.7.3 过程检查、最终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限时
14、修改。在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工作中,对质量问题的评定存在分歧时,由测绘单位总工程师裁定;在验收工作中,对质量问题的评定存在分歧时,由项目委托方裁定。 6 成果质量评定 6.1 质量表征 单位成果质量水平以百分制表征。 6.2 质量元素与错漏分类 单位成果质量元素及权重、错漏分类按第 7 章的规定执行。 6.3 元素划分与权重调整 DB 23/T 31472022 4 6.3.1 质量元素、质量子元素的划分可根据监测方法、设计要求、检查与验收的目的进行调整。 6.3.2 质量元素、质量子元素的权重值均应保留小数点后 2 位,末位数取 5 的倍数。 6.3.3 划定质量元素、质量子元素后,应调整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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