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1320-2023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规范.docx
《DB33T1320-2023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3T1320-2023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规范.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ICS 13.220.0133CCS C 8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13202023 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规范 2023 - 10 - 10 发布2023 - 11 - 10 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Specification for fire Internet of things operation service DB33/T 13202023目次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13.1 术语和定义13.2 缩略语24 总体原则和要求25 联网单位要求25.1 基本要求35.2 巡检处置要求35.3 其他要求36 运营服务机构要求36.1 从业条件3
2、6.2 从业行为规范46.3 工作场所要求46.4 人员配置及职责要求46.5 其他要求47 运营服务机构监测范围及服务内容57.1 监测范围57.2 运营服务内容58 事件处置要求58.1 一般规定58.2 故障信息处置流程68.3 事件预警信息处置流程68.4 火灾预警信息处置流程69 运营服务平台和数据要求69.1 运营服务平台基本功能要求79.2 运营服务平台安全性要求89.3 数据管理99.4 档案管理910 运营服务机构评价910.1 评价维度910.2 评价方式910.3 结果应用10附 录 A (规范性) 处置服务流程11A.1 故障信息处置流程11A.2 事件预警信息处置流程
3、12I A.3 火灾预警信息处置流程13附 录 B (规范性) 运营服务机构档案管理表14I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浙江海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晓龙、黄剑、赵香囡、卢文卓、吴霞、汤子力、孙旷野、崔国庆、赵蔚、张旭阳、钱美君、李兴起、裘可锋、李楠、吴天桂、
4、蒋鼎盛、贾群增、刘琪。 III DB33/T 13202023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的总体原则和要求、联网单位要求、运营服务机构要求、运营服务机构监测范围及服务内容、事件处置要求、运营服务平台和数据要求、运营服务机构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6875(所有部分)
5、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GB 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B33/T 2477 消防物联网系统对接技术规范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GB/T 26875(所有部分)和GB 5044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机构 the operation service agency of fire IoT利用物联网技术开展社会化消防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运营服务机构”。 3.1.2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平台 the operation service platform of fire IoT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机构用于处理、存储、
6、传输、交换和管理各类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采集的火灾预警信息、事件预警信息、故障信息及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平台,以下简称“运营服务平台”。 3.1.3消防数据应用平台 the data application platform of fire supervision消防救援机构用于采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接收联网服务对象的各类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采集的火灾预警信息、事件预警信息、故障信息及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以及接收运营服务机构管理数据、消防物联处置数据,并对信息进行存储、管理和分析的信息系统。 3.1.4联网单位 networking units将火灾预警信息、事件预警信息
7、和故障信息,以及消防物联感知设备和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传送到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平台,并能接收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平台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1 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AI: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pp:应用程序(Application) GI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HTTPS:超文本传输安全协议(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 Over Secure Socket Layer) IoT: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 OpenAPI:开放的应用编程
8、接口(Open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4 总体原则和要求4.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规范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 4.2 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 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3 运营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5 运营服务平台与消防数据应用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应符合 DB33/T 2477 的规定。 4.6 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与运营服务平台通讯协议,宜参照 GB/T 26875.3 的规定。 4.
9、7 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应符合 GB 50440 的规定。 图1 平台连接图5 联网单位要求2 4.4 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应以运营服务平台为中心(图 1),联网单位消防设施及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接入运营服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接入消防数据应用平台。消防数据应用平台和运营服务平台宜支持联网单位应用平台、维保单位应用平台、保险机构应用平台、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及其它应用平台接入。 5.1 基本要求5.1.1 联网单位应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完好有效。 5.1.2 联网单位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在消防控制室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运营服务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消防控制室主要区
10、域及值班座席,任何情况下不应遮挡视频监控。 5.1.3 联网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委托第三方机构时,应与提供服务的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生产厂家、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施工安装企业或者运营服务机构等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5.1.4 联网单位应向运营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单位基本情况、建(构)筑物基本情况、消防设施平面图、地址编码、种类、型号、数量、完好情况等基础资料,资料宜以电子文档格式提供,并配合做好感知设备基础信息采集、部件标注以及网络安装调试等工作。 5.1.5 联网单位增加、调整消防设施或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时应通知运营服务机构,并
11、按照本标准5.1.4 条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5.1.6 联网单位应提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及消防控制室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等信息给运营服务机构。上述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运营服务机构。 5.1.7 联网单位应提供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 24 小时网络和供电保障。 5.1.8 联网单位应将本标准 7.1 所规定的监测数据接入运营服务平台。 5.2 巡检处置要求5.2.1 联网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巡检制度,制定巡检计划和应急处置预案,按计划开展巡检工作,如实记录巡检情况。巡检记录档案管理参照本标准 9.4.2 相关规定执行。5.2.2 联网
12、单位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5.2.3 联网单位应 24 小时接收运营服务机构通知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的故障信息、事件预警信息和火灾预警信息,并按照 8.2、8.3 和 8.4 的要求进行复核、处置和反馈。5.2.4 联网单位应及时应答运营服务机构的查岗指令。5.3 其他要求5.3.1 联网单位因消防设施或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维修及建(构)筑物装修、改造工程等需屏蔽或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时,应提前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移动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运营服务机构;设备恢复正常运行时,及时以上述方式告知运营服务机构重启监控服务。停用期间,联网单位应按照有关
13、规定启动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5.3.2 联网单位在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可能产生大量信号的活动前,应通知运营服务机构,对维保、检测范围和时间段予以说明,运营服务机构应对在此期间接收的信息计入维保、检测类数据。维保、检测工作完成后,联网单位应及时告知运营服务机构。6 运营服务机构要求6.1 从业条件6.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6.1.2 制定并落实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6.1.3 在浙江省范围内提供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的机构,应在本省配置满足本标准 6.3 和 6.4 要求的工作场所及人员,并配置符合本标准 9.1 和 9.2 要求的运营服务平台。
14、 3 6.2 从业行为规范6.2.1 运营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 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6.2.2 运营服务机构不应有下列行为: 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活动; 承接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业务,未按照本标准开展运营服务活动; 泄漏委托联网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活动; 冒用其他运营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活动; 篡改消防物联网运营监测数据;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6.2.3 运营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与联网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明确负责人;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内容
15、及地点、服务期限、服务范围、应急响应方案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运营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服务项目。 6.3 工作场所要求6.3.1 应具有满足运营服务和管理所需的工作场所,场所面积不应少于 200 ,应设置独立的值守中心。值守中心内应配置监控大屏,展示远程监控信息。 6.3.2 应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岗位职责、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投诉电话等信息。 6.3.3 工作场所应有供电、网络等应急方案。值守中心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等级配置,且不应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6.3.4 值守中心的值班座席应至少能同时满足两路以上信息处置响应的要求;配置的座席电话机应有录音
16、录时功能;值守中心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消防数据应用平台。 6.4 人员配置及职责要求6.4.1 应配置专业运营服务团队,负责开展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实行线上 24 小时值守和线下运维。负责运营服务活动的人员不应少于 9 人,其中负责人 1 名,值守人员不少于 6 人,线下运维人员不少于2 人。 6.4.2 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运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消防物联网技术工作经验,并应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6.4.3 值守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每班工作时间不应大于 8 h,每班人员不应少于 2 人,其中每班值守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及以上的不少于
17、1 人。 6.4.4 运营服务机构宜在从事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的设区市配置线下运维团队,为联网单位提供消防物联网运营线下服务。 6.4.5 线下运维人员负责联网单位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的定期巡查、巡检等工作;负责联网单位委托的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安装、调试、故障处置;负责联网单位消防控制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辅导。 6.4.6 应组织开展本机构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6.5 其他要求4 6.5.1 运营服务机构在从事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活动前,应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备案;并按
18、照本标准 9.3 的要求将消防物联网运营及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消防数据应用平台。 6.5.2 运营服务机构应建立技术档案,应设立统一的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并向联网单位公布。 6.5.3 运营服务平台发生重大故障或因系统维护等需停用时,应立即向消防数据应用平台报备,并通知联网单位。 6.5.4 运营服务机构对监测到的联网单位故障信息、事件预警信息和火灾预警信息应按照本标准 8.2、8.3 和 8.4 要求进行处置。 6.5.5 运营服务机构应每月统计、分析联网单位的火灾预警信息、事件预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形成数据报表,并推送至联网单位。 6.5.6 运营服务机构应负责联网单位的基础信息维护,按要
19、求做好联网单位基础信息审查、接入,并做好联网单位部件标注工作,对基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及时修改更新。 6.5.7 联网单位因建(构)筑物装修、改造工程等停用、变更消防设施或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的,运营服务机构在接收到停用、变更信息后,应及时更新运营服务平台上的相关信息。 7 运营服务机构监测范围及服务内容7.1 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包括:a) 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应符合 GB 50440 附录 A 的要求; 息、故障信息; c) 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发出的火灾预警信息、故障信息; d) 联网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事件预警信息、故障信息及可燃气体切断装置的动作信息; e)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33T1320 2023 消防 联网 运营 服务 规范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Fis****915】。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Fis****915】,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