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5242-2022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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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 37/T XXXX-2022 J XXXXX-2022 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规程 (报批稿) 2022-XX-XX 发布2022-XX- XX 实施 Technical Code of Urban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and Reconstruction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 合 发 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 言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8 年第二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1817 号)要求,为规范山东省城镇供水设施的工艺设计与运行管理,
2、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本规程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源工程 5.净水工程;6.管网工程;7.水质监测预警系统。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电子邮箱:sdgpsjc163com),以便今后修订。本规程主编单位: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山东建筑大学本规程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自来水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山东华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3、主要起草人员:贾瑞宝孙韶华宋武昌 潘章斌马中雨 王明泉王永磊柴德彬李 星纪洪杰梁恒 徐慧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奥体中路 5111 号,邮编:250100,联系电话:0531-89017600,孙文俊张克峰江玉强张玉生孙莉辛晓东宋艳陈发明李桂芳冯桂学姚恒军张苏岭主要审查人员:宋兰合邓杰邱立平刘成时文歆孙逊高洪振刘长沙刘志远目 录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水源工程44.1 一般规定44.2 优化调度44.3 水质保障45 净水工程65.1 一般规定65.2
4、强化常规处理65.3 深度处理75.4 膜组合处理85.5 地下水处理96 管网工程116.1 一般规定116.2 水质稳定性评估与控制116.3 漏损监测与控制126.4 管网信息系统126.5 二次供水工程137 水质监测预警系统147.1 一般规定147.2 实验室检测147.3 在线监测157.4 移动监测167.5 水质监测预警平台16本规程用词说明17引用标准名录18附:条文说明19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s34 Water source project44.1 General requirem
5、ents44.2 Optimal operation44.3 Water quality guarantee45 Purification project65.1 General requirements65.2 Enhanced conventional treatment65.3 Advanced treatment75.4 Membrane combination treatment85.5 Groundwater treatment96 Pipe network project116.1 General requirements116.2 Water quality stability
6、 assessment and control116.3 Leakage detection and control126.4 Pipe network information system126.5 Secondary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127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147.1 General requirements147.2 Laboratory test147.3 Online monitoring157.4 Mobile monitoring167.5 Water quality
7、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 platform16Explanatioi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7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8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91 总则1.0.1 为指导山东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水平,确保城镇供水水质稳定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要求,制订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城镇供水设施的新建与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水质监管,农村供水可参照执行。1.0.3 城镇供水设施建
8、设及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 术语2.0.1 多水源优化调度 multi-water sources optimal operation通过系统分析方法及最优化手段,选择满足既定目标和约束条件的多水源最佳调度策略的方法。2.0.2 沉淀气浮 sedimentationair floatation将气浮与沉淀相结合,兼具沉淀池和气浮池的双重除污染机理和作用特点, 集成在同一构筑物内的水处理技术。2.0.3 气浮过滤 air floatation filtration将气浮与过滤相结合,兼具气浮池和滤池的双重除污染机理和作用特点,集成在同一构筑物内的水处理
9、技术。2.0.4 诱导结晶软化法 induced crystallization softening method2.0.5 水质监测预警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and warning对城镇给水原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等各环节水质进行实验室检测、在线监测,并据上述数据以对其变化趋势做出预判和预警。2通过向原水中投加软化药剂与水中的阴、阳离子反应形成结晶体,并通过诱晶沉淀等技术实现结晶物的分离,达到水质软化的目的。3 基本规定3.0.1 供水单位应着力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降低能耗物耗,同时重视供水应急管控与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供水能力。3.0.2 城镇
10、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方案应综合考虑当地的水源特性、供水设施现状、运行管理水平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试验。3.0.3 供水单位应结合供水系统特点,对系统水量及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各工艺设施进行统一调度,及时掌控系统运行状态和水质、水量、水压、水位等工艺技术参数。3.0.4 供水单位应制定日常运行和维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设置固定的维护站点及维护人员,负责本区域的巡查、维护、检修、抢修及调度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实时监测预警、自动化控制和智能化管理。3.0.6 供水单位应建立供水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应对突发性水污染、管网水质污染以及爆管、水厂停产等
11、突发事件,并按预案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3.0.7 优先使用节能降耗、绿色低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鼓励采用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3.0.8 净水工程所使用材料应符合卫生许可相关要求,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的有关规定。33.0.5 供水单位应根据水处理规模、工艺流程特点、生产运行管理要求,建立供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供水系统水源配置、水处理过程、管网输配全过程的4 水源工程4.1 一般规定4.1.1 水源应符合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要求,对于长期存在水质问题的水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取取水口上移、水源更换、生态修复和预处
12、理等措施。4.1.2 根据水量保证率和水质要求,优化配置本地水源。4.1.3 水源工程的水资源勘察和论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 的有关规定。4.1.4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应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常用水源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规划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2 的有关规定。4.2 优化调度4.2.1 应结合城镇供水系统现状和水源水质特点,综合分析水量供需情况后提出水源优化调度调配方案。4.2.2 多水源供水城市,在水源切换时应评估水厂工艺适应性及管网的水质化学和生物稳定性,
13、提出供水设施升级改造或优化运行方案。4.2.3 当城镇供水系统存在两个以上水源时,应建立多水源优化调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 的有关规定。4.2.4 因地制宜建设水资源常规调度与应急调度系统平台,实现水源水质水量的科学调度。4.3 水质保障4.3.1 水源系统存在高浊、高藻、高嗅味或有机物、氨氮含量高等问题时,可采取预沉淀、化学预氧化或粉末活性炭吸附等水源预处理技术,或者在水源取水口、引水渠、沉砂池或调蓄水库内采取水源物理处理或生态修复技术措施。4.3.2 水源物理处理措施可采用充氧曝气、底泥疏浚及水力导流等技术;水源生态修复措施可采用自然(人工)湿地、
14、近岸人工生态工程、生态浮岛等技术。4.3.3 水源生态修复工程工艺选择应针对当地水源水质特性,充分利用地形和水文等自然条件,谨慎使用外来物种,防止形成生物入侵而破坏生态平衡。44.3.4 水源地与水厂距离适宜时,可在原水输送管道内依次投加化学氧化剂和粉末活性炭,各投加点距离应保证有足够的接触时间。4.3.5 高浊度水源宜采用调蓄水库的水源设置方式,取水时根据水位、流量、含沙量等因子避开高含沙量水,取水头部宜采取取水斗槽、沉沙条渠、沉沙池等工程措施。4.3.6 调蓄水库前宜设置沉沙条渠,起到沉沙、沉淀和去除氮磷污染物的作用, 沿水力流程可划分为沉沙区、沉淀区、生态湿地区等不同功能区。4.3.7
15、沉沙条渠应定期疏浚,并根据沉沙的沉积特征、分布规律、理化性质,合理确定疏挖地点、范围及深度。沉沙的处置需考虑资源化利用。55 净水工程5.1 一般规定5.1.1 净水工程工艺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规模、出水水质要求、输配水条件等,经过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净化处理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5.1.2 净水工程出水水质应考虑管网输配过程中的水质变化,为输配过程留出安全余量。5.1.3 净水工程建设与改造相关工艺技术参数应考虑最不利情况。5.1.4 存在突发性污染风险的,应建设应急处理设施。5.2 强化常规处理5.2.1 水源为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
16、量标准GB 3838 中、类水体或存在有机污染的类水体,水厂现有工艺或设施无法满足出厂水微生物、消毒剂余量和感官性状指标达标的,应完善常规工艺设施或进行强化常规工艺改造。5.2.2 化学预氧化可用于改善混凝效果,强化去除水中藻类、色度、铁、锰、嗅味和有机物。预氧化剂可采用氯(液氯、次氯酸盐等)、臭氧、二氧化氯、高锰酸钾等药剂。当使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时,优先选用预臭氧。5.2.3 粉末活性炭可用于去除原水短期内含有的可吸附污染物(嗅味物质、有机物等)。水厂应采取强化混凝的措施,避免细小的炭颗粒进入滤池从而增加滤池的负担。5.2.4 原水中色度、有机物或消毒副产物前体物浓度等较高时,可采用优化混
17、凝剂种类、投加助凝剂、调整 pH 值、降低处理负荷等强化混凝措施。5.2.5 沉淀气浮、气浮过滤技术可用于高藻、低温低浊、微污染水处理。常规处理工艺改造时,可将平流沉淀池后端改造为气浮池,或将砂滤池上部改造为气浮池。5.2.6 高速澄清池可用于低浊原水处理,强化有机物的去除。高速澄清池应同时投加混凝剂和高分子助凝剂,以提高泥渣密度。在斜管区下方可设置空气曝气管, 防止斜管堵塞。高速澄清池可采用外部的污泥回流设施,回流量宜为设计水量的63%5%。5.2.7 现有滤池不能满足水质要求的,可采用炭砂活性过滤、煤砂双层过滤、投加助滤剂等强化过滤措施。5.2.8 消毒工艺优化可采用替代消毒剂、消毒剂多点
18、投加、清水池水力优化等技术措施。消毒方式可采用单一消毒或组合消毒工艺。5.3 深度处理5.3.1 经常规处理出厂水有机物、氨氮、嗅味、消毒副产物等水质指标不能达标时,应增设深度处理措施。深度处理一般包括预臭氧、主臭氧、高级氧化和活性炭等工艺。5.3.2 高级氧化可采用臭氧/过氧化氢、紫外/过氧化氢、臭氧/紫外/过氧化氢等工艺,具体的工艺组合应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5.3.3 预臭氧投加量宜为 0.5mg/L1.0mg/L,主臭氧投加量宜为 1.0mg/L 2.0mg/L,实际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水质、目标污染物的特点和余臭氧浓度确定。余臭氧浓度一般不大于 0.1mg/L。5.3.4 预臭氧宜采
19、用水射器扩散的方式投加;主臭氧可采用三段投加或两段投加法,宜采用微孔曝气盘曝气投加,可增设陶瓷鲍尔环或不锈钢鲍尔环,提高气水混合均匀程度。5.3.5 原水中溴离子浓度大于 100g/L 时,采用臭氧时应考虑溴酸盐超标问题。宜采取优化臭氧投加,投加过氧化氢等措施,抑制溴酸盐产生。5.3.6 原水中存在二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等嗅味物质,可提高臭氧投加量或采用臭氧/过氧化氢、紫外/过氧化氢等技术措施。5.3.7 活性炭池的过流方式应根据其在工艺流程中的位置、水头损失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确定,可采用下向流(降流式)或上向流(升流式)。5.3.8 活性炭更换应避开冬季低温不利于生物膜生长的时期,并对各池分批实
20、施。5.3.9 紫外线剂量及过氧化氢投加量等工艺参数,应根据待处理水质并结合试验 结果确定;亦可根据类似工程经验确定,紫外线剂量宜为 200mJ/cm2800mJ/cm2, 过氧化氢投加量宜为 5mg/L20mg/L。5.3.10 过氧化氢投加点应设置在紫外反应器上游,距紫外反应器的直管段距离不小于 5 倍管径,紫外反应器后应设置不小于 3 倍管径的直管段。75.3.11 应优先采用活性炭池消减残留过氧化氢,活性炭的选型应根据试验及经济比较确定,宜选用煤质破碎炭,粒径为 1mm2mm。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氯或次氯酸钠等中和。5.4 膜组合处理5.4.1 膜组合技术主要包括超滤及其同其他工艺联用的
21、组合技术,可根据以下条件,采用适当的膜组合工艺:1 对于原水水质较好、以除浊为目的的净水工艺,可采用直接超滤、微絮凝-超滤或混凝-沉淀-超滤等工艺;2 对于有机微污染原水,可采用预氧化、粉末活性炭吸附或臭氧生物活性炭与超滤的组合工艺;3 对于无机盐类、溶解性总固体或特征微量污染物等超标的原水,可采用超滤/微滤-纳滤/反渗透双膜工艺或电渗析处理工艺。5.4.2 膜系统主要包括工艺系统及监控系统。工艺系统应包括预处理、进水、膜堆(或膜组)、出水、排水、物理清洗、化学清洗、完整性测试、膜清洗废液处置系统;监控系统应包括工艺检测及自动控制等子系统。5.4.3 膜组件材料宜采用化学性能稳定、耐污染和卫生
22、安全的食品级材质。有条件的供水单位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膜组件测试评估;膜组件的支撑材料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材料。5.4.4 采用超滤膜处理工艺时,压力式膜系统产水率不宜低于 90%,浸没式膜系统产水率不宜低于 95%,系统排水可通过沉淀等预处理后再经超滤处理以提高产水率。超滤-纳滤/反渗透双膜系统宜采用多段式设计提高产水率,产水率不宜低于 70%,且浓水处理后,应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5.4.5 水厂膜工艺的浸没式或压力式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占地、经济、工艺现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规模较大的水厂和可利用现有池体改造的老旧水厂宜采用浸没式膜处理系统;用地紧张的水厂宜采用压力式膜处理系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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