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2115-2023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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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01CCSA 16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 21152023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of big data authenticationon receiving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benefits qualification2023-11-29 发布2024-01-29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认证有效期和预警期26 工作职责27 服务流程38 服务保障89 服务评价与改进9参考文献11前言本文件按
2、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克万、张瓅文、宋军、刘星恒、文志耀、邓希妍、吕东、金义龙、程和洲、徐英、刘玉玲、施永安、朱雪芹、谭拯、胡昊天、何苗苗。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27-51828267,邮箱: hpy13
3、5244131;或者牵头起草单位,0710-3063528,邮箱:3148399253。对本文件有关修改意见请反馈至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10-3063528,邮箱:3148399253;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7-87811019,邮箱:hbbzhc。 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的基本要求、认证有效期和预警期、工作职责、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工 作。其他与实名认证场景紧密关联的人社
4、领域公共服务事项均可参照本文件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594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GB/T 31596.2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GB/T 39735 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GB/T 3159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authentication on social endowment
5、 insurance benefitsqualification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员及其遗属具备或丧失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行为。 注: 对象包括按月领取待遇的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及相关参保人遗属。 来源:GB/T 31596.22015,5.6,有修改 3.2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 big data authentication on social endowmentinsurance benefits qualification依托大数据认证平台,整合外部数据源,通过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全方位行为轨迹和生存
6、状态分析,结合生物识别认证、社会化服务认证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实和补充认证,动态判断其待遇领取资格。 3.3大数据认证平台 big data authentication platform通过对多源、异构、分散的数据进行整理、转换、清洗、融合,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数据库, 在后台自动进行筛选比对,以实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动态认证的综合性信息系统。 3.4认证有效期 validity period of authentication大数据认证服务中设置的默认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具备领取资格的期限。 3.5认证预警期 warning period of authentication大数据认证有效期结
7、束前进行认证提醒的期限。 3.6递 延 defer根据大数据认证结果,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认证有效期起止时间进行动态更新的一种方法。 3.7直接认证信息 direct authentication information在大数据认证服务中,需认证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方可办理事项产生的,可直接用来确定本人待遇领取资格的数据信息。 3.8辅助认证信息 assistant authentication information在大数据认证服务中,认证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不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就可办理事项产生的,需结合其他数据信息间接确定本人生存或死亡状态的数据信息。 4 基
8、本要求4.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公安、司法、民政、卫健、交通、医保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 4.2 宜建立大数据认证平台,且具有基础信息整理、数据采集管理、数据资源管理、辅助决策服务等功能。 4.3 大数据认证服务所使用的数据来源应真实可靠,能有效证明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或死亡状态。 4.4 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5 认证有效期和预警期5.1 大数据认证有效期的开始时间应采用递延的方式,且依据以下规定: a) 新增待遇领取人员,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开始时间; b) 其他人员,为最新通过认证的时间。 5.2 认证有效期宜为最新确定的资
9、格认证开始时间递延 12 个月。采用大数据认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宜为每年相对固定时间,但每年至少认证一次。 5.3 认证服务中人员的预警期宜为认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前 3 个月。 5.4 认证待核实时间为认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后 3 个月。 6 工作职责6.1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利用信息化手段挖掘大数据认证数据来源,通过信息系统提供比对数据; b) 持续优化大数据认证各项辅助认证信息算法; c) 组织开展大数据认证的数据采集、比对、应用工作; d) 指导各市(州)开展大数据认证的数据比对应用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人员的信息核实工作; e) 拟定大
10、数据认证对外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f) 对全省大数据认证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6.2 市(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利用信息化手段挖掘大数据认证数据来源; b) 组织开展大数据认证的数据比对应用和市(州)本级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人员的信息核实工作; c) 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大数据认证的数据比对应用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人员的信息核实工作; d) 拟定本地区大数据认证对外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e) 对全市(州)大数据认证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6.3 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
11、限于: a) 组织开展大数据认证的数据比对应用工作; b) 组织本辖区内基层服务机构开展待核实人员信息核实工作; c) 对本辖区内养老保险资格待核实且在认证预警期内的人员进行提醒和补充认证; d) 做好大数据认证的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6.4 基层服务机构基层服务机构包括街道(镇)、社区(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基层公共服务组织等,其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开展本辖区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人员的信息核实工作; b) 对本辖区内养老保险资格待核实且在认证预警期内的人员进行提醒和补充认证; c) 为辖区内失智、失能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d) 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数据认证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12、。 7 服务流程7.1 概述7.1.1 大数据认证服务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提供、基层服务机构参与实施,围绕参保人及其遗属的待遇领取资格开展工作,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将其可信行为轨迹纳入认证记录,结合生物识别认证和社会化服务认证进行补充,综合确认认证结果,并用于待遇发放审查依据。 7.1.2 大数据认证服务的流程包括基础信息整理、数据采集、数据属性标注、数据分析处理、生物识别认证、社会化服务认证、认证结果应用。服务流程图参见图 1 所示。 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名单生成具备领取资格名单生成丧失领取资格名单生成辅助认证信息分析是匹配是否成功否是否具备领取资格 否是是是否具备领取资格否生物识别认证
13、社会化服务认证认证结果录入系统否是否具备领取资格是认证有效期递延直接认证信息匹配数据属性标注数据采集基础信息整理 注: 图中生物识别认证和社会化服务认证可并列,不存在必然的先后顺序。 图1 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流程图7.2 基础信息整理7.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预先统计整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人员基本信息:人员编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本人联系电话; b) 人员户籍信息:国籍或地区、户口登记日期、户籍行政区代码、户籍所属街道(镇)、户籍地地址、居住地所属街道(镇)、居住地地址; c) 人员待遇信息:离退休日期、参加社
14、会保险类型、待遇领取状态; d) 其他信息: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7.2.2 人员基础信息应符合 GB/T 31594 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基础信息应及时办理变更,确保包括大数据认证在内的各项对外服务顺利开展。 7.3 数据采集7.3.1 数据采集基本原则大数据认证服务采集的数据应真实可靠,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项时产生的行为轨迹数据; b) 国家、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权或执法权时产生的数据。 7.3.2 数据分类和来源采集的数据按照数据来源和载体划分为:业务数据、接口数据。具体采集数据的分类和来源参见表1所示,所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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