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2T+34—202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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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99 CCS P 53 3402 芜湖市地方标准 DB3402/T 34202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2022-12-12 发布 2023-01-01 实施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分类标志.4 5 一般规定.4 6 投放和收集.4 设施设备配置.4 6.1 投放.5 6.2 收集.5 6.3 7 运输.5 运输车辆.5 7.1 作业要求.6 7.2
2、8 处理.6 可回收物.6 8.1 有害垃圾.6 8.2 厨余垃圾.6 8.3 其他垃圾.6 8.4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6 8.5 附录 A(规范性)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配置要求.8 附录 B(资料性)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效果示例.11 附录 C(规范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法.15 参考文献.1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芜湖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合肥高新区绿迹环保垃圾分类发展中心、安徽现代职
3、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省安策智库咨询有限公司、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大德公益发展研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士俊、方四新、刘桂建、李光宇、卜令峰、吴秀刚、孙成、王宏亮、邵会会、权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分类标志、一般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3.2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来源:GB/T 19095-2019,表2 3.3 有害垃圾 hazardous waste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
5、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来源:GB/T 19095-2019,表2 3.4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来源:GB/T 19095-2019,表2 3.5 其他垃圾 residual waste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来源:GB/T 19095-2019,表2 3.6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重量超过5kg或体积超过0.2m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来源:GB/T 25175-2010,3.1
6、 3.7 装修垃圾 decoration waste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无害涂料残渣等废弃物。3.8 四分类 four-type separation method 生活垃圾的一种分类方式,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 分类标志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应按GB/T 19095的规定执行。5 一般规定 生活垃圾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项5.1 目应与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使用。应按因地制宜的原则,配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分类运输车辆。5.2 生活垃圾应分
7、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5.3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应实施专项分流收集运输处理,不应直接进入垃圾焚烧等终端处理设施。5.4 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按照配置不同分为 A 类、B 类、C 类、D 类和 E 类。5.5 6 投放和收集 设施设备配置 6.1 6.1.1 住宅小区 6.1.1.1 住宅小区应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等,并综合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等不同情况设置投放点。注: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6.1.1.2 投放点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最大接收能力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日产生量来确定。6.1.
8、1.3 投放点配置要求按附录 A 的规定执行,效果示例参照附录 B。6.1.1.4 新建住宅小区投放点按附录 A 中 A 类、B 类和 C 类的规定执行。6.1.1.5 现有住宅小区投放点根据实际情况按附录 A 中 A 类、B 类、C 类、D 类和 E 类的规定执行。6.1.1.6 投放点应采用结实耐用、绿色环保的材料,使用寿命达到 20 年以上,美观得体。6.1.1.7 投放点应采用具有通用性的设施设备和配件,以便最大程度地降低维护和运营成本。6.1.1.8 投放点应设有公示牌名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清运服务及管理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公布垃圾清运联系人电话。6.1.1.
9、9 投放点应设置收运机动车进出通道,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2m,划定作业区,便于垃圾清运车辆进出和停车作业。6.1.1.10 投放点位置应合理,配足“四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由专人管理,有管理台账。6.1.1.11 投放点建成后,除健身、休憩场所宜设置分类果皮箱以外,不再另行设置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6.1.1.12 老旧住宅小区和面积较小住宅小区宜合并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由专人分区管理,有管理台账。6.1.2 公共机构 6.1.2.1 公共机构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1.2.2 每个公共机构应至少设置 1 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10、。6.1.2.3 食堂、茶水间、集中就餐区域应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1.2.4 医院的医疗垃圾应单独收集和存放,不应混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6.1.3 公共场所 6.1.3.1 公共场所应根据场所性质、垃圾产生量等因素,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1.3.2 道路两侧及公园、广场、绿地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1.3.3 沿街商铺宜采用定时定点上门分类收集垃圾,逐步减少或取消沿街路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6.1.3.4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1.3.5 现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因地制宜设置 1 个及以上与
11、环境相协调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新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按照分类直运的要求设置接驳点和垃圾运输车辆的进出通道。投放 6.2 6.2.1 城市住宅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区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6.2.2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6.2.3 任何单位、家庭、个人应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6.2.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法具体要求按附录 C 的规定执行。收集 6.3 6.3.1 垃圾收集应实施分类收集,采用不落地的收集方式。6.3.2 定期检查可回收
12、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的暂存量,并及时清运。6.3.3 大件垃圾按 GB/T 25175 的规定收集,装修垃圾收集应采取预约方式,由专业机构(单位)上门收集。7 运输 运输车辆 7.1 7.1.1 分类运输应分别配置分类运输车辆,车辆应按 GB/T 19095 的规定设置明显的分类运输标识,标示收运单位名称。7.1.2 运输车辆应符合环保要求,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进入末端垃圾处置车辆还应具备压缩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滤)液滴漏、防尘、防噪声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7.1.3 车体加装污水收集装置,每次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车辆清洁消毒,产生污水按有关规定处理
13、。7.1.4 分类运输宜根据实际路段收运的垃圾量、道路情况、运输距离等选择不同装载量的车辆。7.1.5 带桶收运的车辆应有便于垃圾装车卸车的辅助设施及防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滑动的紧固装置或防止掉落的围栏;不带桶收运的车辆,车身应有醒目标志,表明所收运垃圾的类别。作业要求 7.2 7.2.1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定车、定人、定线路。7.2.2 清运频次:可回收物清运一般不应低于每周 1 次;有害垃圾清运一般不应低于每月 1 次;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日产日清;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清运。7.2.3 收运生活垃圾时,应做到密闭、分类收运,防止二次污染,不应在收集、运输过程中进行敞开式压
14、缩、分拣、转运。7.2.4 收运作业完毕后,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及时保洁、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收集容器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7.2.5 运输作业过程中应无扬、散、拖、挂和抛、洒、滴、漏等。8 处理 可回收物 8.1 8.1.1 可回收物的分拣中心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产、办公、教育展示、交易、物流等区域。8.1.2 分拣设施产生的污染物处理与排放,设施的防雷、防火、加工安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8.1.3 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 8.2 8.2.1 有害垃圾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暂存和无害化处理。8.2.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厨余垃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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