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2-T 011-2022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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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CCS A12 3702 青岛市地方标准 DB 3702/T 00112022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 Specification of legitimacy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for review 2022-07-14 发布 2022-08-14 实施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人员配备、要求与审查保障.2 4.1 人员配备.2 4.2 人员要求.2 4.3 审查保障.2 5 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2 5.1 合
2、法性初审人员配备与保障.3 5.2 初审审查内容.3 5.3 初审意见书.3 6 审查材料.3 6.1 总则.3 6.2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3 6.3 公文制发.4 6.4 会议纪要.4 6.5 重大行政决策.4 6.6 镇街行政决策.4 7 审查事项.4 7.1 权限.4 7.2 主体.4 7.3 程序.5 7.4 内容.5 7.5 征求意见.5 8 审查方法及依据.5 8.1 审查方法.5 8.2 审查依据.6 9 审查程序.6 9.1 审查步骤.6 9.2 审查期限.6 10 审查意见.6 10.1 审查意见书载明事项.6 10.2 审查意见处理.7 10.3 其他.7 11 重大行政决
3、策合法性审查.7 11.1 审查材料.7 11.2 审查事项.7 11.3 审查意见.7 11.4 公众参与.8 11.5 专家论证.8 11.6 风险评估.9 11.7 归档.9 12 镇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9 12.1 审查材料.9 12.2 审查内容.10 12.3 审查要求.10 附录A (资料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依据.11 附录B (规范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流程.12 附录C (规范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文书参考样式.17 参考文献.3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青岛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
4、件起草单位:青岛市司法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万振东、傅强、万红文、刘衍健、于燕、李庆振、刘文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审查”)的人员配备、要求与保障,初审,审查材料,审查事项,审查方法及依据,审查程序,审查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和镇街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本文件适用于青岛市、区(市)、镇(街)三级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镇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12 镇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并可参照本文件其他部分执行。部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文件相关条款执行;其他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
5、依照其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行政决策 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职能所做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3.1.1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以下简称“议题”)需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事项。3.1.2 政府公文制发 以市(区)政府名义、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涉及行政决策公文、市(区)委与市(区)政府名义联合制发的涉及行政决策公文。3.1.3 会议纪要 市、区(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相关专题会议纪要。3.1.4 重大行政决策 本文件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a)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
6、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b)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c)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d)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e)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f)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g)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政府规章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范。3.2 镇街行政决策 镇、街道为履行行政职能所做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包括但
7、不限于提请镇街集体审议的行政决策议题、镇街公文制发、镇街会议纪要。3.3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审查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核的行为。3.4 审查机构 承担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者单位。3.5 初审机构 承担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初审的机构或者单位。3.6 行政决策承办单位 议题承办单位一般是指议题汇报单位;公文制发的承办单位一般是指文件起草制定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一般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制定单位。4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人员配备、要求与审查保障 4.1 人员配备 审查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审查人员,包括合法性审查专职人员、公职律师、外聘
8、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律机构专业人员等。4.2 人员要求 审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决策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未公开的决策文件信息。4.3 审查保障 4.3.1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重视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审查工作机制。4.3.2 加强财政资金保障,进一步完善审查配套经费保障机制。4.3.3 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将各级审查机构核定编制人员配备到位。不断提高审查人员中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比重。4.3.4 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审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做好各有关部门、单位审查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9、工作。5 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需要进行合法性初审的,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之前进行初审。合法性初审由决策承办单位履行。5.1 合法性初审人员配备与保障 各部门、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审查初审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和组织等保障。5.2 初审审查内容 初审审查内容应符合第7章的有关规定。5.3 初审意见书 初审意见书应载明的事项:a)审查事项名称;b)起草过程及主要依据;c)行政决策主要内容;d)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权限是否合法;2)主体是否合法;3)程序是否合法;4)内容是否合法;5)审查涉及的部门、单位是否全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是否加盖公章,是否存在以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章代替公章情况;6)
10、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7)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是否履行法定程序。e)初审结论或者提出的建议;f)印章和审查时间;g)联系人和联系方式。6 审查材料 6.1 总则 审查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方式提报,逐步推行电子方式提报。6.2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6.2.1 议题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议题提报单;b)初审意见书,加盖初审机构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公章;c)议题文本及附件;d)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等依据目录及文本(或者摘要),并对议题文本所依据的部分加以重点标注;e)决策承办单位集体研究或者讨论的会议纪要或者情况记录;f)有关单位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g)征求意见采纳情
11、况说明,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加盖公章;h)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i)决策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起草人员和初审人员的联系方式。6.2.2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参照本文件 11.1 11.1 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材料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材料有关规定。6.3 公文制发 6.3.1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文制发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发文稿纸;b)发文文本及附件;c)政府常务会议纪要;d)政府常务会议后修改部分的标注。6.3.2 未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公文制发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发文稿纸;b)发
12、文文本及附件;c)发文说明,包含文件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等内容;d)初审意见书,加盖初审机构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公章;e)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等依据目录及文本(或者摘要),并对议题文本所依据的部分加以重点标注;f)有关单位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g)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h)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i)决策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起草人员和初审人员联系方式。6.4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会议纪要文本;b)其他审查需要的材料
13、。6.5 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材料应符合11.2的相关规定。6.6 镇街行政决策 镇街行政决策审查材料应符合12.1的相关规定。7 审查事项 7.1 权限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逾越本级政府的权限范围,严格限定政府权力边界;行政决策层级不应越权,既不应决策本应由上级政府决策的事项,也不应代替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决策其权限范围内事项。7.2 主体 审查决策承办单位是否逾越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履职,确保主体适格。7.3 程序 7.3.1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有充分的起草依据。7.3.2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经决策承办单位出具初审意见。7.3.3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
14、经决策承办单位出具集体研究意见。7.3.4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完成涉及部门、单位的征求意见。7.3.5 重大行政决策应符合第 11 章的有关规定。7.3.6 镇街行政决策应符合第 12 章的有关规定。7.4 内容 7.4.1 审查提供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并且能够支持行政决策事项。7.4.2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内容;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不应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者降低审批门槛。7.4.3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情况。7.4.4 审查行政
15、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权力过分干预市场的情形,不应违反“政企分开”原则。7.4.5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在作出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7.4.6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应违反招投标程序指定特定经营者。7.4.7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违反特许经营权有关规定,不应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7.4.8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违反国际法、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的有关规定。7.4.9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
16、公序良俗。7.4.10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7.5 征求意见 7.5.1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部门、单位是否全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是否加盖公章,是否存在以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章代替公章情况。7.5.2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提报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未采纳的是否说明理由,并加盖公章。7.5.3 征求意见应在审查之前全部完成,不应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审查。8 审查方法及依据 8.1 审查方法 8.1.1 审查应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线上审查等方式进行。8.1.2 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a)调查研究、考察;b)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
17、行政决策事项作出解释、说明;c)调取或者复制与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材料;d)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或者提出意见;e)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f)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服务机构等进行咨询、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8.2 审查依据 本文件的部分审查依据见附录A。注:审查依据将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更新和审查工作的开展而不断充实。9 审查程序 9.1 审查步骤 9.1.1 收到决策承办单位送交的书面行政决策材料,应进行收件登记,记录收件名称、时间、收件人、送件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网上收
18、件的,进行电子登记记录。9.1.2 审查人员应根据本文件进行审查:a)起草依据和相应材料齐全的,应启动审查;b)起草依据和相应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决策承办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并在收到补正材料后,启动审查。9.1.3 审查人员应按照 9.2 的相关规定完成审查,按照第 10 章的相关规定出具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9.1.4 审查人员应通过纸质或者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审查涉及的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形成档案资料。9.1.5 审查流程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9.1.6 审查所需文书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9.2 审查期限 9.2.1 审查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 5 个工
19、作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以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 10 个工作日。9.2.2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最长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9.2.3 议题应于报送行政决策机关前至少 5 个工作日提报审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重大行政决策、其他重大问题的,应于报送行政决策机关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提报审查。9.2.4 提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限期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10 审查意见 10.1 审查意见书载明事项 审查意见书应载明的事项
20、有:a)行政决策事项名称;b)审查过程概述;c)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权限是否合法;2)主体是否合法;3)程序是否合法;4)内容是否合法;5)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是否合法;6)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d)审查结论,对存在合法性问题、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提出建议、明示法律风险;e)印章和审查时间。10.2 审查意见处理 10.2.1 决策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审查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作相应修改。10.2.2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书面向行政决策机关作出说明。10.2.3 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报审查的决策事项,应重新启动审查程序。10.3 其他 10.3.1 决策承办单位应于
21、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报送相关单位。10.3.2 审查意见书应一式两份,决策承办单位和审查单位各执一份。11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11.1 审查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提报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b)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c)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举行听证会的还应提供相关材料;d)专家论证结论及其意见研究采纳情况说明;e)风险评估报告;f)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的法律意见;g)初审意见书;h)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11.
22、2 审查事项 11.2.1 审查事项应符合第 7 章的有关规定。11.2.2 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11.3 审查意见 11.3.1 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意见书应载明的事项:a)行政决策草案名称;b)审查过程概述;c)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权限是否合法;2)主体是否合法;3)程序是否合法;4)内容是否合法;5)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是否合法;6)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d)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的情况;e)审查结论,对存在合法性问题、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提出建议、明示法律风险;f)印章和审查时间。11.3.2 重大行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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