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4704-2023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甘肃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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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CCS A 12B62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DB62/T 47042023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Basic service standards for medical and nursing integrated institutions2023-06-28 发布2023-07-01 实施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62/T 47042023目 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14.1 机构设置要求.24.2 人员资质要求.24.3 设施设备要求.24.4 环境要求.25 服务内容与要求.25.1基本服务.25.2 医疗服务.
2、25.3 护理服务.35.4 中医药服务.45.5 康复服务.45.6心理精神支持服务.45.7安宁疗护服务.45.8其他服务要求.56 服务质量控制.56.1 风险防护要求.56.2 医养服务衔接要求.66.3 机构内感染控制要求.67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67.1 评价总则.67.2 评价方式.67.3 评价内容.77.4 服务质量改进.7附录A(规范性)老年人能力评估表.8附录B(规范性)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16参考文献.17IDB62/T 47042023t r i刖 百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本文件由甘肃省
3、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兰州大学第 一附属医院、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兰州市第三人民医 院(兰州市老年护理院)、兰州市城关区康乐医院、白银同馨医养院、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天水市中 西医结合医院、酒泉市肃州区老年养护院心怡康医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鲁丽萍、王倩、金耀华、袁宝红、臧胜虎、吴得安、郑捷、宋秀荣、夏晓黎、魏花萍、徐坤、郑光敏、吴俊兰、霍小宁、赵彬、许银、焦彩虹、缤丽霞、彭德强。文本件由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负责解释。IIDB62/T 47042023医养结合机构基
4、本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控制及 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甘肃省内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养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6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6部分:医用保健符号GB/T 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8S83
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2935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7276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 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MZ/T 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WS/T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 444.1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第1部分:活动场所WS 444.2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第2部分:坐卧设施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医养结合机构兼具医疗
6、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 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可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4基本要求1DB62/T 470420234.1机构设置要求4.1.1 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 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或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4.1.2 如提供餐饮服务,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4.2人员资质要求4.2.1医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和行业对执业资质条件的要求。4.2.2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应当取
7、得当地官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通过的资格证后上岗。4.2.3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 证书。4.2.4餐饮工作人员应当持有A类健康证。4.3设施设备要求4.3.1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 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 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
8、准、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类医疗机 构基本标准的要求。4.3.2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GB/T 29353、GB/T 35796 JGJ 450等 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4.3.3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 50763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0140的要求。4.4环境要求4.4.1建筑设计应当符合JGJ 450的要求。4.4.2室内空气应符合GB/T 18883的要求;环境噪声应符合GB 3096对0类机构环境噪声限值要求;采光应符合GB 50033中对住宅建筑和医疗建筑场所采光要求。4.4.3公共标识设计应符
9、合GB/T 10001.1要求;医用保健标识应符合GB/T 10001.6的要求;无障碍 设施标识应符合GB/T 10001.9的要求。4.4.4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房屋面积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各类医疗机构房屋面积 的要求;养老机构房屋面积应符合GB/T 35796-2017中631的要求。5服务内容与要求5.1基本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等按GB/T35796、GB/T37276 执行。5.2医疗服务5.2.1定期巡诊5.2.1.1应当根据老年人健康需求,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的房间巡诊并做好记录。2DB62/T 470420235.2.1
10、.2 医师在巡诊过程中应当记录老年人血压、心率等身体状况,及时发现老年人的病情变化。5.2.1.3 在巡诊过程中,可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5.2.2 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5.2.2.1诊疗时要详细询问老年人的病史,并进行仔细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5.2.2.2应当评估老年人病情、过敏史、用药史、不良反应史。5.2.2.3给药前应当核对处方和药品,协助老年人规范用药,以免误服、漏服。5.2.2.4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以辅助诊断与治疗。5.2.2.5参考已发布的临床路径和有关诊疗指南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5.2.3 危重症转诊服务5.2.3.1安排医护人员
11、24h值班,及时提供急诊救护服务。5.2.3.2与周边综合医院签订合作关系,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开设转诊绿色通道,明确服务流程,确保实现及时有效转诊。5.2.3.3若在诊疗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患者的病情超出专业范围或医疗水平,应当征 求家属同意后,为患者提供及时转诊服务。5.2.3.4安排专门的医护人员或熟悉患者情况的服务人员跟随转诊或与转诊医院对接,及时了解患者 病情。5.2.4健康管理服务5.2.4.1入住老年人应全部建立健康档案,已有健康档案的可组织办理好转移接续手续,不必重复建 立,根据机构不同条件适当增加内容,并随着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变化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内容。有条件 的机
12、构可建立电子健康档案。5.2.4.2可每年提供至少1次老年人体检服务。5.2.4.3针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以及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预防、膳食运动、心理 健康、情志调养等健康服务。5.2.5 健康教育服务5.2.5.1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服务,可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5.2.5.2在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根据季节变化、疾病流行情况、老年人需求 等及时更新。5.2.5.3定期举办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引导老年人学习健康知识,掌握疾病预防的措施及必要的健 康技能。5.2.5.4开展特定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老年人健康咨询活动,由相关专业人士为老年人开展
13、疾 病预防、康复护理、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指导等方面的咨询辅导。5.2.5.5健康教育服务应有完整的服务记录,由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健康教育素材、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音文件。5.3护理服务5.3.1应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级别,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护理服务参照老 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执行。5.3.2应当遵循护理核心制度,符合标准预防的安全原则,部分服务还应当符合消毒隔离、无菌技术 的原则,遵医嘱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DB62/T 470420235.3.3对老年人异常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特殊心理变化、重大社会家庭变化、服务范围的调整等及 时记录,保留提供服务的文
14、件及书写记录。5.4中医药服务5.4.1具备中医服务资质的机构,应当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老年人中医药 健康管理服务的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开展中医健康状态辨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服务。5.4.2为老年人提供中医适宜技术,运用针灸、推拿、按摩、拔罐、药物热疗、食疗、中医药养生保 健理论方法,指导老年人开展养生保健、冬病夏治、夏病冬治,增强健康意识,达到未病先防、既病防 变、病后调护、瘙后防复,提高健康水平。5.4.3为老年人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服务,并和现代康复技术相融合,开展康复服务。5.5康复服务5.5.1康复人员在实施康复治疗前,应根据入住
15、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分类管理,为有需要且符合康复 指征的老年人制定康复治疗方案,康复服务包括运动康复、物理康复、作业康复等。5.5.2康复治疗方案经老年人或监护人同意后,康复人员应按照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 版)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5.5.3康复人员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包括功能训练、步态训练、言语听力训练、肢体训练、智力训 练、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治疗。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5.6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5.6.1老年人心理服务5.6.1.1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情志调节等。5.6.1.2应当由
16、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经过心理学相关培训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 员承担。5.6.1.3应当配备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5.6.1.4对临终病人的心理照护服务应根据临终病人经历的五个心理反应阶段(即否认期、愤怒期、协议期、忧郁期、接受期)的心理变化开展心理照护服务。5.6.1.5制定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危机处理程序,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心理问题,必要时请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专业医疗机构。5.6.1.6倡导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协调督促相关监护人定期探访老年人。5.6.2医护人员心理服务5.6.2.1定期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普查。
17、5.6.2.2在医护人员生日、传统节日、重要纪念日等开展适合医护人员的文娱活动。5.6.2.3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心理行为训练,帮助医护人员减轻照护压力、学会情绪管理,尽量避 免职业倦怠感,定期完成医护人员满意度调查。5.7 安宁疗护服务5.7.1医护人员主要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全人照护,服务内容包括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 理、精神及社会支持等,可参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内容执行。5.7.2应用沟通技巧建立信任关系,为老年人提供死亡教育等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服务。尊重老年人 4DB62/T 47042023的价值观与信仰,保护隐私与权利,帮助其舒适、安详、有尊严离开人世。5.8其他服务
18、要求5.8.1老年人入院体检老年人在入院前由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提供入院体检,或出示近1个月内具有资质的其他医 疗机构的体检报告。医养结合机构可拒绝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入住的老年人入院。5.8.2老年人能力评估5.8.2.1评估要求按附录A对入住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并划分级别,现场评估过程中,至少需要2名评估员同时进行,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符合法律认可的委托人在场,并进行全过程影音记录。老年人正式入住机构后,若无特殊变化,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评估,当老年人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即时 评估。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有疑问时,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裁定。5.8.2.2评估指标一级指标
19、共6个,二级指标共47个,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按附录A老年人能力评估表”执行。5.8.2.3评估结果通过老年人能力评估,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6个等级,得出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报告应按附录B的 内容编制。5.8.2.4制定服务计划根据老年人体检报告、老年护理需求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医评估等结果,为老年人制定有针 对性的服务计划。5.8.2.5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服务计划与老年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a)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b)老年人监护人、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c)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d)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e)服务收费标准和费
20、用支付时间;f)服务期限和地点;g)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h)违约责任;i)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6服务质量控制6.1风险防护要求6.1.1依据GB38600、WS444.K WS444.2.MZ/T032,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与风险防范制 5DB62/T 47042023度,对安全隐患进行防范,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力性损伤、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6.1.2应当建立健全应对常态危机和突发危机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部门职责,建设应急 防范队伍,及早报告并处理突发事件。6.1.3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
21、至少开展1次安全教育培训;每月 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每日白天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各不少于2次。6.2医养服务衔接要求6.2.1应当建立医护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6.2.2应当明确提供“医”“养”服务的具体指征。如果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比较稳定,需要侧重“养”的 服务,则应该为老年人提供日常住养服务。如果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需要侧重“医”的服务,则应该为老 年人提供住院医疗服务。6.2.3应当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医疗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并及时更新。6.2.4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
22、有条件的机构还可以建立预约诊疗系统、分级诊疗系统、远程 医疗系统等互联共享老年人健康信息,实现老年人健康资料的信息化管理。6.2.5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如同时对机构外人群提供服务,应当设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提 供挂号、就医、收费、取药等便利服务,并落实老年医疗服务相关优待政策。6.2.6厘清医养边界,“医”为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养”为生活照 料、精神慰藉及综合服务。6.3机构内感染控制要求6.3.1加强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6.3.2工作人员手卫生适用WS/T 313的要求。6.3.3应当在指定地点收集污物,避免在老年人居住区域清点污物,做到专车、专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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