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物权真题(选择论述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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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2009物权法司法考试单项选择题(2009 年)7.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二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 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 正确答案是D.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
2、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 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 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 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项
3、错误。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 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 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因 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1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
4、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 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的返还。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因此C 项错误。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
5、遗失物等支出 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 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 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2008 年)8.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 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
6、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 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 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 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 哪个人?A.甲B.乙C.丙D.丁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7、规定的 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 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 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11.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 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 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 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100万
8、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 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 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木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 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 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
9、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 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 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 的300万债权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产只有600 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12.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 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B.
10、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乙有权对内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 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本题中C的说法是正确的,A 和B的说法错误;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 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于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买 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所以D错
11、误。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 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 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 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2、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 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 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 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 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 正确的。(2008年四川)9.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
13、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 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答案:B解析: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 的便利,交付已不限于这种现实的直接占有的移转,而是有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包括简 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 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 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产 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
14、,以代替交付。拟制交付 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题中,甲将自己的电 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该电脑的占有虽并未现实地转移给 乙占有,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改定,故本题的正确 答案是B.10.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答案:C解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 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15、理民事活动,其自身所为的民事行为无 效。据此,甲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抛弃行为,手表也不是抛弃物,甲并不丧失手表的所有权,故选项A说法错误。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我国法律 并不承认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此,乙应将该手表返还权利人,故选项B 错误,选项C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 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乙的行为是为避免甲的利益受到损失 而为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故选项D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11.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
16、道路 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A解析: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 的,另外根据合同性质,可知李某与张
17、某的书面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所以A项说法错误,B 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 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木题中,因为张某和李某之间的 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1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 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
18、与丁。不久,丁因手头 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 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A.甲B.乙C.丙D.T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 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将 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经交付,虽然甲是无权处分行为,但丁对该相 机的取得符合善
19、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丁。丁再将相机卖给乙的行 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乙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但并不妨碍丁与乙买卖合同的有 效成立,故乙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 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 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 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20、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 立担保合同。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 第18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 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 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只能为抵押 权,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甲、乙之间签
21、订了关于办公用房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乙银行对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抵押权,故选项A错误。甲公司向乙银 行交付办公楼并不是设立质权的行为,因为质权是一种动产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故选项B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 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是商业借贷性质的借款合同,需要贷款人先转让货币所有权,借款人再于 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数额的货币,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并且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而甲公司的办公用房为 担保协议的标的物,因此,乙银行不能基于主合同中甲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主
22、张对该办公 用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选项C说法错误。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并不成立,乙银行不能主张对办公用 房优先受偿的权利,故选项D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14.高某向周某借用 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 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 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答案:A解析:
23、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 用的,故周某是耕牛的所有权人。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小牛应当由所有权人 周某取得。“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高为耕牛与小牛的善意无权占有人。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 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小高负有将 耕牛与小牛返还给周某的义务,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据物权法第242 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
24、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 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小高为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对周某承担小牛死亡的赔偿责 任,所以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2007 年)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 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
2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 响合同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登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 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 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 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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